第64 节 男性与女性间的差异(1 / 1)

人们做过多次尝试来确定男性与女性心智的差异。沃尔克玛在《心理学教科书》中试图审查这些实验。但一些个例表明就该问题的明确陈述是多么不可能。许多陈述过于宽泛,还有许多过于狭隘、不知所云。如果人们了解问题了的发现者的观点并且倾向于同意他,则至少有些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思考下面的对比。

男性

个体

活动

领导力

活力

有意识的活动

有意识的推理

意愿

独立

个性

否定

女性

接受能力(布达赫,贝特霍尔德)被动(多布,乌里奇,哈格曼)

模仿性(施莱尔马赫)

对刺激的敏感性(贝内克)

无意识的活动(哈特曼)

无意识的感应(冯特)

意识(费舍尔)

完整性(克劳斯,林德曼)

一般通用性(福尔克曼)和断言(黑格尔及其学院)这些对比没有一点令人满意。而且许多令人无法理解。布达赫的对比在某些限定范围内是对的,而哈特曼的对比近乎真实(如果你接受他的观点的话)。我认为这些解释对任何人都没有帮助或者不会让他更容易地理解女性。事实上,许多人似乎只会说男性的思维具有男子气概,而女性的思维是阴柔的。无论多么意气风发,都不能用隽语来形容。隽语只会让本身已经很困惑的人变得更加困惑。

以描述女性一个明确以及具有决定性的特点的某些表达作为依据,对理解此课题没有什么帮助。例如,“在禁止的范围里,女性是小心的而男性是急切的”,在某些情景下,这句名言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有必要确定罪犯的性别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是小心谨慎地作案,可能推测是女性所为;如果是迅速作案,则可能是男性所为。这句话存在两方面的不足。男性及女性不仅仅是在一些禁止范围里如此行事,而是在普遍情况下也如此。重申一下,这种特点可能被人们称为普遍情况,但不是绝对的:存在很多女性比男性热心得多而男性比女性小心得多的案例。

错误概念最危险的地方在于,将未被证明的特性因素归结到女性身上,并通常以一些巧妙的形式来表达,因而听起来似乎非常正确,如谚语和格言。例如知名的格言:男人总是原谅漂亮女士的一切,而女人则不会原谅任何事情。这个本身是正确的,我们在舞厅的八卦及一些刑事案件的最可怕之处验证了这点。男人倾向于将漂亮罪犯的行为以最温和及最不令人感到被冒犯的词语进行解读,而女性对漂亮的女性罪犯的评判则更严厉,这种严厉程度与罪犯的漂亮程度及其偏袒者的数量成正比。那么就容易通过该主张的正确性得出下列结论:男性普遍倾向于善良地去宽恕,而女性则是难以轻易去原谅的种类。这种推断整体是不客观的,因为格言仅仅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将女性作为对象,也可以解读为女性能够原谅一个英俊的男士的一切,而男性则不会原谅英俊的男士的任何事情。我们在此讨论的并不是嫉妒在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

在观察中使用通俗事实的另一个难点在于这些事实在更明确或较不确切的画面中被表达出来。如果你说,“男人用嘴乞求,而女人用眼神”,这个命题在许多刑事案例中是有用的,因为事情常常取决于两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奸情(丈夫被谋杀,嫌疑人是否与寡妇有关系)。

当然,法官看不到他们一起交谈的情景,看不到男性如何激动地说话以及女性如何移开视线。但假设法官已经握有一些信件——接着如果结合那个格言,他会看到男性比女性更直率,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感到羞愧。因此如果男性在信件中表达得非常果断,就没有与二人关系推断相矛盾的证据了,即使女性的信件里不会找到类似的表述。这一点可以用另一个格言来表达:男性想要的都表达在字面上,而女性想要的则表达在言外之意里。

区分男性和女性的重要难题在让·保罗的《列华纳或教育学说》中有所提及,让·保罗说“女人无法同时爱自己的孩子以及世界的四个大陆,而男人可以”。但谁见过一个爱四个大陆的男人呢?“男人热衷概念,而女人尤其热衷表象。”什么样的法律人明白这点呢?还有这个“一旦女**上了,她就会不断地爱,而男性则会间歇性地头脑清楚。”这一事实格拉比也另有表达,他说:“对于男人来说,世界在他心中;而对于女人来说,她的心就是全世界。”那我们可以从中学到什么呢?女性的爱更伟大,占据了她更多的生活吗?当然不是。我们只注意到男性比女性要做的事情更多,且这阻止了其根据自己的印象做决定,所以他无法完全沉浸在自己强烈的倾向里。因此有句古话说,每一段新恋情都会让男人更加愚蠢,但会让女人更加明智,意思是男人的工作和做事效率因各种倾向被妨碍,而女人每次都能汲取生活中的新经验。当然男人也会收获一些新经验,但他有获取新经验的其他的且更有效的机会,而女人在生活中的地位不比男人,必须尽可能地总结自己的经验。

因此最好坚持简单且清晰的发现,这些发现可能没有文学性的描述,且不容许存在例外。正如弗里德里希[8] 的陈述:“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激动、精神更不稳定且更易变;思想领导着男性,而情绪左右着女性。男性思考更多而女性感知更多。”这些未作修饰的、明确的表达虽然给出的不是新观点,但仍然包含了所需说明和解释的全部。我们或许可以用豪辛格的观点来补充:“女性的想象力中,重复的较多而有用的则较少。因此,虽然女性中有优秀的风景和肖像画家,但自从女性开始绘画,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过伟大的女画家。女性可以写诗、写风流韵事、写十四行诗,但没有女性能写出好的悲剧。”这种表述表明女性的想象力事实上更多是重复的而非更有创造性,在犯罪案件和目击者证词中也可以观察到这一点。

在犯罪案件中,这一事实本身不容易遵循,或者这个事实的执行方式不容易遵循,但在所使用计划的本质中遵循起来是没什么难度的。如果一个计划具有有效的创新,并不意味着这个计划是原创的。即便在一个例子中,原创也不可能在不存在被误解风险的情况下显现出来,我们只能依附豪辛格的范例,并称当犯罪行动的计划看上去似乎是更独立且完整地制定出来的时候,它就会被假设为是男性所为;但如果它需要一些支持,比如计划只是对已经发生犯罪情况的模拟,在计划执行期间寻求外部帮助等,则制定者为女性。这一事实被广泛地延用了,以致在后来发生的案件中,尽管罪犯实际上是一位男性,也会有女性被锁定为犯罪计划的制定者,但这种矛盾的推论几乎无法秉持公正。如果男性构想出一个方案,而女性执行,基本依据就被抹去了,女性会让方案有用的一面消失,或者变得不确定,以至于无法就这一方案得出确定的结论。

这种现象在目击者的陈述中同等重要。在许多案件中,如果假设目击者的全部或部分证词不正确、刻意编造或存在无意识的想象,那么我们或许能够成功提取证词的一部分来单独构想,然后决定证词中什么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目击者是男性,他的谎言是以编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如果目击者是女性,她的谎言则似乎是复制来的,至少我们得知了不真实的叙述。显然这个过程自身不包含证据性的东西,但至少可以引起怀疑和注意,而这在多数案例中就够了。可以说在自己的工作中我常从这种方法中获得许多益处。如果怀疑目击者的证词不真实,尤其是一些所犯罪行的概念,我会想到豪辛格,然后问自己:“如果事情不真实,这是十四行诗还是悲剧?”如果答案是“悲剧”且目击者为男性,或者如果答案是“十四行诗”且目击者为女性,那么我就会认为可能全部都是编造的,接下来会变得非常谨慎。如果得不出任何结论,我也会从豪辛格的其他观点获得极大的帮助,我问自己“花朵是图像还是历史主题”,然后我再次找到了依据,以及是否有怀疑的必要。我必须重申,这样不会获得任何证据,但当预先得到警示时我们常常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