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1 意志 第57节 概述(1 / 1)

当然,我们不打算在这里讨论哲学家的“意志”,或刑法的“恶意”或“不善”,也不探讨道德主义者的“自由意志”。我们的目的只是考虑一些可能对刑事律师有意义的事实。因此,我们只打算用“意志”来表达当下和普遍的意思。我认为意志是更强大的冲动的内在效果,而行为则是那些冲动的外在效果。当哈特曼说意志是理想到现实的转换时,他听起来很愚蠢,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定义非常好。你只需要通过理想来理解那些尚不存在的东西,并通过现实来理解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东西。因为当我自发地强迫自己去思考一些事情时,实际上有些事情已经发生了,但这个事件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真实”。然而,必须要记住洛克对我们的警告,智慧和意志都是真实、本质存在着的,不要忽略它们之间的差异,它们中的一个给予命令,另一个服从命令。从这个概念来看就出现了许多毫无意义的争议和困惑。在这方面,我们的犯罪学家必须永远记住,意志和智慧共同体现在证人身上会对我们的手段带来很多的问题,在被告身上更是如此,这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困难。当被告用钢铁般的毅力否认他们的罪行,用愤怒隐瞒他们的罪行时,或者他们在几个月间以惊人的精力践行最困难的事情时,我们必须承认他们展示了尚未被研究的意志的某些方面。事实上,我们可以对囚犯如何有效控制他们的面部肌肉做出惊人的观察,而面部肌肉是最不能被意志所控制的。意志甚至可能对证人的脸色产生影响,会让证人变的脸红或脸色惨白,这种影响比科学上确定的范围更广泛。这可以从相当久以前的事件中发现。我儿子碰巧告诉我,有一次他发现自己因为寒冷而变得脸色苍白,在这种情况下,他害怕被指责缺乏勇气去完成当下的任务,于是竭尽全力去控制自己苍白的状态,并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从那以后,在法庭上,我经常能看到快要脸红或者是脸色开始变得苍白就完全被压制的情况,然而这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但是,意志对于判断一个人的整体性来说也很重要。根据德罗比什的说法,[48]一个人的意志持久力和支配能力“集合”起来就构成了他的性格。一个人性格的决定因素不仅包括倾向、习惯和指导原则,还包括意义、偏见、信念等各种各样的因素。既然如此就不能回避对个体性格的研究,我们必须对个体的意志和欲望进行追踪。这本身并不困难;当一个人被如此追踪时,对他性格的观点自然就形成了。但意志中也包含了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很重要的个性区别特征。只有当可以区分刑事及逻辑上那些无关紧要的行为时,我们才能聪明并清晰地进行工作。没有什么比那些不可思议的多余细节更能让工作变得困难的了。并非每一项行为或活动都是一种动作;只有那些由意志和知识决定的才是。所以阿贝格[49] 告诉我们,通过意志决定的东西应该可以通过分析发现。

当然,我们必须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适当方法,而不是迷失在自由主义确定性的争吵中,这是当代刑法的转折点。四十年前,雷南说过,十八世纪的错误主要在于赋予自由和自觉的意志以本可用人类力量和能力等自然效果去解释问题的能力。那个世纪对本能活动的理论理解太少。没有人会声称,在将意志转化为人类能力的表达中,决定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我们的任务。

然而我们确实获得了一个机会,通过这个机会,我们可以接近罪犯—不是去审视他难以捉摸的意志,而是去理解他能力中可被理解的表现。我们工作的重心在于因果关系概念的应用,自由意志的问题与此相关联。

布瓦- 雷蒙在他的《自然知识的极限》中为这个问题带来了一些思路:“自由可能被否定,痛苦和欲望却不会;刺激行为引起的食欲必然先于感知。因此,这实际上是感知的问题,而不是我一分钟前所说的自由意志的问题。对于前者来说,分析的方法是可用的。”而针对感知的研究正是我们律师可能需要去完成的。

当然,仅仅研究人类能力的个体表现是不够的,因为这些可能是由未知因素决定的偶然结果或现象。我们的任务在于根据仔细和认真的理解去提取抽象信息,并在其特定活动中找到每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德罗比什说过:“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进化的格言和主观原则是决定我们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所需的一般法则。然后,它们是我们构建的自我意志和行为的规则,因此它们在主观上是有效的。当这些准则决定我们未来的意志和行动时,它们就成了一种假设。”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了解一个人的意志时,我们就认识了一个人;当了解他的格言时,我们就知道了他的意志。通过他的格言,我们能够判断他的行为。

但理论上我们无法重建他的格言。我们必须研究围绕、改变和决定他的一切,因为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个人的环境和关系对他的影响最大。正如格罗曼在半个世纪前所说的那样,“如果你能找到一种长生不老药,它能使重要器官运转正常,如果你能改变身体的各种机能,你将是意志的主人。”因此研究个人的环境条件、周围事物和他所有的外在影响从来都不是多余的。这项研究所需要的努力是巨大的,当然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刑事律师要正确履行其职责,他必须做到这一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