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怀疑主义与前一章节的主题直接相关,但该理论自身仍然有待探究。
尽管法律人无须对哲学上的怀疑主义表明立场,但是通过研究休谟的学说,无疑更加有利于开展司法工作。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知晓和推断的所有知识,只要与数学无关,就来自于经验。进一步讲,我们对这些知识的确信和推理,以及我们跨越感官边界的方式,都依赖于感觉、记忆和因果推论。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也来自经验,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我们信以为真的那些事物,并不是理性推论,而是经验判断。”换言之,我们信奉的假说和推理知识都仅仅依赖于事件的循环往复,我们据此推测有关事件会在特定条件下再次出现。这促使我们思考,我们据以与当前进行比较的类似案件,究竟是否真正具有类似性,同时,此类案件是否在样本群体中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以至于能够排除其他的案件。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定某人曾经遍游欧洲各地,但是从未听过或者看过黑人,如果让他来思考人类的肤色,就会面临以下局面:无论是绞尽脑汁还是借助所有可能的科学方法,他都无法得出世界上还有黑人的结论;关于这一事实,他只能通过观察才能发现,单纯通过思考是无法发现的。如果他仅仅基于经验作出判断,就一定会从数以百万的例证中得出结论,认为所有的人类都是白皮肤的。他之所以会犯错,就在于他所观察的大量对象都属于同一区域,因而未能观察到其他区域的情况。
我们办理的案件并不涉及具体例证,因为我很清楚,许多法律人都持这种观点:“涉及这种情况的案件成百上千,所以这个案件也一定是这样。”我们很少反思是否掌握足够的案例,已有案例是否可以参照,以及是否已经穷尽现有案例。
不难发现,法律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假定,我们已经在数千年间积累了大量具有提示性的先验推论,并据此相信这些推论具有毋庸置疑的可靠性。
如果我们认识到,所有这些假定都是经验的产物,而所有的经验都可能具有欺骗性和虚假性;如果我们认识到,在旧有经验基础上,新的经验不断累积,由此推动人类知识发展演进;如果我们认识到,许多新的经验与旧有经验存在矛盾;如果我们认识到,从第1 个案例到第101 个案例,其中并无数学上的推理规律可循,我们就能避免犯更多的错误,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休谟[10] 的理论还是很有启发性的。
在马萨里克[11] 看来,休谟式怀疑主义的基本理念可作如下理解:“如果我经常重复某个相同的经验,例如,我已经看见太阳升起100 次,并期望明天看见太阳升起第101 次,但是,我却不能保证、不能确定、不能证明这种信念。经验只是回顾过去,却不能照往未来。我如何才能通过前100 次日出判断第101 次日出呢?在我看来,经验显示的是期望从类似情形推断类似结果的习惯,而理解力则并不涉及这种期望。”
任何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都不具有确定性和逻辑基础,即便它们的研究结果从整体上看具有可预期性,只有数学才能提供确定性和证明。因此,在休谟看来,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是不可靠的,因为因果关联的认定依赖于经验事实;我们只有基于与因果关联有关的证据,才能获得有关经验事实的确定知识。
雷德率先对这种观点提出反对意见,并试图显示我们对必然联系具有明确的认识。他承认,这种认识并不是直接通过外部或者内部经验获得,但同时主张,虽然情况如此,这种认识仍然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我们的头脑有能力创造自己的概念,其中一个概念就是必然联系。康德进一步指出,休谟未能认识到自身理论的全部结果,因为因果关系的理念并不是据以说明事物关联的唯一方法。鉴此,康德围绕类似的概念,从心理学和逻辑学层面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他所著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旨在从历史学和逻辑学层面反驳休谟的怀疑主义。该书意在表明,不只是形而上学和自然科学将“先验综合判断”作为基础,数学也是如此。
尽管如此,我们的目标是将休谟的怀疑主义运用于实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假定有一些人活到了120~140 岁,在数以百万计的例证中,都没有人达到这样的高龄。如果认识到这一少部分人的情况,就可以论证这种推断,即地球上没有人能活到150 岁。然而,现在我们发现,有一个名叫托马斯·帕尔的英国人活到了152 岁,根据皇家协会的官方认证,他的同胞詹金斯至少活到了157岁(根据他的铜板肖像画,他活到了169 岁)。然而,鉴于这些是经过科学确证的最高年龄,所以,我可以断言没有人能活到200 岁。不过,由于可能有人活到180~190 岁,没有人会宣称绝对没有人可能活到这样的年纪。这些人的姓名和经历都已记录在案,他们的存在足以反驳那些质疑这种可能性的理由。
鉴此,我们不得不面对或大或小的各种可能性,并且认同休谟的观念,即在类似的情况下,特定事物的反复出现意味着下次仍将出现。不过,基于所谓的交替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相反的证据。众所周知,在彩票抽奖活动中,如果某个数字已经很久没有抽中,它最终将被抽中。例如,如果在90 个数字中,数字27 已经很久没有出现,那么,在接下来的抽奖活动中,27 就非常可能出现。抽奖者的所有数学组合都依赖于这种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某个事件出现得越频繁(如同数字27 始终没有出现),其再次出现的概率越低(例如,27 很可能随后出现),这看起来与休谟的主张恰恰相反。
有人可能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换一种表述方式:如果我知道一个袋子里面装有宝石,但却不知道宝石的颜色,我就逐一从袋子中取出宝石,结果发现拿出的这些宝石都是白色的。据此,每当我从袋子里拿出一块新的白色宝石,袋子中仅有白色宝石的概率就随之增加。如果袋子中一共有100 块宝石,现在已经拿出99 块,没有人会假定最后一块宝石是红色的,因为任何事件的重复都会增加其再次出现的概率。
这个例证实际上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一个不同的例证与它意图取代的例证并不矛盾。关于这一点,可以作出以下解释:第一个例证涉及相同概率的规则,如果我们运用休谟的理论,即同一事物反复出现意味着概率的增加,我们会发现这个理论能够对例证作出有效的解释。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在彩票抽奖活动中,其中的数字是均等抽取的,具有类似的规律性,例如,没有哪个数字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的频率过高。由于这一事实是稳定不变的,我们可以假定,每个数字出现的概率是比较有规律的。此时,这种解释与休谟的理论是能够契合的。
休谟的理论还可以解释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统计学之谜。例如,我们知道,某些区域每年总会有大量的自杀事件、伤害案件等,如果我们发现,前半年自杀事件的数量显著低于其他年度的同一时段,那么通常就会推断,后半年自杀事件的数量将会显著增加,从而保持全年的自杀事件数量总体持平。假定我们主张:“在1~6 月,平均每月发生X 起案件,因为我们已经连续六次观察到平均的发案数,通常会认为在其他的月份不会保持这样的发案数,而是会出现X+Y 起案件,否则就无法达到年度发案平均数。”这种看法是对休谟理论中的均等分布原理的错误解读,对于上述情形,休谟原则应当作如下理解:“在连续多年间,我们已经发现,该区域每年都会发生若干起自杀事件;鉴此,我们认为今年也应当发生类似数量的自杀事件。”
鉴此,均等分布原理作为休谟理论的附属规则,不能脱离基本理论而存在。
实际上,该原理对于简单事件也是适用的。当我决定去某个大街散步时,因为我对那里很熟悉,我会记得这是星期天还是工作日,我也知道具体的时间和天气情况,我还准确地记得街道的外观以及可能在那里遇到的人,尽管人们每天可能有一些随机的安排,也可能会选择走其他的街道。如果碰巧在街道上遇到很多人聚集,我就会立即想到,这里可能发生了不同寻常的事情。
我的一个侄子有段时间没有事做,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他和朋友在一个咖啡店里计算每天路过的马匹数量。通过这种有意识的仔细观察,他们发现,每当有4 匹马经过时,其中总有一匹枣红色的马。如果某一天,最初经过的大量马匹都是棕色、黑色或者褐色,他们就不得不推断,接下来将有不同颜色的马匹出现,并有更多数量棕红色的马出现,以便实现总体上的数量均衡。这种推理与休谟的理论并不矛盾。在一系列的计算结束之后,他们将不得不认为:“在这些天里,我们发现每4 匹马中就有一匹枣红色的马;我们由此推断,在接下来的一天中仍然会保持类似的比例关系。”
类似地,尽管法律人并不和数字打交道,但是他们应当认识到自己并不知晓先验判断,因此必须完全将推论建立在经验之上。鉴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此类推理的基础并不具有确定性,经常要加以修正,并且一旦应用于新的事实,就很可能导致严重错误;尤其是当据以作出推理的经验极其有限,或者没有注意到未知但却非常重要的条件时,就更加容易犯严重的错误。
涉及专家证言,我们必须始终铭记上述事实。我们不能直接表现出对专家证言的怀疑,也不能让专家变得无所适从,但是应当认识到,知识的增长依赖于例证的积累。当我们拥有100 个例证时,可能认为某些事情理所当然;但是当我们拥有1000 个例证时,情况就可能发生了巨大变化。昨天,旧有的规则可能还没有例外情形;今天,诸多例外情形已经出现;明天,例外俨然变成了规则。
因此,那种没有例外的规则越来越罕见,而且一旦发现了例外情形,规则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理所当然。在发现新荷兰之前,人们认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所有的哺乳动物都不能生蛋;现在我们都已知道,世界上存在黑天鹅,鸭嘴兽能够生蛋。在我们发现紫外线之前,谁敢断言光线能够穿透木头呢?谁又敢断言当今的伟大发明随后不会被事实所否定呢?实际上,那些伟大的、颠扑不破的原理可能随后得到确证,但是目前稳妥的做法是谨慎作出断言,即便此类原理是由经过精细验证的有效命题所构成,并被视为科学洞见的象征,也要保持应有的审慎。这方面,当代伟大的医师都是杰出的代表,他们认为:“现象A 是否由B 所致,我们尚且不能确定,但是截至目前,每当我们发现A 时,事先都会有B 出现,还没有人发现相反的例证。”刑事司法领域的专家也应当秉承类似的理念。
尽管这种做法可能很难予以接受,但是无疑更加安全稳妥;即便他们没有采取这种做法,我们也有义务假定他们应当采取这种做法。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盲从那些看似没有例外的普遍规则,从而稳妥地推进工作。
这一点与我们的职责紧密相关,当我们认为自己发现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时,就会舍弃专家的协助而独立得出结论。我们经常依赖自己的理解和自认为正确的先验推理,实际上那些都只不过是经验,并且是非常匮乏的经验!法律界尚未将刑事科学推进到更高的境界,还无法充分利用同行的经验以及经过同行审查和确认的书面材料。我们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法律难题,界定司法概念,但是缺乏对人类及其情感的研究,也没有这方面的研究传统。因此,每个人都不得不依赖自身的经验,如果这种经验已有数十年的经历作为背书,并且得到他人经验的支持,就会被认为具有相当的可靠性。从这个角度看,并不存在所谓毋庸置疑的规则;每个人都应当扪心自问:“我可能从未经历过这个事实,但其他成千上万的人可能经历过,并且可能形成成千上万种不同的认识。鉴此,我如何能够排除各种例外情形呢?”
我们应当铭记,在规则所涉的情形中,哪怕只有一个要素尚未被发现(这在实践中十分常见),规则都存在失效的风险。假如我并不完全了解水的属性,就从安全的陆地走到了平静的水池边缘,我可能会假定:水是有形物,它有密度、稳定性和质量等属性。我们还可能假定,我们能够像在陆地上行走一样,在水面上自如地行走,这仅仅是由于我不了解水的流动性以及它的特殊风险。利布曼[12]对此作出了精辟的阐释。事物的因果关系,包括闪电和雷声之间的关联,以及火药燃烧与爆炸之间的关联,与逻辑关系完全不同,这仅仅是一种先前事物与演绎结果之间的概念关联。这是著名的休谟式怀疑主义的核心观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于特定的现象,我们根本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已经掌握所有的决定因素,鉴此,我们必须坚守这个唯一没有例外的规则:审慎地制定不承认任何例外的规则。这里还有必要提及另外一个问题,即休谟式怀疑主义在数学层面的例外情形。通常认为,司法科学在许多方面与数学紧密相关,包括允许使用先验命题。莱布尼茨早已指出:“数学家关注数字,法律人关注理念,实际上两者所做的是一回事。”如果两者的关系确实如此紧密,那么,关于现象科学的怀疑主义就不能被应用于法律领域。不过,我们并不只是和概念打交道,尽管面临重重障碍,莱布尼茨的时代已经过去,就司法职业的现状而言,它最重要的对象就是人类自身,这构成了司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讲,数学是否能够真正免于怀疑主义的困扰,仍然值得深入研究。高斯、洛巴谢夫斯基、波尔约、兰伯特等人的研究,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让我们来看看数学假设扮演的重要角色。当毕达哥拉斯发现数学假设时,他首先画了一个直角三角形,然后沿着各边分别画了一个正方形,最后算出各个图形的面积并进行比较,他在这样做的时候,一定认为这可能仅仅是个巧合。如果他使用不同的三角形进行10 次或者100 次计算,最终总是得出相同的结论,此时他才有可能断言,自己已经发现了一个重要的定理。即便如此,他的研究方法也仅仅是经验方法,这就如同一个科学家断言,从来没有人看到一只鸟直接生育幼鸟,由此认为所有的鸟都要生蛋。
不过,毕达哥拉斯在发现上述定理时,并未始终采用这种经验方法。他构建假说并加以计算,同时基于假设开展研究:“如果这个是直角三角形,而那个是正方形,那么……”这恰恰是所有科学领域的基本研究方法。诸如此类的命题包括:“如果地月关系与此前保持不变,月亮就应当在明天的特定时间升起。”“如果这个推理步骤并不是错误的,如果推理前提是可靠的,如果它指涉X,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刑事学家从事的是类似的工作,他们必须对推理的假设前提保持怀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