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人出庭作证并展现轻蔑表情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证人而言,当被告人或者其他证人声称他是造谣,或者有人质疑他有不当动机,或者他早期与罪犯存在关联,他就会表现出轻蔑的表情。当某人有机会显示他对其他人的蔑视时,这些情形通常都会对表示蔑视的人有利。这些情形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仅表明,表示轻蔑的人具有良好形象,还表明我们必须对轻蔑的表情本身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毫无疑问,蔑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模仿的,鉴此,对值得质疑的姿势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真实的蔑视与虚假的蔑视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虚假的蔑视往往伴随着不必要的微笑。人们通常认为,微笑是沉默的武器。然而,这种微笑往往只是为了反驳不甚严重的指控,甚至那些较为严重的指控,但是,当面临十分严重的指控,并且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人们显然不会微笑。当案件明确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没有哪个无辜者会微笑;如果他对那些说谎的人表示蔑视,他会展现其他姿势而不是微笑。即便是那些试图通过干笑来掩藏自己愚蠢的人,当他遭到造谣中伤,不得不对说谎者表示蔑视时,也不会选择继续微笑;只有那些假装蔑视他人的人才会继续微笑。然而,如果有人通过反复练习来表达蔑视,他就知道自己不应当微笑,不过,他的姿势会变得有些做作,进而因过于夸张而暴露真实的心理。
比蔑视更进一步的是抗议和怨恨。当某人想要对他人表达抗议和怨恨时,标志性动作就是露出牙齿,紧皱眉头,面目扭曲。我认为,这种表情经常会被随后的表情所替代,即紧闭双唇,通过鼻孔沉重地呼吸。这是下定决心和表示蔑视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抗议和怨恨的可能来源。与下定决心类似,此种情况下,人通常会紧闭双唇;人们在抗议和怨恨时不会张开嘴巴。此外,前文已经指出,蔑视通常伴随着吹气动作,当双唇紧闭时想要做吹气动作,就只能通过鼻孔进行。
嘲笑和贬低,与抗议和怨恨的表情类似,只是程度较轻而已。这些都给刑事学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那些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并不是最难应对的情形。
总体上,我们需要给予极大的审慎和耐心,因为被告人群体之中很可能存在无辜者。每当那些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再次遭到指控,并且主要依据就是犯罪前科,我们就应当格外引起注意。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通过强烈的抗议和激烈的怨恨来反对控诉,当被告人实际上是无辜者时,情况尤为如此。这些人可能会向法官表达怨恨,将法官视为非正义的化身,并且认为自身通过侮辱性的言行来表达怨恨乃是正义之举。面对这种情形,那些缺乏经验的法官很可能将被告人的情绪表达视为有罪心理的反应,并且认为他们应当为自己的侮辱性言行承担不利后果。基于这种认识,他将不会再去关注那些潜在无辜者的不幸遭遇。这种情形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刑罚,个中缘由显而易见。无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法官都肩负着专门予以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为抗议和怨恨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心中愤懑的结果,而这又往往源于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待遇。如果法官不能纠正这种不公待遇,至少不能因此而增加他的罪责。面对此类被告人,唯一也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耐心而积极地调查有关案件事实,表明法官将会仔细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甚至倾向于调查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且不是过分热衷于讨论指控的罪行。在多数案件中,这种做法可能在最初并不十分奏效。被告人必须有时间思考整个案件,并通过冷静的思考认识到,并不是整个世界都在故意和他作对。随后,他就会开始意识到,这种怨恨的沉默只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当他反复接受审判,就会最终认同司法程序。一旦打破这种僵局,即便是那些最初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也会变得温顺和诚实。法官最需要的就是耐心。
不幸的是,我们经常会面对真正的愤怒。当人愤怒时,整个身体会直立或者前倾,肢体变得僵硬,牙关紧咬,声音变大或者嘶哑,前额紧皱,瞳孔收缩;此外,人的脸色也会发生变化,涨得通红或者变得惨白。人们很少模仿真正的愤怒,无论如何,愤怒的特征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很难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达尔文指出,一个人是否有罪,经常会通过闪动的眼神和无法言说的矫揉造作表现出来。就后者而言,每个刑事学家都非常熟悉,并且在心理学领域很好解释。那些知晓自己无罪的人,他的行为表现非常自然,毫不拘谨:那些淳朴简单的人在这方面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并不会表现得形迹可疑,因为他们并不知晓任何可疑的事情。不过,那些知晓自己有罪的人,则努力避免显示自身的嫌疑,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只有诉诸伪装和模仿,一旦伪装和模仿不到位,这种矫揉造作就会表现得非常明显。
内疚的眼神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人们观察美好事物、心存喜悦、满怀热情等情形的眼神,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富有诗意,因为这些情形至多不过是眼中充满热泪而已。人们之所以会热泪盈眶,主要是眼部神经兴奋的结果,因此,内疚的眼神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内疚的眼神最初也往往会满含热泪。
顺从也是非常重要的身体姿势,具体表现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姿势,因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是一句谚语,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其他努力。这个姿势表明:“我不准备再做其他事情,我不能做,也不愿做。”不过,应当认识到,表示顺从的状态和姿势对于有罪与否这一重要的问题并不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当事人可能对有罪与否的认定表示顺从,或者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承受极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漠不关心。就顺从的本质及其表现而言,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一切努力或者仅仅放弃特定的事情,在法庭上,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证明自己无罪的努力,考虑到被告人可能实际上无罪,也可能仅仅是主张自己无罪,这种顺从的姿势在一些案件中就是一种明确的迹象。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告人的亲友竭尽全力帮助被告人,但是,他们实际上知道有罪证据无可辩驳。同样地,尽管那些尽职的法律人努力为当事人辩护,他们也知道自己可能是徒劳无功。最后,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不利的诉讼结局后,也可能表现出顺从的姿态。在我看来,实践中通常只有无辜者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势,这并不是偶然的随机事件。那些有罪者发现自己难逃罪责时,可能会咬牙切齿地仰天长叹,对自己懊恼不已,或者陷入无语的冷漠状态,但通常不会表现出顺从姿态以及相关的肢体行为。如果某人接受了顺从的理念,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抵抗,或者说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某些权益;如果某人没有任何权益可以主张,也就谈不上放弃的问题。同理,如果被告人并不享有判决无罪和正名的权利,也就根本不会基于顺从的姿态放弃这些权利,而至多表现出绝望、气愤或者恼怒的情绪。鉴此,有罪者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态。
除了上述情形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出现紧皱眉头的表情。当某人认真研究某项事情,并且不断面临新的困难时,就会显露这种表情。谈到这种姿态的最初起源,可能是人在参与高强度的活动时,需要集中注意力,进而通过眉头上方的前额皮肤收缩来达到紧皱眉头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观察的精确度。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被告人或者证人,判断他们究竟是如实回答还是虚张声势,进而确定他们自身是否相信自己即将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解释。假定法庭要求被告人提供很久之前某天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需要仔细思考当天自己的行踪情况。如果被告人想要努力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例如,他当时确实不在犯罪现场,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他就需要努力回忆当天的实际情况,并且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其行踪的证人。此时,他就需要努力思考。不过,如果他谎称自己拥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就像一些罪犯经常做的那样,进而试图促使人们认为,没有人有权要求他在特定的时间必须在特定的地点活动,那么,他就不需努力思考那些并不存在的事情。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虽然表现出一种思虑,但实际上,这种思考缺乏热情和深度:这两个形容词足以表达什么是真正的思考。对说谎的证人而言,同样可以遵循上述方法区分真正的思考和假装的思考。如果证人只是假装进行认真的思考,而没有显露出任何相应的迹象,就应当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据此,我们可以有效识别虚假的证言。
空洞的眼神,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它表明当事人完全陷入茫然的精神状态,根本没有能力进行认真的思考,此时只能让当事人独处休息。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表现出任何独特的身体姿态,只有当事人感到尴尬时,例如他发现大家都在关注自己,或者他意识到自己已经忘记了其他人的存在,才会在他的额头、嘴部或者下巴流露出一些尴尬的迹象。通常认为在法庭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形,但实际上,这种情形在法庭上时有发生,例如,法庭与被告人进行较长时间的交谈后,决定对之前的交谈进行归纳总结。如果此前的交谈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证人就可能没有聆听法庭的审判,而是茫然地盯着远处的某个地方。他可能正在回忆自己的整个人生,或者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他可能已经陷入本能的思索之中,正在头脑中重演整个事件的经过。要想进行认真的思考,需要回忆事件细节,并且做出适当的推理;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思考仅仅是思绪上走神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很容易获得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当然,这需要法官时刻关注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众所周知,紧皱眉头意味着遭遇了令人厌恶的事情,但是在我看来,紧皱眉头还涉及另外一种情形,即当它与微笑同在时,就意味着一种不信任。紧皱眉头与微笑的组合,看起来并不容易察觉,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微笑着表示反对,同时皱起眉头进行仔细观察。不过,这种表情的含义非常明确,通常意味着不信任和怀疑,而非其他的任何心理。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个人因为相信某事而显露出这种表情,你就很可能出现判断失误。如果你想亲身体验一下,你不妨在作出这种表情的同时,自言自语地说:“好吧,这不可能。”或者:“看看,那是谎话。”当证人与被告人进行对质,特别是证人之间进行对质时,通常会出现这种表情。
紧皱眉头与其早期状态——略微扬起眉头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这种关联能够显示出当事人的尴尬状态,这种表情并不十分常见,通常发生在当事人看到某些陌生或者难以理解的事物等情形,或者难以理解某人的陈述。事实上,对于所有需要更加清晰的视野,并消除冗余光线的情形,当事人都可能会显露这种表情。
当被告人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时,这种面部表情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他是有罪者,他当然知晓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及有关的指控证据,即便他反复向法庭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证据,他只不过试图表明自己是无辜者,或者试图拖延时间,以便作出适当的辩解。如果他是无辜者,由于他并不知晓犯罪的实际情况,也就无法理解特定证据的内容。因此,他会皱起眉头,并且在举证之初就会认真聆听证据的内容。那些有罪的被告人,可能也会看起来比较专注,但是他并不会皱起眉头,因为他并不需要聚精会神;即便没有这些证据,他也很清楚整个案件事实。作为刑事学家,我们需要探究,一个人究竟是经历了诸多焦虑和困扰,还是始终处于无忧无虑的状态。达尔文就此指出,当人准备扬起眉头时,周遭的肌肉就将处于收缩状态(例如,控制眉头收缩的圆形肌肉和鼻子附近的锥状肌肉,这些肌肉控制眼睑的活动)。通过用力收缩眉头附近的肌肉群,就能展现紧皱眉头的表情。这些肌肉的收缩,能够抬高眉头的根部,由于收缩眉头根部的肌肉同时发力,就会在眉头根部形成凸凹的褶皱。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形成有一定斜度和垂直的皱纹。如果不加训练,很少有人能够展现这种表情;有些人从未展现过这种表情,与男人相比,妇女和儿童更是如此。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表情往往是精神痛苦而非肉体痛苦的迹象。有趣的是,这种表情往往与下拉嘴角的动作同时存在。
为了进一步研究面部表情的变化,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肌肉运动的原因,因为这些肌肉运动与心理状态相伴而生。皮德里指出,这是由于牵动这些肌肉的运动神经紧邻神经中枢,因此,这些肌肉是感觉器官的驱动力量。后一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前者却值得质疑。无论如何,面部表情无疑要涉及大量富含运动神经的肌肉,这些肌肉协力运动,并与心理状态互相协调。此外,身体其他部位的肌肉也可能参与其中,只不过我们未能观察到这一事实。不过,其他部位的肌肉运动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通常认为,所有喜悦和振奋的情绪(包括吃惊)都将伴随前额、鼻孔、眼睛和眼睑的运动,而悲伤和压抑的情绪则具有相反的效应。这个简便易行的规则促使我们关注许多其他难以归类的表情,尽管我们认识到这些表情非常重要,但却并不确定它们的实际含义。在哈利斯[85] 看来,面部肌肉运动遵循以下模式:“最先进的运动神经是动眼神经。外部刺激首先到达动眼神经,情绪发生的任何改变,都将最先通过眼睛瞳孔的外表、运动和状况体现出来。如果外部刺激足够强烈,就将触及三叉神经末端的神经元,随即将引起咀嚼肌的运动;随后,不断强化的情绪就将通过其他表情展现出来。”当然,即便人相科学高度发达,也没有人能够断言,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所有难题;不过,如果对人相学给予足够的关注,它将对我们的工作大有裨益。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诚如拉罗什富科所言:“了解男人,要比了解某个男人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