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崇敬的心情,我研读并翻译汉斯·格罗斯教授的这本经典学术著作。这本著作,如同匣中美玉,尚待学人停下匆忙脚步,驻足静心鉴赏。关于汉斯·格罗斯其人、其著作、其洞识、其贡献,可讲的很多,需讲的也很多。但本人目前对其著作所学有限,领悟亦有限,不敢妄发评论、随意评价,故此处仅做概要介绍。[1]
汉斯·格罗斯(1847—1915):奥地利刑事法学家、心理学家、侦查学家,现代侦查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人。1847 年12 月16 日,格罗斯出生于奥地利东南部的斯蒂利亚省。1869 年,他从法学院毕业后,开始从事法院实务工作,随后在当地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他最初在斯蒂利亚担任预审法官。当时,奥地利司法系统并没有专业侦查人员,多由退役士兵从事犯罪调查工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这些执法人员仅仅凭借常识和经验办案。此种情况下,犯罪调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都由预审法官负责。这些预审法官仅仅具备法学院的法律知识,为了有效侦破案件,往往需要向那些有经验的执法人员请教。
格罗斯从业不久就深刻地认识到,他在学校所学的法律知识,根本无法用于查明案件事实。鉴于事实调查领域缺乏专门知识,格罗斯决定填补这个教育空白。在他看来,不仅要自己积极补课,还要为法学院的所有学生提供知识储备。
基于长期司法实践,他认真研究每个案件。只要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他就同步开展心理学研究。经过多年实务锤炼,格罗斯积累了大量司法经验。通过深入研究物理学和技术科学领域的知识,格罗斯提出了“刑事科学”的概念,并在警察科学领域创立了一门新的学科。
1883 年,格罗斯出版了经典著作《预审法官手册》。在他看来,刑事科学是一项纯粹的研究工作。刑事案件就是一个科学问题;法官的职责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的辅助,解决这个科学问题,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格罗斯意识到,在刑事司法领域,心理学应当引起特殊关注。他随即投入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并于1897 年出版了这本经典的《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犯罪心理学旨在研究人性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所涉人员的特殊心理,这是刑事司法领域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格罗斯没有陷入理论窠臼,而是试图不带偏见地研究人性问题。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格罗斯探讨了人性善恶等一般问题,以及衣着、面相、姿态、手势等具体问题。随后,他又分析了感知、意志、情感等领域对心理的影响。同时,他还从性别、年龄、职业和习惯等方面,分析了讯问过程的互动影响。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重要问题,例如说谎、做梦等异常情形,他也在书中进行了专门分析。
总体上讲,格罗斯始终强调,司法人员应当进行仔细观察和客观分析,不能对事实证据作出随意解释。尽管实物证据越来越重要,但格罗斯并未贬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价值,只是努力揭示各类证据的局限和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格罗斯的研究兴趣广泛,并未局限于侦查学和犯罪心理学领域。他与李斯特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两者的研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898 年,格罗斯创建了《犯罪人类学和刑事科学档案》。在对这个新期刊的介绍中,格罗斯指出,犯罪心理学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出证人、专家和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因。1912 年,格罗斯在格拉茨大学创立刑事科学协会,首次整合了教学和研究功能,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格罗斯的所有著作,都散发着一种独特的风格,那就是:没有刻意雕饰的抽象理论,只有自然流畅的经验智慧!他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时刻注意总结司法经验,并且注重将科学方法传授给年轻法官。他的研究成果,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刑事科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至于这本《犯罪心理学》,当年被纳入美国刑法和犯罪学协会资助的“现代刑事科学丛书”(The Modern Criminal Science Series)。丛书的编委会包括斯密瑟斯、弗洛伊德、帕美莱、庞德、斯科特和威格摩尔等世界著名专家。丛书所含书目也非常经典,包括龙勃罗梭所著的《犯罪及其成因与矫治》、加罗法洛所著的《犯罪学》以及菲利所著的《犯罪社会学》等。
最后,谈谈学习和翻译这本经典学术著作的感想。2018 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张坤编辑从网上找到我的邮箱,发邮件询问我是否有兴趣翻译这本书。实际上,我此前一直都有翻译汉斯·格罗斯教授有关著作的打算。早期本科求学期间,邹明理教授就多次提到,汉斯·格罗斯教授是现代侦查学的奠基人,但国内一直没有相关译著。2008 年,我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被派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锻炼。其间,我着手翻译《犯罪重建》一书,该书反复强调汉斯·格罗斯教授有关著作的重要性。基于这些缘由,当张坤编辑联系我时,我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翻译这本书的计划。
当我拿到该书电子版后,立即着手翻译样章,此时发现,由德文原著转译的英文版比较晦涩难懂。2018 年6 月,我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利用暑期时间集中精力开始翻译工作。由于新学期备课任务较重,还需撰写其他著作和论文,翻译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为推进翻译进度,我决定邀请张蔚博士参与该著作翻译。张博士一直从事心理学研究,对此亦有浓厚兴趣。按照分工,我负责开篇到第46 节的翻译和校对,张蔚博士负责第47 节到文末的翻译和校对。鉴于转译难度较大,加上水平有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因本书参考的文献年代久远,而且绝大部分都没有中文译本,把这部分翻译出来的价值就变得很有限。考虑到有些读者或许有兴趣深度研究某一主题,便把原版注释放在该章的结尾处,方便查阅、研究。
回顾汉斯·格罗斯教授的职业生涯和学术贡献,他始终孜孜不倦,善于从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并致力于真正解决问题,无论是研究视野、研究目标,还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都值得认真学习。不禁想起自己走过的路,同样曾经从事司法工作,同样转型从事学术研究,如何更好地整合理论与实践,如何创作务实管用的成果,尚需思考琢磨。虽然这本译著即将出版,但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学习研究才刚刚开始!
刘静坤
注释
[1] 本序有关内容,主要参考了罗兰德·格拉斯伯格教授(Roland Grassberger)所著的《犯罪学先驱:汉斯·格罗斯(1847—1915)》(Pioneer in Criminology:XIIL Hans Gross),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and Police Science,Vol 47(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