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禁毒法》《戒毒条例》法律法规对社区戒毒工作的相关规定(1 / 1)

一、社区戒毒工作的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2)在社区戒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②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被依法行政拘留、逮捕、收监的吸毒人员,未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

(1)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有序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2)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3)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医、就业、就学援助等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三、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职责

(1)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指定专人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3)定期与戒毒人员见面。

(4)提供戒毒知识辅导,就业、就医、就学援助。

(5)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检测。

(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况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3日内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7)对违反戒毒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24小时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8)依据戒毒人员历次检验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进行小结或效果评估。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本人应于15日内自行到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2)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情况。

(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4)暂时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3天以上的须书面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点、符合戒毒协议规定的,应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经允许方可离开。

(5)社区戒毒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五、社区戒毒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3次或累计超过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