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戒毒的实践与思考(1 / 1)

自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2011年6月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了禁毒戒毒的力度。2014年6月党中央将禁毒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并纳入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先后听取司法部、公安部对戒毒、禁毒工作的汇报,表明党和国家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使我国的毒品形势仍处于可控局面。但是回头看看戒毒实践,还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场所安全稳定的底线标准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的根本标准问题

戒毒场所底线标准与根本标准问题,是从戒毒实践偏离法律法规的定位要求提出的。《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戒毒条例》规定:“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这就是从事戒毒工作的底线标准与根本标准。底线标准用“六无”考核,根本标准用复吸率来检验。所谓复吸率:吸毒人员经过脱毒治疗达脱毒标准后在一定时间内(3年)再次吸毒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然而,在戒毒实践中不知不觉地偏离了根本标准,各戒毒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场所安全这个底线标准上,各级领导机关在戒毒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和检查上大都侧重在场所的安全稳定上,尤其是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突出了场所安全稳定的底线标准“六无”(无毒品流入、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强调场所安全稳定的底线标准本身没有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从本质上讲,场所安全稳定仅仅是戒毒工作的最低要求与其基本职责。戒毒场所的中心工作是提高教育戒治质量,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复吸率。然而由于社会对场所安全稳定这个底线标准的压力过大,各级领导机关自觉或不自觉突出了底线标准,却不自觉地忽略了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这个根本标准。

其实,底线标准与根本标准并不矛盾,二者之间有其内在一致性,抓好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底线标准,是戒毒场所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只有在抓好底线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一个和谐稳定的氛围,才能保障根本标准的实现;在实现根本标准的同时,场所安全稳定底线标准的系数增高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知不觉排除了,而教育戒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从而达到降低复吸率这个根本标准。各级管理机关和戒毒场所都必须处理好这个关系。

二、民警队伍转型问题

自从2008年6月《禁毒法》开始实施,劳教工作民警开始向戒毒工作民警转型,到2013年底国家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场所的职能全面转型为戒毒职能,劳教工作民警全面转型为戒毒工作民警,从转型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思考,应该怎样转仍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民警对《禁毒法》《戒毒条例》立法精神的理解有差距。《戒毒条例》立法的目的与宗旨是:“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忽略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其次,劳教与戒毒是有本质区别的。劳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式,戒毒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本质不同决定二者之间的职能不同,对管理民警的要求也就不同。此外,怎么转型的问题。民警队伍的转型是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戒毒涉及的是多学科,戒毒工作对民警的要求比劳教工作对民警的要求高得多。因此要做到真正转型,一是立足现在,着眼于长远。对现有民警实行“分类培养,专业化建设”,按照管理类、教育类、心理咨询类、党建类、医疗康复类进行分类与培养,假以时日,民警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二是各级领导要先转,尤其是管理机关的各级领导与各戒毒所的领导。戒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有自己独特的规律与内在要求,只有掌握戒毒规律,才能做好戒毒工作。三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短期教育培训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至少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教育矫治在戒毒场所中的作用问题

人是社会教育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动物。那些生来就缺乏社会性的个体,要么是比人低级,要么是超人,社会实际上是先于个体而存在的。不能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满足而无须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不是兽类就是天神。”说明人是社会教化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围绕人性是善还是恶的问题长期争论不休。中国先秦时期,孔子在《论语》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承认先天因素(性)在人性发展中的一定作用,更强调后天因素(习)对人性发展的影响;孟子更是提出“人性本善”的基本命题;荀子则提出“性恶论”的观点。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说人性是恶的,人们表现的善都是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习得的。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认为:教育和环境能改变人性。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和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等人认为人性具有潜在的“善”,使人趋恶的是社会的邪恶;意大利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等人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和邪恶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论古今中外,不论人性是“善”还是“恶”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点是可以肯定的:人是教育的结果。从国家制定的禁毒、戒毒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看,在国家层面是充分认识到教育在戒毒中的作用,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各省、市、自治区戒毒管理部门也有专门要求抓好教育矫治工作的方案,并制定了考核标准,但到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差异性很大,总体效果并不是很好。有的戒毒所教育设施设备很好,但根本没有人来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说明要真正发挥教育矫治在戒毒场所中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心理疏导与心理治疗在场所安全中的关键作用问题

在多年的实践中,把抓场所安全的重点放在硬件设施与抓管理工作上。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却忽略了关键因素,即戒毒人员本身。从目前戒毒场所安全稳定的“六无”标准来看,从理论上讲有的标准我们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工作也是无法做到的。如自杀死亡的问题。试想一个人抱着必死之心,别人能防得住吗?因此,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安防设施的到位和戒毒人员自身的心理变化这三点是场所安全稳定的决定性因素。硬件设施有钱可以达标,管理者的素质可以提升,唯有戒毒人员自身的心理变化难以掌握。因此,抓场所安全关键要从戒毒人员的心理抓起。有的戒毒所为什么会出现场所安全事故,在分析中有多种原因,但关键原因是我们没有抓住戒毒人员的心,这就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问题。有的戒毒场所心理咨询设施设备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仅是个摆设而已,不解决戒毒人员的心理问题,要守住场所安全的底线标准是很困难的。

五、以人文本、科学戒毒问题

关于吸毒与戒毒的问题,不同的研究人员按照自己的取向对戒除毒瘾进行研究,寻找戒除毒瘾的方法,有从脑疾病研究入手的,有从违法犯罪方面进行研究的,也有从心理健康方面研究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很有效的方法。

这里也许忽略了三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是调查研究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说:“没有调查就没发言权。”[2]从事戒毒理论研究的人员,大多不在戒毒实践的第一线,没有接触或很少接触吸毒人员,有的可能是通过查文献查资料进行研究;反之,从事戒毒实践工作的同志长期在基层从事具体工作,由于工作压力、工作环境与条件的局限,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去进行理论研究。这样一来,使得理论与实践脱离,自然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是研究的方法问题。戒毒虽然是世界性难题,但并不是对所有的吸毒人员都是难题。理论上毒瘾可除,现实生活中确实也能戒除,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难戒或所有的人都能戒。因此,要进行分类。分类标准:

①从戒毒动机区分,没有戒毒动机的人很难戒毒;

②从成瘾的程度区分,对没有心瘾的吸毒人员来说,戒毒相对容易得多(在实际戒毒人员中了解到,并不是所有人对吸毒都有心瘾);

③从毒品对戒毒人员身体的损害度(尤其是中枢神经受损程度)区分,中枢神经受损伤程度低的人员戒毒更容易些;

④从吸食毒品的时间上区分,吸食毒品的时间不长,戒除毒瘾的概率高;

⑤从吸食毒品的种类区分,毒品概念宽泛,种类繁多,可以简单区分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合成毒品),针对吸食不同毒品的人治疗方法不同,戒毒的效果也不一样;

⑥从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区分,社会功能完整的戒毒人员比较容易巩固戒毒成果。

第三是预防复吸的方法问题。吸毒人员经过两年的强制戒毒,心理、生理大都康复,从戒毒的角度,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研究人员、从事戒毒的实践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预防复吸的方法问题。许多戒断毒瘾的吸毒人员在离开戒毒所之后,如果不掌握预防复吸的方法,两年的戒断成果在遇到某种情境时仍然会复吸,导致戒毒成果功亏一篑。据研究,导致复吸的情境因素有若干种,当然,预防复吸的方法也有若干种,因为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

关于戒毒实践与思考中提及的几个问题仅是在多年的戒毒工作中的一些感受,有的观点与问题不一定看得准,或者看到的只是一些表面或局部现象,仅供读者参考。

[1] 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8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1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