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毒品形势及特点
我国的毒品形势及特点,在《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作了详细分析与说明:“总体看,毒品形势仍处于可控局面。但受境内外条件因素的影响,预计毒品形势在一段时间内仍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总之,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毒品形势仍不乐观。”《报告》同时指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其中2014年新发现吸毒人员48万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名。全国涉毒县市区增至3048个,占全国县市区的9成以上,其中吸毒人员百人以下县市区754个,百人以上千人以下县市区1545个,千人以上县市区749个。”《报告》指出的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名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显性与隐性比的标准不一样,国际上有10∶1、7∶1和5∶1的统计标准,所以是超过。实际上不止1400万名,这个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
《报告》进一步分析了中国毒品形势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毒品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在2014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占19.7%。
——以冰毒、氯胺酮为主的合成毒品滥用人员增多。在2014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占79.1%。
——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在2014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有1.8万名;18~35岁吸毒人员占近7成。吸毒群体由过去的无业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外出务工人员为主逐渐转向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演艺界人士甚至公务人员等人群,呈扩散趋势。
——毒品种类多样化。除常见毒品海洛因、鸦片等外,毒品消费市场还出现“底料黄皮”(粗制吗啡或鸦片与其他麻精药品混合物)、“海洛因汤兑液”“精神药品套餐”(丁丙诺啡+安定片)、“卡苦”(以鸦片为主的多植物加工混合物)、“开心水、神仙水、摇头水”“面面儿”(安纳咖)、“筋儿”或“僵尸药”(甲卡西酮)、“忽悠悠”(安眠酮)、“奶茶”(含氯胺酮成分)等含有麻精药品物质。这些毒品包装新颖、隐蔽性强。
——毒品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全国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元。仅2014年,全国破获的吸毒人员引起的刑事案件14.9万起,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12.1%,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4.7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300余起。
2015年中国的毒品形势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2015年,全国毒品滥用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比例下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比例上升。吸毒人群覆盖各个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各个社会职业群体呈现‘一降一增’和‘三个全覆盖’的特点,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因吸毒引发的抢劫盗窃、自伤自残、暴力伤害、驾车肇祸等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分析了一些新的变化及特点:
——吸毒人员总量保持平稳。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98万名,占41.8%;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34万名,占57.1%;滥用其他毒品人员2.5万名,占1.1%。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男性200.7万名,女性33.8万名,分别占85.6%和14.4%。
——查获吸毒人员数上升。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在新发现的53.1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占17.4%,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占14.6%;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80.5%,其中滥用冰毒等苯丙胺人员占73.2%;滥用其他毒品人员占2.1%。
——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在全国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岁的有4.3万名,占1.8%;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36岁到59岁的有87万名,占37.1%;60岁以上的有1.1万名,占0.5%。
——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农民占17.3%,工人占4.7%,个体经营者占3.4%,自由职业者占3.2%,职员占1%,学生占0.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二、我国戒毒工作的实践
从近代开始,我国就是受毒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戒毒工作早期是以禁毒的形式出现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729年清朝的雍正皇帝颁布的关于《禁止售卖鸦片及开设烟寮的上谕》,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禁毒令。清朝时期由于鸦片泛滥成灾,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清朝时期也是世界上颁布禁毒法令最多,禁毒法律体系最为严密的时期,尤其是道光十九年(1839)颁布了我国禁毒史上第一部禁烟法典——《严禁鸦片章程》,共计39条,全面规定了对毒品的种、运、售、吸各个环节的惩处。明确“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悔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如在限内吸烟者,平民以仗流,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昭平民加一等治罪,职官发新疆当苦役,兵丁发近边充军,宗室觉罗发往盛京,严加管束。”在太平天国短暂时期,洪秀全也颁布过《劝人戒烟鸦片诏》,清朝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戒烟法令,表明清政府禁毒、戒毒的决心,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远未能彻底禁绝。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鸦片烟毒继续危害社会,为此中华民国政府继续推动禁毒、戒毒工作。1912年3月2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禁烟文》,通令全国严厉禁止鸦片。1912年3月10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实施了《暂行新刑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修改《暂行新刑律》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该法继承了《暂行新刑律》鸦片罪的规定。1935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在确定吸用鸦片罪的基础上以保安处分的形式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为了贯彻1935年《刑法》和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两个专门禁毒法规,加大禁种、禁运、禁售和禁吸的力度,明确自戒、勒戒制度,采取分步实施,逐年加深的戒毒策略,逐步完善了禁毒戒毒工作的法律制度。《禁毒实施办法》除了规定对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者处罚外,明确吸食烈性毒品及私打吗啡针者,限于1935年内自行投戒,如查获未经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内如仍有未经投戒而私吸者,除勒戒外,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再吸用毒品及私打吗啡针者,一律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禁烟实施办法》规定,禁吸方面,以1935年最后截止人数为准,按烟民年龄依次勒戒,分为五期。以一年为期,每年烟民人数至少递减1/5,至1940年底完成戒绝。国民政府由于制定了相对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对烟民的施戒采取先登记、后发戒烟执照、然后分期分批施戒,到1940年12月底以前,戒绝完毕的戒烟策略,比较切实可行,故而取得较好的效果。然而由于诸多的原因,尤其是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毒化政策的影响,烟毒再度泛滥起来。到1949年解放前夕,全国的罂粟种植面积达100多万公顷,吸食鸦片等毒品人数达2000万人,制、贩毒品的现象遍及全国。
中国共产党历来都主张禁毒、戒毒,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府和边区政府就制定了禁毒、戒毒法令、法规,彻底禁绝鸦片烟毒。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坚持严厉禁毒的方针,制定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等禁毒法令、毒品成瘾治疗矫治工作法规,虽然数目不多,且比较简单粗糙,但执行相当严格,在各类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的配合下,经过三年的强制自戒,大陆地区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毒瘾,1953年开始,中国大陆地区宣布成为无毒区,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禁毒史的奇迹。
三、新中国禁毒戒毒法律制度的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陆地区毒品死灰复燃,1979年云南省永德县明朗乡破获了我国大陆地区自1953年禁绝毒品以来的第一起毒品大案,此后又陆续在全省查获鸦片1.6万两。毒品的大量查获,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无毒历史的结束。随着毒品的蔓延,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的立法也就应运而生。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指示》,其间还有烟毒比较严重省份的地方政府出台的禁毒、戒毒法规,如广东省1981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云南省政府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处罚条例》等。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明确我国大陆地区的强制戒毒体系并成为劳动教养戒毒的法律依据。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制定的《强制戒毒办法》系统规定了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所的设置和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等,2003年8月司法部发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各地戒毒工作的需要,但从总体上看,立法层次低、法条内容分散杂乱,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我国戒毒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统一、完整规范的禁毒、戒毒法律成为必然。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禁毒、戒毒立法的经验与实践,借鉴了世界先进的禁毒、戒毒法律制度,详细规定禁毒的方针、禁毒的宣传教育、毒品的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开启了我国新时期禁毒、戒毒的新纪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共七章70条,用了22条规定戒毒措施,可见戒毒在禁毒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何等的重要,尽管如此,从操作层面上讲,《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为此,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全面规范戒毒工作,在总结以往公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等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一百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戒毒条例》共七章46条,对戒毒工作的原则、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是戒毒工作迄今为止最全面、最规范、最系统,便于操作的一部权威性法规。
此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些戒毒工作的规章制度,如2013年3月2日司法部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9月21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这些规定完善了强制戒毒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戒毒工作形成自己的特色。
在我国严峻的毒品形势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戒毒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正在打一场禁毒、戒毒人民战争,为了维护社会持续的稳定,为了使从事戒毒工作的民警能够掌握戒毒的规律、掌握科学戒毒的方法,帮助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在总结戒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建立一门新的学科——戒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