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作外交文书时,应认真遵守格式规范、文字通畅、内容得体、译文正确四项最基本的要求。
1.格式规范
在国际交往中,外交文书发挥着重要的礼仪作用,因此其写作格式必须中规中矩,符合有关规范。
一般来讲,在写作外交文书时,应参照既定的规范化格式行文,使标题、抬头、落款、日期以及礼仪用语等细节之处,完全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对于以下几点,在写作时尤须重视。
(1)国名。在外交文书中所出现的外国国名,通常应采用全称。特别是写于文书封套或正文抬头之处的国名,应一律使用全称。若同一国名出现数次,则至少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若该国习惯使用简称,则可使用其正式简称。但对有些特殊的国名,任何时候都不宜使用简称。
(2)称呼。在外交文书抬头部分所出现的受文人的姓名、职衔,一律使用全称。若以有关机构、组织、团体作为抬头,亦应采用其全称。当个人或机构、组织、团体的名称第一次在正文中出现时,一般都要使用全称,此后方可使用简称。
(3)人称。外交文书中所使用的人称,应当与其格式相适应。一般而言,正式照会、外交函件(电报)等均应以签署者的口气用第一人称写成。普通照会、备忘录等则应以机构的名义采用第三人称;在称呼对方时,亦应采用第三人称。凡以机构名义发出的外交函件(电报),通常均应采用第三人称。
(4)印章。凡需要盖印章的外交文书,一定要认真盖好。印迹要端正而清晰,印章位置要适当,一般以骑年压月、上大下小为宜。如印章带有国徽,国徽位于机构名称之上。
2.文字通畅
书写外交文书,因其事关国家形象、单位形象以及己方对待外方的立场与态度,因此必须做到文字通顺、表达流畅、语言优美、用词准确。具体应注意以下六点。
(1)逻辑严密。书写外事文书时,务必要在形式逻辑上前呼后应、一气呵成,使之无懈可击。
(2)文字精确。对于相关国名、人名、职称、时间、地点、数据、事件、史实以及法律、外交政策等,尤其不允许出现文字错误。因此,务必进行严格的校对。
(3)字斟句酌。在具体写作外交文书的过程中,必须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三思而行,既要做到不失礼貌、符合规范,又要做到用词恰到好处。
(4)注意标点。标点符号在外交文书中虽然所占篇幅不大,但其作用十分重要。倘若在写作中,标点符号当用未用,或者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歧义,导致重大失误。
(5)言简意赅。一般而言,外交文书的篇幅大都不长,书写时要做到言简意赅,短小精悍。
(6)书写工整。在撰写外交文书时,不论是手书还是打印,通篇均应干净整齐,字迹美观清楚,便于阅读。
3.内容得体
在写作外事文书时,对其具体内容应予重视。以下四点尤其不容忽略。
(1)语态庄重。外交文书语态应庄重而严肃,与其正式程度相一致。
(2)语气礼貌。在外交文书中,要自始至终表现自尊与敬人之意。
(3)层次清楚。外交文书必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4)一文一事。在一般情况下,外交文书的内容讲究单一性,即应当一文一事。
4.译文正确
在国际交往中,外交文书通常均应以本国官方文字为正本,必要时附以外文译本。外文译本的具体文种,既可以是交往对象国的官方文字,也可以是国际社会所通用的英文、法文。但是,若非另有规定,外文译本一般只应使用一种外文。
附在正文之后的外文译本,通常采用不带机关名称的白纸,但应在其右上角注明“译文”字样。
我国外交文书的译文不必套用中文格式,但应当采用外文的习惯格式。按照常规,我驻外机构的一般事务文书,可直接使用其驻在国的官方文字或国际通用的外文。
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确保其正确无误。这一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