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典是人类文明的真实写照,是社会发展轨迹的浓缩。每部成文法律都镌刻着每个民族典型的民族情感和特性。成文法典的问世是公民立法的结果,人类文明成熟的标志。
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宗教性常常是人类幼年时代法律的共性,罗马也不例外。上古罗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赖于神的启示和命令,拉丁文叫做“fas”,其解释权掌握在祭司手中。这种法律的特点是:其渊源来自于神,因此缺少法律的现实发展基础和改进机制;宗教神秘主义色彩浓厚,掩盖了法律的公正因素;宗教形式主义严重,阻碍了法律效率的充分发挥。
早在王政时代,罗马为解决其自身面临的现实问题,就出现了世俗性的立法活动。公元前451—450年,罗马正式制定《十二铜表法》。此法为罗马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律世俗化进程开始的象征。它虽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仍不失为一部世俗性法律的典范之作。在这部法律中,无论是公法、私法,还是诉讼法,都几乎不再带有宗教色彩,即使是第十表规定的“宗教法”也被纳入公法系统,有强烈的世俗性质。罗马法律世俗化的开始大大地推进了罗马的法制文明建设,为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而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又为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二铜表法》是十人委员会“高度公正性和智慧”[1]的结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李维称其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2]从现存的文字看,《十二铜表法》在私法建设方面所做的贡献更大、更明显。据统计,此法典共有108条条款,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典中占非常突出的地位,约占总条款的49.2%。其中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占总数的14.8 %。足见私法在该法律中所处地位之重要。
《十二铜表法》从颁行之日起,一直流行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代,历经千年,虽一再修正补充,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从未有人将其明文废止。这本身就表明《十二铜表法》具有强烈的生命力。它既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源,也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流,是罗马走向文明之界牌,罗马法发展之基石。正如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所说:“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Twelve Decemviral Tables)’,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3]因为它参与了罗马法制文明的整个塑造过程,对罗马地中海文明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它在罗马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应该说,创共和政体、立公民等级及制成文法典都是罗马人在创建文明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不但开启了罗马向前发展的大门,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罗马的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本身就是架构罗马文明传统的核心,是罗马早期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关键。罗马文明的独特性和民族性皆因它们的存在而更加耀眼,更因它们的贡献而倍加灿烂。
[1] 西塞罗:《论共和国》,2,36。
[2] 李维:《罗马史》,3,34。
[3] [英]梅因:《古代法》,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