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已有研究者敏锐指出的,1943年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将“宗族论”高调阐发之后,孙科等却并不附和,或者说根本不予理睬。是年11月15日,他在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党政班演讲“宪政要义”问题时,仍旧强调:“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其中占最大多数的当然是汉族。”[94]这实际上也是他体会其父遗教、并多年坚持不变的观点。在孙科看来,把中国各族融化成一大“中华民族”固然是目标,但在目前各民族依然存在,却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孙科早年留学美国,对宪政有所诉求。1931年前后,他就曾公开表达对于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不满,呼吁国民党应尽快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并有志于为中华民国创制一部宪法。1932年12月,他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之后,立即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36位著名法学家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反复研讨和修改,最终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出来,亦称“五五宪草”。由于立意要贯彻“三民主义”原则,该宪草在结构上势必涉及“民族”问题专节,这就为“中华民族”概念的入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此前民国制定的各种宪法,多只从国民角度,提“中华民国人民”“中华人民”和“中华民国国民”等概念,尚没有从民族问题角度涉及“中华民族”及其类似概念者。
在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首次被正式写入了第一章“总纲”。该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这显然是有意借用了孙中山有关“国族”的概念。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曾提到过的,孙中山在《民族主义第一讲》中,曾矛盾地认为,中国早就是一个民族造成一个国家,民族与国家在中国,早已合而为一。这在世界上也是一大奇迹,所以在中国,中华民族就是“国族”,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孙中山的这一“国族”论,实际上造成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将“国族”完全等同于“民族”,趋向于认同单一中华民族论。20世纪40年代初,有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论者,即乐于在这一特定的含义上使用“中华国族”,如1942年出版的《我们的国族》一书的作者,就是典型代表,他们声称,其之所以将此书题为“我们的国族”而不是“我们的民族”,正是得之于孙中山上述“这一独特天才的启示”。所以在该书的章节标题上,他们反复使用“中华国族”概念,并特别指出:“国父中山先生体认了中华民族的这一特点,赋予了一个特创的名词——国族”;“国族是什么呢?我们以为它和民族在某种情况下,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的范畴。我们以为凡是一个民族,如果具有‘一民族一国家’(one nation one state)的这一特点,这民族便可算是国族”。由此出发,他们直接否认了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是将其称之为“部族”,认为“汉、满、蒙、回、藏、苗”等称呼,“严格的说,已经不能代表民族的名称。因为它们并没有因血统等关系而形成另外的组织而单独的存在。他们每个不个【过】中华民族的支派或组成的一个分子。实际历史已经把他们铸成一个同命的不可分离的结合体,而今我们只可说仅有一个‘中华国族’,汉、满、蒙、回、藏、苗等的名词,是不必要的了”。[95]这里,作者所谓“中华国族”与“中华民族”一样,无疑属于一种“单一性”民族构成的政治概念。
但是显然,孙科主持制订的宪草中的“国族”概念的使用,却与此狭隘用法存在区别:他直接就强调了这一“国族”之下有多“民族”存在的事实。在笔者看来,孙科的认识理当被视为对孙中山“国族”论内涵的另一种理解和把握。就此而言,他的确体现出了某种与后来蒋介石所阐发的“宗族论”明显有别的思想旨趣。
可以肯定,“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的使用,与孙科个人的偏爱有关。他要贯彻自己一贯坚持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又能同时在字面上避免“民族套民族”的称谓矛盾。本来,1933年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里,最初使用的原是人们更为习惯的“中华民族”一词,而不是“中华国族”。吴经熊的拟稿分总则、民族、民权、民生诸篇。民族篇的第一章为“民族之维护”,第一条即为“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第二条为“中华民族以正义、和平为本,但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应抵御之”,等等。[96]1934年6月30日,以吴稿为基础多方修改、由初稿审查委员会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里,总纲部分新增第五条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里,第五条则被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具体提出这一关键修改意见的人物,据笔者查证,当是立法委员陈长蘅。
陈长蘅(1898—1987)为四川荣县人,著名人口学家,1911年赴美留学,1917年获哈佛大学硕士学位归国。1928年至1935年曾任国民政府第一至四届立法委员。1934年9月21日,立法院召开第67次会议研讨宪法草案问题,陈氏为出席会议的74人之一。该会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任主席。会上,陈长蘅针对原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发表了专门的修改意见。虽然,这位深知英文中nation现代内涵的学者,究竟表达了怎样的具体见解,如今已经难得全知,但他显然主张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同时把“中华民族”改为“中华国族”,这一意见,无疑得到了主席孙科和其他在场人士的基本认可。因为当天的国民政府“中央社电”明确报道说:原草案中的第五条,“照陈长蘅之提议,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次日的《申报》也曾据此给予报道。一年后的1935年10月25日,立法院再次会议讨论修正过的草案内容时,此条表述仍然保持未变,[97]一直到“五五宪草”正式公布。
不过,将“五五宪草”中关于“中华国族”的表述和承认国内各民族存在的事实,仅仅归结为孙科、陈长蘅等立法院人士或者孙科一系的坚执之果,恐怕还过于简单。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高层内部,在要不要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问题上,意见始终是分歧不定、缺乏强有力共识的。类似孙科之思想者,还有多人。以冯玉祥的有关思想为例,1935年前后,他就受苏俄民族政策影响较大,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并著文公开批评国民政府的边疆政策无异于愚弄“边疆民族和人民”,呼吁“对于各民族的待遇一律平等而优待,绝不加以歧视”。[98]而当时他不仅与孙科一道,同为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委之一,还是国民军事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次年又与孙科一道,共同列名为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的九名主席团成员。不仅如此,甚至于国民党的五全大会正式通过的宣言,也令人惊异地包含了公开承认少数民族之“民族”名义的内容,据说其草拟者竟然还是一年前公开反对这一观点的戴季陶其人,而国民党元老于右任和张继,也联署表示了支持。他们的意思:一是承认现存各民族名义,二是各民族参政应纳入地区范围,而不以民族为单位。在此前提下,可以享受特殊待遇、适当增加代表名额等。[99]这一改变,可能与华北危机之后国民党逐渐明确的“联苏抗日”之外交策略,不无一定关系。而蒋介石个人,即便当时不愿意接受少数民族为“民族”,至少对“五五宪草”中的总纲第五条以及五全大会宣言中的有关表述,也还是一度给予了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同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相一致,这一时期,强调各民族政治上不可分离的整体概念——“国族”之使用,在国民党的官方文件中也越来越多。据笔者的阅读印象,大约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国族”一词已不断地出现在国民党的官方文书里,1935年时已经是相当正规而不容忽视了。如国民党五大宣言及其五届一中全会重要决议案里,就都反复使用了“国族”概念,前者宣称“吾人必须团结四万万人民为一大国族,建设三民主义强固之国家”,“重边政、弘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特别强调“必须扶助国内各民族文化经济之发展,培养其社会及家族个人自治之能力,尊重其宗教信仰与社会组织之优点,以期巩固国家之统一,增进国族之团结”;后者则要求党员“团结国族,共赴国难……增进边区人民国家民族之意识”,等等。“国族”概念在国民党政治话语中的时兴,不管与孙科本人地位的提升与思想倾向有无关联,都肯定为他在宪法草案的起草中直接使用“中华国族”概念并得到认可,创造了条件。
1937年,青年党骨干常乃惪发表《国族的血》一文。这位崇尚国家主义的著名学者,在抗战时期已很喜欢使用“国族”一词,而在此文中,他还迅速而敏感地把握到“五五宪草”里采用“国族”概念和“中华国族”表述的特殊意义,并予以积极的解读:
中国今日已经超越了民族社会时代而逐渐进到国族社会的建设时代。最近立法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明定国族与民族的区别,实在是一件比较进步的认识。但是在中华国族的轮廓之内,依然有汉满蒙回藏苗夷各民族的单位存在着,这些民族在事实上不能分离而各自建设一独立的国族……[100]
1938年3—4月,国民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其对“民族主义”进行重新解释时,也特别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以历史的演进,本已融合而成为整个的国家”。[101]可见依然在“国族”概念之下,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存在的事实。
由于抗战全面爆发,立宪活动被迫延后。1938年秋,为集思广益,团结各方力量,国民政府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组成了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盟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1940年3月30日,国民参政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谓“期成宪草”。该草案对“五五宪草”中的总纲章第五条和其他章中涉及少数民族权利的部分,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关于第五条中的“中华国族”提法,陶孟和与章士钊都不太认同,故其草案“附记”中特别注明:“陶参政员孟和,章参政员士钊主张将‘中华国族’改为‘中华民国’。”[102]关于“人民之权利”的条款部分,则要求写明:“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对于期成宪草的上述修改建议,时任国民参政员的陈长蘅曾作文加以反驳,认为“五五宪草”的总纲第五条“表示中华民国各民族无论其为多数或少数,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彼此利害相同,休戚与共,不得任意脱离,亦不得互相歧视,比之协商会议所拟修改原则仅保障少数民族之自治权一点,实远较完善周妥”。[103]他显然是要维护昔日他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宪草成果。本年4月,国民参政会一届五次大会在重庆开幕,正式讨论宪草修正案。蒋介石主持大会,孙科则介绍了“五五宪草”的起草经过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特别说明。在说明中,孙科专门提到:“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充分表现出民族主义中国国内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104]为了表达对“期成宪草”的不满及对陶孟和与章士钊等修改意见的不认同,孙科会后还特别让立法院编辑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于1940年7月公开出版。在这份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孙科对于“中华国族”“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国”之关系的完整理解。鉴于此前似未曾见到有人提及此事,这里不妨较为详细地引录如下:
民族主义之目的,对外在求国家之平等,对内在使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族,系由汉、满、蒙、回、藏……等族所构成。分而言之,则为“各民族”,合之则为整个之“国族”。国父曾言“在中国,民族就是国族”。故特著为专条,以明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而示民族团结平等之精神也。外国立法例如苏联宪法,亦有类似之规定。有谓此种规定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及历来各次宪草所无,“中华国族”宜改为“中华民国”,不知本条所定,乃指“国族”之构成分子,非指“国家”之构成分子而言。国族之构成,以民族为单位;而国家之构成,则以个人为单位。本条所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与第八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涵义固不同也。[105]
从上文可知,在孙科等人看来,“国族”还是有别于“国民”的,后者以个人为单位,前者以民族为单位。但蒋介石本人显然并不同意孙科等的意见。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他曾明确反对称国内各民族为“民族”,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其他所谓民族都只能称为“宗族”。这一国民党内一度强势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观念,自然也影响了抗战时期地方政府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如1944年5月,新疆省民政厅宪草研讨会就提出有关宪法草案的修正案,并上呈省政府,主张“‘中华民国各民族’应将‘民族’改为‘宗族’,又同条‘中华国族’之‘国’字应该为‘民’字”[106]。这无疑抱持的仍是蒋介石1943年在《中国之命运》中所阐发的那一影响深远的“宗族论”看法。
笔者以为,对于孙中山1924年的民族主义思想而言,如果说蒋介石的发挥走的是从“宗族”到“民族”之路,那么孙科的继承,则走的是从“民族”到“国族”之途。前者重视各族之间血统的交融与统一性而漠视其独立的“民族”性存在,而后者则正视各民族依然存在的现实,希求得国家层面的平等团结、进一步的深入融合以及政治上的不可分离。从思想来源来看,孙科显然较多受到苏联民族政策和宪法理念的影响,[107]这使他在这一点上,似与中共及吴文藻、费孝通等人类学家的观念,反有接近之处。过去,学界一谈到国民政府有关“中华民族”的民族政策或民族观,总是只提蒋介石的“宗族论”思想,而看不到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另一思想路线的长期存在及其势力。这是亟须加以纠正的。不过,无论是蒋介石还是孙科,他们都强调和认同“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与此同时,他们也都共同维护国民党的政治利益。
由于蒋介石和孙科都不满意于“期成宪草”,因此制定宪法的任务只能是继续后拖。直到抗战胜利以后,它才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不过,在这期间,民间对于“五五宪草”进行“修正”或“补订”的热情,也未曾中断。笔者就曾见过一份《大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补订案》的“非卖品”印刷物,这里不妨略加介绍,以窥“中华民族”入宪愿望不绝如线之一斑。该“补订案”为江苏学者乔一凡(1896—?)努力参政议政之“杰作”。乔氏乃江苏宝应人,1927年曾主持南京教育会,30年代创办过《南京日报》,抗战全面爆发后入重庆工作,曾作《武汉退却后上蒋委员长书》,抗战胜利后当选为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乔一凡的这一“补订案”,印刷于1940年5月,也就是前述国民参政会讨论“期成宪草”前后。它给笔者印象最深的地方有三:一是全篇标示“大中华民国”和“大中华民族”;二是明确提出宪法须“规定正月朔为大中华民族节”;三是在“宗族”问题上大做文章,要求将“宗族”建设入宪,但又与蒋介石的“宗族论”意旨大别,可谓别生谐趣。蒋介石明明是要以“宗族”取代以往对国内各民族之“民族”称谓,而乔氏不仅公开承认各族的“民族”地位,还偏强调这各民族乃均以“宗族”为重要的基层组织。该方案的第二章题为“民族”,其中第七条为:“大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大中华民国构成之份。”第八条为:“大中华民国各民族之宗族得依其习惯设族长以教其族人。”在所附的说明中,乔一凡大讲孙中山从“宗族”入手进行“国族”建设的高明之处,认为“此条入宪,实无异为国家添数千万管教人员”;且抓住了“中国文化的核心”,既可“示人生正确之观念”(非个人主义),亦可“奠民族文化独立之基础”。[108]这一源自孙中山思想启示的国内“各民族之宗族”入宪说,在笔者看来,对蒋介石试图加以改造以代替国内各民族称谓的“宗族论”,恰恰形成某种悖论性的解构效果。
1946年年底,国民党与青年党、民社党等合作,联合召开了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同盟参加的“制宪国民大会”(后者通常被称为“伪国民大会”)。会议期间和前后,国内各少数民族代表围绕着本族的权力与义务,据理力争、绝不妥协的民族意识,得到毫不含糊的彰显。他们有的坚决要求民族自治,有的反复吁求本民族代表名额的增加,有的强调本民族的名称必须写进宪法,同时呼吁政府扶持弱小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等等,慷慨陈词,毫不退让。[109]一时间各类报刊争相报道,给当时的政党代表、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蒋介石若还要坚持否认中华民族之下存在不同民族,已经几无可能。制宪国大期间,蒋介石因此一反常态,被迫接受了国族之下存在各“民族”的事实,不得不暂时收起了他那套“中华民族一元论”的宗族说。
相比之下,“五五宪草”中的“中华国族”说之基本精神,反得到了较多同情。如国大代表赵炳琪就认为,“明白规定各民族皆为国族之构成分子,不仅表明我国数千年以来,国内各民族血统相混文化交流、彼此相互融合之事实,亦指明今后逐渐融为国族之趋向,以提高各民族一致团结之精神,而加强其向心力之力量!”[110]以往,学界同人过于夸大了蒋介石“宗族”说的影响,实际上它在政治思想界的公然传播和绝对主导地位,也就只有不过三四年而已。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最终通过了民社党党魁张君劢等以“五五宪草”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由国民政府加以公布,宣布当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最终定为:“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其中,既没有“中华民族”,也没有“中华国族”,不免令许多究心“中华民族”整体认同者感到失望。但毕竟,国内各“民族”的现实地位得到了明确承认,“民族平等”的原则也被庄严地写入宪法,这总还是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因此,1947年8月,由国民代表李楚狂编著,正中书局权威出版的宪法解读书《中华民国宪法释义》中,郑重点明:“本条之规定,系以民族为主体,而保障各民族在政治上之地位平等。与本宪法第七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以个人为主体,而保障个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平等者,意盖有别。”[111]
更值得注意而今人多未注意、似乎当时人也未必真广泛在意的是,1947年9月,也就是一个月后,由孙科题写书名的《中英对照中华民国宪法》——一部旨在对外宣传,以彰显中国民主建设伟大成就的宪法之英译文本,也由商务印书馆权威推出。此条的英文翻译表述为:All the rac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equal.[112]不知这一将中华民国各民族(包括汉族)译成“races”(种族或种族的扩大)的翻译,究竟达成了谁的心愿?显然不完全是蒋介石的,似乎也不全合孙科的主张,倒是比较符合顾颉刚和谢康等人的认知。至于这样的翻译如何形成,由哪些专门的国家组织和机构曾真正严肃地加以对待,这已经不是笔者目前的研究所能回答的了。
两年后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成立的标志。但其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也只谈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保护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内容,同样没有使用现代意义的“中华民族”概念。也就是说,在整个民国时期,尤其是抗战时期及其后,包括国内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这一总的民族共同体概念符号,尽管传播很广、关系重大,但却因为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始终都未能正式入宪。“中华国族”也不例外。这是研究者不能不指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