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
对符合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中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情况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发出商品”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冲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相应金额。
四、代销商品销售处理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五、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示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总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总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订销售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总公司的产品由营销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环节,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与账款回收。
第五条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定价制度、折扣政策的制定并执行;股份公司物流部负责产品发货与运输;销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开具、记入相关科目并通过内部往来转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销售实现的相关会计核算,并通过内部往来转由财务部进行销售实现的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条 ××总公司销售实现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收回销售收入存入公司总部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应收账款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七条 ××总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催收工作由营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据授权接受客户订单后,编制一式多联的销售通知单,作为销售公司财务部门、物流部、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处理的依据,销售通知单传递到下一环节前,须经过销售部门主管的审批。负责该项业务的销售人员直接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
第九条 发票的开具:销售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货物到达时间及时开具发票,并与销售通知单、到货凭证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应及时上报,由销售公司与物流部协调解决,发票开具后及时传递给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 销售公司负责对销售价格、折扣等政策的制定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政策改变后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内容、执行时间通知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物流部根据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货。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得擅自发货和随意替换货物,确保与销售通知单的一致,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发、运货凭证经审核后传递给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物流部应使用连续编号的发、运货凭证,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并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部应当将销售通知单,发、运货凭证,发票进行核对并入账进行会计核算。每月编制客户收款单,传递给销售公司进行货款催收。财务部对已入账的销售、发运货、发票等凭证承担保存职能。
第十四条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和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分区域和经销商制定。对应收账款超出信用额度的,财务部有权通知销售公司进行催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流部停止对该区域或经销商供货。物流部须待财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禁令解除后,方可依据销售通知单继续发货。信用额度的判定以月末销售收入为准(入账口径:发票还是出库)。
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部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评价。分析结果上报股份公司并传递给销售公司。对逾期一年以上的,要求销售公司清理,有继续业务往来的单位,结清欠款或通过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可发生新业务。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销售公司负责收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并办理起诉事宜。情况特殊者,须经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特批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财务部对逾期3年的应收账款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组织清理并查明原因,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转作坏账损失并注销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
第十七条 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退回产品须经质检部门和物流部验收、清点并开具退货接受单后方可入库。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是抵减下期还是红字发票,须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退回单进行账务处理。物流部对正常销售产品和销售退回产品分别保管,定期统计数量上报股份公司并根据上级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应立即追索;对于已核销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冲减当期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条 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信用政策的变动是否经过审批,应收账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物流部是否按销售通知单发货,销售退回的凭证是否健全、审批是否越权,处理退回产品是否经过审核。
销售公司是否按经审核的价目表进行销售,价格变动和销售折扣是否经审批,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