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算(1 / 1)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证券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两个方面内容,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结算的程序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对于不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证券交易过程即告结束。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二)结算的方式

证券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欧美一些证券结算机构如著名的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主要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交收期限内,以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后计算出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收,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每笔成交的数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交收通常实行两级结算完成,即首先由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二级结算)。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采用净额交收方式,但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上海,两级结算实际上是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一次性进行的,结算公司直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在深圳,在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进行证券结算的同时,证券商也在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阅读材料】

投资者的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通常包括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中,佣金是证券经纪商的业务收入,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以后按规定向证券经纪商支付的费用。从2002年5月1日开始,我国A股、B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以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1‰,起点为一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证券印花税是国家税法规定的一项税种,一般由证券经纪商在同证券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截至2009年年底,A股交易和B股交易的印花税目前都按成交金额的1‰计取,单向征收(只向卖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