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账户(1 / 1)

(一)证券账户

1.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证券账户分为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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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开户的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证券账户:证券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关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型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真实性的要求不仅关系到证券经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自身的利益。

3.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目前A股开户基本都免费。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沪B保证金是1000美元或以上,深B则为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港币),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上海开户费为19美元,深圳为120港币)。

(2)境内一般法人开户要求。

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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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开户的条件

自然人开户条件: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一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户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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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投资者与QDII

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者,也就是说目前不包括国内机构投资者。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由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最早提出,在内地QDII意味着允许内地居民用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即指投资于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但2007年12月17日,证监会基金部曾在给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下达的文件中明确表示,未来QDII产品可以同时投资于国内和国外市场,无疑这给QDII投资A股打了一针催化剂,而对于既符合一定条件又拥有外汇的QDII能否成为B股的国内机构投资者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还必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选择好证券公司后,在该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当依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其上海、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阅读材料】

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

根据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1个证券账户的标准。

此外,细则还规定特殊法人机构在以下情况都必须设立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每设立1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信托公司每设立1个信托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1个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1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1个证券账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设立1个投资组合开立1个证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通常最多可开立10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

另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可以持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资金账户

客户在开立股票账户后,还要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一般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时,须事先在证券账户中存入交易所需资金。投资者存入的资金,证券交易后的资金交收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全部存储在证券经纪商独立的电脑系统内,并反映在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中。目前我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第三方存管是指按照“券商托管证券,银行存管资金”的原则,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过去的券商管理,转为现在的银行管理。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的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推出,从源头上切断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从制度上杜绝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建立起了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运作的制度,能达到有效控制行业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券商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阅读材料】

南方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

2004年1月,由于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根据接管小组2005年1月底公布的资产清算数据,南方证券挪用个人保证金约80多亿元,机构债务约120多亿元,两者相加超过200亿元。而南方证券在广州、上海、深圳等地的物业资产再加上全国74家营业所资产总和不足50亿元,其拥有股票当时的市值总和也仅仅为45.4亿元。

由于南方证券内部管理混乱,并存在巨额挪用客户保证金、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取消南方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并在60日内清理相关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