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1 / 1)

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浪潮中,近代的北平经历了剧烈的变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都地位的失去,因而1928年的北平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适应它的新身份。幸运的是,新上台的北平市政府并没有中断自晚清就开始的城市近代化的进程,并且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然而在北平的城市面貌改变的同时,犯罪问题成为与北平发展不协调的重要问题,逐渐引起了北平市政府的重视。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犯罪随社会的变迁在犯罪的种类、表现和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去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一个永远不显落伍的话题。尽管社会学家对犯罪的原因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分析,但是要分析特定历史时期犯罪的原因,显然无法脱离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而1928—1937年的北平犯罪问题自然也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环境。犯罪不仅仅反映了非正常的和病态的行为,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视角,不仅展现了北平社会生活变迁的风貌,还有助于我们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程度进行考察。

虽然社会学家都承认犯罪的统计数据与实际的犯罪数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统计数字仍然被认为是衡量犯罪状况的重要的指标之一。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和大量的案例考证,南京国民政府统计下的北平犯罪问题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变化。1928—1937年,从犯罪的数量和类型上看,虽然北平犯人的数量较民国初年有了增长,但与北平的人口增长相比,增长的幅度并不大,女犯数量甚至相对有所减少。这一时期不论男犯还是女犯都囊括了所有的犯罪类型,尤其女性犯罪还涉及了以往没有涉及的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人犯数量的有限增长,显示了北平市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上的努力,而这种努力也得到了北平市居民的认同。

犯罪类型是检视犯罪的一种必要手段,将犯罪依照犯罪的行为进行分类的做法,虽然是常见的分类方法,但却可以从类型学的角度对犯罪现象进行分类,对北平的犯罪问题进行考察。依此,北平的犯罪依照类型分为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破坏家庭罪和毒品犯罪四类。财产罪一直是犯罪人数最多的犯罪类型,从案例上看,经济目的是犯罪的主要动因,但具体到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男性犯罪以财产罪为主,女性犯罪以性欲罪为主。人身犯罪、破坏家庭罪、毒品犯罪虽然犯罪的行为与财产罪存在差异,但是大量案例显示,经济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与第一章的结论矛盾的是,虽然犯罪者人数增长不大,但是暴力犯罪充斥,从入室行窃到绑架勒赎,犯罪者骇人听闻的暴力行径不绝于耳。团伙作案现象增多,尤以盗墓和绑票勒赎为甚,这些犯罪团体行事猖獗,对北平市的治安机关提出挑战。

从犯罪者个体的考虑,北平犯罪的实施者,绝大多数为下层民众,财产犯罪的发生与犯罪者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1928—1937年北平社会的贫困化倾向日益严重,北平在迁都后失去了政治力量的扶植,与政治运转相关的各行业在短时期内走向衰颓,社会经济萧瑟,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新生的北平市政府,在北平城市转型的过程中,无力解决北平众多人口的就业问题。下层民众生计艰难,因无法生活而自杀者比比皆是,财产犯罪的频发实际上是下层群体对当时社会环境的回应。北平作为华北地区的首要城市,又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来平,这就使得北平陷入一个怪圈,一方面是城市过剩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是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这加剧了北平的社会危机,并带来大量的由于流动人口过多而衍生的各类社会问题。民生问题是北平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程度上看,犯罪是一种无法消灭的社会现象,国家权力只能减少犯罪的产生,警察、监狱和法院作为刑事司法系统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主要国家机关。北平的控制者对北平治安的期望是很高的,从1928年北平特别市建立起,北平历任市长及公安局长都力求在北平的治安方面能有所成就。通过不断的努力,北平建立起了从市区到四郊完整的犯罪预防网络,以公安局各区署设置的各段公安局为点,以巡逻区域为面,巡逻警察、汽车队、自行车队再辅之以匪警电话、电铃,通过这一遍布全市的犯罪预防网络,来改善北平的治安状况。北平市政府建立犯罪预防和控制体系,把整个街头纳入到公安局的控制之下,使得北平市的治安情况比北洋政府时期有了明显的好转。这一体系的建立,也是国家权力加强对社会基层单位控制的表现之一。但是遗憾的是这种好转是相对的,1928—1937年,警察机关预防犯罪的努力和案件发生后的警察快速反应似乎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

监狱被认为是改良犯人的场所,国家机关力图将监狱塑造成社会医院,让犯人通过监狱的再教育复归社会。对北平监狱的研究表明,监狱改良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条件,犯人在监狱中的吃穿用仅仅能够维持。监狱虽对犯人进行感化教育,但感化仅仅是流于表面,而且监狱的感化剥夺了犯人的自尊,犯人很难被改造系统感化。不仅如此,监狱环境的恶劣使犯人始终受到疾病的侵害。犯人在监狱的“不幸生活”使得监狱的改造功能失效,犯人再犯率事实上始终居高不下。

南京国民政府尝试将法权统一,然而北平令出多门,北平警备司令部、平津卫戍司令部、各驻防军队越过法院任意逮捕,甚至还有行政机关倾越司法职权。北平政府虽想取消各机关的杀人权,将案关死刑之人犯交由各级法院审理执行,但始终未成功。

北平政府在抑制犯罪上的努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北平的管理者表面上是北平市政府,实际上北平是一个军管的城市。1928年北平特别市成立之初,何其巩是第一任北平市长,平津一带的实际管理者是时任平津卫戍司令的晋系军阀阎锡山。之后北平由东北军掌握,宋哲元成为北平的掌控者。北平军管城市的身份,使军队在北平占据了特殊的地位。军人犯罪也成为北平犯罪问题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以致“穿灰衣”成为犯罪者的另一个表达。实际上,在军队的约束下,犯罪者中军人占的比例并不大,军人犯罪的症结在于,很难对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冒充者作区分,后两类人的犯罪严重影响了北平的治安并败坏了军队的名誉。

国家强制力在犯罪预防上面的无力表明仅靠政府和国家机关是无法降低北平的犯罪率的,对于北平市政府来说,引发犯罪的民生问题得不到解决,犯罪问题将不会得到改善。国家控制犯罪的失败,也表明北平市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失败,它未能有效地通过外部力量引导社会成员服从。

不能否认北平市政府在主观上谋求北平治安改善的愿望和努力,但要承认,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北平市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与政府的努力背道而驰。由于北平市犯罪问题的日益加剧,国家权力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这导致城市居民对国家的疏离,国家权威的形象未能树立。北平市治安根本性的好转,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历史过程,然而,民国时期政府的愿望最终由于历史的发展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