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内部的不平等与家庭暴力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化群体,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人对理想家庭的想象,还停留在四世同堂的家庭模式中,这种家庭模式即扩展家庭,也即指一个家庭中包括三代及三代以上的成员,祖父母,兄弟及其妻子,孙子及孙媳妇,曾孙子同居于一室。传统上扩展家庭是受到推崇的,它体现了中国人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人们以出生在一个扩展家庭中为荣,家庭中的成员依靠彼此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关系,相互扶植,共同促进家庭的繁荣。因此,在近代以前,中国传统家庭的规模都比较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有维护家庭完整的义务。然而近代这种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挑战,随着西方思想的引入和城市近代化的发展,传统家庭存在的基础受到冲击,北平的家庭人口呈下降趋势,家庭规模逐渐缩小,核心家庭成为近代城市主要的家庭形式。1935年12月北平市户口统计显示,北平共有303769户,平均每户人口约为5.16人。[2]
人们普遍认为家庭在诞生后,由于男女劳动分工的不同,家庭内部存在着建立在性别基础之上的劳动分工。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中,男子是家庭的主体,负责家庭的开支,女子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民国时期,这种传统的家庭结构受到冲击。在一个家庭中,男性在外工作挣钱,女性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并承接一定的针线活来补贴家用,但是这只是一种兼职,男性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伴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女性不再囿于家庭,女性的生活空间得到扩展。首都的南迁,对北平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挤压了原本的男性就业市场,加之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就业人口的涌入,男性不得不面对更加严峻的就业环境,因此,更多的女性不再只是靠女红来补贴家用,而是走上街头,另谋生计。有的家庭在男性无力就业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女性的收入。当然,民国时期主要负责家庭开支的仍然是男性,女性只有在男性无法养家或没有男性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起养家的重任,如郭德海因事被辞,家中无法生活,妻子郭双氏即在东城兴隆居充当女招待[3]。并且女性在就业上并不比男性具有优势,社会上能够提供给女性的职业也是很少的,女性走出家庭,开始承担家庭的重负,虽是女性不得已的选择,但毕竟是女性社会化的重要一步。
民国时期,虽然倡导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但并没有改变女性依附于男性的地位,男性成员在家庭中仍然拥有绝对的权力。女性在没有结婚前,父母,尤其是父亲,对女性有相当大的控制权。例如,关秀清毕业于某职业学校,18岁,毕业后在家中学做针线,弟弟关继昌在中学读书,关继昌的同学许某,年20岁,常来关家,与秀清发生恋爱。关家管束甚严,许某不能与关秀清相会,两人只用书信联系一次,许某第二次向关秀清寄信时,信件被关秀清的父亲关庆寿发现,关庆寿看信后,认为女儿败坏家声,逼令女儿自缢。[4]如果父亲过世,家庭中的其他男性成员,对女性仍然有控制权。柴氏与邻居发生恋爱,哥哥柴保元得知后,将她嫁给郭锡安为妻。[5]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低的,男性成员主要是父亲甚至可以决定女性成员的生死,更不必说婚姻了。从关秀清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关家家境尚可,两个子女一个已经毕业,一个在中学就读。接受新式教育的关秀清中学毕业后,竟然在家中学做针线,这可能是在为以后的婚姻做准备,对于关秀清和她的家庭来说,中学毕业只是为以后的婚姻增加筹码。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仍停留在知识分子的呼吁中,关秀清的结局表明,男性家长的权威仍然是家庭的主导。
这一时期女性虽走出家门,社会对于女性上街不再加以限制,但是女性上街会受到男性家长的制约。报纸上对结婚女性上街诟病很多,指责丈夫放任妻子上街。报纸的评论代表了社会的主流思想,新文化运动时期,知识分子对父权夫权的抨击,对女性解放和自由婚姻的提倡,并没有改变家庭内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家庭暴力指的是由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所进行的身体虐待。[6]民国时期家庭暴力被归于杀伤罪,因此很难从数量上对家庭暴力作一个量化。与其他罪行相比,家庭暴力并不受社会重视,但是报纸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数量正在递增。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很多的,贫穷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低收入者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要高于高收入家庭。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看,北平的女性显然是最容易被伤害的群体,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是女性被虐待的根本原因。
民国时期有三类家庭暴力是比较突出的,一类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或公婆对儿媳实施暴力,二类是家庭内部的**,三类是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在前两类家庭暴力中,女性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女性的舞台主要在家庭中,出嫁前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出嫁后要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负责繁衍后代,照料家庭成员以及负责家庭内部的各类事宜,从功能的角度考虑,女性本应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但在家庭的权力结构中,女性又往往被忽视,被视为男性成员的附属物,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种方式。王氏在燕宅作女仆,每月工资三元全数交给丈夫郝文忠。郝文忠不务正业,任意嫖赌,家中所需和一切花销全部仰仗王氏。郝文忠在街上遇见购物的妻子,向她索要五元钱,否则令其回家,王氏无钱,二人发生口角争执,郝文忠将妻子殴伤。[7]民国时期的**案中受害者主要是家庭中的年轻少女,她们多数被暴力胁迫,与家庭中的近亲发生性关系,在所有的**案中,父亲与女儿的**是比较典型的。相关的案例显示,这类**案的家庭比较贫困,母亲的角色多为亡故,由于无钱结成新的婚姻关系,年轻的女儿就成为父亲性需要的受害者。对父母的暴力,有时与鸦片相关,如宋泽海以拉人力车为生,拉车赚取的钱,全部用于扎吗啡,寡母宋刘氏婉言相劝,被宋泽海揪住,大打不止,身体多处受伤。[8]还有的表现为因家产和赡养关系引发的暴力。在所有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社会对第三类,也就是子女对父母的暴力最为看重,刑法“伤害罪”规定,伤害直系尊亲属,要加重其刑2/3,表明了对传统家庭关系的维系。
二、婚姻家庭与女性犯罪
近代城市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女性的生活空间得到扩展,从“私”向“公”空间扩展,女性从家庭走上街头。这种生活空间的扩展给予不同阶层的女性不同的体悟,中上层女性主动打破由内而外的空间之隔,而城市的发展迫使越来越多的下层女性负担起家庭的经济开支,被迫从家庭走出,进入社会。随着下层妇女更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女性犯罪所暴露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
如第一章所论,1928—1937年的女性犯罪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犯罪罪名,这表明这一时期女性的生活空间不断扩展,更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但是,女**空间的扩展是相对而言的。表1.7显示,从女性犯罪的人数上看,性欲罪仍然是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大部分案例显示,婚姻家庭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很大。
近代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转变,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传入,但是传统的封建文化还在制约着人们的婚姻行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家庭观念仍然主导着人们的婚姻。传统观念的作用,使得父母包办、干预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结婚观上,男女方面还是没有脱离十年前或者数百年前的旧观念,“男以女为家,女以男为生”。女性所要求男子的是生活的维持,财产是女方选择结婚对象的主要标准。大部分女性的婚姻是一种盲婚哑嫁,女方家只能借助媒人来了解未来的女婿人选。媒人在介绍时,往往强调的是财产的多少,对于新郎本人的缺陷往往故意不言。雷祥骥为女儿雷秀英的婚事百般挑选,经过邻居撮合,嫁给辛如山为妻,三天回门后,雷家才知辛如山是聋哑人。[9]有的媒人甚至会谎言欺骗女方家庭。黄梁氏以邻居樊于氏为媒,将女儿许给右安门外十八里店方仲山为妻,方仲山是乡间的财主,有地数十亩。黄梁氏得彩礼钱洋60元,新娘过门后才发现方仲山患有下痿之症,下身瘫痪在床。[10]彩礼钱使得女性的出嫁带有相当的功利性,很多女性的父母将彩礼钱的多寡视为选择女婿的主要标准,忽视了女儿的意愿和婚后可能出现的不幸。婚姻对大多数女性来讲,仍需遵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地位仍须遵循传统礼教,婚姻中男性是主体,承认男子有娶妾的权力。而女子则不同,女子在婚姻家庭中依附于男子,非但婚前对婚姻没有自主权,婚后若遭遇不幸,连离婚都很难做到。而女性在结婚后,被丈夫、公婆虐待的事时有发生。李魁生因家中蜜供不见,疑心为妻子石氏所吃,用火筷子将妻子的嘴扎破。[11]有的女性婚后遇人不淑,关显素做小买卖为生,嗜好嫖赌,家道窘极,发妻袁氏因关显外出工作不返,断炊三日,跳井身死。[12]高氏因不愿为娼被丈夫用木棍将头部打伤甚重[13]。李氏的姘夫李顺赋闲在家,衣食仰仗李氏供给,被李氏撞破他与三等妓院妓女的跟人王氏幽会,被李氏从家中驱逐。李顺骗李氏说赴天津谋事,要求李氏给他凑盘缠,李氏顾念旧情,将衣服首饰典卖得15元给李顺,将其送到东车站,本以为李顺定在天津好好做事,谁知无意中竟遇上李顺与王氏同行。[14]
即使有女性提出离婚,也往往被法院驳回。任树英在绒线胡同第七小学充当教员,丈夫李锡瑔有鸦片烟瘾,不仅将家资当尽,家中支出完全仰仗任树英的薪水过活。任树英屡劝丈夫戒烟,李锡瑔非但不听,还时常虐待妻子。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任树英呈请地方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地方法院以“所持丈夫吸食鸦片,浪费金钱为离婚条件,理由颇不充足”,将任树英的请求驳回。[15]总体上讲,法院对离婚采取加以限制的政策。北平市地方法院以“人民往往因细故,常有离婚之事,实属有伤伦理,若不亟加限制,其何以堪”为由规定,凡人民离婚,须夫妻双方同意,购买呈状,二人同时呈递价值四元的呈状,若提请离婚时没有递交呈状,法院则不予受理。[16]北平市地方法院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对离婚案件设置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很难提出离婚。二是离婚呈状须双方用钱购买,一共八元的呈状费对于一般的家庭而言,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家境困难的家庭生计已是不易,又怎会花八元钱用于离婚。女性对婚姻“生厌恶之念,解除婚约,即受法律限制,只得或则貌合神离,别有周旋,或则公然别居,另图新恋,致酿成谋害殴打侮辱种种犯罪”[17]。因此,合法手段不能摆脱自身不如意的婚姻,有的女性只得采取激烈的手段。
女性犯杀伤罪的比例虽不高,但是年轻女性犯杀伤罪的情况是比较突出的。1935年3月7日,李苏氏嫁给同村李小白为妻,婚后李苏氏嫌其夫貌丑,又比她年长9岁,心生怨尤,起意谋杀亲夫以便脱离婚姻关系。于是年5月6日归宁时,暗将娘家旧存的信石藏在腰间。同日午后回到夫家,刚好见婆母李刘氏正在熬粥,于是接过粥勺将药放入粥内。除其夫兄李顺和因病未曾食用并未中毒外,丈夫李小白同嫂嫂张氏以及婆母李刘氏均在食后出现呕吐症状,家人知为中毒,立即延医解救。李小白、李张氏经救治后幸而未死,李刘氏因年老体弱,在5月9日夜间身死。李苏氏以“预谋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8]
传统社会中女性犯罪有“十命九奸之说”,这一时期奸杀仍是女性犯杀人罪的主要原因。这种状况一方面与女性的性别有关,女性比较冲动。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女性社会化的程度较低,仍然保留着传统女性犯罪的特点。
从女性犯罪的地点统计中看,城区犯罪的比例要远高于四郊。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人口较少,彼此之间相互熟识,一举一动皆有人监督。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及道德体系较城市稳固,且妇女被局限在家庭中,在社会上的作用有限,犯罪的机会少,近代化虽波及农村,但是犯罪增加的多是传统的女性犯罪。而在城市中,彼此之间很少直接往来,女性的活动范围增大,与外界的接触渐次增加,近代化的城市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机会。因生计的窘迫,犯罪以财产罪为主,且犯罪的类别多。
表7.1 1936年北平女性犯罪地点统计
1928—1937年北平社会不断发展,国民政府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北平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较前加深,妇女地位得到提高。但是与社会提高女性地位呼声不同,社会的变革,带给女性尤其是下层女性,更多的是在传统向现代嬗变中的无措和困厄。由于犯罪的女性主要是下层妇女,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民国时期下层妇女的社会生活状况。
女性犯罪是近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传统社会中,妇女被局限在家庭中,深居简出,与外界的接触较少,犯罪的机会也比较少。即便有犯罪发生,因女性活动范围的狭小,也多半发生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如家庭及邻里间。
进入近代以来,中国开始传统向现代的嬗变。女性开始走出深闺,中上层妇女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生活,近代下层妇女被迫进入到社会生产领域中,与外界的接触增多。她们中的多数面对社会的转型,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北平社会的普遍贫困化导致仅靠男性的收入来维持一个家庭的开支是很困难的,下层妇女不得不走出家庭,开始负担家庭的开销。其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不光要“治家”,还要“养家”,甚至有些妇女还要负担其整个家庭的生压力。由于长期被局限在家庭中,未接受过教育,下层妇女普遍不识字,面对社会的变迁,缺乏应变能力。
三、从刘景桂案看女性犯罪
刘景桂案是发生在北平的一起著名桃色杀人案,杀人者刘景桂当场被获,而引发她犯罪的原因事实清楚。刘景桂,察哈尔宣化县人,毕业于察哈尔省第二女子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宣化县女子高级小学任教员3年,后就读于北平东四十条北华美术专科学校中国画系。刘景桂在女高任职时,经同事张老师等做介绍人,与逯明相识,经三姑父刘继伦主婚,将她许配给逯明为妻,并获得双方家长同意,二人于1933年4月11日订婚。但尚未举行婚礼。而逯明此时,尚在平绥路下花园车站充当职员,订婚一个多月后,逯明来信说,订婚之事他父亲不同意,并要求解除婚约,刘景桂未允许。1933年的11月1日,逯明与滕爽在绒线胡同蓉园举行婚礼,刘景桂得知后,痛苦不堪。逯明要求刘景桂选择要么履行婚约,要么解除婚约。履行婚约意味着成为逯明的妾室,解除婚约又使得深爱逯明的刘景桂不能接受。刘景桂对恋人的薄幸深感痛恨,几乎闹到去法院起诉的地步。最终在1934年2月经多方磋商,刘景桂同意与逯明解除婚约关系,收下600元精神损失费,并烧毁婚书。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刘景桂与逯明订婚后,二人就多次发生肉体关系。即便是逯明结婚后,二人还有频繁的书信来往,二人情真意切的情书重新唤起了彼此的爱情。在信中,逯明称呼刘景桂为“我亲爱的贞妹”。在刘景桂的心中,她仍然认为之前双方解除婚约乃是口头上的应允,未经过婚书上合意的证明,在她看来,她与逯明并未解除婚约,逯明仍是她的未婚夫。1935年2月11日,逯明与刘景桂在火车上邂逅,二人相携乘马车入住北平旅馆,同居有半月之久。
不能与逯明结婚的失望致使刘景桂萌发了复仇的想法,最初复仇的对象是逯明。刘景桂以到北平北华美术专科学校读书为由,有计划地来到北平。刘景桂用84元从一个人力车夫的手中购买了一支手枪及8颗子弹,遗憾的是由于逯明不在北平,刘景桂的计划未成。刘景桂认为是滕爽主动破坏了她的婚约,于是转移目标决意谋杀情敌滕爽来获得自己心灵上的安慰,并使逯明亲尝丧偶的痛苦。因知同学阎秀峰是滕爽的学生,于是要求阎秀峰将自己介绍给滕爽,1935年3月15日在阎秀峰和同学李金的陪同下,刘景桂赴志诚中学拜访滕爽未果,之后又两次前往。1935年3月16日上午10时,刘景桂再次来到志诚中学,在与滕爽的会面中,向滕爽连开7枪,滕爽头部、肩部、肘部多处中弹当场毙命。
刘景桂案的发生被当时北平诸大报纸连篇累牍报道,伴随着案件审理的一波三折,这个看似普通的情杀案最终导致引发了一场关于妇女解放与封建道德伦理的大讨论。案件的三个当事人更是被赋予了各自不同的角色。
失声的受害者——滕爽。滕爽本应是这场悲剧毫无疑问的受害者,然而不论是在法院的证词中,还是报纸的报道中,关于滕爽的描述并不多见,刘景桂案的焦点没有聚焦于滕爽被杀事实,刘景桂与逯明之间的感情纠葛反成为重点。在不同的人的视角里,滕爽呈现出了不同的人格。在刘景桂的眼中,滕爽是阻碍她爱情婚姻,以金钱来迫使逯明屈从的情敌。在逯明的眼中,滕爽是他心爱的妻子,他在滕爽去世后,表达了他的深切悲伤。在关于此案的评论中,只有少数作者谈及了滕爽,剑罗在《挽滕爽》中对滕爽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男子恩情底事藕丝自缚,在生消失更伤心”[19]。在一份写给警察局长的信中,滕爽被表述成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写信者声称逯明本有发妻,事翁姑至孝,并生有一女。自逯明与滕爽结识后,逯明即厌其发妻而向滕爽求婚,滕爽先是让逯明安排与其亲友相见,而逯明令其女先是称其发妻为姑,欲将其妻移往他屋,而滕爽仍不满足,逯明只得决心与其发妻离异。逯明的父母面对此情“痛哭欲死”,“言家庭从此算完”,逯明与前妻商定付赡养费1200元,其中的500元为滕爽资助。逯明的前妻在改嫁后,因思念女儿而疯癫。逯明本以为滕爽必有与其成婚之意,岂料滕爽以“钱是友谊之帮助,婚姻尚谈不到”而搪塞,逯明这才与刘景桂订婚。滕爽因感“单性之孤寂”,又想起逯明,邀请逯明去平,旧爱重提,两人遂结婚。逯明弃刘景桂而重婚,使刘景桂名声受损而被学校辞退,刘深感无立足之地,五内俱焚而萌复仇之念。[20]写信者既不是刘景桂、逯明的亲朋,也未亲见上述事实,只以道听之梗概,就断言滕爽以金钱摩登势力致使逯明人离家散、罪上加罪,七枪之苦系自取事出,刘景桂成为“万众一心,救出于水火,以身作则不为势屈不为利诱,铲除有乖人道者模范”[21]。滕爽究竟在这场三角恋中出演了什么角色,仅凭此人的信函是很难做判断的。在逯明的供词中,他与滕爽夫妻和睦,滕爽事翁姑至孝,并亲自教养自己的女儿,可见二人是有感情的,加之滕爽是体育教师,而逯明是著名的铅球运动员,相同的体育背景可能促成他们之间的相爱。遗憾的是,在这场案件中,滕爽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仅仅以一个失语的受害者形象出现,成为逯明和刘景桂恋爱的牺牲品。
被谴责的不道德者——逯明。逯明毫无疑问是造成这场悲剧的源头。以时人的眼光来看,逯明此人玩弄女性的感情,诱使刘景桂与其发生肉体关系。在解除婚约后,非但没有与刘景桂保持距离,反而通过鸿雁传书,使刘景桂再次对他倾心,并不顾家中妻儿,与刘景桂同居达半月之久。[22]实际上,逯明的经历在当时的北平并不鲜见,民国的建立并没有改变男性多妾的盛行,对于当时的男性来讲,纳妾、冶游是很普通的行为。之所以逯明遭到了社会一致的批判,成为男性一切丑恶的代表[23],在道德上遭到严格的批判,是由于刘景桂案的社会影响,使得逯明的所作所为被置于公众的评判之下,逯明成为一个典型的被批判者。实际上,他的行为只是当时男性对待爱情与性欲的一个缩影。逯明在证词中极力地证实滕爽宜家宜室和与自己夫妻关系的和睦,从一个侧面展现男性心中妻子的形象。逯明被谴责的另一个推手就是刘景桂此人。刘景桂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女性,她受过教育,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并且至少了解西方新思想观念。这也许是刘景桂的悲剧所在,对自由恋爱的憧憬使得她更容易受逯明的引诱。逯明在与滕爽结婚后,刘景桂没有认识到逯明的本质。她没有如一般女子一样,在解除婚约和失去贞操后忍气吞声或成为逯明的妾,而是采取了激烈和偏激的手段。公众对逯明的谴责成为对逯明教唆杀人的罪名的推动力,逯明与刘景桂来往的信件成为教唆杀人的证据。刘景桂在高等法院的再审中,供认因滕爽是其情敌而将之杀害,并非受逯明挑唆的缘故,并称其因一时之气愤将滕爽杀害。逯明与她之间的信件,无非表示二人的爱情与好感而已,并没有教唆杀人之意。
受害者、行凶者与解放者——刘景桂。刘景桂是这场三角恋的第二个受害者,她轻信了逯明给她的甜言蜜语,民国时期对恋爱自由的呼吁,并没有如呼吁者所以为的改变了妇女的地位。发生在北平的新文化运动的功绩是将这些西方观念传到了普通民众的耳中,不管他们是不是真正理解这些观念。这些观念的传播,带来的却是妇女更多的苦难。对爱情的憧憬,更容易使她们对现实不满,而对爱情追求,使得她们忽略了现实的残酷。刘景桂自以为与逯明是有爱情的,她多次与逯明发生肉体关系,甚至在逯明结婚后与其同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她相信逯明是会与她结婚的。逯明的承诺是镜花水月,直到结婚无望,才使刘景桂意识到自己失去的贞操,悲愤之下遂起报复之念。然而刘景桂将报复的对象转成滕爽,滕爽身中七枪,刘所持有的八音手枪因有小毛病,只能放七颗子弹,也就是说刘景桂将手枪中所有的子弹全部射到了滕爽的身上。这充分表明,在刘景桂看来,滕爽才是她悲剧的造成者。刘景桂的证词上指出她之所以要枪杀滕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身份的问题,二是贞操的失去。身份的问题,说到底是婚姻的问题,而贞操的失去,逯明有诱骗之嫌,而刘景桂自身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无论怎么看,都与滕爽是无关的。刘景桂的凶手身份是无可争议的,与对逯明一边倒的批判不同,社会上对刘景桂的评价是存在争议的,在一些人看来,刘景桂是妇女解放的先驱。刘景桂称杀滕爽为“惩戒薄幸男子为妇女界争得一线曙光,亦可以说是为社会上一般负有高级知识而浪漫的妇女作一当头棒喝”[24]。
刘景桂案的一波三折正揭示了新旧观念的博弈。新文化运动后,知识分子对旧道德进行抨击,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开始解体,而新的伦理道德尚未建立,社会上提倡西方的民主自由,号召婚姻自由。刘景桂案的发生引发了一场关于女性贞操和婚姻的争论,反而证明了传统女性贞操观仍占据主流,以及对传统婚姻的崇尚和对自由恋爱的否定。公众对刘景桂的同情在于把她视为自由恋爱的牺牲者,认为是自由恋爱引发放纵的男女关系和堕落的道德观念。
康有为的弟子,时任北平大学文科教授的伦明写有《阅报载女子刘景桂杀人事为赋长歌》。伦明的观念集中反映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对贞操和婚姻观的看法,将刘景桂视为此案的受害者:
手持博郎弱女子,今发七弹仇人死。仇人非他旧夫婿,桃不成僵代以李。女儿生长宣化城,景桂其名姓刘氏。家世为商幼就学,才过三七正韶齿。媒言有郎好身手,广场蹴鞠震奇技。果然相见两相许,从此丝萝订佳耦。六礼未备诮野合,咄哉岂有婚可试。试不如意焉置之,舍旧谋新将未已。由来成妇在婚夕,颖达疏诗说觏止。宋儒饿死较失节,白圭之玷不如毁。固知一媾系终身,交拜合卺徒尔尔。况闻礼家论婚制,夫妇之义受聘始。
未婚守志俗多有,震川容甫论非是。可怜人事有翻覆,情田忽地生棘杞。分明鸳牒换他人,往事思量可胜悔。一曲已弹寡鹄操,两全体射双雕失。维鸠居巢雀穿屋,天也不良控之士。钱神和事不庇命,蕴愁成毒蹶然起。风流罪孽至斯极,细究祸端良有以。或云戮罪不及孥,得勿椎秦副车似。势之强弱何足计,犯有首从且异拟。胡为得雌而失雄,我为揣度倘有以。古者男谨其别,婚姻纳吉先雁雉。夫妇朋友各为伦,遵循礼义重廉恥。岂见士女混杂交,携手招摇过街市。电筒邮简语狎昵,客馆公园。秘诡朝登华堂乐钟鼓,暮到讼庭□离仳。亦有幽闺椎髯侣,不谙眉样耐糠秕。一朝夫子奋青云,不得相随遽相委。新人狐媚故人丑,故人泣涕新人喜。稍幸无才不识律,亲知腹诽道路指。当时清议未应绝,畏势趋权谁敢訾。即如去年葛李狱,欢怨相寻亦如此。桿者杀人懦自杀,其馀忍辱知凡几。私仇事小群化大,要导清渭塞溱洧。狮吼一声自彼美,何处购得夫人匕。潜谋暗伺历一祀,变名投谒昧底里。欲脱不得地尺咫,佳人骤作枪下鬼。意态从容就司理,今晨突现书一纸。去矣不返同燕使,惜欠白衣祖易水。死者含冤同谁抵,伯仁由我郎已矣。我为此诗具微旨,待补刺客人迁史。并告兄弟妹姑姊,各保生命正伦纪。[25]
刘景桂案自1935年4月23日开庭,历经七次上诉,在1937年5月5日终于落下帷幕,刘景桂被判处无期徒刑,逯明也未能幸免,被送入监狱。这场轰动北平的情杀案才逐渐落下帷幕。
四、对两性关系的重新解读
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大量的农村青年离开土地和乡村,到城市中讨生活。这些农村青年来到城市后,大多数会在城市中建立新的家庭。因此,对于这些脱离农村的青年来说,他们伴侣的选择就发生了改变。在传统观念中,婚姻是结两姓之好,男女结成婚姻关系,对于彼此的家庭是很重要的选择,姻亲关系的建立会形成牢固的社交网络,相互之间都需要慎之又慎,因此配偶的选择权更多的是掌握在父母和亲朋的手中,尤其是父母,对于配偶的选择权更是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然而当脱离农村的青年来到城市后,他们与农村亲人的联系开始削弱,对于配偶的选择权就落在自己的手中。
在城市谋求生活的青年男子,很快发现城市中的生存压力要甚于农村,为了在城市中生存,他们不得不每天奔波不停。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彼此是熟识的,对于每户人家的基本情况,都彼此了解。男女之间在结婚之前对彼此的家庭和双方的性情都有一定的了解,在结婚之后,男女方之间的家庭和亲朋之间会结成更紧密的社会网络。而城市则不同,青年男子大部分时间里,为生计奔波,每天见到的人虽然很多,但是大部分人彼此之间属于陌生人的范畴,他所熟悉的人,多半是与工作发生联系的人以及邻里。对于他而言,如果不能在熟悉的范围内找到伴侣,他就不得不依靠别人——熟人或媒人,来寻找配偶,后者是城市中选择伴侣的通常手段。这种寻找伴侣的手段对于脱离农村的青年来讲,会更多地遵从他自身意愿的选择,这种婚姻虽不能算是完全的自由婚姻,但是摆脱了传统婚姻中“父母之命”,是城市近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必然结果。他们选择的伴侣大部分倾向于同一个阶层的成员,但是在选择伴侣的时候,他们不得不直面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彩礼钱。
彩礼是结成婚姻的一个条件,尤其对于下层民众而言,彩礼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通常在一个家庭中,男性成员越多,家庭的收入会越多,女性虽然也外出就业,可是从收入上来讲,是无法与男性比拟的,因此彩礼钱就成为女性展现自己价值的一个衡量物。彩礼的多寡既体现了男方对女方的重视程度,也承载着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子的补偿。正是由于彩礼本身具有的意义,使得彩礼逐渐成为“六礼”中最重要的一环。围绕着彩礼问题,北平社会出现了很多借彩礼诈骗,以及一女多聘的事件,表明彩礼成为许多家庭借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一个机会。这一点对于脱离农村在城市中生活的青年来讲,成为他们在城市择偶的困境。农村人口来到城市,谋生尚且不易,辛辛苦苦赚的钱,还要寄给农村的家里一部分,所以很难凑足必需的彩礼钱。因此造成一个后果,就是男女双方尤其是社会的下层之间很容易姘度,尤其是寡居女性与男性之间。
已婚女性和一个男性如同夫妻般生活在一起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只要双方有意,随时可以在一起过度。东四牌楼北水獭胡同二十四号住户狄德元,53岁,有子名春昌26岁。狄德元有义子李文林,28岁,房山人,系铜铁工匠,其妻李氏29岁,生有一子。1935年李文林失业,离平外出谋生,临行前向狄氏父子托妻寄子。李文林离开北平后,即渺无音讯,狄德元父子认为李文林必定客死异乡,葬身沟渠,于是向李氏游说,说李文林既死,你们母子俩以后孤苦无依,不如现在改嫁给狄春昌结为夫妻。李氏懦弱无主见,竟然允诺。[26]二人并未举行任何仪式,就同居一室,俨然以夫妻相处。在丈夫死亡或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妻子因失去生活来源,会很轻易地与其他男性过度,对于男性来说,他不用付出高额的彩礼钱,就可以与女性结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而女性也可以借此找到赖以生存的依靠。当然,在这种关系中,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刘王氏在丈夫杨兴清死后,与同乡刘俊忱姘度已有十余年。二人相处俨然夫妻,刘俊忱在辽宁中兴建筑公司做绘图师,每年回来一次。在警察局的口供中,刘王氏将刘俊忱称为“我男人”。对于刘王氏来说,从与刘俊忱姘度开始,她便由杨王氏变为刘王氏,她买了两个小女孩,都冠以刘俊忱的姓氏,刘小凤与刘小妞。[27]刘王氏姓氏的变化在当时并不是个例,而是北平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上述例子表明不仅社会上对这种关系承认,即便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这种姘度关系也是认可的。在监狱犯人家庭关系的记录中,与犯人姘度的妇人,即使没有婚姻关系,也会视作犯罪的家人,被记录在案。在文件上,对该女性的称呼冠以男性的姓氏。也就是说,这种类似“同居”的关系,虽无法律的认可,但实际上社会及官方都承认二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前门外羊毛胡同,年40余岁之女子陈氏,手持男女衣裤大喊巡警,警察赶来,询问原因。原来陈氏的丈夫周田在博兴胡同的妓院当毛伙,与妓女的跟人刘小脚发生恋爱,二人在此幽会,被陈氏寻获,有二人衣裤为证。警察进院后,将衣裤还于二人穿上,向周田询问。周田说,他原与陈氏姘度,现在二人各不相扰,他与刘小脚姘度与陈氏无关。经过警察与邻居的排解,事件以周田与刘小脚脱离关系了结。男女双方一旦形成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一方与他人有奸,另一方可以诉警控告。
未婚女性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会遭到社会的一致批判,但与对未婚女性贞操的重视不同,女性一旦与男性结成婚姻关系,社会对于已婚女性总是比未婚女性要来的宽容,与男性结成过度关系的女性多为寡居或与丈夫失去联系的已婚妇女即可以说明这点。男女双方社会分工的不同,决定男女双方对待过度的态度不同,男方更多是出于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女性则更加现实,选择与男性过度主要是出于生存的需要。下层民众中两性之间“过度”的存在,表明与知识分子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呼吁不同,下层民众之间的婚姻观受新思想的冲击并不大,男女方面无论怎样措辞,还是没有脱离十年前或者数百年前的旧观念:“‘男以女为家,女以男为生’,男性所要求妇女的,是片面的贞操,女性所要求男子的是生活的维持。”[28]传统婚姻仍占据主导地位,经济因素在两性关系中的地位仍很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