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狱人
民国时期政府重视对在监人犯的道德教育,期望通过在监狱的教育及教诲,使在监人犯在出狱后,不再触犯法律,改善北平的治安,降低再犯率。在监人犯完成监狱的服刑后,并不代表恢复自由,他们必须再次接受审核,监狱会将出狱人发回到北平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对监犯再次审核。通常情况下北平市公安局会将其送往教养所几个月,在教养所期满后再次发回到北平市公安局,斟酌情况,予以释放。有时人犯在感化院表现良好,还可以申请提前开释。例如,窃犯张吉祥在感化所已经四月有余,在织布科学习工艺,称他原在天津从事商业,之后因生意失败来平投奔朋友不遇,因环境相逼误入歧途,“今已觉悟前非痛自忏悔”,感化所鉴于他“对于工厂事务莫不协同调理,不遗余力,于公务前途得有裨益之处甚多,屡次恳请提前释放”,殊堪悯恤,请求公安局将他提前开释,以资鼓励。[108]
出狱人在出狱后会置于公安局便衣的监视之下,由便衣警察继续实施监控,除非认为出狱人不再对社会产生危害,监视者才会撤走。当然,碍于公安局的警力有限,并非所有的出狱人都会受到监视,公安局判断是否监视的标准并不是很清晰,可能与监犯的罪行有关。
民国政府极其重视感化,对教诲和教育的作用期望很大,尤其是教诲,教诲被认为是对在监人犯进行改造最有效的手段。在具体的实践中,教诲已经形成了对在监人犯从入监到出监全方位的辐射。教诲师被当成监犯道德的重塑者,在监人犯的赏罚、假释都须征求教诲师的意见。教诲制度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未取得期望的改造犯人的结果,整个民国时期,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报纸上贩毒、杀人、掠人勒赎等暴力犯罪层出不穷。仅1935年10月公安局办案高达1607起,其中白面鸦片540起,窃盗280起,斗殴杀伤120起,诈欺恐吓42起,赌博40起,奸拐30起,抢劫案8起,贩运军火8起,盗墓5起。[109]在北平的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人数的犯罪者属于再犯。
表5.13 1934年河北第一监狱犯罪度数表
犯人再犯率是衡量监狱改造功能的重要指标,从监狱对再犯的统计数据中看,再犯率是相当低的,这是因为犯人在再次被捕后,对其之前的犯罪行为会有意识地隐匿,由于法院在判刑时,对再犯的犯人与初犯的犯人在量刑上会有所区别,再犯者的刑期会长一些,所以有的犯罪者会采取改名换姓的方式,来逃避对之前所犯罪名的调查。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会报警,报警后被警方捕获的犯罪者也小于实际的犯罪人数,这使得我们不能从监狱的统计中得到再犯者的实际数目。很明显的是,监狱的教诲和教育并没有起到政府所预想的遏制再犯的作用,出狱人再次触犯法律之多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也许大赦后监狱人数的变化可以说明再犯的普遍。北平每逢大赦后,监狱人犯骤减,然而一个月之后,监狱又恢复了往日的拥挤状态。各大报纸曾多次对再犯现象进行报道,1930年5月19日就刊登有一则“徒刑期满出狱勾结人贩卖妻”的社会新闻。28岁的北平人唐东楼在起顺汽车行充当司机,因开车不慎碰伤行人,被法院判处徒刑三月。刑期期满后,唐东楼并未立即回家,5月17日将寄居在表姐林王氏家的妻子高氏带走,谎称出外找事,将高氏带至车站,在车站与二人贩交头接耳商量以400元身价将其妻高氏价卖。[110]
不仅如此,监狱还给犯人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河北兴隆县人张家义,专以偷窃钱物为业。1928年10月间因偷窃现洋25元,被兴隆县署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县监狱执行。张家义在监狱内同一些窃贼,每天所讲的、所谈的以及所研究的,都是偷窃的方法和心得,不仅贼心未改,反而窃术日见提高。1930年6月刑期已满,张家义以北平是旧日京城,人烟辐辏,决定去北平大显身手。乘平汉路北上的火车赴京,查票的见他赤贫,没叫他买票。火车走了两站,张家义一时技痒,趁旅客下车时,偷了一只皮包。火车到西站后,张家义凑到一个客人旁边,故技重施,趁人多一挤,将那人衣兜里的皮页掏了出来,不料那人异常警觉,反手就将张家义抓住,后转送到地方法院。[111]
犯罪者在被警察抓获后,已经被贴上了犯罪者这个标签,警察、法官、狱吏自然将这个人视为越轨者。不仅这些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包括他的朋友、邻居亲戚及家人也会如此看待。出狱人的标签并没有随着监狱服刑的结束而被揭下,越轨者这个标签始终伴随着出狱人。不难想象,对于大部分出狱者来说,在北平找到一份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能就业的出狱者,只能重操旧业。
出狱人保护是防止犯人再犯的制度之一。出狱人保护的目的是使刑满释放的犯人复归社会。1930年颁布了《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1933年又颁布了《组织大纲》。民国时期出狱人的保护事宜主要有三种方法:(1)直接救济。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保护场所,如工场、病院之类,将未谋得职业或没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出狱人送入工场内,使之就业或继续学习某种技艺。(2)简单救济。出狱人不纳入到保护场所内,但在一定的时期内受保护会的帮助或由保护会为其介绍职业,间接加以监督。(3)一时救济。对没有资本营生的出狱人贷给资金,无旅费回家的人,给予旅费或赠送船票、车票,没有衣服的人给予衣服,对出狱人给予临时性的指导与帮助。[112]
民国时期的出狱人保护主要是以救济为主,政府虽然指定了相关的文件,但在执行中各个地区并没有落在实处。北平的出狱人保护仅仅停留在口头上鼓吹对出狱人的救济上。只是在1919年春,基督教青年会联合各慈善团体在西城报子街成立了“北京新民辅成会”,办理出狱人一切保护事宜。但是这个针对出狱人的民间组织只是昙花一现。北平政府虽号召重建“北京新民辅成会”,但也只是停留在文本中。只有监狱方有一些针对幼年犯出狱后的安排事宜。监狱会将一些幼年的出狱人犯发函给救济所,要求救济所给予收容:
敝监有幼年犯田启一名,因犯强盗伤害罪判处徒刑五月,本日期满释放。惟查该出狱人年龄甚幼离家亦远,家住永平府卢隆县,且交通梗阻,存钱毫无。查其性情尚觉聪慧,使一旦衣食无资,势必演成累犯或更有重于此者殊为可惜。素仰贵处注重感化,救世热心,可否将该出狱人暂为收容,教以应办事务俾将来在社会上不失为良善是亦。[113]
二、戒护与越狱
戒护是指对犯人的警戒和守护,以防止犯人逃跑、暴动或自杀。是监狱最重视的事务之一。北平新监收容的囚犯人数常常超过监狱的监房数量,第一监狱的犯人人数多达千人以上,监狱的人满为患与监狱的人手不足是北平监狱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1917年第一监狱发生过藤竹科犯人暴动,典狱长王元增在暴动中被犯人打伤头部。[114]民国时期北平的监狱认为,除政治犯外,其余囚犯都是没有智识的人,这类人胆大敢为,戒护稍有松懈,难保不发生意外。[115]第二监狱虽未发生犯人暴动,但前有“燕子李三”成功越狱的事例,后有其他省市时有发生的监狱暴动,故戒护成为监狱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
以第二监狱为例,第二监狱的戒护由二科负责,全监看守警共有100余人,二科就占到80人之多。白天除政治犯和不守规矩的在监人犯外,其余犯人全部要进行监狱作业。在作业期间每过15分钟,由二科主任看守警检查一次。二科职员必须时常在各工场及各处不定时检查。有时一、三两科职员,也须帮同检查,但不负戒护上的责任。主任看守警和各科职员,每次在检查完工厂及各处后,必须在报到簿上签名以资考证。工场人犯在作业之时,前后两门必须上锁。每个工厂中最少派两名看守警担任监督戒护等事项。为了防止犯人利用工场内的工具,工场中之器具都备有木盒,在木盒上面绘各个工具的图形,以备按图悬挂,以便能役时检查。如果工具有缺失,必须立时检查。犯人在工场作业时,多群聚于一室,互相之间谈话被严格严禁,如因工作之事必须要谈话者,要先报告看守警,得到看守警的许可后,才能谈话,但仍须加以限制,不能谈工作以外的事。犯人罢役回居室前15分钟,监狱以信号通知,犯人听到信号后,必须立即结束未了事宜。戒护看守警听到信号后,必须立刻全副武装,荷枪实弹,分别至各门前及各要隘站岗。此时监狱大门和第三道铁门必须关闭,不论何人,一概不许进出。即使是典狱长在此时间有事进出,也是绝对禁止的,不能通融。到第二次信号后,人犯由各看守警率领送至卧室,分别收监,收监后监狱人员才可以进出。[116]
在工场做工的在监人犯在做工后返回监狱时,由值夜看守警检查身体一遍,以防隐藏违禁物。值夜职员,须仔细检查人数一次,如人数符合,再检点各监门一遍,看有无遗漏未锁之处。人犯就寝后,看守巡逻在监房、外院、大墙、更道及砖窑等处梭巡。在监人犯收监还房后,如有不得已之事,需开放监门,杂居监须有值班警员在场,独居间须有主任看守在场。
第二监狱人犯在坯场与农作场外役。就外役的人犯,必须带锁,不得出看守视线之外。闲杂人等不得在旁窥探。人犯行路时不得参差错落,不得与外人谈话。如有接近路人时,须防止其传递物件。罢役后,要详细检查犯人的身体,以免藏匿违禁物品。就外役的犯人,一次至多百人之众,否则人犯过多,防范会出现不周。监狱戒护的武器有,典狱长佩指挥刀,看守佩刺刀或手枪,外岗、瞭望楼、看守以及警备,均持大枪。[117]
从第二监狱的戒护来看,监狱的戒护是极其森严的,但就是在这样严格的戒护下,犯人的越狱还是屡有发生。河北第一监狱犯人王树林,在1928年6月22日乘全体犯人运动之际,跳墙脱逃。监狱看守主任张某在墙外看见,立刻跟踪追捕,不料,王树林逃入苇塘中,因障碍甚多,未能捕获。第一监狱只得悬赏50元追捕。[118]李华年曾因伪造文书案被北平地方法院于1934年8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又拘役十日,9月8日送第一监狱执行。10月24日清晨7时余,李华年在监外就役时,趁看守指挥他犯之际,突然乘隙猛毁械具,越短墙脱逃,经监狱看守跟踪追至朝阳门门脸将他捕获。还有1932年发动磁县农民武装起义被捕的共产党员王维刚,被北平高等法院判处死刑。1936年7月27日,王维刚在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成功越狱。[119]看守所长等9人以失职罪论处,而王维刚在被通缉4个月后始终未能捕获。
北平的越狱者中最著名的是李景华,李景华有七次被捕七次脱逃的记录。除李景华外,李玉山也是一名以越狱著称的窃贼。李玉山(又名魏知云、屈知云),山西洪洞县人,早年来平讨生活,以游**度日,没有一定的住址。1913年3月,李玉山在前门外胭脂胡同偷窃时被外右二区拿获,被判处徒刑六年。他在第一看守所羁押时,同犯人秦长庚等同谋诈监,加判无期徒刑。1914年1月在第一监狱执行期间在排字科学艺。1919年受监狱委托代理排字科工师,1923年由典狱长给予假释,仍在监狱充当工师,每月工资八元。李玉山认为工资太少,请求释放未经许可后,私逃出狱在外佣工,12月在顺治门门脸被警察拿获。法院因其私逃出狱取消假释,仍继续无期徒刑,先后在第一监狱和第二监狱执行。1925年1月段祺瑞政府大赦,释放出狱仅三天后,在夜间一时跳墙进入第一监狱院内,由女监偷窃包袱首饰等物,离开之时被巡监看守拿获,解送前京师地方检察厅,判罚徒刑十五年,先后送第一监狱及保定第三监狱执行。1927年8月,第三监狱裁撤,李玉山被押往第一监狱。同年大赦,李玉山减去徒刑,仍在监狱管束五年。在狱期间李玉山屡次向科长请求做工,未获许可。于阴历十月初六日夜内乘间脱逃,初九日晚间在朝阳门外下关小店内住宿,被东郊区署侦探拿获,再次判处徒刑五年,在广安门外第一分监执行。1928年7月13日夜间,李玉山乘下大雨之际,将床铺立起,蹬着床沿攀爬,由房顶钻出越狱逃跑。在山西以买卖首饰为生,因境遇不佳,于1929年12月来北平,先后居住在长巷上头条荣华西栈及草市小店。因盘缠用尽,16日晚上八时在宣武门内抄手胡同一家住户院内晾衣绳上偷得白布床单两块,之后又在国会街路北一家住户院内南屋箱子里偷得绸缎衣服多件,携赃逃走。将赃物在当铺分别典当,得洋8元。李玉山将当票藏在和平门城墙上砖缝里。29日由前门乘坐第一路电车进城,行至前门洞地方被侦探拿获。[120]
李玉山从1913年第一次被获到1929年再次被捕,历经两次大赦,除1928年到1929年短暂的一年多的自由时间外。其余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监狱度过的。从对李玉山越狱的简单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李玉山在越狱中并没有展现高超的越狱技术,他只是利用大雨天,通过屋顶越狱成功,这表明监狱在戒护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不仅如此,从李玉山的经历上,我们可以看到监狱的排字手艺没有使他在监狱外的境遇有所改善,在监狱内“假释”反映了与民国的法制精神背道而驰的监狱管理制度的存在。
新监的管理如此,县属监狱就更不必说。康耀勤,三河人,与胞兄因家务争吵以致动手,误用碗筷将兄长扎伤,被送往县署看押,在看押期间乘隙将手镣脱下,并用石块将脚镣锁链砸开逃出县署。[121]
除越狱外,北平监狱管理还存在着其他疏漏。号称模范监狱的第一监狱,对各看守所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加强监狱管理,但依然会发生各类事故。诱拐犯刘玉与窃盗犯张顺、强盗犯方彬年三人在第一监狱同室服刑,刘玉与张顺因口舌之争发生嫌隙,张顺曾一怒之下用手掐住刘玉的脖颈。事后刘玉向看守报告,并请求迁别号房居住,岂料狱方并没有对刘玉的报告给予重视,致使1936年1月6日凌晨七时,发生了刘玉用木板将张顺击毙的惨案。[122]
王虎臣被判刑时时年20余岁,在监狱已经服刑8年之久,在服刑期间,忽患神经病,监狱恐其发生意外,派看守注意监视。1929年6月30日,看守陈玉山正在执勤之际,王虎臣猛然将陈玉山的枪支夺过,连放十余枪,打伤犯人四名,其中俄国人犯挨司拉夫被枪弹击穿脑部,当场毙命。[123]
方彬事例显示监狱对犯人之间的冲突,并不重视,而王虎臣的案例则显示监狱看守所员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上准备不足。1931年,法院看守所巡丁被裁多达四十余名,[124]显示监狱的看守素质良莠不齐,从以下对话中,可以想见看守与犯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交易。一个强盗犯对看守说:“先生!您在监里待我太好了,我实在感恩不浅,以后我出监了到了口外去做生意(意思是再去做强盗),有了钱,然后再报您的恩。”[125]
三、监狱的耗费
犯罪除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外,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耗费,国家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来维持警察部门、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等相关部门的运行。这里主要考察的是监狱的经济耗费问题。国家每年对监狱耗费的金钱取自于国民,国家对监狱的耗费可以反映很多社会经济问题。
清末开始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费用由各省长官筹办负担,民国建立后,司法经费出自省库而非中央的做法沿用不变。北平作为清朝和北洋政府的首府所在,监狱直属于中央,监狱的耗费作为司法经费的一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北平的监狱由中央直属变为地方机构,监狱的经费来源也由中央变为由地方负责筹办。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来自中央财政的监狱经费就已不足,开支支绌。1924年以后,京师第一监狱仅足维持薪饷,原计划修建工程无力兼顾,监狱原有的设计图纸并未完工。不仅监狱的建设费用不足,到北平特别市刚成立之时,北平的监狱及看守所已经经费艰窘,困难异常。法院虽对犯人的囚粮给予筹拨,但杯水车薪。商家拒绝监狱方赊欠,两千多囚犯即将断炊。不仅如此,看守的工资长期拖欠,“常年劳动而不得糊口,有门路者已纷纷改行他就,而暂留监狱者,已无心服务。囚犯要求吃饭,看守要求发放薪水,监狱职员只得奔走号呼”[126]。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接手的监狱财政是一个烂摊子。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预算数额过少,开支更为拮据,各省司法经费的落实一般都在八折以下,[127]北平的监狱始终受经费不足的困扰。1928年以后北平监狱的开支主要来自河北高法的按月拨款,北平第一监狱的经费经司法部核定每月7847.71元,历年因河北司法经费异常支绌,未能照数发给。根据1932年河北高法会计科汇给河北第一监狱的维持费来看,高法给第一监狱的维持费为每月2679.3元左右。[128]
监狱的开支主要有:监狱职员的俸给费、犯人的囚粮衣被等,还有办公费、杂费等。其中最大的开支是监狱人员的工资。
从表5.14中可以看到监狱经费的困窘,1934年第一监狱的工资每月应支出为3084.57元,收入在60元以上的监狱职员工资不能全额发放。同时可以看到,监狱职员之间的工资差异是非常大的,典狱长的工资最高,是300元,监丁的工资最低,为10元左右。
表5.14 1934年4月河北第一监狱经费实支数
其次是犯人的囚粮。1934年监狱的囚粮支出为1819.53元,仅监狱人员的工资及囚粮两项的支出已经达到4904.1元,远远超过河北高法拨给的维持费。有时河北高法的维持费不能照预算核发,第一监狱的开支在囚粮、俸薪、办公杂费各项上极力节省。以衣被为例,第一监狱在1926年以前无论衣服卧具均为灰色,至1926年以后为每一个囚犯准备囚衣已经很难做到。监狱已有的囚衣大多褴褛,不能服用,于是典狱长梁锦汉向北平各慈善团体接洽,募集颜色参差不齐的夹棉衣400余套,又将破烂军衣数百套重新改做,才使每一个囚犯有囚衣可以穿。之后高等法院发给新棉衣300余套,梁锦汉又自行募捐及在监狱协会的援助下,增添棉被数百床,才使监狱的囚衣囚被等可以周转更换,易于监狱分配。衣被的匮乏也成为监狱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此后,监狱又想出各种办法来解决,用旧衣拆补拼凑或犯人自带衣被,向第二监狱匀借搁置不用的囚棉衣裤及棉被,以资应用,数量上要求多多益善,最后借来囚棉被100床、棉袄100件、棉裤10条。[129]即使这样节省,监狱月月仍属不敷,只得用监狱作业余利项下拨垫,赖以撑持。[130]从1928年开始,第一监狱的维持费就经常欠发,由监狱作业拨垫,以资周转,致使原应发给的作业人犯赏与金欠付甚多。1927年4月起至1928年9月止,第一监狱共欠赏与金洋462.711元,虽不断将所欠款项逐年归付,到1935年3月尚欠赏与金洋127.2元。[131]
可以说监狱的维持费用来维持自身正常的运转已经很困难,梁锦汉任第一监狱典狱长时,名噪海外的模范监狱的监房、工场已经年久失修,渗漏破烂不一而足,梁锦汉前后共用去洋3800余元修缮。1931年监狱呈请河北高院拨款14000元,拟将监房工场彻底修理,高法经费支绌不能全部拨发。监房工场等处历时愈久,破坏愈甚。吴峙沅任典狱长时雄心勃勃,意图将监狱未完成的部分建筑予以新建,对监房等处进行修理。经过预算,计划两年完成,需用洋27000余元,呈请部院核准。同样河北高法也因经费异常支绌,只能拨发一部分工程费用,吴峙沅只能择要修建。[132]
监狱耗费的支绌,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财政上的困境,监狱不仅是国家暴力机关的重要组成,也是国家现代化的一环。由于维持费的不足,监狱的人员配置明显不足。1928年前规定监狱职员为:典狱长1人,科长3人,看守长2人,候补看守长4人,教诲师1人,教师2人,医士3人,办事员4人,女监主任1人,俄文译员1人,共计22人。1929年至1935年6月规定职员为:典狱长1人,主任看守3人,看守长3人,候补看守长6人,教诲师1人,教师1人,医士2人,药剂士1人,女监主任1人,共计19人。1935年7月后又将职员名额改为:典狱长1人,主任看守3人,看守长1人,候补看守长4人,教诲师1人,教师1人,医士2人,药剂士1人,共计14人。10月间由于预算的增加又添设看守长1人,候补看守长1人,共计16人。一般的看守监丁人数也不够,在犯人因病外出医治时,监狱不得不临时雇用看守,以解决人手不足的窘况。[133]
监狱人员配置的不足,导致监狱戒护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仅是戒护,维持费的不足,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果,监狱没有足够的构造费用于监狱的硬件升级,监狱卫生条件有限,卫生始终是影响囚犯健康的主要因素。在教育教诲的施行上,监狱也备受掣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监狱的经费不足使得监狱的教化功能大打折扣。
国民政府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发布了一系列与狱政相关的训令,都是围绕着人道和感化两大理念。然而司法部对于这些规定在各个地区的具体执行情况,无法进行切实的监督。特别是在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司法经费的缺乏,监狱在具体实施上,往往力不能及,多数到达地方的规定要么打个折扣,要么徒具表面。狱政改革是晚清到民国时期国家近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监狱更是被视为现代化的象征和社会秩序的守护者[134],作为国家权力威信的象征,狱政改革之下的新式监狱较旧式监狱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的统一只是停留在地理概念上,新生的政府不仅要清除反对派军阀的力量,还要进行国家的建设,更不利的是还要面对外来侵略的威胁,这就造成国家财政无法应付接踵而来的种种问题。国家财政的减少,势必对政府行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随着狱政改革的深入,这种负面影响愈加明显。
[1]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刑罚概论》,104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2]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146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3] 孙雄:《监狱学》,8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4]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14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5] 《阎文寿因窃玻璃拘役30日打60下、郑永祥因窃车灯车垫拘役30日打60》,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0487,1935。
[6] 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4年度),492页,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6。
[7]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论文集·刑罚概论》,115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8] 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4年度),492页,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6。
[9] 《吴荣华因诬告判刑六个月、冯俊因贩卖鸦片代用品判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元》,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966,1930。
[10] 《杨振清因盗窃拘役60日、全凤山因盗窃判刑三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116,1932。
[11] 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编:《司法统计》(1930年度),1746-1751页,南京,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1933。
[12] 《歌笑哭不一》,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4-07(7)。
[13] 《五昌银号抢匪正法》,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7-26(7)。
[14] 《贩毒贩王运海昨晨执行枪决》,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5-29(8)。
[15] 《昨日天桥刑场枪决毒犯李春堂》,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1-18(8)。
[16] 《票匪五名昨执行枪决》,载《益世报》(北平版),1933-01-10(7)。
[17] 《枪决人犯的经验》,载《世界晚报》,1934-10-03(3)。
[18]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九)》,载《世界晚报》,1935-04-07(2)。
[19]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论文集·刑罚概论》,118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20]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六)》,载《世界晚报》,1935-01-04(2)。
[21]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一》,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
[22]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2编44页,京师第一监狱,1917。
[23] 河北第一监狱建设于1909年11月,1912年监狱开始招收首批犯人。最初称京师模范监狱,1912年改名为北京监狱。1928年7月后,更名为河北第一监狱,1934年5月又改称为北平河北第一监狱。为行文方便,一律以河北第一监狱称之。
[24] 周占元:《北京第一监狱报告》,50页,北京第一监狱第三科,1941。
[25] 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14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26] 薛梅卿:《中国监狱史》,23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7] 《京师第一监狱四年度统计年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0938,1916。
[28] 《高检厅关于京兆一监教诲师人犯方法及说明汇案呈报的指令及监狱的指令及监狱教诲日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168,1927。
[29]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累进处遇办法的草案及监所教诲规程》,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98,1912-1949。
[30] 《河北第一监狱教诲讲稿》,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2602,1931。
[31] 《河北第一分监集合类别教诲讲稿》,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2848,1930。
[32]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实行民族主义三项的讲演稿》,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2631,1931。
[33]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高一分院院长韩照所编民族精神之谈话通令各监狱宣讲藉资启迪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2521,1932。
[34]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2编45页,京师第一监狱,1917。
[35] 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5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36]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79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37] 《河北第一监狱教育工作报告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16,1932。
[38]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送民国二十三年一至十二月各收支暨经费四柱清单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2744,1934。
[39]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严加整顿监狱教诲师职务按规则切实施行如有浮饰捏造应予严惩、实施监犯教育办法及送监执行人犯须将身份簿执行书等一并检送接收人犯应随时填造身份簿简历表等编制成卷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54,1932。
[40] 《河北第一监狱二十三年度统计年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102,1934。
[41] 《河北高等法院部令嗣后教诲工作报告表应记明教诲师姓名以便查考的训令及为在监人应施教育切实施行按月具报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96,1935。
[42] 《河北北平第一监狱教化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7425,1948。
[43] 吴强军、王敏远:《犯罪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2000(1),113页。
[44] 周占元:《北京第一监狱报告》,84页,北京第一监狱第三科,1941。
[45] 《北平佛教会关于佛教会到各监听宣谙感化商定日期迅予赐覆的函及河北第一监狱为准定每星期三、四下午二时半至三时请教会教师来照宣讲佛感化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600,1935。
[46] 芮佳瑞:《监狱法论》,140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47]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通知各监狱一律奉持佛法并将念佛列属课程的函、犯民关于佛法课程均得革面洗心的呈查有无佛教团体到监演讲成绩若何的训令、关于充实新旧监教诲教育案的训令、及调查表、河北第一分监关于未有佛教团体宣讲、送教诲教育表册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94,1935。
[48]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令知旧监狱教诲应由监所协进委员循环协助领发新监教诲师及调查表藏书造册呈报、实施感化政策、教诲职责不可稍懈等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90,1936。
[49] 《西郊钓鱼台命案结束 王柱儿昨晨绞决》,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4-17(7)。
[50]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令知旧监狱教诲应由监所协进委员循环协助领发新监教诲师及调查表藏书造册呈报、实施感化政策、教诲职责不可稍懈等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90,1936。
[51] 怀效锋主编:《清末法制变革史料 下卷》,41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52] 《河北第一监狱卫生事项月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38,1932。
[53] 《河北第一监狱报告书》,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6035,1935。
[54] 《河北第一监狱报告书》,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6035,1935。
[55] 《饿殍载途之北平市》,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10-16(7)。
[56] 《偷一件小褂 在监狱过冬》,载《世界晚报》,1929-12-27(3)。
[57]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请领婕大尸体及查病犯冯奎禄等人患病日重且无保管金拟请由慈惠费项下拨给详以资购买食物调养等情形的呈、领结》,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49,1935。
[58]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购水芥、大盐、白糖、豆纸等的购物请求书》,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5456,1931。
[59] 常人春:《老北京的穿戴》,103页,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
[60] 《河北第一监狱卫生事项月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38,1932。
[61] 《河北第一监狱卫生事项月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38,1932。
[62] 《高检厅、尹公署关于监狱作业清册、各项表册的训令、指令及京兆一监对监狱作业产品、出售、作价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0708,1919。
[63] 《河北一监卫生事项月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078,1934。
[64] 《河北第一监关于填报监狱卫生现状调查表、造送本监历年人犯增减比较表、一九三〇年度统计表、一九二九年下半年各项统计表的呈祈及北平市社会局关于统计最近三年内犯罪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5006,1931。
[65]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五)》,载《世界晚报》,1935-04-03(2)。
[66]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149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67] 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12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68] 《第一监狱关于送本监女犯携带男孩庄秀儿、郭禄儿二名请予安置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131,1936。
[69] 《家家户户庆佳节 狱中囚徒增惆怅》,载《世界晚报》,1934-09-02(3)。
[70] 孙雄:《监狱学》,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71] 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6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72] 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16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73] 末日在监人数包括年末日在监人数及月末日在监人数,年末日在监人数指监狱对当年年末在监人数的统计,月末日在监人数是监狱对当月月末在监人数的统计。本处指1934年监狱的年末日在监人数统计。
[74] 《京师第一监狱四年度统计年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0938,1916。
[75] 《河北第一监关于填报监狱卫生现状调查表、造送本监历年人犯增减比较表、一九三○年度统计表、一九二九年下半年各项统计表的呈祈及北平市社会局关于统计最近三年内犯罪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5006,1931。
[76]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二)》,载《世界晚报》,1935-04-01(2)。
[77] 《孙德山因拐诱女判刑一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184,1932。
[78] 《姜振恒因诈欺罪判刑6个月、王瑞选因诈欺罪判刑6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914,1936。
[79] 《王庆因连续掘墓盗殓判刑2年、刘成永因共同掘墓盗殓判刑2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930,1936。
[80] 胡起鹏:《监狱卫生概要》,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81] 《河北第一监狱二十三年度统计年报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102,1934。
[82] 《河北法院整理监狱卫生》,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7-22(7)。
[83]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七)》,载《世界晚报》,1935-04-05(2)。
[84]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二十五年查病犯因病死亡、函请派员莅验的报告、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54,1936。
[85]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二十六年查病犯因病死亡、函请派员莅验的报告、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55,1937。
[86]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二十四年查病犯因病死亡、函请派员莅验的报告、呈、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53,1935。
[87] 《生为土匪 死受解剖》,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11-12(7)。
[88] 《危害民国罪犯瘐死狱中》,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1-14(8)。
[89]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女犯张牛氏因疯病投井的案卷》,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38,1935。
[90]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48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91] 《法部对狱囚工艺》,载《世界晚报》,1927-08-17(3)。
[92] 芮佳瑞:《监狱制度论》,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93] 《京师第一监狱关于提倡监狱作业征集成品开会展览及改良监狱仁政的饬》,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0971,1915。
[94] 《河北高等法院关于派王凤雄视察河北省司法事宜的训令函及河北第一监狱关于最近概况简明报告书、积压各种成品和抵债物品缮具清册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56,1935。
[95]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赏与金工作人数表比较表、印刷课程表、纯益金比较表、贷借的对照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747,1936。
[96]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三)》,载《世界晚报》,1935-04-01(2)。
[97] 《河北高法关于兴行监狱作业展览会、抄发新监成绩表的训令及河北第一监狱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581,1935。
[98] 《河北高法关于兴行监狱作业展览会、抄发新监成绩表的训令及河北第一监狱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581,1935。
[99] 刘蕃滋:《行刑感化问题的检讨》,《中华监狱杂志》,1935,1(3、4),10页。
[100]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论文集·刑罚概论》,56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101]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268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02] 《学生宣传反革命案判决》,载《世界晚报》,1930-12-13(3)。
[103] 《第一监狱里的政治犯》,载《世界晚报》,1932-12-17(3)。
[104] 《全部政治犯二次绝食》,载《世界晚报》,1934-05-03(3)
[105] 《政治犯绝食主动犯处罚金五元》,载《益世报》(北平版),1935-01-16(8)。
[106]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268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07] 《政治犯赦免后一律发还财产办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5-22(7)。
[108]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准犯人张吉祥热心公务提前释放的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4817,1935。
[109] 《公安局十月份办案统计》,载《益世报》(北平版),1935-12-16(8)。
[110] 《徒刑期满出狱勾结人贩卖妻》,载《世界晚报》,1930-05-19(2)。
[111] 《刑期初满又发利市》,载《世界晚报》,1930-07-21(4)。
[112] 孙雄:《监狱学》,183-18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13] 《司法部关于管束条例并各项关系文件印发的大赦令及京师一监准予保释徐殿甲、送期满幼年犯田启至感化学校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064,1927。
[114] 《司法部关于藤竹工场囚人暴动囚犯潘毓桂救护有功赦免刑期的指令及京师第一监狱对此事的函、判刑期限》,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1926,1917。
[115]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八)》,载《世界晚报》,1935-04-06(4)。
[116]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八)》,载《世界晚报》,1935-04-06(2)。
[117] 《冀第二监狱调查记(九)》,载《世界晚报》,1935-04-07(2)。
[118] 《第一监狱人犯脱逃》,载《世界晚报》,1928-06-24(3)。
[119] 《关于查缉死刑犯王维刚等脱逃等案、窃案、走失案等案的紧急命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0955,1936。
[120] 《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侦缉队关于盗窃犯李玉山越狱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6504,1930。
[121] 《北平市警察局东郊区警察署关于拿获越狱脱逃犯康耀勤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3672,1932。
[122] 《盗犯在狱杀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2-25(7)。
[123] 《狱吏何在 囚犯枪杀人命》,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7-02(7)。
[124] 《地方法院看守所裁汰不良巡丁》,载《世界晚报》,1931-09-07(2)。
[125]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50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126] 《平监所之危险》,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9-03(7)。
[127] 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 1928~1949》,10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28] 《河北第一监狱署收关于河北银行、中国银行汇寄月维持费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2580,1932。
[129] 《河北一监关于向河北二监借用囚粮棉衣裤及棉被派主任看守领取、呈报借来数目、已知数领到送还囚棉衣裤的公函、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4004,1937。
[130]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民国二十一年度四月至六月国家列出经常门补助费计算书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2741,1933。
[131] 《河北第一监狱关于本监典狱长遗缺即派第一科长胡毓麟暂行代理及代理就职日期的呈及梁任移交各项决分清册的咨和河北高等法院的指令、马电等》,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569,1935。
[132] 《河北第一监狱报告书》,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6035,1935。
[133] 《河北第一监狱报告书》,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6035,1935。
[134]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2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