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惩罚与感化(1 / 1)

一、惩罚

中国的刑罚学主要诞生在清末司法改革,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学者,如孙雄、李剑华、芮佳瑞等人。刑罚是对于破坏法律者的强制的制裁,[1]中国传统的刑罚偏重于肉体刑,以严酷的刑罚威吓人民,从而避免犯罪的可能性。随着西方人道和感化理念的引入,早期的学者们号召监狱改革,强调对在监人犯精神上的改造。[2]他们重新对监狱的惩罚功能作了定义,认为惩罚就是对犯人判处监禁。为此,监狱废止了施行于犯人肉体的刑罚,代之在精神层面对犯人进行改造,监狱“行刑之目的,在化除恶性,养成技能,锻炼体格,使出狱后,回复良民生活,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3],这种对狱政的改良成为国家重建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4]

民国初期并没有完全废止肉体刑,1914年颁行《易笞条例》,恢复了某些肉体刑,如1916年阎文寿就曾因盗窃玻璃被判拘役30日、笞刑60下[5],但颁行没几年,即行废止,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已经完全以自由刑来代替了。这一时期的刑罚主要有主刑和从刑,主刑有五刑,分别是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判决的依据是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从刑有褫夺公权及没收。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最轻微的刑罚,民国时期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是比较多的,1934年北平地方法院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有5942人,判处金额达84372.6元。[6]罚金的目的有二:“一是保全犯罪者的廉耻,一是重惩犯罪者的贪婪。”[7]从罚金的缴纳情况看,1934年缴纳全额罚金的人数为3345人,金额24814.2元[8],缴纳人数占应缴纳人数的56.24%,缴纳金额占总缴纳金额的29.41%,可见对于大部分判处罚金的人来说,罚金的金额是无力负担的,对于无力缴纳者,就采取“罚金易服劳役”,即用劳役来抵消罚金。罚金多与拘役或徒刑一起判处,如冯俊因贩卖鸦片代用品被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元。[9]

表5.1 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数及刑名

表5.2 北平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人罚金表

续表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刑期很短。拘役的期限为1日到4个月,从北平地方法院的判决上看,一般最高为80日,最低为7日。被处以拘役的犯人罪行比较轻,如杨振清因在天桥偷得角票8毛,被判拘役60日。[10]在民国的刑罚中,判处拘役的人数是比较多的,仅次于有期徒刑。被判处拘役的人中,犯窃盗罪的人数是最多的,1930年全国被判处拘役的男犯为8587人,女犯为1136人,共9723人,犯窃盗罪的男犯为2084人,女犯为66人,共2150人,占总人数的22.11%,人数最多。

徒刑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低者为2月未满,最高者为15年以上,但遇有加减时,刑期最低可以减至2月未满,最高时加至20年。无期徒刑指的是终身被剥夺自由。在监狱的服刑者中,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主要是犯杀人罪及强盗罪的。1930年全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有28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是抢夺、强盗及海盗,男犯121人、女犯2人,共123人;其次是特别法惩治盗匪,男69人、女1人,共70人;再次是杀人,男51名、女2名,共53人。[11]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男犯有45005人,女犯有4704人,共49709人,犯鸦片、窃盗和伤害罪的人数最多。其中,犯鸦片罪的男犯有16590人,女犯有2232人,共18822人;犯窃盗罪的男犯有10038人,女犯有508人,共10546人;犯伤害罪的男犯有2438人,女犯有347人,共2785人。

表5.3 1930年全国无期徒刑罪犯主要罪名比例

表5.4 1930年全国有期徒刑罪犯主要罪名比例

死刑被认为是最极端的惩罚形式,中国以前的死刑五花八门,有斩首、凌迟、分尸等惨无人道的极刑。1927年国民党上台后,绞刑是唯一一种官方批准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但是各地政府在执行死刑时,并没有依照中央的指示行事。各个地区执行死刑的方式是多样的,而北平主要执行的是枪决。北平历年来由北平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人数并不多,北平地方法院不是唯一宣布执行死刑的判决机关,平津卫戍司令部和北平警备部宣判并包办了更多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主要是盗墓者和绑匪。北平四郊盗墓匪犯和绑匪肆虐,一旦有案犯被军警机关拿获,这些案犯多半会由平津卫戍司令部或北平警备部而非法院依据1927年11月18日公布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进行宣判。凡结合大帮肆行抢劫者、聚众抢劫而执持枪械者、抢劫而故意杀人或伤人致死或致残者、于盗所强奸妇女者、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均会被处以死刑。

大多数的死刑犯执行枪决的场所在天桥,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运往天桥刑场时,还被迫接受另一种惩罚,即乘坐汽车,游街示众。执行机关的本意是通过对死刑犯的游行来达到震慑地面的作用,然而天桥刑场频繁的枪响声,却暗示了以死刑来震慑犯罪意图的失败。面对死刑到来,死刑犯表现了不同的百态,佟守真在枪决前向引诱他行抢的孟连富、雷润长打骂痛哭,孟连富大笑不止,而雷润长则大唱山东半班戏。[12]宗伯文在行刑的路上,一路大吃大喝,临刑前向行刑者大喊“快快地”。[13]贩毒犯王运海行刑时一言不发。[14]李春堂在刑场大声嚷嚷,自称“我是卖白面的,诸位可不要跟我学”,并对照相人说“请好好与我照一照,登在报纸上,叫我家里好好知道”[15]。死刑犯的各类表现,主要是对死亡的敬畏。枪决人犯时,行刑者被要求枪法准确,务必在一枪之下使犯人完全失去知觉,因此行刑者开枪的子弹的目标有两个,头部和心脏部位。选择这两个部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脑部是感受知觉的中心点,心脏是全身血液的总枢纽,最好的行刑者在枪决人犯时,脑部和心脏的部位可以同时一枪命中。[16]有时会出现行刑者未将犯人击毙的情况,1933年1月10日,平津卫戍司令部在先农坛枪决了五名票匪,其中有一名匪徒被击中眼部未死,只双目被打坏。死刑结束后外五区水夫为死者收敛尸身,正准备钉棺之时,这名匪徒突然从棺中跳出,意图逃跑,但因眼部疼痛又无法视路,未行数步就跌倒在地,正在当场的外五区巡官李海泉立即电话报告卫戍司令部,由卫戍司令部派一名军官乘汽车赶到刑场,连发两枪将匪徒击毙。[17]天桥刑场是执行死刑的主要场所,除天桥刑场外,有时也会在其他刑场处决人犯,如永定门西城根刑场、先农坛南夹道等。

监狱有时也是执行死刑的场所,主要是绞刑。绞人机安设在第二监狱,平时放置在监狱的一个空院中,机器平日锁好,钥匙并未在监狱存放,握在高分法院刽子手的手中。绞人机的构造很简单:“机器为一个大铁板,铁板下为一大深坑,深过一人,机器之三面皆系铁板与铁条造成,空一面。机之中央,有一铁梁,铁梁之上在右两端拴轱辘轴各一,此轴上绕有粗大之麻绳,死犯扶上铁板后,即将粗绳拴在死犯项上。绳拴好后,将机钮一按,铁板即抽好,死犯即坠落坑中,但足不及地,如悬梁自缢然。经过三五分钟后,即咽气不能复活矣。”[18]这台机器能同时对两名犯人执行死刑,被监狱的绞人机执行死刑的犯人到1935年已有数十人之多。

1936年北平市政府在禁烟无果的情况下,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政策,不仅贩毒者,吸毒者同样被判处死刑。并为警示吸毒者,将因贩毒而判处死刑的毒犯照片,悬挂在戒毒所内。北平市政府的目的是希望以严刑来遏制吸毒者,达到肃清毒氛的结果。在铺天盖地的禁毒宣传中,一再强调一旦吸毒,将严惩不贷。然而与政府在禁烟宣传上表达的果决态度相比,实际的执行力度显然不够坚决,从一次复吸者被判处死刑到多次复吸者被判处死刑,市政府的立场总是在摇摆,最后因吸毒被送上刑场的,只有少数的几个人。这种立场上的不坚定,反使吸毒者抱有侥幸的心理,而且只有下层群体中的吸毒者被送上刑场,中上层吸毒者显然不受政府严令的约束。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在禁烟政策上的失败,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肉体刑的取消并不等同于现实中对犯人肉体惩罚的结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施于犯人身体的惩罚依然存在。这些法外之刑的种类繁多,不胜枚举,有打手板、捶腿、打脚指头、跪锁、压杠子、绞腿、皮板打额或打手指头、猪鬃刷脚心、灌煤油、辣椒面、钻指甲盖、坐板凳、举竹杠、炉灰塞嘴,等等。严景耀调查的32名囚犯所受这些酷刑达105次[19]。不仅是在审理案件时,犯人会受到非刑的对待,法院在审判时也存在这类情况。如北平著名的飞贼李景华。由于李景华“七进七出”的逃跑纪录,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加施了一个名为“木狗”的刑具,日夜不能相离。这个装于双腿之间,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的刑具,严重摧残着李景华的身心健康。“木狗”是一个残忍的刑具,正常人在装上“木狗”三年后,双腿就会残疾。为了拆除这个不人道的刑具,昔日的“燕子李三”多次向法院上诉请求拆除,然而每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直到李景华因病身死,“木狗”始终未曾拆除。法院之所以对李景华施以这种刑具,主要是为了阻止他再次越狱或者惩罚他多次越狱。但李景华只是一个窃贼,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低于在四郊肆虐的持枪劫匪,对这么一个尚不能称作危险分子的小偷来讲,施行这样的惩罚显然与当时的法律精神相悖。

在监犯人如有不遵守监狱的规定,监狱会在典狱长的许可下,对犯人施以惩罚。惩罚办法有:禁止自购小菜,自备被褥、被具。第二监狱会把犯规比较严重的犯人,放置在监狱设有的黑屋。犯人待在黑屋中的最长期限为三日,最短则是几个小时。这种惩罚方式,虽没有肉体上的伤害,却被犯人视为最可怕的处罚。黑屋四面以砖砌成,不透阳光,仅有一小孔以通空气。屋内冬无煤火、被褥,夏无枕簟。犯人在此屋中,羁押一日,体重必减一磅或数磅,这也是监狱中最重的惩罚。[20]

二、教诲与教育

“感化”是近代监狱的主要职能,主要是通过教诲和教育制度来实现的。监狱教诲和教育制度是民国时期改造在监人犯的一种制度,旨对在监人犯施以道德教育使其改过迁善。

1.教诲

教诲理念源于西方基督教对异教徒的皈依,这种通过道德裁制,宗教感化使异教者改宗的方法,成为监狱行刑感化的滥觞,被移植到现代监狱系统,民国时期的教诲强调对在监人犯精神上的改造,这与中国的传统“弼教明刑”相一致。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德育,宋代理学家朱熹就认为:“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21]由此观之,朱氏对于人性后天改造之重视。

民国时期,普遍认为犯人是道德上的患者,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者德育的缺乏。为避免犯罪者在出狱后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必须在精神层面上对在监人犯施加影响。欲补其德育的欠缺,须对在监人犯在道德和人格上进行陶冶教诲,[22]于是教诲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新监的表率,河北第一监狱[23]在建立之初率先进行了尝试,时任典狱长的王元增任命有中学学历的监狱看守暂充监狱教诲师。[24]此后在监狱施行教诲被司法部以法令的形式予以确认。1913年2月1日,司法部二八四号令公布《监狱规则》,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监者一律施教诲”[25]。《监狱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教诲制度作为以改造监犯人格精神的系统开始形成。

早期的监狱教诲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内容,只是在1915年召开的监狱会议中提及“教诲应以因果报应感化有效方法为主,他教辅之”[26]。因教诲师多为儒学出身或为具有相当的宗教信仰,故监狱教诲多为儒家思想或宗教内容,内容由教诲师自定。以河北第一监狱为例,教诲师张以坊在教诲时采用从《进德录》《吕子节录补遗》《格言联璧》等书摘录下的格言,向在监人犯讲述。[27]而同时期的京兆第一监狱教诲师兆奎因信仰佛教,故以讲述佛教知识为主。[28]1927年颁布的《监所教诲规程》第一次明确了教诲的内容:“一、各教经典书籍及戒律信条;二、善恶因果之记事或图书;三、古今人之嘉言懿行;四、古今人改过迁善之模范;五、道德常识;六、其他易于感化气质回复良知之言论实事。”[29]

根据《监狱规则》,教诲分为以下几种形式:集合教诲、类别教诲和个人教诲。集合教诲对于一般在监人犯于星期日、国庆日、纪念日等在教诲室行之;类别教诲须区分在监人犯的罪行、教育程度、性情等在工场或监房分类教诲之;个人教诲在出监、入监、转监、疾病、亲丧、惩罚、接见、书信时教诲之。教诲师按照教诲方式的不同分别对在监人犯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诲。有针对具体罪名的教诲,如为诈欺取财人犯的类别教诲:

古人云:天不绝人生路,天生人,自然有一条正大光明的路,让人去走,让人去谋生,不是劳心,就是劳力。有大本事者赚大钱,有小本事者赚小钱,用不着一点骗害人的心。彼等痴心的人,欲以欺诈害人的手段,谓可以发大财,天地间那里有这等便宜取巧之事。[30]

有宣传中国传统道德的教诲:

孝弟忠信,礼仪廉耻,为我国数千年来旧有之道德。自欧风东渐,维新学子竟倡打到旧道德主义。我国旧道德是否为奴隶道德,是否可以打倒,据我看来,在此残酷不仁之社会里,不但不可以打倒,且应当扩大变通而笃之……[31]

从教诲的内容上看,监狱方在教诲内容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到犯人的实际受教育水平,因犯人多数未接受过教育,教诲的论述是浅显易懂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教诲的内容与《监所教诲规程》一致,但在内容上明显偏重于宣传因果报应以及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及教诲制度的不断完善,教诲逐渐增加了新的内容。

从表5.5观之,教诲内容突破了《监所教诲规程》的规定,除劝诫在监人向善外,增加了对监狱制度地讲解,如“赏与金之分给家族”,“教诲堂之设备”以及宣传三民主义、和平民主及民族精神等官方意识形态的内容。如“和平为中国民族精神”,“中国民族,要自求解放,凡有妨害我民族自由的,当联合民众以驱除之;国内五族,一律平等,要自由结合一个中华民国;世界上被压迫的民族,与之联合,共谋解放,平等待我民族之,与之联合,以厚势力,以上三事,能实行,则民族主义就实现了”[32]。

表5.5 1932年7月河北第一分监教诲题目

续表

监狱教诲的内容和范围是受司法部严格控制的,河北高法不仅多次训令河北第一监狱将教诲用书交司法部审核,并且还指定教诲所用教材。1932年河北高等法院训令第2870号,认为高一分院院长韩照所编《民族精神之谈话》“各节对于中国固有道德尚能阐发尽致,应准采为监狱教诲用书”[33]。国民政府上台后,采用推行党化教育等手段,在社会上加强对官方意识形态的宣传,即使是关押罪犯的监狱也没能避免,成为其宣传的阵地。1934年的教诲用书采用了《共产崩溃的必然性》《三民主义之解释》等书,反共宣传也成为教诲的内容之一。

表5.6 1928—1932年河北第一监狱教诲成绩比较表

续表

除教诲师的讲述外,为丰富教诲的形式,京师第一监狱编有《朝明》《静夜思》等歌。《朝明》:“晓日红兮东升,光烂漫兮气清明;涤吾面兮洗吾心,日新又新汤之铭;愿痛改前非愿勤习生业;愿罪满衍消永为一等国民。”[34]

2.教育

1913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规则》第49条规定:未满十八岁者一律施教育,但满十八岁者自请教育,或监狱官认为必要时亦得教育之。[35]作为中国狱政改良的实践者,王元增对教诲和教育的目的作了阐述:“教化德性(即专重修养精神者),谓之教诲。启发理性(即专重训练智能者),谓之教育。智育德育为教养之要素,一日不能相离。教诲与教育,其名虽异,而其实则有密切之关系,宜相辅而行。”[36]可以看出,教育实际上专注于训练囚犯的智力,王元增在北平监狱施行教诲的同时,以看守为教师,对18岁以下的囚犯,依照小学教材的内容,每日进行4小时的学习。狱中各工厂内,除派一二职员看守监视外,其余会计,写账、稽核等职务,一律由犯人中品行优良,智识较高者充任。对于未受过教育的囚犯,施行粗浅教育,计分为两种。一种为青年教育,年龄在25岁以下的犯人,每日在教育室,授以4小时或2小时小课程。一种为普通教育,每日在工场作业之暇,授以粗浅文学及珠算等科目2小时或1小时。

从图5.1上看,监狱教育涉及的科目主要是,识字、算术、修身、常识等基础教育科目,使在监人犯掌握一定文化知识。但监狱重视对在监人犯的感化,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偏向教诲,致使教育科目逐渐同教诲趋同。如第一监狱教育的科目有:慎言、泽交、退让、大度、戒欺诳、守信、戒轻躁、公平、慎微、立身、坚忍、有恒、爱物、反省、修容、忍耐、好问、专心、仁厚、孝亲、立志、敦品、守规、自反、正心、安贫、谨言、慎行、良心、耐劳、自新、补过、忍让、改过、正直、诚实、尚俭、惜时、和平。[37]从科目上看,宣传的仍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

图5.1 京师第二监狱教育功课表(照片)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84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监狱对教师的选择远不如教诲师重要,二者的地位可以从教师和教诲师的薪水上看出。教诲师的薪水是80元,教师的薪水只有35元。[38]负责教诲和教育的教务所的所长一般由教诲师担任。国家权力对教诲师的任职资格多次强调,对教师的任职资格却不甚重视。教师的地位以及国家权力的态度导致北平的各个新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监狱方并没有严格依照《监狱规则》的规定对在监人犯施以教育,奉行者寥寥无几。司法行政部在1932年制定了《实施监犯教育办法五条》,内容有:(1)教育科目应遵照监狱规则第四十九条办理,但旧监狱得不设补习科;(2)教育时间凡人犯未满二十五岁者每日四小时,满二十五岁以上者每日至少两小时;(3)教育课本应由各监狱采用教育部审定之小学教科书;(4)教授各种学科新监狱由教师及教诲师(未设置教师之监狱照章由教诲师兼任)任之,旧监狱由管狱员任之,并可由其他职员补充担任之。如有不能担任之科目,旧监狱可商由县长请就近学校教员兼任,若监犯中有曾受中等以上教育而行状善良者,并得令其担任授课事宜;(5)所有教授之学科每六个月由高等法院派视察员试验以定成绩之优劣并报部核办。[39]

表5.7 郭三狱中的行状录

第一监狱教育采用的课本是由大学院审定的小学校用课本,一切课程均按照小学程度教授,此外还有教师自编的教材《教育图说修身涅本》[40]以资辅助。由于国家权力过于重视对在监人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至于对监犯进行智识学习的教育沦为教诲的附庸。

司法行政部六六九号训令要求监狱对在监人犯应加强教育及教授学科,强调“对监犯进行教育本教师教诲师专责,但近年人犯激增仅由教师、教诲师教授难期周到,嗣后应由各新监职员襄助,所有襄助人员姓名及分担学科钟点课程表内注明呈报”[41]。

3.教诲与教育的作用

监狱教诲与教育是民国时期监狱犯罪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犯罪是违犯社会规律的行为,我们在监狱从事教化工作一方面须使受刑人再学习环境适应的方式,一方面更要使其在实现人生最理想的活动中有所认识,那么监狱教化的目的不该仅是陶养成一个监狱中的善良受刑人,而且更要是未来社会中的一个健全组织分子”[42]。通过官方与社会两个系统,把在监人犯由危害社会秩序的因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对监狱教诲教育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监狱教诲师为代表兼及监狱官吏的官方改造系统为主与以社会、个人为代表的社会改造系统为辅的一个二元结构模式。

从教诲制度的实行方面考虑,监狱方对教诲并不重视,即使是奉为模范的河北第一监狱,在1928年7月至11月一度无教诲师。政府虽强**诲是监狱全体同人共同的工作,但是监狱官吏对教诲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从教诲师的方面来看,教诲师本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充当,但实际上中国并无对教诲人员的培养机构,教诲的内容要么生涩难懂,要么枯燥难耐。多数教诲师对这一工作敷衍塞责,从教诲师填报的《教育月报表》可以看出教诲师的态度,除教诲人数有所增减外,教诲的内容、方式没有丝毫变化。据《监所教诲规程》规定,教诲师每日的教诲时间为4小时,大多数监狱很难保证每周24小时的时间,即便是作为中国新监范本的河北第一监狱也无法做到。

就抑制犯罪而言,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结构性张力和缺乏道德调控所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犯罪的发生,是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于具体的行为个体的结果”。[43]犯罪是“失范”的结果。不改变诱发犯罪的社会原因,仅以教诲的力量来提高道德,重塑在监人犯的人格思想,从而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犯罪,是不现实的。但其对近代教育刑的尝试与实践,成为中国近代监狱刑罚制度发展中不可磨灭的重要一环。

三、宗教与感化

对在监人的改造并未完全依赖于教诲师,除官方改造系统外,以社会和个人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亦是教诲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社会改造制度与佛教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1914年3月,一个名为觉先的僧人禀请北京监狱向犯人布教,“良以佛教对于罪犯最易疏瀹,善性激发天良启犯人忏悔之观念,使过去将来种种之恶劣性根,潜消默化于无形以补法律之不逮。窃思北京监狱为全国之模范,僧人愿于是处,树之先声,一以毕佛祖之宏愿,一以指罪人之迷途”[44]。9月,觉先的请求获司法部批准,每星期日来北京监狱说教三个小时。此后北京监狱在教诲时加入了佛教的内容。1935年3月,中国佛教会授意北平佛教会“以感化狱囚起见”,呈请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级法院准予佛教团体至各监狱宣传佛教,其中由佛学会当推法师革非担任第一监狱宣讲师,定于每星期三、四下午二时半至三时宣讲佛感化。[45]不仅北平,全国各监狱皆有佛教团体积极参与。除佛教外宗教讲演,还由救世军、圣洁教会、家庭布道会、北平神召会、中华基督教会等宗教团体分别担任。

民国政府重视宗教在改造人犯中的作用,“监狱中人,既已犯罪,缺乏道德,已无待言,今使其改过向善,非提倡特别信念不足以使其悛改”[46]。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的手段,它具有“超自然的制裁”,常被利用来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各种宗教中,以佛教最得国家话语的推崇,尤其在浙江定海县监狱假释的强盗犯在出狱后即在普陀寺剃度出家的事例出现后,佛教成为国家话语在重新犯罪预防中一种“期望的力量”,它通过强烈的强调伦理道德,谴责道德败坏者,从而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可与扶植,使得佛教迅速成为社会改造系统的主流。1935年,河北高等法院通知各监狱一律奉持佛法并将念佛列属课程,犯人在工余之暇诵读佛号不加禁止,并且发布训令,要求各监狱邀请佛教团体来监演讲,并反馈演讲成绩。[47]在《充实新监教诲教育案》中要求由监狱函请中国佛教会高僧或居士担任新监集合教诲,对佛教会所派之人给予酌量津贴,以月支20元为限。[48]

佛教的改造力量在1936年再次得到验证。1932年北平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钓鱼台命案,张德富及妻张赵氏被长工王柱儿、张德富的儿媳凶杀身死。经多次审理,最高法院最后裁定,主犯王柱儿被判处死刑,送第二监狱执行绞决。短暂的狱中生涯后,1936年4月16日清晨,王柱儿身穿灰色僧袍,光头,黄色僧鞋,项戴木质念珠,手持佛经三册,俨然一副修行者的打扮步入刑场。在他与记者的简短谈话中,王柱儿以一个接受宿命的忏悔者的形象出现,他把受刑当作“吾佛命吾归极乐境也”,并奉劝世人切莫存贪念。王柱儿的信仰显然得到官方的尊重。刑场北墙挂有布制如来佛像一幅,白布对联一对,上书“此为舍身往那里去,求阿弥陀佛来救我”。行刑时,王柱儿面向南方,朗诵佛经长达30分钟,在向佛像行三叩首礼后,由法警执行绞决。[49]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在死刑前成为佛教的信徒,以宗教为首的社会系统成为改造罪犯的有力助力。

不仅社会团体,民国时期政府还鼓励个人参与对在监人犯的改造,“由当地之县长及法院之院长或首席检察官遴聘热心公益之慈善家或真诚修持之比丘经监所协委会委员之同意聘任为监所教诲师”[50]。许多社会名流、法律界人士、宗教人士以个人名义来监狱演说,社会改造系统成为监狱教诲的重要组成部分。

潜藏在教诲内容变化的表象背后的是国家权力的加强。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确立新的秩序格局,国家政权开始向地方基层社会扩展和渗透。国民政府建立后,北平市政府构建了遍布全市的警网,形成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这种权力的扩展,也将监狱等刑罚机构纳入其中,通过对犯人思想的改造来实现。通常状况下,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对外来的观念接受程度依靠单纯的劝说是不够的,而犯人因监禁的缘故,其肉体和精神状况不佳,此等情况下,国家权力运用教诲手段,将其认可的道德和宗教理念以及意识形态介绍给在监人犯时,这种观念上传播所受的制约是较轻的,教诲师通过不断地重复,强迫犯人接受这些观点。正是这种渐进的对犯人思想的改造,使得国家权力在监狱得以推广官方意识形态,达到对基层社会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