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破坏家庭罪(1 / 1)

一、略诱与人口买卖

略诱是指胁迫或拐骗妇女儿童,“刑法上略诱罪以对于被诱人施用强暴胁迫或诈术为其构成要件”[200]。有意思的是被略诱者在略诱案中展现了不同的诉求。如秦周氏被邻人王某诱拐,在北平生活过度,但不愿回秦家。[201]秦周氏的案例表明,女性在略诱中,并非完全被动和无知,部分略诱案显示略诱的发生与女性的解放相关。

民国时期西方的一些思想已深入人心,社会改良者号召妇女解放,宣传婚姻自由,对于生活在下层的妇女来讲,婚姻仍然秉承着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不能主导自己婚姻的年轻女性来讲,婚姻自由没能改变她被主宰的婚姻状况。憧憬婚姻自由的年轻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满,为了追求所谓的“爱情”,不谙世事的她们很容易被一些有心者的甜言蜜语打动,从而与之私奔、姘度。然而与期望截然相反的现实显示大多数因追求“爱情”而被略诱的年轻女性要么被“爱人”价卖与他人为妾,要么被卖到娼寮为妓。

经济上的诉求,也是女性容易被诱拐的主要原因。阎荣氏经佣工店介绍,给人佣工时与换洋火的常李氏时常见面谈话。常李氏屡次说,给人佣工得不了多少钱,不如跟她去,可代为找一富户,当老妈每月可得十几元钱,阎荣氏颇为动心。因作佣工辛苦,阎荣氏常换工作。最后阎荣氏被常李氏的巧言打动,辞工搬到常李氏家中,不料当天晚上常李氏即让阎荣氏同她儿子常春荣睡觉,并令阎荣氏称她为婆婆,其子为男人,以避人耳目。阎荣氏虽不愿,但被逼无奈只得依从。在常李氏家住了八九天后,常李氏白天就将她送到棉花八条九号高史氏家的暗门子里卖**,让她赚钱养活常李氏,夜晚回去将所挣的卖**钱全部上交,连阎荣氏佣工所挣得的七元也被常李氏搜去。常李氏与其子常春荣商议将阎荣氏带到张家口价卖,为使阎荣氏甘心前往张家口,不致生事端,常春荣说愿给阎荣氏家40大洋,阎荣氏知道要将她价卖,内心害怕,不敢再回常李氏家,就在高史氏家住宿,常李氏也未寻来。直到阎振常同石彭氏到高家找阎荣氏,阎荣氏遂同其叔公将高史氏扭住,带往警察局并将常李氏控告。[202]阎荣氏因困苦的生活,轻易被常李氏展示的前景打动,在这个案例中,阎荣氏不耐吃苦,也是她容易诱拐的原因。

当然,大部分女性被略诱,是因为犯罪者为了金钱的目的,将妇女拐骗卖钱。如张李氏因赴邻村观庙会,未能送饭给丈夫张瑞,晚上张瑞返家时,将李氏一顿饱打,李氏向其干姐王李氏哭诉,王李氏认为有机可乘,利令智昏之下,勾通同院董牛氏,伪称送李氏返回安次娘家,将她卖到安次县某姓人家为妾。[203]

人口买卖的主要对象是妇女和儿童,被买卖的妇女之后的流向是有迹可循的。因为大多数妇女被买卖的结果不外是被卖到娼寮。当然,人口买卖的对象并不限于女性,只是男性被拐卖的人数很少,因为男性很难找到市场。

大部分的北平妇女被卖到外地。被卖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天津、张家口以及奉天,这可能是这三个地方的娼业发达的缘由。例如,范云亭以贩卖人口为业,其所卖之人口,由各处拐买而来,专往东省售卖,营业很是发达。[204]赵顺宝在石头胡同山徳玉下处混事,熟客连文阁出洋120元将其赎身,并买卖桌椅家具等物在赵锥子胡同七十三号过度。后连文阁欲带赵顺宝至奉天过度,赵顺宝恐被价卖,不愿前往,并喊警控告连文阁略诱价卖未遂。连文阁闻讯逃走,不知所踪。赵顺宝情愿与连文阁脱离关系,将身价银尽数筹措并将连文阁所置家具衣物全数奉还。[205]赵顺宝的妓女身份使她与一般妇女相比,更具阅历,她不愿去奉天可能是因为对人口买卖的内情有所知悉,一般的妇女很难将这三个地点与人口买卖放在一起考虑。

女性社会阅历有限,在被拐卖时往往被犯罪者哄骗。田康氏与邓振元通奸有年,田康氏在卧佛寺街刘宅佣工,让街坊王李氏到刘宅替工,田康氏回家与邓振元商议诱骗王李氏到张家口混事,以王李氏丈夫从张家口捎口信,要她去张家口为名义哄骗王李氏赴张家口,并与王李氏商量为掩人耳目,与邓振元父女相称。三人投宿在西直门富顺店内,时值警察查店,见三人形迹可疑带区询问,王李氏仍不明就里,自称为邓振元养女。[206]

买卖妇女的这些人,有专门从事人口买卖者,有土匪将女性架绑者,还有邻居以及家人。张齐氏,18岁,通县(今北京通州区)人,其夫张奎山以拉车为生。邻居郭张氏常往张齐氏家挑唆,欲为张齐氏找主嫁人。郭张氏、王张氏、任项氏、张海等四人密谋,欲将张齐氏说给郭张氏的姘夫翟玉峰为妻,四人向翟玉峰关说,翟玉峰愿以洋60元酬谢,欲将张齐氏带至张家口过度,实际上是将张齐氏价卖。1929年11月2日王张氏将张齐氏由家中诱出,雇得洋车两辆,由任项氏带着张齐氏到右安门外一茶馆内等候翟玉峰,将张齐氏交给翟玉峰,不意翟玉峰尚未到来,张齐氏在茶馆哭泣被警察窥见异常查获。[207]

除家人外上述三类人从事人口买卖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家人则呈现出了更为复杂的动因。家人有的是为了经济利益。如胡英杰曾在军队充当团副,退伍后不务正业,专在外狂嫖滥赌。妻子胡钱氏劝说不听,自缢身死。胡英杰不知追悔,仍不改其行,将积蓄花光,借贷无门之后,将10岁的女儿菊子卖给人贩,得洋170元。[208]更恶劣的是下面的情形。遇兆麟凭媒娶得朱宝卿之女为妻,朱氏过门时,遇兆麟尚有余资,后因遇兆麟存资已空,遇朱氏不堪受苦,常回娘家向父亲诉苦,谎称丈夫逼她为娼。父女定计,令遇朱氏逃回隐匿在友人家,由朱宝卿控告遇某卖妻。官厅判令双方找人,再行讯办。不意遇某接到友人自天津来信,称遇朱氏在津为娼,遇某赴天津将朱氏接回。原是岳父朱宝卿伪称在天津给朱氏另找一婆家,将她诱至天津卖与娼家,得身价银洋200余元。[209]

除经济原因之外,杨胡氏将妯娌嫂子杨邢氏母子设计带到奉天价卖,杨胡氏在供词中宣称价卖嫂子的原因是杨邢氏痴笨不堪,她不能忍耐。[210]张李氏因病吸食鸦片有瘾,与其夫张寿山主动将张李氏的胞妹纪贞兰由山西阜平接至北平卖钱使用。而纪贞兰明知价卖,自愿前来,显示被卖女性知道并同意这种买卖。[211]

丈夫将妻子价卖的案例是比较多的,赵和在良乡县城西南元五屯居住,以庄稼活为生,娶妻赵张氏已五年之久。赵张氏素性痴傻,赵和以自己穷苦无力养赡为由,欲将赵张氏价卖得钱花用。将赵张氏由娘家接出谎称带她赴城内找事。赵和与人商同,将赵张氏以洋90元价卖。[212]

人口买卖的结果是大量的女性被迫成为娼妓,有的女性虽没有被卖到妓院,但也没能逃脱成为娼妓的命运。张小凤的母亲以40元将12岁的女儿卖给刘王氏,刘王氏以女儿之名待之,将其改名为张小凤,令其在家作暗娼以供刘王氏吸食鸦片。除张小凤外,刘王氏还以14元的价钱买得六岁的刘小妞。因张小凤的遭遇,不得不怀疑刘王氏买卖的动机。[213]

很多案例显示,代为找工作是最好的拐骗手法。李马氏与李忠奎伪称夫妻,李马氏先以雇用女仆为名,让杨马氏在家佣工,托杨马氏介绍街邻赵春元之妻赵唐氏欲将赵唐氏带到长春价卖。李马氏又以同样的名义诱骗以便价卖。[214]魏杨氏代杜宋氏找活,将她介绍到王连启家做活,每月工资3元。杜宋氏上工后即与王连启一屋同宿。杜宋氏的母亲找她回家,岂料王连启拦阻不允,称已使彩礼38元娶其为妻,而杜宋氏对此并不知情,也未曾分用。[215]

很多妇女被多次买卖,在买卖之前大都被贩卖者强奸。丁凤被其叔父卖给韩姓得身价110元,韩姓将其奸污后又将其卖给贺姓200元,贺姓欲将其以300元的身价钱卖给马福忠名下为娼。[216]从丁凤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人口买卖的利润是非常大的。女性被当成商品屡次买卖,每买卖一次,其卖者都会从中获利。毫不夸张地说,女性被视为“不会贬值的商品”。

女性被拐卖到外地为娼后,有些受害者会往家写信,讲述被拐卖的经过,如果幸运的话,家人会带着财物,将被拐者赎回家中。但是这些幸运者属于少数,有的受害者不得不悲惨地面对无人赎回的状况。王德昌,34岁,以拉车为生,妻子沈氏年20许,已经过门7年,1933年7月王德昌与妻子沈氏发生口角,沈氏当即负气而走,王德昌遍寻无着,虽然报区请为查找,然而还是毫无下落,1934年夏,王忽然接到妻子由河间寄来的信函一件,内述去年走时被邻居杨布洲与其胞姐伙同拐到河间府价卖。王德昌虽然控告杨布洲拐卖,但是没有把沈氏接回,法院审判时,王德昌说自己天天拉车,没有工夫接人,另外,也没有钱。[217]

女性在被拐卖后,开始了迎来送往的娼妓生活,对于这些女性来说,生活变得痛苦和艰辛,不论女性是因被爱情冲昏头脑被男性轻易地略诱拐卖,还是被熟人拐卖,这些女性不得不面对与之前截然不同的生活,除贫困外,被拐骗是女性成为娼妓的主要原因。上述案件的发生,也反映了北平社会的混乱与衰败,表明北平市政府宣传治安无虞的苍白。

二、强迫为娼

娼妓在北平是合法的职业,北平的妓院分为四等。头等的小班,又叫大地方;二等的茶室,又叫小地方;三等的下处,最下等的土娼也叫小地方。其中一等小班和二等茶室主要集中在前门外的八条胡同,被称为八埠,也就是常说的八大胡同[218],之后又有了十条的说法,十条指的是前门外十条妓院集中的胡同“王蔡朱百柳,石广火燕纱”[219]。八埠十条作为主要的娼寮聚集地,每日有大量的游人来此冶游。三等的下处主要在珠市口大街、城南、朝阳门东森里,四等的土娼主要分布在四圣庙、花枝胡同、莲花河、小观胡同,以及崇文门外的黄花苑、宣外培乐园、西直门外黄花坑。麦倩曾对北平的妓院做了统计,1929年北平上捐的妓院共有332家。1928年后,北平的妓院开始衰落,据1935年统计,一等小班由78家减为16家,二等茶室由100家减为24家,二者均减少了3/4,三等下处由172家减为119家,减少了3/10,唯有四等由23家增至48家,增加了一倍多。[220]妓院数量的变化反映了北平经济在迁都后的衰落,而四等妓院的增加与大量外地人口进入北平有关。除公开营业的妓院外,北平还存在着大量非法营业的暗娼,这些暗娼居住的地点无法统计,最显著的在东城船板胡同,镇江胡同,苏州胡同,羊肉胡同与八宝胡同一带,以及齐化门外和三元庵一带。[221]

北平妓女的数目是很难计算的,上捐的妓院妓女的人数是有限制的,1929年大致为2752人,[222]但是私娼的数目就无法计算了,1917年估计私娼的数量达到7000人以上,[223]北平的娼业繁荣可见一斑。如果从妓女本身的意愿上看,北平的妓女主要分为两种,自愿为娼和强迫为娼。成为娼妓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大体而言,自愿为娼的女性主要由于:家贫无以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技能,家中男性成员死亡或外出不归因而无人依靠,等等。对于北平大部分的居民来说,在北平的生活并不是很美妙的,男性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力气找到一份工作,而女性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即便是找到一份工作,工资是非常低微的,大概在二元到四元,工作时间既长又艰辛,长时间的劳作获得的工资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存,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依靠男性,必须用自己的臂膀负担家庭的女性来说,成为娼妓并不是很困难的选择。至于大量被迫成为娼妓的妇女,她们或是由家人逼迫不得不成为娼妓或是被诱拐为娼妓,甚至妓院的老板领班与人口贩子有着密切的关系。

1.家人逼迫为娼

正如我们所说,对于一般的贫民家庭来说,生活是非常困苦的,在饥寒交迫的情况下,女性往往会成为家庭的牺牲品,被家人强迫典押给妓院为妓。例如,黄克良将女儿黄玉如包典于杨李氏为娼得洋350元,杨李氏将她带到秦皇岛为娼。后黄克良反而控告杨李氏将其女黄玉如拐往秦皇岛。黄玉如称领家杨李氏素日待其甚厚,在法院打官司时,常派老妈看望。黄玉如不愿跟父亲黄克良回家,恐再次将其包典为娼,而杨李氏曾许诺两三年后给黄玉如找个好人家,情愿仍随杨李氏混事。而黄玉良虽无强迫女儿为娼之名,却有强迫为娼之实,法院以他意图营利将亲女包典于开下处人卖奸为娼,较之意图营利引诱良家妇女与人**为甚,将黄克良送交法院讯办。而黄玉如则为其安置择配以免失所。[224]黄玉如不愿回到家庭,表明她清楚地知道,回到家庭她会遭遇再次被卖的境遇,对于黄玉如来讲,娼妓生涯虽然痛苦,但是还可以看到希望。

来平讨生活的人们,在举目无亲的北平,一旦生活遭遇困境,女性同样难逃为妓的命运。白玉山,顺义人,以作木匠手艺为生。儿子白松庭,年19岁,父子二人以串胡同,收拾桌椅板凳挣钱度日,除年节回原籍看望妻子外,平时不常返家。白松庭在家乡已娶17岁窦姓女为妻。白玉山父子营业不佳,每日所得,不足以养家,白玉山异想天开,将儿媳窦氏哄骗来平,意欲将其送入娼寮,令其操卖笑生涯。白松庭亦利令智昏,从其父所为。窦氏本良家女,不肯操此贱业,白玉山持斧逼迫,窦氏不得已从之,每日在东四一带暗娼家侍客,得到的钱全部交给白玉山。白玉庭性情暴躁,对窦氏稍有不如意,非打即骂,窦氏不堪忍受,控告翁公强迫卖**,地方法院判处白玉山徒刑二月。白玉山刑满后,声称欲置窦氏于死地,窦氏无法,再次具状地方法院,请求离婚。[225]白氏父子的北平梦破灭后,轻易地将窦氏哄骗来平,成为暗娼以供父子两人花销。窦氏的遭遇显示了外来人口来平后生活的不易,以及外来家庭很容易被环境影响,致使女性在家庭的逼迫下为娼。

娼寮控制妓女的手段就是采用押账的方式。押账实际上就是妓女的卖身钱,妓女在下处为娼时,以身押款若干元为押金,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字据,注明为娼的营业年限。待押账还清,方准妓女离去,押账的数目一般为百元之数。李全义因生计艰难,无法维持度日,劝妻为娼,以便靠押账钱生活,其妻庄氏无法拒绝,只得应允,在黄鹤苑启顺下处落水为娼,李全义得押账100元。之后庄氏又移到朝外东森里三顺下处为娼,三顺下处用洋200元将其接去。庄氏容貌出众,红极一时,结识了蓟县人吴雨泉,二人相恋,吴雨泉还了押账,庄氏的父亲立有字据,庄氏带着父亲从良而去。李全义得知,控告下处掌班与司账结伙卖妻。[226]

杨淑英的丈夫潘克信出外在玉田县署做事,只在两年前的腊月底寄来洋十元,此后毫无音信。杨淑英与其子小锁无法生活,受成衣铺伙计的逛骗介绍,前往美福院下处为娼。后来杨淑英患有吐血病症,下处伙计将杨淑英送回家内养病。经医生诊脉,杨淑英已怀有身孕,不料下处屡次催促杨淑英回下处混事,下处伙计李子厚游说杨淑英令其服堕胎药或扎针堕胎,杨淑英不肯听从。杨淑英无法忍受妓女痛苦,拟设法归还押账洋30元,言明10天为期,到期日款仍未筹妥,杨淑英因病不能前往,委托邻居魏绍波去美福院下处替她写立字据,延期付款。魏绍波遂赴下处,谁料李子厚强令杨淑英回下处混事,否则立刻还款,并将魏绍波的自行车扣留。魏绍波只得与杨淑英同到下处,李子厚将自行车还给魏绍波,强迫杨淑英混事,不准其出门。[227]

2.诱拐为娼

杨李氏与杨春林姘识,二人逃往北平姘度生活七年之久,杨春林曾为军人,素有鸦片烟瘾,自从辞差回家即以售卖鸦片,在家开灯供客为生。杨春林又逼杨李氏作暗娼生涯,挣来的钱全数挥霍,挣不来就责打虐待。[228]

赵金玲宣化府人,12岁时母亲病故在外祖母家寄养,1928年悍匪刘勇海将她外祖母的房屋烧毁,并将她舅父打伤,赵金玲被捆绑至热河锥子山。刘勇海将赵金玲奸污后卖给二十二旅沈司务长为妾。嗣后刘勇海等乘沈姓在外打牌之际,将赵金玲架至密云县刘勇海家中居住,后将她带入北平送入娼寮为娼。警察询问时刘勇海坚称赵金玲是他在锥子山作生意时经人介绍以洋90元买为妻子的,家中有婚书为证,赵金玲不愿在密云乡下吃苦,二人来平过度,在细米巷六号居住,之后赵金玲未与刘勇海商量自行为娼。[229]

胡韩氏是前外博兴胡同品香园下处的老鸨,有天津人寇二丫,年20岁,来平在该下处寻找舅母赵氏,赵氏曾在该下处当跟人,但已辞去。胡韩氏将二丫带至大森里她的家中,称代她寻找舅母,暗中谋划让二丫下水为娼,以便从中取利。当天晚上,胡韩氏的丈夫胡泰有将二丫强奸,并用甜言蜜语哄骗不得声张,否则将二丫处死。二丫见事已至此,孤身一人,举目无亲,既被奸污,只好忍受而已。此后,二丫每日随同胡韩氏在天桥以及各娱乐场所出没,之后患有花柳病症。[230]

正如前面所说,女性在被诱拐之后,大多数要面临被迫成为娼妓的事实,而妓院为了强迫这些女性为妓,往往施以各种手段虐待。例如,赵玉珍被邻居诱拐为娼,“初不愿为妓,班主将她关在黑房中,不给饭吃,日夜打骂,始被屈服”[231]。即便屈从为娼,妓女生活也是极其糟糕,赵玉珍必须天天留客,班主甚至“用猫放在裤裆内来打”,这种生活是对他们肉体和精神的一大摧残。而且一旦为娼,很难摆脱这种生活。

三、重婚和奸非

封建社会婚姻关系上虽然承认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存在,但是男子多妻也是允许的。[232]民国时期在婚姻上的最大变革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多妻是犯法的,会被判处重婚的罪责。然而男子虽然不能多妻,但可以纳妾,纳妾在民国是合法的。马花氏凭媒将女儿马小凤嫁给刘正魁为妾,使彩礼洋280元。雷浩然、卢亮夫访知,以刘正魁“污毁少女,有类人妖”刊登在报刊。经公安局调查后认为使用彩礼“不适用于刑法营利之条,刘正魁娉媒纳妾刑法尚无科罪条文。二人年岁悬殊,系当事人自愿为之,官厅亦无法干涉”[233]。社会上层有权有钱者,纳妾者不在少数,即便是一般市民家庭,亦有纳妾之事。有意思的是,民国社会少有对纳妾的批评之声,这类“红袖添香”之事,自古至今,被视为美事,尤其是当事双方若彼此有情爱,更是视为对封建婚姻的还击,受社会追捧。

重婚虽然不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整个民国时期的北平,对重婚的指控确是始终存在。就犯重婚罪的男女性别比,男性远远高于女性。山东长山县人张乐轩,在北平某大学肄业后,定居在北平。1933年,时年25岁的张乐轩托人为媒,说定李秀芳为妻,迎娶过门。第二年3月间,原在山东原籍的宋淑静来北平寻找丈夫张乐轩。被妻子找来后,张乐轩谎称在北平并未置办房产,在前外长巷头条租房与妻子宋淑静居住。因妻子远道来平,张乐轩的同学友人在致美楼为宋淑静接风,席间有友人说家乡这个张太太是哪一天来的一语,宋淑静听出此话有因,细加盘问后,始知丈夫张乐轩在北平重婚再娶,之后宋淑静向北平地方法院递呈控诉张乐轩重婚。法院审讯时,问:宋淑静是你什么人。供:是我媳妇。问:结婚多少年了。供:三年多了。问:你既有媳妇,你为何又娶李秀芳为妻呢。供:李秀芳是妾。问:你不承认是不成的,有婚书,有媒人,在检查处你也全认了。供:我没有认,我说是纳妾,表面上用娶妻的仪式名分,是妾。[234]张乐轩规避重婚的伎俩并不新鲜,“只要当妾的能够在法庭上承认‘妾’的身份”[235],正因重婚可以规避的现实,很多男性婚后另置其家,从法律的意义上,区分娶妻还是纳妾的重要标志是正式的婚书,只要没有正式的婚书,男性事实上的重婚完全可以轻易规避,这就造成很多重婚者毫无忌惮地用娶妻的仪式迎娶“后妻”,对内对外均以夫妻称之,即使是邻人也以夫妻认之。

作为民事案件,重婚终究只是官不究,民不管的案件,只有重婚案件的受害者才可能对重婚者提出控告。对重婚提出控告,是近代女性最无奈的诉求。如上文宋淑静那样干脆利落地提出控告的女性毕竟是少数,依附男性生存的女性对于丈夫重婚的事实,大多数不得不采用容忍的态度。女性只有在被逼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提请出重婚诉讼。例如,徐王氏的丈夫徐智辉另行娶妻并遗弃徐王氏及其子女,在无力生活的情况下,徐王氏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徐智辉重婚。之后许智辉邀请亲友调解并许诺月给抚养等费,徐王氏于是撤回诉状。[236]

内四区署曾接到署名为李兰氏的呈报,内称其夫重婚并虐待乃至有意谋害。李兰氏21岁时由父母做主许配给李义之为妻已有九年,生有一女。不料,后调查知李义之又娶19岁的柴氏为妻,李义之视李兰氏及其女为眼中钉肉中刺,时常加以虐待并有意谋害,李兰氏别无他法只得控告李义之重婚。内四区署在调查的时候,向其院邻探询,得知李姓妻妾不睦,常因细故争吵,李义之偏向袒护其妾,迭向其妻兰氏反目,以致家庭不和。正调查间,李义之的房东称李义之已经迁往内五区界德胜门内石虎胡同居住。内五区署奉命调查,石虎胡同并无李义之等人迁入。后调查知李义之同其次妻柴氏及其二女秀芹居住在小乘巷三十六号,闻李令其妻李兰氏带女儿秀芹回辽宁原籍。查问院邻均称并未听说有虐待谋害李兰氏之事。[237]公安局在调查的时候主要依据的是院邻的证词,而北平社会外来人口居多,这些人赁屋而居,时有迁居,院邻的证言往往不能对案情起到关键效果反而使得事实的真相更难获取。李兰氏不论自愿或是被迫离开北平回辽宁原籍,她的离开已经预示对其夫李义之的控告不了了之。

重婚并不限于能养家糊口,家有余财的男性,贫困者亦可犯有重婚罪,尤其是在外地人口中。例如,徐树源,年42岁,瓦匠,住在崇外自桥胡同七号,10年前在原籍娶妻赵氏,孤身来京谋生,又娶妻吕氏。[238]冯宝森,通县(今北京通州区)人,1934年携带母亲妻子来北平生活,因与妻子冯许氏发生口角,冯许氏自行回通县原籍。在妻子离开后不久,冯振东与赵玉珍正式结婚,立有婚书。[239]很明显,这些身处异地的男性们重婚主要是满足自身性欲的需求。

还有的男性在结婚之前,刻意隐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在婚后被女方发现,控告男方重婚。李玉英于1929年凭媒许配与北平人殷文儒为妻,结婚之后才知道殷文儒在宛平县原籍尚有妻室。[240]

女性很少犯重婚罪,在少有的女性犯重婚罪的例子中,无法生活是女性重婚的主要原因。李华轩,年30岁,安徽人,1933年返回安徽原籍,三年没有音信,妻子李田氏携带9岁的幼女度日,生活备感困难。娘家胞姐吴田氏因其无人供给生活,代其找主。李田氏听友人郭某说丈夫李华轩在原籍已经病故,于是伪称新寡,聘媒嫁给双九宝为妻。在阴历十一月十三日被迎娶过门,不料半个月后,即阴历十二月一日,李华轩突然返回北平,得知妻子已嫁与他门,控告李田氏重婚。在法院的询问中,李田氏回答了推事为什么嫁给双五宝的原因,“我男人回安徽原籍去了,当年十一月寄来十五元,直到如今,我没法生活,才嫁的人”。[241]

女性并非被动地面对重婚,下面的案例显示,女性有时会利用重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张子方控告发妻张张氏吸食鸦片,张张氏吸食鸦片成瘾,张子方劝阻不听。张张氏欲将张子方铺子收入货洋三元拿去购买鸦片,因劝说不服,将张张氏控告。不料张张氏在质询中反控张子方重婚,声称张子方娶不知姓名女为妻在外另居,许诺给张张氏,每月吃穿用度的零用洋六角,并不履行。张张氏因张子方遗弃不顾致得气闷病症,每至犯病闭气数小时之久,张子方因张张氏患病给她购买鸦片吸食以致成瘾。张张氏捏称重婚,以报复张子方对其的控告,并以张子方遗弃致生病症,吸食鸦片乃为治病一说,来逃避张子方对她的指控。[242]

奸非指的是男女通奸罪。民国法律规定,有妇之夫与他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实际上这一时期很少有男女因通奸罪而入狱。在法律上要构成奸非罪的前提是必须有人提起诉讼。反之,如果无人提出诉讼就不算是犯罪。因此,很难从司法记录对通奸发生的数量情况一窥究竟。

女性与他人通奸的原因多半有两个,一是对自己的婚姻不满,而爱恋他人,与情人通奸;二则出于经济的原因。娄某赴天津谋事,自去后即未返回,家中只余妻子米氏,日无分文收入,娄某一去数月之久,音信毫无,米氏因受经济之压迫,不得已另与在银行工作的梁某姘度。[243]男性通奸的原因则比较简单,大多数是出于生理的需要。宛世春的发妻白氏较宛某年长,容貌已衰。宛世春与寡妇于氏在崇文门外东大市租房姘度。[244]已婚男性与女性通奸的事例很多,但因经济的关系,很少有女性向法院控告丈夫通奸,而已婚女性与男性通奸则不同,女性的丈夫会向法院控告。

女性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的杀人案件时有发生,报纸指责通奸女性“不安于室”,认为通奸的责任在于女性。已婚孀居的女性与未婚男性一起过度的现象很是普遍,对于彼此没有婚姻关系束缚的男女,双方在一起过度不仅可以解决性需要,同时双方彼此扶持,状如夫妻,周遭的人对于这种现象习以为常。

董文彬,30岁,辽宁铁岭人,来平就学,在某校读书。同乡赵广荣27岁,又为同学,二人在海淀找房同居。董在平娶妻朱氏,赵某与董同居,朱氏不相避讳。1934年4月24日,董某外出归来,见妻子朱氏与赵某在炕上一处同卧闲谈,将二人告上法院。被判处徒刑三月,朱氏要求上诉,认为“董文彬没有看见实据就告我,判我的罪,实在的冤”[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