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人的社会结构特征(1 / 1)

一、犯人的年龄

民国时期的刑法对于有责任能力的人有明确的规定:“未满十三岁之人行为不罚。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监护人,保佐人缴纳相当之保证金,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间内监督其品行。”[26]十三岁以上的人被视为有责任能力的人。之后的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正,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27]十八岁(包括十八岁)以上的人被视为有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对于人的智力和身体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多数犯罪学家的研究也表明,年轻成人的犯罪率远高于其他年龄组的人。那么什么年龄是犯罪最多的年龄呢?民国时期的犯罪学者李剑华对此做了研究,认为犯罪者的年龄“一般以二十岁至四十岁之间为最多,尤其是在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五十岁以后,精力渐丧,故犯罪的也渐次减少了”[28]。女性犯罪的年龄与男性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要比男性稍迟,五十岁以后女性的犯罪人数要多于二十岁到五十岁的女性。也就是说,男性犯罪的最多年龄在三十岁到四十岁,女性犯罪的最多年龄在五十岁之后。

二十岁到四十岁是人一生中的黄金年代,人的智力、体力在这一阶段达到最佳。民国时期的多数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主要依靠的是强壮的身体素质和简单的武器,如枪、棍棒等。在这些暴力犯罪中(主要是伤害、杀人、抢劫、掠人勒赎等类的犯罪),犯罪者在作案的过程中,可以说是“简单、粗暴”,在犯罪之前,没有周全的计划,其犯罪的周期完全取决于将犯罪获得的财物挥霍的周期,即便是性质恶劣的掠人勒赎之类的案件。暴力威慑受害者以达到犯罪者意图的案件构成了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因而大多数暴力犯罪犯罪者的作案过程都是极其相似的。

二十岁到四十岁之间年龄段的男性犯罪者居多还在于男性在这一时期大多刚成为或已经成为家庭的家长,作为整个家庭的支柱,男性必须背负整个家庭的所有的物质消费,包括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其他支出。生活的艰辛和家庭的重负,使得许多刚刚脱离家庭保护的男性在成为新的家庭支柱这个角色转换的过程中,不适应新的社会角色。年轻冲动是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特点,由于缺乏生活的阅历,不会深思熟虑,容易陷于犯罪,故这个阶段犯罪率为最高。其后随着年龄的增加,体力减衰,经历了人生的起伏,思想较之前成熟,犯罪率也逐渐下降。

表1.9显示北平地区犯罪者犯罪时的年龄人数最多的时间段在三十岁到四十岁,二十岁到三十岁,以及四十岁到五十岁的犯罪人数紧随其后。对于北平的男性来说,1927—1937年的生计并不是很好找。1927年之前的北平,其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消费型的结构,大部分的人是为皇室和中央官署的官吏及其家庭服务的。清帝退位后,北平的这种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北洋时期的中央政府继续成为北平经济发展的消费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在北平找一份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然而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北平失去了原有的政治中心的地位,大量中央政府机关的迁移给北平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打击,商业凋敝。新成立的北平市政府在北平的城市建设上做出了巨大的成就,但令人遗憾的是,北平经济结构的失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经济问题是阻挠北平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北平市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贫民阶层,1934年北平极贫之贫民就达到118326人。[29]

女性最易犯罪的年龄与男性稍有不同,大体而言,女性犯罪的年龄要比男性迟一点,表1.9与表1.10显示女性在三十一岁到四十岁时,犯罪人数最多。

表1.9 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年龄表

表1.10 1933—1934年北平女犯年龄变化

三十一岁到四十岁是女性犯罪的高发期,这是女性社会经历与社会地位发生改变的结果。三十一岁到四十岁的女性所涉及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是别的年龄段的女性所无法比拟的。十三岁到十五岁的女性,处于少女期,与社会接触较少,受家庭的呵护。十六岁到三十岁的女性,结婚不久,虽与社会有一定接触,但在家庭中丈夫是主要的支柱。四十一岁以后的女性子女都已成人。而三十一到四十岁的女性,已承担起家庭的重负。

二、犯人的职业

职业与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职业场所是社会成员主要的社会活动场所,也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一环。人们在从事职业时必须要依附于正式职业的特定角色活动,受角色的制约和限制,这种角色会影响人的思想,最终会影响人心的善恶,因此职业与犯罪存在一定的联系。“自由职业者的犯罪,多为对于人的犯罪,而劳动者,被雇佣阶级的犯罪,则多为关于财产的犯罪”[30]。民国时期的学者孙雄进一步总结了职业与犯罪的关系,他认为下级官吏易犯渎职罪,新闻记者与律师易犯诈财罪,游民农工人易犯赌博罪,产婆医生易犯堕胎罪,理发缝纫工人易犯和奸罪,旧货主易犯赃物罪,屠夫木匠易犯杀伤罪,船夫易犯谋害罪,兵匪易犯杀**掳略罪,印刷工人易犯伪造货币罪。[31]

由于统计主体的不同,法院对被告人职业的统计与监狱在监人犯的统计有所不同,根据北平地方法院的统计,除被告者职业未详的情况外,被告者犯时的职业表中无职业的人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农业和雇佣业。1933年第一监狱的年报中,犯人共有900名,其中,男犯789名,女犯111名。其中交通运输业人数最多,为229人,其次为自由职业者,农业人数居第三。[32]

表1.11 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数及其犯时职业表

表1.12 1933年北平第一监狱在监人犯职业与犯罪人数统计

根据对北京市档案馆1928—1937年第一监狱入监人犯的统计[33],档案馆现存档案中,共有1172人。除俄犯7人外,男犯有1037人,女犯有128人;职业不详的有134人,已知职业人数1031人。职业中人数最多的分别是:无业、农民、拉车。其中无业者192人,占已知职业人数的18.62%;农民150人,占14.55%;拉车有105人,占10.18%。其余职业的人有厨役、摆小摊、伙计、打铁、学徒、负苦、工人、当兵等,占已知职业人数的56.65%。犯罪者中,无业者的人数最多。男犯以农业为职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北平的四郊以及附近的宛平、大兴、顺义、密云居住的人,以农业为生;另一种是来平的外地人员,曾以农业为生,现在属于无业的情况,而监狱在做统计的时候,并没有将这种情况作一个区分,男犯中无业者的比例应该更高。在男犯中仅有4人职业为官吏,其中只有瞿英怀的职业具体标明是教育部科员[34],其余犯人的具体职业不明。

女性的就业远远不如男性,大部分女性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针工、佣工、农业三种,以针工人数最多。“针工”属于自由职业的一种,民国时期女子多在家,以女红赚取薪资。周叔昭在《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中指出在下层女性所从事的职业中,“自由业居多,其中在家以女红赚得薄资的最多”[35],且很少受外界影响,故针工是当时北平下层女性从事最多的职业。其次为佣工,以及农业。职业为农业的女性多为居住在北平四郊的农民。上述三种职业既低微,收入又不稳定,仅靠其维持生计是很困难的。下层女性从事职业是受家庭生计的压力不得不为之的,借以赡养家庭和补贴家用。针工赚得的薪资实际上微乎其微,更别论其他职业了。1936年无业女性为27人,占女犯人数的21.25%,无业女性在整个下层女性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民国时期女性就业空间狭小,妇女就业率偏低。以人事服务为例,北平作为一个典型的消费城市,第三产业发达,但北平的社会风气不开放,直到1928年才第一次使用女店员。[36]故在第三产业中,妇女只能以佣工为选择。因性别的关系,女犯的职业中没有涉及商业、交通运输以及公务。

北平地方法院和监狱对犯罪者职业的统计显示犯罪者职业的百分比虽有不同,但是很清楚地看到犯罪者职业百分比中无业和农业的人数最多,犯罪者的职业情况清楚地表明了犯罪者经济情况的困窘。北平的人口构成中,贫民数量很大。1931年全市贫民超过168000人,约占全市人口的12.1%,即每八人中有一个是贫民。内城的贫民以内三、内四、内五区为最多,内三区贫民达19.1%,内五区高达22.1%。[37]经济的衰落与普遍的贫困化,使得下层群体为生存苦苦挣扎,不得已靠犯罪来维持生计。从犯人入狱前的生活状况和财产状况看,贫困是导致犯罪的首要诱因。

三、犯人籍贯的分析

近代北平从1900年起就经历了一个人口的高速增长时期,1912年北平的内外城人口数为80万,1929年内外城人口总数为934320人,1932年人口数为100万。[38]以1929年为例,当时北平籍的人口不过386075人,约为总数的七分之三。其他七分之四的人口皆外省迁来,其中以河北省的人数最多,其次为山东、山西,甚至偏远的青海、西藏等各省也有人口迁入。[39]到1936年,北平籍的人口占总人口的42.5%,外省迁入的人口中居前三位的是河北、山东、山西,分别占总人口的40.2%、5.6%、2.3%。[40]河北籍人口增长明显。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村和城市的人口流动。“这种移动的结果,不断地使许多年青人从乡村徙入都市里”,“潮水似的继续不断的徙民都是来自乡间的。虽然移民运动的进行,其吸引力究是如何,还没有足够系统的研究,但大量人口朝向都市流入,确是普遍的事实”。[41]

从表1.13看,北平的在监人犯的籍贯遍及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甚至包括比较偏远的新疆。在人数上,在监人犯以河北省的为最多,占犯罪人数的84.5%,外地省份中,山东人数最多,辽宁次之,再次是山西、河南、浙江等省。河北各县中,大兴、宛平二县人数最多,占河北人数的42.2%,占全国人数的35.7%,北平市籍的人口仅有13人。从北平在监人犯的籍贯的统计上,可以看出北平的人口构成情况与外地人口的流入是一致的。尤其北平周边的各县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是很明显的。在这些农村人口中,大部分人适应了城市新的社会环境,在城市中定居,而有的人因无法适应社会环境的变迁,成了犯罪者中的一员。

表1.13 1928—1937年北平第一监狱在监人犯籍贯统计表

四、犯人受教育状况

中国第一批新式学校最早出现在北平,是由外国的传教士开办的教会学校,有美国基督教公理会开办的育英学校,美国长老会办的崇实学校,美国基督教公理会开办的汇文学校等。1903年是中国教育的真正开端,是年,清政府颁布“癸卯”学制,确定了统一的从小学到大学的系统学制,奠定了近代学校制度的基础。[42]据甘博调查1919年北京市的公立私立学校共有387所,其中中等以上的学校91所,其中大学9所,学院及专门学校35所,中等及师范学校6所。小学校有高等小学校62所,初等小学校226所,其他小学校7所,幼稚园1所。[43]还有针对平民的社会教育,1919年北平的社会教育机关有104处。到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北平的社会教育设施有民众教育馆1处,图书馆和书报处16处,公私立民众学校102处,识字班70处,讲演所1处,民众茶社1处。其中识字班是由教育局附属的各校开办,专门教授失学的成年人认识普通应用字。[44]北平的识字班从1929年开办,共办有五期,每期有4个月,前后共272班,入学人数男3551名,女4384名。毕业人数,男2630名,女3214名。[45]

从北平市的教育规模上看,当时的北平各类高中低学校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国是首屈一指的。作为历史文化的名城,很多知识分子文化名人在北平居住,不仅如此,大量的学生选择来北平上学,求学成为吸引青年来北平的原因之一。但是与此成对比的是北平市的市民受教育情况,市民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不多,文盲和半文盲者人数很多。1930年北平政府对全市不识字的人口进行统计,其中不识字的男性人口占30.1%,不识字的女性人口数最多,占女性人口的53.9%。[46]北平市的教育结构呈两极分化[47],主要的原因在于教育费用使得大多数家庭望而却步。传统科举教育的费用低下,自废除科举制后,近代新式教育反而出现了贵族化的趋势,教育费用相当可观,一般家庭无法负担。“今日高等教育,几全为中等阶级以上子弟所独享,中人之产,供给子弟毕业高中已甚艰辛,至于大学学生,每年非三四百元,不敷应用。”[48]

根据1928—1937年北京市档案馆第一监狱入监人犯的统计[49],共有1172人,其中俄人7人,男犯除俄人外有1037人,不详的有235人。在已填受教育程度的802人中,433人不识字或未受教育,识字的人有369人,识字的在监人犯占已填受教育程度的人犯的百分比约为46.0%。识字的在监人犯中,略识字的有270人,其余均受过1到12年的教育,其中学历最高者为大学学历,有2人。女犯128人中,55人不详。在已填受教育程度的73人中,不识字者72人,识字者1人。与1930年全国不识字的人口进行对比发现,男性中犯罪者的不识字比例略高于1930年不识字男性人口的比例,而女性犯罪者中不识字的比例远高于1930年不识字女性人口的比例。

表1.14 1928—1937年北平第一监狱入狱男女犯受教育程度

表1.15 法院别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受教育程度表

近代以来,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了女性教育的重要性,提倡女性教育。北平是民国时期女子教育最集中的城市,诞生了中国第一所女子师范学堂,还有华北协和女子大学。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女子教育虽取得一定成果,但整体上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教育主要限于中上层女性,下层女性几乎没有机会接受教育,在她们中,能识字的很少。据1936年北平第一监狱入监女犯教育程度的统计显示,女犯均未受过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及初等教育,127名女犯中仅有2人识字,占女犯人数的1.57%。[50]1936年全国女犯受高等教育所占比重为0.07%,受过普通教育者为3.34%,识字者为24.39%,不识字者为72.18%。[51]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北平女犯受教育程度低于同年全国女犯受教育程度。民国时期虽提倡妇女教育,但是女性受教育的人数很少。尤其是对下层妇女来讲,更不知教育所谓何事。

教育的缺失导致下层民众缺乏在社会上必要的谋生技能,这一点在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强烈。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家庭的重担同样落在妇女的身上。她们同男子一样,也要担负维持家庭开支的责任。这些下层妇女既未受过教育,也甚少有人识字。只能选择对智识要求不高的职业,而即便是这种职业都是不易获得的。

五、犯人与下层民众

牛永顺,大兴人,1929年因窃盗被判处徒刑三年,这是他第二次因为窃盗入狱,他曾在1928年5月同样因窃盗罪被前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处徒刑四个月。[52]翻看牛永顺的相关档案,他的经历非常普通,父母双亡,妻子已逝,只有一个儿子为伴。在监狱的档案中对他的财产关系,生活状态以及受教育程度只有简单的几个字记录:“无资产”“贫”“不识字”。类似牛永顺这样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状态的人还很多,“牛永顺”们构成了北平犯罪者的绝大部分。

在对北京市档案馆1928—1937年第一监狱入监人犯的统计中可以看到,“无资产”“贫”“不识字”是牛永顺与大多数犯人的一个共通之处。现存的1172名犯人中,有266名犯人的财产关系不详,其余906名犯人中,“无资产”的人数为778人。在已知财产关系的906名犯人中有85.9%的犯人处于一无所有的状况。在所有的犯人中,只有少数犯人有几亩田地过活。犯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也是如此,276名犯人家庭生活状况不详,其余849人中,27人“极艰难”或“赤贫”,只有8人生活属于“稍裕”“富裕”,其余多为“贫”或“贫寒”,过一种“下等生活”,“仅可支挡”者不在少数。从教育程度上来看,大部分不识字,中学毕业者寥寥无几。[53]从上述的统计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民国时期北平的入狱犯人通常是受教育程度较低,没有受过教育以及收入较低的人群。换句话说,多为下层民众。

然而什么是下层民众?如何判断某人是否属于下层民众?这些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很难依据某个单一的标准进行划分,实际上阶级这个概念直到现在依然是一个不精确的概念,为了研究的需要,阶级这个抽象的概念不得不被量化,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将权力和财富作为衡量阶级的主要标准,将上层阶级定义为既拥有财富又拥有权力,并能将特权传给子女的少部分人。[54]中层则主要是高级行政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员等,除中上层以外的则是下层阶级。

我们先来看看近代北平有哪些阶级。近代北平经历了一个较大的更迭,袁熹将北平的主要阶级划分为:(1)没落的宗室清贵。清朝的宗室清贵所形成的庞大的贵族集团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在经济上除了优厚的俸禄外,还有津贴和其他收入。辛亥革命爆发后,皇亲国戚的种种特权被剥夺,降为“公权私权与国民同等”[55]。俸银和禄米被取消,但是根据清帝逊位时的皇室优待条件“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的规定,这些宗室清贵还拥有大量的房地产和金银细软,然而在短短的几十年工夫,这些财产被挥霍殆尽,皇室贵族急剧衰败,甚至沦落到以捡破烂为生。(2)军阀。军阀是北平政治舞台的主角,还掌握有大量的财富。(3)新兴知识分子。这些新兴的知识分子接受了新式教育,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科学文化和技能。大多数知识分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薪俸收入。(4)工人阶级。北平的工业不发达,产业工人的数量不多,1929年北平共有工厂145间,工人7045人。[56]还有一大批手工工人,以及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人,如商业、餐饮业、服装业的工人以及瓦木工匠、洋车夫等。(5)贫民。近代北平社会贫困化的趋势加剧,“憔悴之极者,而以北平尤甚。承数代逸佚腐化流毒之余,重以军阀吸髓铁蹄躁踊之后,述复废为市,失业益多,穷黎委为沟堑者,触目惊心”[57],此外还有各级官僚,社会名流,大型工厂银行投资者、董事和高级职员,手工业者,摊贩,乞丐,娼妓,等等。

在上述阶级中符合上层定义的主要有军阀,高级官吏,社会名流,大型工厂银行投资者、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少数高级知识分子。王笛认为所谓的下层民众可以是“无名者”“任何人”“一般人”或者是“依附阶级”。[58]除去中上层的居民,其他都可以纳入到下层的范畴中,有小企业主和商人、在职店员、教师及一般政府职员、手工业者、小商贩、各行业的工人、摊贩、无业游民、乞丐、娼妓等。

关于社会结构与犯罪的关系,社会学家对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美国社会学家斯卡皮蒂指出,“绝大多数罪犯来自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59]而蒂特尔、史密斯和维莱蒙茨则声称“长期以来人们假定的社会阶级和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杜撰”[60],以他们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各种司法记录存在对穷人的过度呈现,他们的说法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在社会阶级和犯罪之间的关系上,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并没有达成共识,但他们都认同司法记录中社会阶级差异是存在的,在街头犯罪中穷人具有更高的犯罪概率。学者对下层社会中的犯罪率较高的原因做了研究,贫穷、失业和居住过于拥挤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还有人认为下层社会犯罪率高的原因在于他们犯罪后更容易被发现、判刑和入狱,中上等阶级的人犯罪比较隐蔽,即使被发现,也往往能够逃脱。更重要的是,社会现实条件决定,穷人维持生存要更加艰难,仅仅凭借正常手段是不可能继续生存,只有选择犯罪一途。民国时期的犯罪学家孙雄认为,“贫氏大都日惟衣食是务,且缺乏教育之费,故文盲比例,居最高度,而文盲之人,大都生产教育缺乏,法律常识不足,事理是非不明,理智不能抑制情感,四者皆为犯罪之最大原因”[61]。

表1.16 法院别被告人人数及其资产表

表1.17 法院别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生计表

在现存的近代北平的档案中,很难找到社会上层的犯罪记录。与档案中全是下层的犯罪记录不同的是,报纸上偶尔会报道有关社会上层的犯罪记录,比如,当时闻名全国的易培基故宫盗宝案。这些案件更多地显示不同政治团体政治博弈的结果。报纸有时还报道现役军官或政府高层的案件,但是之后的相关报道已不见下文。报纸的记载往往缺乏连续性,我们甚至很难判断报纸的记载是确有其事还是另有隐情。不仅如此,在北京市档案馆中也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北京市档案馆中留存的大量犯罪案例的记录表明犯罪与社会阶级存在某种关系,社会下层犯罪的概率是远远高于其他阶层的。档案资料和学者们的研究都表明,犯罪者多为下层民众,受资料的影响,本书将北平犯罪研究的视角主要集中到下层民众的身上。

[1] 《法部第三次统计表·序》,见《法部第三次统计》,1页,北京,京华书局,宣统元年(1909年)。

[2] 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81页。

[3] 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1929年度),南京,司法院秘书处公报室,1931;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编:《司法统计》(1930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1933;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编:《司法统计》(1931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1934;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2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3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4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6;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1936年度),重庆,司法行政部,1938;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7—1939年度),重庆,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1943;司法行政部编:《三十五年度司法统计年刊》,南京,司法行政部,1947。

[4] 田奇、汤红霞选编:《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1)》,序3页,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5] 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主编:《北平市统计览要》,64页,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1936。

[6] 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7]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36页。

[8]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9] 周叔昭:《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6)。

[10] 林颂河等编:《北平社会概况统计图》,社会调查所,1931。

[11] 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1933—1936。

[12]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邢文军等译,346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13]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邢文军等译,349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14]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7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15] 王均:《1900~1937年北京城市人口研究》,载《地理研究与开发》,1996(3)。

[16] 整理自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17] 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2年度),278、279页,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

[18]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4页。

[19]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7页。

[20] 《马德山因盗窃判刑3个月,郭玉山因盗窃判刑2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708,1936。

[21] 《李玉亮因盗窃手推车判刑3个月、刘耀斌因盗窃其父怀表衣被判刑6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709,1936。

[22] 《西郊发现女大王》,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2-21(7)。

[23]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7页。

[24] 《刘谢氏因重婚罪判刑1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669,1935。

[25] 《梁李氏因重婚罪判刑4个月、马与氏因重婚判刑2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4425,1937。

[26] 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5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27] 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5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28] 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7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29] 《北平贫民的调查》,载《世界与中国》,1932(3)(原刊无页码)。

[30] [日]胜水淳行:《犯罪社会学》,郑玑译,136页,上海,北新书局,1929。

[31] 孙雄:《犯罪学研究》,39-4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2] 《河北第一监狱年度各种统计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3201,1933。

[33] 资料整理自附录一。

[34] 《瞿英怀因伪造纸币判刑二年六个月、王惠英因强奸罪判刑4年六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941,1929。

[35] 周叔昭:《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6),57页。

[36] 吴建雍等:《北平城市生活史》,339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7。

[37]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1-4),412页。

[38] 王康久主编,北京卫生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卫生志》,840页,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39] 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U74页,1933。

[40]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人口志》,77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41] 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廖宝昀译,87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42] 吴建雍等:《北京城市生活史》,356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7。

[43] 整理自[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邢文军等译,129-133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44]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396页。

[45]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397页。根据林颂河的统计,男女入学人数和毕业人数各自的总和有误,故此数据仅作参考。

[46]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1-4),297页。

[47] 袁熹:《近代北京城市人口研究》,载《人口研究》,2003(5),81页。

[48] 竺可桢:《浙江大学设置公费生》,载《申报》,1936-05-09(15)。

[49] 资料来源,见附录一。

[50] 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入监人犯统计》,1935—1937(5-18)整理。

[51] 王奇生:《民国初年的女性犯罪(1914—1936)》,载《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3(6),15页。

[52] 《牛永顺因盗窃判刑三年、黄永春因盗窃判刑四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945,1930。

[53] 资料来源见附录一。

[54]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李康译,26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5] 袁熹:《近代北平的市民生活》,5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56] 袁熹:《近代北平的市民生活》,19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57]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习艺厂·序》,见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1929。

[58] 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2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9] 吴鹏森:《犯罪社会学》,23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60]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秦晨等译,9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61] 孙雄:《犯罪学研究》,5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