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布拉德雷的悲剧理论和"为诗而诗"说(1 / 1)

布拉德雷(Andrew Cecil Bradley,1851-1935年)是英国文艺理论家、美学家和哲学家,牛津大学诗学教授,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和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美学著作有:《牛津诗歌讲义》、《莎士比亚悲剧》、《黑格尔悲剧理论》等。在哲学方面,布拉德雷认为实在就是绝对,而绝对乃是一种宇宙精神,他说:"在精神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实在,同时,任何事物的精神性越多,它就越是真正的实在。"[1]显然,这种观点是对黑格尔哲学的直接继承。不过,他同时也利用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对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加以修正,认为实在与知觉是同一个东西,知觉经验构成了绝对的内容。然而,他所说的经验并不是指个人的有限经验,而是指人类经验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立场主要是偏向客观唯心主义一边的。在认识论方面,布拉德雷有非理性主义的倾向,认为理性并不能认识实在,这种观点则背离了黑格尔哲学,这种不可知论的倾向具有明显的神秘主义色彩。此外,他抛弃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继承了康德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把矛盾看成是背理。布拉德雷的哲学具有新黑格主义的一切基本特征,并深刻地影响着他的美学理论。

一 "为诗而诗"

自古希腊以来,西方美学在处理文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主张文艺具有现实生活基础的"模仿"说具有深远的影响,成为西方美学历史发展的一条基本线索。布拉德雷提出的"为诗而诗"的理论则与此背道而驰,完全否定艺术(诗)与现实生活的联系,他认为:"诗的本质并不在于是真实世界(如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世界)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摹本,而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和自治的世界。"[2]布拉德雷提出"为诗而诗"的理论基于下列理由:

首先,诗的本体论存在并不在于诗与现实生活中种种事物的联系,而只是作为想象性的经验而存在的。在他看来,一首具体的诗只有当读者把它当作诗来诵读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诗,这样,一首诗其实只是读者诵读时所经历的一连串的经验,包括声音、形象、思想、感情等。这样来理解的诗有什么意义呢?第一,完全否定了传统的诗是诗人所创作的观念。在传统美学和文艺理论中,诗人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他们是诗歌的创造者,被视为诗的决定因素。在布拉德雷那里,这种看法被彻底抛弃,诗人的重要性被大大降低了。第二,突出了读者,突出了读者的阅读经验。这样,诗之所以作为诗而存在,完全由于读者的阅读活动。于是读者的阅读及其经历的阅读经验便成了诗的本体论存在的决定因素。布拉德雷认为,由于读者的个人情况千差万别,甚至同一读者每次阅读时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一首诗的存在并不是以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存在,而是以无数不同的因人而异的状态存在。布拉德雷本世纪初就已洞察了读者在文学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得出的结论与五十年后流行的解释学美学和接受美学的核心观点十分相近,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其次,布拉德雷认为诗的目的就在于为了其自身就值得存在的,诗的价值也在于其自身就有内在价值。他承认,就现象上看,诗可以作为一种文化或宗教的手段,诗可以宣泄情感,扬善惩恶,传播真理,甚至还可以为诗人带来名誉或金钱。然而,这些绝不是诗的价值所在,当然也不是诗的目的。这样,当人们要求诗来起到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作用时,实际上只是想到了诗的外在价值和外在目的,而这些外在价值和外在目的并不能决定诗的真正本质,诗的真正本质只能从诗的内在价值和内在目的上去理解。那么,由于诗本身就是一个独立自足的世界,并非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这样当人们把那些外在的价值和目的强加给它时,也就彻底误解了诗的本质。布拉德雷的这种观点把诗与现实生活彻底割裂开来,完全否定了诗所具有的现实根源,这实际上是其哲学观中的唯心主义成分在美学理论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他认为诗只是一种立体的经验时,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他认为诗与现实生活无关,而这正是他在哲学上对于知觉经验极端夸大的观点在美学和文艺理论上的鲜明表现。否定诗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不过,布拉德雷认为诗本身是一个独立自在的世界的看法本身也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就艺术作品中的世界与现实世界有着明显的区别,艺术作品中的世界本身要求完整、有机统一、有着内在逻辑性而言,布拉德雷的确看到了艺术中的世界独特的特点,这显然是符合艺术创作和艺术作品的实际存在状态的。就此而言,他的看法具有某些合理因素。

再次,布拉德雷之所以主张"为诗而诗",还在于他认为诗的价值在于满足想象。诗用自己的方法把我们在自然或者生命中通过别的形式所遭遇的经历表现出来,而诗这样做的时候,主要是借助于想象力来实现的,因此,诗对于我们提供了多大的价值,就必须看诗能否满足我们的想象,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我们的想象。"无论何处想象力得到满足,我们将发现的便不是无根据的幻想,而是具有真实性的形象。"[3]这里,布拉德雷沿袭了英国浪漫主义美学的传统,把想象与幻想作了明确的区分,对幻想加以贬抑,认为幻想具有主观任意性,是无根据的,而想象则以"真实性的形象"的创造为其基本特点。这种看法区别了幻想与想象,特别是指出了艺术想象应当创造形象这一重要特征,有其合理性。布拉德雷把艺术(诗)与人生加以比较时发现,尽管艺术(诗)与人生是根本不同的,是一独立自足的世界,然而两者之间还是有些联系的,或者说有着"地下的联系"。他承认,诗与人生的善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只不过诗不应当去刻意追求道德目的。他举例说,如果用道德目的来衡量诗的价值就会误入歧途。例如,把诗的价值用能否刺激宗教感情来衡量,那么枯燥无味的宗教诗篇《赞美歌》就会成为好诗了。同样,认为诗的价值在于追求真理或在于宣泄情感就只会掩盖诗的真正价值所在。尽管如此,诗与人生还是有着某种联系。当然,与诗相比,人生通常是真实的,然而却缺少想象;而诗充满了想象,却没有充分的真实。他的这种看法一方面进一步肯定了诗与现实人生的区别,宣扬"为诗而诗"的理论;另一方面则揭示了诗与想象的内在联系。在他看来诗是为想象而想象的,诗通过想象而发展,它并不是像现实事物那样占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也不诉诸现实的情感、愿望,诗只诉诸想象,当然这种想象是具体的,浸透了情感的,正因为这样,诗的想象能使读者得到满足。想象决定了诗的内在价值,而与实际生活沾边的一切都于诗无补,即使是那些大诗人,如莎士比亚在道德方面的洞见、弥尔顿灵魂的伟大等都与诗的内在价值无关。只有想象才是诗的领域中的强大力量。

另外,布拉德雷还认为,他之所以主张"为诗而诗",还在于诗的价值既不在诗的内容也不在诗的形式,而在于诗的本身。因为诗的内容和形式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具有统一性,不可能分开存在。因此,试图单纯从内容或者形式上去寻找诗的价值都将被证明是行不通的。认为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这无疑是合理的,不过如果因此就认为诗的价值既不在内容、又不在形式,而只在诗本身,这便否定了艺术作品可以作抽象分析的可能性,这不免陷入片面性。

布拉德雷"为诗而诗"的理论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一种抽象的"无限"之上的,这种"无限"也就是黑格尔式的"绝对",他说得很明白:"在最好的诗周围,而且不仅在最好的诗周围,弥漫着一种无限暗示的气氛。诗人向我们说出某件事物,但是在这件事物中却潜藏着一切事物的奥秘。"[4]他认为诗应当追求无限,把无限作为自己的崇拜对象,因为它"不是一种异己力量,而是欲望和渴望的目标……美、真、善如果不是和它完全相同,那么也是它的最高表现。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力量。"[5]正是弥漫于诗中的这种无限能够满足我们的想象。无限尽管无处不在,然而诗人和艺术却并不能用语言、乐音或色彩加以表现,而只能加以暗示。诗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这种暗示。显而易见,布拉德雷的"为诗而诗"理论在彻底割断了与现实生活的联系的同时,却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的"无限"之上,这种"无限"既像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又像宗教世界中的"上帝":它无所不在,又不能真正用凡夫俗子之心灵或手加以把握。从中不难看到,布拉德雷的诗歌理论向着神学理论和宗教蒙昧主义迈出了一大步。

二 悲剧理论

布拉德雷的悲剧理论受到黑格尔美学的影响尤为深刻,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他直接继承了黑格尔的悲剧理论观点,并加上了自己的发挥。

在黑格尔那里,悲剧实质上是两种伦理力量之间的冲突,就其本身而言,这两种伦理力量都有着自己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对于他所谓的"永恒正义"而言,它们又有着各自的片面性。悲剧冲突的结果,代表某一伦理力量的个人都遭到了痛苦甚至毁灭,但恰恰证明了"永恒正义"的胜利。在黑格尔的悲剧本质论中,黑格尔哲学中的强有力的方面和其局限性都得到了充分的显现:用矛盾冲突的观点研究悲剧问题是其理论的鲜明特点,渗透着辩证法的光芒,而用"永恒正义"的最终胜利调和冲突的双方,则又表明黑格尔的局限性。布拉德雷的悲剧本质理论印有黑格尔美学的深深的痕迹。在他看来,悲剧的本质在于道德力量之间的冲突,悲剧中人物的痛苦和死亡就是由于这种冲突引起的,悲剧冲突并不是同命运或冥冥中的力量的冲突。他发现莎剧中的冲突与中世纪的悲剧事实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那时,人们所理解的悲剧乃是一种命运悲剧,由于命运的逆转,一个身居高位的、既幸福又安全的人会突然陷入困境,遭受种种苦难或死亡,于是人们会产生恐怖和敬畏的感情,对于冥冥中起作用的神秘的命运感到深不可测,感到害怕。而莎剧中的冲突则不是这样表现人同命运的冲突,而是同道德力量的冲突。这种道德力量实际上与我们在剧中人物身上所看到的值得敬仰的一切是十分接近的。

布拉德雷进一步分析说,在莎剧中,最终起作用的是"道德秩序",悲剧中的人物则是道德秩序的各个部分,是道德秩序的表现和产物。道德秩序包含着善与恶之间的斗争,就悲剧人物来说,他的心灵既有善的方面,也有缺点或恶行。缺点和恶行是道德秩序不忠实于人物善的灵魂的。因此,就悲剧人物而言,在自己的心灵中发生善与恶的冲突的同时,他也就遭受到痛苦和死亡,与此同时,道德秩序也在自身冲突、倾轧。因此,恶在悲剧中是必不可少的力量,悲剧离开了恶,那么也就不成其为悲剧了。悲剧必然包含着善的被糟蹋。这样,在布拉德雷看来,悲剧本质上就是善与恶的伦理冲突,善与恶成为悲剧冲突中不能分割、也不能加以调和的两个方面。道德秩序是在其内部产生恶的,当它努力战胜和排斥恶的时候,使其自身也受到了痛苦的折磨,其结果,不仅丧失了恶,同时也失去了善。布拉德雷认为,悲剧就是善与恶的斗争,恶只有靠着世界自我折磨才能克服,换言之,悲剧就是这部世界戏剧的形象反映,善恶斗争则是这部世界戏剧不断上演的精彩片断。但布拉德雷又坚信,世界并不因此就是一个"邪恶的王国",因为如果世界是"邪恶的王国,那就会毫无价值",也就不会再有什么悲剧了,因为在这个邪恶王国中,痛苦和死亡都会变得无足轻重。[6]显而易见,布拉德雷的悲剧本质论与黑格尔悲剧理论有着不解之缘。他也从善与恶的冲突来揭示悲剧的本质,这与黑格尔所说的悲剧产生于两种伦理力量之间的冲突如出一辙。不仅如此,他也从道德秩序最终获得胜利,重获和平来说明悲剧的最终结果,这又与黑格尔所说的"永恒正义"的胜利十分相似。同时,在说明自己的理论时,他也如黑格尔用古希腊悲剧作例证加以具体分析一样,用莎士比亚的悲剧来说明自己的悲剧本质论。这样,黑格尔悲剧本质论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几乎可以同样用来说明布拉德雷悲剧本质论的得失。

在谈到悲剧主人公时,布拉德雷认为,悲剧的主人公必须要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不应当屈从于纯粹的偶然性,否则我们就不能依据道德原则来对他们加以评判。在莎剧中,不论是哈姆雷特、麦克白斯还是李尔王,都有选择的自由,都能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布拉德雷认为,在悲剧中主人公的灾难并不是命运不济带来的,而是来自于主人公自己的行动。他指出,在莎士比亚的悲剧中是找不到宿命论的痕迹的。他认为,主人公的行动是处在一定的环境中的,他们的行动又是与他们的性格有关,是他们的性格在一定的环境中引起的某些行动导致了他们悲剧性的灾难。因此,造成主人公毁灭的灾难并不是由于主人公偶然遭遇到的某些事情造成的,而应当看成是主人公自己造成的,是主人公的性格和所处的环境引起的行动使他面临着痛苦和死亡。悲剧是有着深刻的内在原因的。因此,在布拉德雷看来,悲剧的中心其实就是由性格产生的行动,或者也可以说是由行动产生的性格。这样,从对于莎士比亚悲剧的研究中,布拉德雷发现古希腊的命运悲剧开始被性格悲剧取代了。布拉德雷的这一发现是十分有意义的,它表明布拉德雷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把握了西方悲剧的重大转折点,并力图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而对于悲剧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独到的贡献。布拉德雷特别指出,悲剧主人公的性格应在行动中表现出来,如果主人公的精神力量只限于在其灵魂中冲突着,例如,麦克白斯灵魂中叛逆的野心与忠义、爱国心的冲突,并没有通过其行动表现出来,那么这是不能构成悲剧的。

布拉德雷还认为,悲剧的主人公应当是崇高的人。即使是麦克白斯这样犯下可怕的弑君罪的主人公也不例外,他与哈姆雷特、李尔王处于同一水平,因为他有着可怕的勇气,处在内心的震颤之中。布拉德雷说:"崇高通过克服我们的有限或使之受到震**而唤醒对无限或绝对的意识。"[7]悲剧主人公之所以是崇高的,最主要是因为在各种崇高中并没有伦理方面的差别,每一主人公都有着崇高的无限性。布拉德雷的这种对于悲剧主人公的看法触及了崇高这一审美概念,这又与人们常常把悲剧与崇高相联系相吻合。他明确指出崇高是对有限的克服和对无限的意识,这表明他主要是从精神的角度来审视崇高问题,与把崇高仅仅看成是数量或力量的巨大的观点相比,更注重的是崇高与人类主体的联系,这无疑是合理的。不过当他认为在崇高中并没有伦理方面的差别时,他也和黑格尔一样,抹杀了悲剧中实际存在的道德评价。

关于悲剧的结局,在黑格尔那里是通过两种相互冲突的伦理力量以及代表它们的悲剧人物的两败俱伤,证明"永恒正义"的胜利,对于布拉德雷来说,悲剧的结局也是"一种正义典范"的表现。他说,在悲剧中,世界会对恶作出强烈的反应,"在驱除它的斗争中,世界被迫损毁了自己。如果我们问世界为什么会产生那种使它震颤,使它受损毁的东西,悲剧不会给我们作出回答。我们在寻求答案时正试图超越悲剧"。[8]尽管布拉德雷认为从表面上看,悲剧并不明确告诉观众是什么使善恶双方都遭到损毁,但实际上他非常明白:是"正义"的力量使然。他指出,在悲剧中,悲剧主人公应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实际上也完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李尔王的确发疯了,那也是暂时的,是他自由行动的结果。如果悲剧主人公不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话,那就没有悲剧了。因此,悲剧中的灾祸乃是对于主人公行为的一种报复,这是正义的一种显现。这同样是对于存在于主人公心中和身外的道德秩序的一种维护,尽管这种维护是极其严厉的,带来了灾祸,因而也是十分可怕的,但是这正是正义的表现。对于悲剧这样的结局,观众是认可的,因为他们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尽管如此,布拉德雷又补充说,在讨论悲剧时却不应当使用正义、美德之类的术语,也就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因为他认为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使读者或作者脱离悲剧立场,回到日常的法律和道德概念中去。一方面,一定要使用这样的术语的话,在有些情况下就会亵渎健全的道德感(如认为李尔王因为自己的愚蠢、自私而罪有应得),同时认为悲剧世界的秩序是公正的,也只是诉诸信仰或者在模糊不清的意义上使用该词。可见,布拉德雷一方面继承了黑格尔对于悲剧的结局是"永恒正义"胜利的观点;另一方面又作了某种保留,这种保留从根本上说是与他主张悲剧应当与现实生活无关相联系的,这样他反对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判断来评判悲剧人物。这表明,他所主张的"为诗而诗"的理论同样也渗透到他的悲剧理论之中。

总之,布拉德雷的美学理论是从新黑格尔主义立场上对于一些美学重要问题的研究,其中包含了黑格尔哲学、美学的深刻影响,又具有布拉德雷自己的发挥,尤其是他的"为诗而诗"和悲剧理论对于后来的形式主义美学、戏剧美学和莎士比亚戏剧研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