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学抽象法”的内涵(1 / 1)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科学抽象法要求对社会的研究从感性具体出发,经过分析上升到抽象规定,然后在抽象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形成理性具体。这是一条有序发展的理论研究过程,它沿着两条道路运行着,“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这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的两条道路。

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从认识的过程来说,认识从感性具体出发,这是对的,但这仅仅是理论认识的来源,还不是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就理论体系的形成而言,认识是从抽象开始的,换言之,理论不是以感性具体作为要素,而是以各种“抽象的规定”作为要素。只有借助于“抽象的规定”,理论思维才能运动起来。

正是在理论体系形成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4]。这是因为,“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5]。因此,必须从抽象的规定出发,才能从理论上再现“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6],才能达到理论研究的入口处。

“抽象”一词是多义的:(1)本体论意义,即抽象是客观事物的一个方面,如马克思就把“劳动”分解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2)认识论意义,即抽象是认识的成果,如“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的同一性”和“抽象的同一性”;(3)方法论意义,即把事物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单独抽取出来的方法;(4)主体能力意义,即“抽象力”,是指主体的一种能力,它形成“思维力”的一部分。

科学抽象法中的“抽象”是就其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而言的。它首先是指一种认识方法和思维方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属性、关系、方面的一种逻辑方法;其次是指认识成果和思维成果,是思维经过分析,从感性具体“蒸发为抽象的规定”。

从具体到抽象首先是从感性具体出发,对“混沌的表象”“完整的表象”“生动的整体”进行分析,形成抽象的规定。对感性具体某一本质方面的认识,就是一个抽象的规定。马克思认为,18世纪以前的社会科学家对社会的研究走的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的道路。“17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7]这里,人口、民族、国家就是感性具体,分工、货币、价值就是抽象规定。

这是社会认识的第一条道路,是从社会现象中剥离出社会的抽象规定的道路。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只是确立建构理论体系,再现“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的前提。只有从抽象规定再上升到理性具体的时候,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才能真正形成。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8]。而“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9]。这个“综合的过程”就是概念、判断、推理的展开过程,是概念运动的过程,是理论体系形成的过程,从而也就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过程。例如,分工、货币、价值等“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10]。

因此,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是以第一条认识道路的结果,即“抽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综合的方法,把反映事物各方面本质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统一体的认识。此时再现出来的具体就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想总体”“思想具体”,即思维中的具体了。尽管是思维中的具体,但它只要是科学的,那么,它就会使“材料的生命”“观念地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