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不应该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生活费
宋某9岁时,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来经常拖欠。2002年宋某考上大学,需要大笔学费,父亲拒绝支付,而母亲又无力承担。宋某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无果后,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父亲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将其父亲拖欠的高中时期的教育费、医药费和抚养费强制执行给他,但没有支持他索要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何谓“不能独立生活”,《婚姻法》本身没有界定。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新的司法解释,不管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都无法定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
抚养教育子女是家庭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人类的生育活动是一项深受社会文化影响的行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关注,由此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本能、情感、道德和习惯等的作用,父母会尽自己所能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即使法律规定他们已经不再有此义务。
但法律的精神,不支持一个人成年后仍向父母伸手要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按照我国教育制度的实际情况,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学会自立自强,不应该对父母有依赖性,否则既不利于自身成才,也不利于提高一个民族的竞争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但对在校大学生有实际意义,对已毕业的大学生也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出现有工作机会但不愿就业,在家依赖父母生活的“啃老族”。
——资料来源:法制网
生活中不可忽略的法律小常识
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能忍就忍了。而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大家就跟法律直通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生活中的一些最常见的法律常识有哪些吧!
一、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夜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两年)。
四、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六、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七、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八、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九、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普法教育网
刑事法律小常识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二、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几种形态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例如:甲用匕首对准熟睡的乙的胸口猛刺数刀,致乙死亡。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肯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某甲持枪打猎,看到一只野猪,当时他预料如果举枪射击,就可能打中在该地拔草的某乙,但他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采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于是举枪向野猪射击,结果未打中野猪而打死了拔草的某乙。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们的相同点:行为人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它们的不同点有:直接故意,其意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其意识因素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结果的必然发生;其意志因素只能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是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玩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时容易混淆,应弄清二者的异同。在意识因素上二者是相同的,即都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是遇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在意识因素上,二者的具体态度有重大差异。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有意放任而无意防止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并且这种轻信有一定的根据,如行为人有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一定的预防措施、有利的客观条件等,即本意是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三、我国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终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与管理的期限相等。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4.1年以上5年以下。其余情况,包括单独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都应当在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单独判处的,从判决裁定之日起算。附加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刑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和管制同时执行,同时完毕;
(3)其他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五、不再追诉的法定情形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20年,如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法律小常识
一、关于胎儿的利益的保护
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以保护。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主要是继承时的应留份额,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28条已经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生理死亡的时间认定
因为死亡关系到民事主体是否存在、原权利义务是否变更、继承是否开始等,就需要准确判断生理死亡的时间。在我国一般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零为自然人死亡的标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多数学者主张脑死亡与心脏死亡相比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几个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宣告死亡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审判程序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期限:下落不定满4年;特殊期限:意外事件满2年)的自然人,宣告其推定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又包括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因死亡或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另一方也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可以通过法院指定来确定。在发生监护纠纷时,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指定应当坚持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如果被监护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时,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数个。
五、住所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
住所是自然人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的中心地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自然人的住所。从《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以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来看,我国主要采纳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住所,在判定住所时没有要求了解当事人是否有久住的意思。
六、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制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诉讼小常识——如何提起诉讼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普法教育的推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话语。对于一些简单、小额的纠纷,即使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没有律师帮助,普通老百姓也同样可以“走进法庭”,通过司法裁判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介绍起诉时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确定案件的性质
我国的法律诉讼分三种,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作用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国家负责侦查起诉的,有四种刑事案件属于“亲告”范畴,也称为“自诉”案件,这类案件有: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罪、虐待罪、侵占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主要作用是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行政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民告官”,例如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当,可以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具体被告
确定被告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而且,被告不正确,结果基本是败诉。关于如何正确地确定被告,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被告。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三、准备好起诉材料
起诉材料从形式上说主要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起诉状有具体格式,可以通过阅读一些法律书籍查找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写起诉状时,明确诉讼请求很重要,如果忽略了本该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关权利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证据方面,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来说,作为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在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四、确定管辖
也就是要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你的诉讼,你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按照我国的审判体制,采取二审终审制。一般的简单民事纠纷或者刑事自诉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而一审案件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比如说甲借你一万元钱不还,你准备要起诉甲,你的住所是A县,而甲的住所是B县,那么你就应当到B县提起诉讼,除非你们有约定或者甲在A县临时居住,且居住满一年,或者你在A县有查封的甲的财产。
具体问题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要小心
新《劳动合同法》既给大学生带来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福音,但同时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使企业招聘大学生将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言又是挑战。那么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解释,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条款需要应届毕业生重视呢?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
(一)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
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必备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对于此必备条款,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现今大学生在找工作面试时,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三)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中有关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对劳动者试用,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经济补偿金条款
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共赢才是根本。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不然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会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擅自离职,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3.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强行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都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选自医学招聘网:《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要小心》
常用劳动法律数据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不能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假日不低于工资的300%。
二、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之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在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