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本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而其改组国民党,又决定以国民造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然后还之国民。军政时期,务在取得政权;训政时期,由党代国民行使,治权则由国民政府操之;到宪政时期,然后还诸国民。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已脱离军政的地方,就要实行训政了。
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部均属行政院。[1]其《组织法》,为十七年(一九二八)所公布。二十一年(一九三二)五月,国民会议开会,并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嗣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加以修正。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至三十六人。五权由五院分别行使。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务,则由主席团解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