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的性格,是很猜忌的。功臣多被杀戮,牵累无辜的人亦很多。但他开国的规模,颇为弘远。对于制度,亦多所厘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一)废宰相。六部的事,由天子直接处理。后来殿、阁学士,就起而握宰相的实权。(二)废行省,改设布政、按察两司。然其区域,则沿元行省之旧。(三)他最重视学校。在各府、州、县都立学。定制,非学校生徒,不得应科举。科举也注重经义。又规定一定的格式,谓之“八股”。(四)他定得最精详的,要算赋役之制。以黄册记载人户的丁数和其所有的田,而以鱼鳞册记载地形和地味。(五)对于兵制,则定卫所之制。以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五千六百人为卫。卫、所都属中央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管辖。卫所的兵,都耕屯以自养。有事调集出征,事毕仍各归卫所。这是以唐朝的府兵为法的。
明初之政治(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