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特教观(1 / 1)

退休后,我并未停止写作。退休后至今的数年中,我一共写了20多篇文章,有的刊登在全国的主要刊物上,有的则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出台的某个法令或政策。比如,国家出台关于特殊教育的政策后,人民日报要组几篇文章,这样的文章我愿意写,因为可以配合国家宣传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我的名誉是凭借特殊教育得的,我愿意用我的影响力为特殊教育服务。但是我不太愿意写涉及当前学术争论观点的文章。我担心我写了之后,很多人不愿意再争论了,这会影响百花齐放。

大道至简。我写论文无外乎就是从中国特殊教育的实际提出问题,然后借鉴国外特殊教育实践的经验以及中国特殊教育已有的经验去思考问题。退休前,我发表的《三因素补偿论》《我国盲、聋学校培养目标的特色》《中度智力残疾教育的几个问题》是这样写出来的,退休后的《特殊教育学校作用的发展》《融合与随班就读》《体现人权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等文章也是如此。

特殊教育学校作用的发展

学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按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行教育的场所。特殊教育学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一种,是整个学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18世纪法国建立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在世界不断发展变化、新思想不断出现的形势下,有的地方还正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比如我们国家的西部地区,但有的地方的特殊教育学校由于各种因素被撤销。中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是否应该保留?其作用是否有变化?《特殊教育学校作用的发展》一文发表在《特殊教育研究》1995年第4期。如今20多年已经过去了,我当时提出的看法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其中一些观点仍具有一定启发性。

特殊教育对象的情况不同,各地区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讲取消特殊教育学校。在某些地区、在某些情况下,某些特殊教育学校可以被取消,因为在那个地区、那个时间,那些特殊教育学校完成了历史使命,但取消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是不妥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保留并不意味着其作用、功能在社会发展中没有变化,相反,特殊教育学校的职能和作用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变化并不需要普遍取消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原有的单一作用和职能已不符合形势的需要,但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能仅需扩大服务范围、增强作用和职能就能完成新形势提出的要求。因为特殊教育学校有着专业的教师队伍,具备了一定的办学物质条件,可以成为一个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的骨干,支撑起适合中国特点的特殊教育发展的新格局,在特殊教育网络中起到中心作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和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成为普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结合点,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在新的条件下,特殊教育学校原有的作用应继续增强和扩大。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发展本地区特殊教育的过程中应成为培养、教育残疾儿童的中心和示范点、师资培训(或进修)中心、教研中心、咨询辅导中心、科研中心、信息资料中心、职业劳动教育中心。

融合与随班就读

虽然美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较快,但是中国和美国的国情不同,美国的经验不一定全适合中国,中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我在好几篇文章里讲到了特殊教育的民族性和国际性问题,越有民族性才能越有国际性,要想有国际性先得有民族性,这是一个辩证的、矛盾的又相辅相成的东西。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是人,是有特殊性的人,对他们的教育要有共同的目的,也要有特殊的目的,有共同的手段,也要有特殊的手段,这个要统一起来,不要偏向一方,不要强调把某一个方面当成唯一的。这样的思想指导我写了《融合与随班就读》这篇文章,2004年发表在《教育研究与实验》上。

对于残疾儿童是否应该在普通学校就读这一问题,很多学者会从儿童的权利入手分析。在《融合与随班就读》一文中,我从残疾儿童的共性与特殊性的视角进行了论述。从共性来讲,不管残疾儿童残疾的种类和残疾发生的时间,也不管他们残疾的程度,他们首先是在社会上生活的人,是正在成长、发展着的儿童。因此,他们同样有人的社会性,有与正常儿童一样的基本发展规律和生理基础。残疾儿童的身体(包括形态、机能等)在自然生长,他们没有受到损害的感觉器官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也在发展,他们的高级神经活动的发展有可能性和可塑性,他们的各种反射的基本规律与普通儿童是一致的。残疾儿童也按照从乳儿、婴儿、幼儿一直到成年的阶段发展并具有类似的年龄特征。正常儿童的教育目的、方针、原则和方法基本适用于残疾儿童。这些是时常被人们忽视的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共性。这些共性是残疾儿童的本质,是我们正确认识他们的基础,是对残疾儿童进行含有普通教育含义的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不能平等对待残疾儿童的这种错误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常出在否定或忽视这种共性上,即只看到“残疾”,未看到“儿童”。我们首先要看到残疾儿童是正在迅速发育、成长的社会儿童的组成部分,绝不能因为他们的某些残疾或缺陷而使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得不到全面发展。从特殊性来讲,认识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共性并不是说要把二者等同起来,认识二者的共性和首先强调共性并不排斥也不否认二者在教育和心理发展上的差异,不否认残疾儿童的特殊性。残疾儿童生理上的缺陷使其心理发展、高级神经活动表现出某些特殊性,进行特殊教育时不能忽视这些特殊性。我们在看待残疾儿童的时候,必须把他们与正常儿童的共性作为前提,但在进行教育和研究时,又必须从残疾儿童的特殊性出发,把共性和特殊性紧密、恰当地结合统一起来。有时需要强调或满足残疾儿童的某种特殊需要,我们就可以着重谈特殊性以引起社会的重视或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但不能因此忽视了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的共性和社会化的共同需要;有时需要强调共性,强调儿童做人的平等权利,可以较多地强调共性,但不能忽视其特殊性和特殊需要。片面强调共性或特殊性都会对残疾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损害。二者很好地统一和结合才可为残疾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正常化思想和原则的提出,到融合、回归主流、包容(全纳)等实践,这些均是对过去过分强调残疾儿童特殊性而使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一种否定,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是一种比几百年前的“残健混合”的更高层次的融合。但如果因此忽视了残疾人的特殊性或不尊重残疾人的差异,也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不可能使残疾人的生活真正地正常化或回归和包容到社会之中。

中国的随班就读与西方的回归主流、融合教育的异同可以从共性与民族性的角度来看。中国的随班就读与欧洲的融合、美国的回归主流在教育安置形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体现了特殊教育的一些共同规律,但又因各国教育哲学思想、教育制度和体系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各个国家依据自己的国情和哲学观点确定了适合当时自己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安置形式是为各国各地的教育目标服务的。相同的地方表现出特殊教育的共同规律,这是特殊教育的国际性;不同的地方表现出自己地方的特色,是特殊教育民族性的一面。二者密切相关,但二者又不可混同和互相取代。说到特殊教育安置形式的世界发展趋势,我认为,与其说某一种具体形式(如回归主流)是发展趋势,不如说适合于各国各地不同情况和特点的多种形式是一种发展趋势。可能某一国、某一地的某种形式在当地包含了特殊教育对象中的多数,但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另外一种适合某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其他形式。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是千差万别的,各地具体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教育发展水平也有差异,所以唯一的、万能的安置形式是不存在的。(《融合与随班就读》具体内容见附录)

在广西盲童随班就读指导中心

广西视残儿童教育“金钥匙工程”管理干部巡回指导

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我是中国特殊教育的亲历者,对我们国家特殊教育的发展感触良多,曾写多篇文章进行阐述,《中国特殊教育50年》《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与变革》《特殊教育60年》《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十大变化》分别发表在《特殊教育研究》《现代特殊教育》《中国残疾人》和《教育学术月刊》等杂志上。另外,载于顾明远主编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纪实》一书中的《体现人权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一文,较为详细地梳理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殊教育取得的进步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仅有盲、聋学校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工360人,而“**”使刚刚发展起来的特殊教育事业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后,特殊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有了巨大变化和进步,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不仅得到了恢复,还有了极大的发展和变化。

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的残疾人观、特殊教育观,是特殊教育快速变化发展的重要原因和指导思想。快速发展的特殊教育成为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成为中国保障人权,践行人道主义、全民教育和教育公平、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之一。安置残疾儿童就学的多种形式使残疾儿童可以尽快就近入学,还可以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初步形成了从残疾幼儿教育到盲、聋、肢残等残疾青年高等教育的体系,使残疾人从儿童到青年,都可以接受发展其潜能的平等教育,使他们有可能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才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为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中国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从无到有,从仅有中等师范学校到建立高等师范院校、学院(系),从培养中等师范生、大学本科生到特殊教育硕士生、博士生,从地方自办到国家有计划地举办,走过了发达国家用近百年时间所走的路。教育行政机构和协调机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推动特殊教育逐渐成为社会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残疾人总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的特殊教育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特殊教育。全社会需要不断增强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各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平衡,需要加强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平衡,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中的随班就读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相应的政策需要完善;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和不断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大力加强;特殊教育的经费政策要切实落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的领导与支持要进一步落实;民办特殊教育的政策也要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