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信首先是要澄清对前拟借贷洋款还款方案的误解,这不论是对醇亲王奕譞、恭亲王奕??还是李经方来说,都有存在。按李鸿章的本义,“每年仅二百万还款,连本带利算付”,而所拟给伦道呵辈2.5%的酬劳费用,则应由收款内分期划扣,而不与每年拟还的二百万款额牵混,他举例说,“如第一年(对方)付一千万,即于其中扣除二十五万,则还本利时仍就二百万折算”。为明晰起见,李鸿章让手下人罗丰禄(字稷臣)详拟一表,让经方将此表册送呈奕譞、奕??,转告自己的意思必当如此。信中并特别告明:在一千万内或在二百万扣算皆一样,但在二百万内扣算,又多出利息少还本银(须多付利息七十八万多,须二十三年还清),“非计之得也”。呵,这确是得有会计头脑才能算明的账目。当然,为赢利的借方自然会清楚得很,所以李鸿章说,“且我等即如此定办,恐该商未必一一遵允,总须俟外洋议定如何,方可作准”。前致函中李鸿章已说明了这个意思,李经方总未提及,故李鸿章此信中问其原因。
信中又言及,前接醇亲王奕譞(醇邸)初四日电(支电),告知关于伦道呵借款之事,已于扈从太后(前录信中说到游幸万寿山)时面陈,专候接到己处复电即正式出奏。而复电是由“与醇府亲密”的关系人刑部主事潘庆澜转交,但交去迟迟没有获复,估计“恐有周折”,“事尚悬虚”,要经方与庆亲王晤谈时“须参活笔”,也就是不能把话说死,并说他们“皆无定见”,其话也不能尽信。又说到“赫德若借银,亦必不行,借(金)镑则人人能行”的情况。英国人赫德是清朝的总税务司,非常有名,他的情况不必再予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