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读与评点] 英使狡横,“真可焦虑”(1 / 1)

李鸿章家书 董丛林 1041 字 1个月前

李鸿章此信,主要是就“马嘉理案”交涉传递相关信息、发表意见和为哥哥谋划的。所说“随后当即赶到”的丁价藩,即河南籍的丁士彬(字价藩,又作芥藩、介藩,以下信中即有作“介藩”者),此人比较熟悉洋务,原官安徽凤阳知府,后获道员官职,李鸿章认为有他赞襄,对办案会有帮助。对哥哥拿出的“查办大略”,他认为“语语到窍”,能抓住关键,但在英国千方百计地刁难、威胁、逼迫之下,又觉得事情并不好办。鉴于英方“调集兵船九只,并水师提督驻泊烟台,意存恫喝”的情况,甚至担心“难保不因此开衅”。在代表英国政府与清方交涉的事局中,其驻华公使威妥玛是唱主角的。李鸿章与之连日晤谈,其人硬说案事是由岑毓英授意杨玉科主使的,也就是说属清朝的“官方行为”,这显然就加大了事件的严重性。杨玉科为开化镇总兵,事实上他并没有受命对付英国探路队。不过这时李鸿章心里没底,认为先将其撤职才利于获得确情,而到头来李瀚章他们查办的结果,还是为之辩诬了。

信中所说英方“并举田兴恕轻办为非”云云,这当是借多年前清廷处置“贵阳教案”时,对领导反教的大员田兴恕的所谓“轻办”来说事,意思显然是要把马嘉理事件的责任加在清朝官方头上。威妥玛外,李鸿章信中提到的格维讷,为英国驻华公使馆参赞,也是帮同威妥玛勒逼清方的重要人物。在李鸿章看来,此人“外似阴柔,脾气亦复不小”,说到他今日来署,“又与大抬一杠,拂然而去”的事情。李鸿章把英方与总理衙门就“滇案”交涉的往复照会要件,以及自己与威妥玛的面谈节略汇抄给哥哥阅看,供他作办案参考。

李鸿章还就自己写给总理衙门的信中,说哥哥“洋务太生”“情面恐有瞻顾”等情的用心予以剖白,要哥哥“曲谅其苦衷”。又特别提到关于“觐翁”也就是薛焕(字觐堂)的事情。李瀚章的这位亲家,已在四川老家赋闲有年,李鸿章这时是策划让这个懂洋务的亲戚出山赴滇帮同办案,甚至要哥哥必要时不妨直接上奏请他会办,说“朝廷今已深知此事关系全局安危,用人不拘常格,我辈亦内不避亲,何嫌何疑”。结果,在李鸿章写这封信后的不几天(八月初八日),就有上谕命四川总督吴棠传知薛焕赴滇,很显然这是接受了李鸿章的建议(即使李瀚章接弟信后出奏这时朝廷也看不到)。此时李瀚章正在前往云南省城的路上(他早在七月十八日起程),于十月十六日抵达,而七天之后,另路出行的薛焕也就到了。李鸿章此信中还问及云贵总督刘岳昭(字荩臣)病状若何,说如果该职出缺,“难保不以兄暂署”,告诫哥哥“急难之际,似不可遽辞”。

信中还说到“中朝初视滇案轻于津案,而威使屡称大于津案”的情况,预测“将来办结,必较津案尤为累赘”。李鸿章想到当年“津案”是由曾国藩(文正师)、丁日昌(雨生)和自己三人方能了却的,而现在为哥哥“一人孤立,如何能了却滇事”而感到“真可焦虑”。又感叹这是我兄弟的“命”啊,有什么办法呢?受命要办的事情还得办。他告诉哥哥,威妥玛相继有两件长篇照会,详细涉及此案有关“土人”即当地民众的涉案情节(应该不是“土人、威使”双方的分别照会,“土人”何谈“照会”),要哥哥按其所说“逐细访察”,或先派妥员改装驰往案发地“密查底细”,说这样也许“不受官场蒙蔽”。特别指出,对案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如果岑毓英不能认同而不肯联名上奏的话,“自应单衔密陈”。事实上,起码上《遵查英员被戕被阻全案情形折》时(在次年春间),两人还是联名会奏的。李瀚章倒是很注意妥善处理与岑毓英的关系,起码表面上没有与其人弄僵,应该说这是蛮有策略的。

不妨补充一个事例进一步说明:此间,湘系大员郭嵩焘曾上折特参岑毓英“酿成事端”,朝命李瀚章就便调查,而其复奏的基调是为岑毓英开脱的,说他“于此等重大案件未能迅速办结,责以迟延之咎”,这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原参各条似得之远道传闻,未为允当”,总之是“保护”而没有落井下石地欲乘机扳掉他。至于李鸿章此信中所说“云南沈盐道”,即前录信中说其“有才可用”的沈寿榕,当是这时李鸿章有新的相关信息获得吧,此信中改变了对其人“适用”的看法,强调他与淮系要员潘鼎新(字琴轩)“龃龉颇甚”,是湘系大员刘岳昭(字荩臣)的“私人”,自然是要哥哥多加提防。

关于家事,信中说到了“六月杪母亲感暑疾颇剧”的情况,当时李瀚章还没有启程赴滇,故有“若非兄在旁调护”云云,信里并就母亲的调养和医护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至于所说“和甫、稚荃迭丧一子”,和甫是四弟蕴章、稚荃是五弟凤章,他们各自丧失一子,这就是说李鸿章突有两个侄子夭折,岂不“可伤之至”!

[1] 此信据《历史文献》第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载件,系陈秉仁整理的《李鸿章致李瀚章书札》第十一封(原无单篇标题和分段)。“新全集”第31册第316—317页,载有时间标为“光绪元年九月十二日午刻”的《致李瀚章》一信,其前边为这里所录信文自开头至“二则曰情面恐”处文字,并注“原稿此下缺页”,其后尚接续有大半部分信文,但事实上并不是同一信的(参见本书所录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致瀚章兄》题注),且所标信的时间当亦有误。这里取用《历史文献》载件时间及其完整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