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取样观察法的含义
事件取样观察法是以特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取样标准,从而进行观察的一种方法。
事件取样观察法和时间取样观察法的相同之处在于同样是抽样,同样需要在观察前确定所要观察的行为或者事件,如欺负行为、友爱行为、同伴交往行为等。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事件取样观察法是以特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取样标准,一旦事件发生,记录就随之开始。并且可以作详细的描述性记录。时间取样观察法则不然,它的取样标准是一定的时间间隔。也就是说,事先定好每隔5分钟进行一次观察就是5分钟进行一次观察,所要观察的行为和事件出现就记录,不出现则不记录。假设在观察结束的第6分钟发现了行为事件,我们是不能将之记录到观察记录表中的。因为这种方法严格按照时间间隔为标准,不在观察时间范围内的一切事件都不予考量。
(二)事件取样观察法的优点和局限性
在前面时间取样观察法局限性的讨论过程中,首当其冲被提出来的就是记录方式使行为事件缺乏完整性。然而,这个局限性在事件取样观察法这里得到了弥补。因为事件取样观察法最大的优点即是能丰富、详细地描述行为事件和情境,以及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不但可知其然,而且可知其所以然。如此,在因果讨论上便有了更多可靠的证据。当然,这个优势主要来自于事件取样观察法的记录方式上的特点,即将行为事件编码和叙述性描述结合在了一起。所谓的行为事件编码,简单地说就是指将行为事件拆解为几个维度,以便于高效且完整地记录行为事件要点。而这个过程是在观察之前就已经设计好的。叙述性描述的意义就在于使得行为事件的记录更翔实,更具连贯性和完整性。
跟时间取样观察法一样,事件取样观察法也存在像只适合观察外显性行为事件这样的局限性;另外,困扰采用事件取样进行科研的研究者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测量的不稳定性。儿童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发生的同类行为有时具有不同的含义。因为,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要注意记录和分析行为事件发生的情境和背景。如果你希望或需要十分详细地记录行为和情境的具体细节,那么事件取样观察法也不是一种适宜的方法。这一点为我们下一节的学习埋下了伏笔。
(三)事件取样观察法的运用实例
关于事件取样观察法的实例,我们选取的是美国研究者达维(H.C.Dawe)的研究[11]。这个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托儿所学校的幼儿的争执行为,研究方法就是事件取样观察法。在儿童自由游戏的时间里观察自发的争执事件,进行描述记录。时间是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9日。观察过程是当争执事件发生后,观察者即可用秒表计时,并开始观察和记录发生的情况。观察的内容事先设计好,主要相关记录事项,见表4-9。
表4-9 幼儿争执事件记录表
经过三个多月、58个小时的观察之后,达维共记录了争执事件200例。观察结果是:200例争执事件中,68例发生在室外,132例发生在室内;平均每小时发生3~4次争执事件;争执时间持续1分钟以上的只有13例,平均争执时间不到24秒;室内争执持续时间比室外争执时间短;男孩争执多于女孩,攻击性水平也高于女孩;争执常发生在不同年龄组、相同性别的儿童之间;随着年龄增长,争执事件减少,侵犯性质增强;几乎所有的争执都伴有动作,如冲击、推拉等,争执中,偶尔有大声的哭泣,但无声争执占大多数;导致争执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对占有物品的不同意见;大多数争执自行平息,往往是年幼儿童被迫服从年长儿童或年长儿童自愿退出争执;争执平息后,恢复常态很快,无耿耿于怀、愤愤不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