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条件的省略(1 / 1)

说明文原是为未知某事物的人作的。在繁复的说明文,要正确、明晰,固应具备前节所述各条件,但遇某部分确已非常明了的时候,也可以省略。

(1)普通的省略 容易明了而不至误解的事物,或只以使人知道一个概要的,都可以只说大概。例如:

(甲)国家是人类社会组织之最大形体,包容一切社会生活。

——《新学制公民教科书》第一册第六章

(乙)国家是人类为满足需要兴趣而组织的团体,社会也是人类为满足需要兴趣而组织的团体,目的大概相同。但是社会只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所在的土地无关,所以社会成立不限定要占据一定的疆土。人民如果没有一定的疆土,便不能成为国家。

——《政治学大纲》第四章第三节

(甲)和(乙)同是关于国家的说明,(乙)是详细、绵密的说法,(甲)是省略的说法。专门科学的文字都是(乙)类,通常的文字和口头的谈话以(甲)类为多。

(2)因比较而省略 利用读者所已知的事物,两相比较以说明的时候,和已知事物相同的条件,就可省略,这是常用的省略法。例如:

星云和一团云差不多,微亮,挂在空中,极像一缕烟。

日本人民受军阀的苦痛,也和我国一样。

这是利用读者已知的“云”和“烟”来说明“星云”,利用读者已知的“我国军阀的横暴”来说明日本的军阀的。这种方法很有效用,所要注意的就是比拟要恰当,不然,一样容易引起误解。

〔练习〕

试依所讲法则,就下题作说明文:

(1)偶像

(2)革命

(3)山

(4)学校

(1)发见:现作发现。

(2)羼入:掺杂。

(3)论理学:现作逻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