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康熙反腐的两个错误(1 / 1)

康熙一朝在反腐惩贪方面的第一个错误是力度不够。

和所有明君一样,康熙皇帝当然痛恨贪污腐败,也进行过多次吏治整顿。但是康熙整顿吏治有两个局限,一是只搞集中的运动式反腐,未能持之以恒;二是惩治贪腐的力度太弱。

康熙统治的六十一年期间,曾经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反腐运动。第一次是从康熙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六年(1679—1687年)。

清代的腐败,并非起自中期以后。事实上,腐败是传统王朝终生携带的、无法治愈的病毒,往往在王朝初生之时,就已经有非常明显的症状。早在顺治年间,很多地方官员就已经“贪污成习”,以至“百姓失所”。所以当时有大臣上疏说:“方今百姓大害,莫甚于贪官蠹吏。”康熙登基后,地方腐败较顺治时又有所加重,有的地方官员盘剥百姓过甚,导致民众大批逃亡,“朘削卑官,卑官虐害军民,滥行科派,脂膏竭尽,甚至逃亡”[1]。亲政之后不久,康熙曾经批评当时的吏治情形说:“贪官污吏刻剥小民,百端科派,多加火耗,贿赂公行,道府庇而不举,督抚知而不奏,吏治益坏,盗贼益多,民生益促,皆由督抚纳贿徇情所致。”[2]

但是亲政之后的十多年里,康熙一直忙于熟悉政务,以及处理平定三藩等紧急事务,没能腾出手来整顿吏治。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北京发生了一场破坏力极强的大地震,“城垣坍毁无数,自宫殿以及官廨、民居,十倒七八”[3]。紫禁城中的养心殿、乾清宫等核心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传统时代,地震一般都被视为上天震怒的表示,康熙皇帝也非常惶恐,他认真反省自己即位以来的为政得失,认为现在最大的缺失是吏治不清。他立刻下了一道罪己诏:“乃于本月二十八日巳时,地忽大震,变出非常。皆因朕躬不德,政治未协,大小臣工弗能恪共职业,以致阴阳不和,灾异示警……”[4]

到了这一年,康熙已经亲政十二年了,虽然一直没能腾出手来惩贪,但是对吏治他已经关注很久,各地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早已令他触目惊心。到了这一年,平定三藩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战争不再是头号政治任务,所以他借着这次“上天示警”,搞了任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惩贪倡廉”运动。

他首先出重手惩处贪官。山西官场官风不正,巡抚穆尔赛“名声不佳”,康熙早有耳闻。派人前往调查,访得此人贪污入己的实据,处以“斩监候”。湖广巡抚张汧“莅任未久,黩货多端”[5],想尽办法捞钱,“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6],被康熙处以“绞监候”。广东巡抚金俊侵吞尚之信罚没入官的家产,此外还侵吞兵饷,被康熙直接处以极刑。

在厉行惩贪的同时,康熙皇帝还大力“奖廉”。康熙认为,在整顿吏治这件事上,奖励和惩罚一样重要,“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廉者奖一以劝众,贪婪者惩一以儆百”[7]。所以他提拔于成龙为直隶巡抚、两江总督,表扬其为“清官第一”,其后又擢用“居官清廉”的小于成龙为直隶巡抚,重用汤斌为江苏巡抚,希望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来带动官场风气的好转。

这个阶段是康熙一生整顿吏治力度最大的时期。不过和后来的雍正、乾隆时期比起来,康熙一生所杀的贪官寥寥无几,震慑力度远远不够。而且他还没有把这种反腐的高压态势一直保持下去,到了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康熙感觉官场贪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制,就不动声色地停止了这项运动。

为什么康熙皇帝没有将反腐进行到底呢?这与他的政治哲学有关。

康熙皇帝一生的政治哲学,可以概括为“中正和平”四个字。对这四个字,康熙曾经做过这样的阐释:“于人于事贵能中正和平,能合乎中,即是合理。得中,则诸德悉备矣。”[8]

所谓“中正和平”,换句话说,就是凡事都讲个度。体现在对官员上,就是惩罚整顿适可而止,“不为已甚”。

康熙讲求“中正和平”之道,既是他研习理学的心得,也是他研究中国历史得出的结论。战乱初息,他效仿汉初,奉行“中正和平”“与民休息以爱养百姓”,以此培养国家元气自然是正确的,大清王朝因此也出现了“天下粗安,四海承平”的局面。但是他在吏治问题上也采取“和平”之道,显然是错误的。康熙熟读中国历史,他相信腐败是这片土地上一种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病症,任何朝代都只能“带病生存”,所以他对腐败没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换句话说,“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的理念[9],导致了他反腐的不彻底。

同时,康熙反腐提前收手,也与他的性格特点有关。康熙是一个非常“好名”的皇帝,他一心要做一个唐太宗那样的千古明君,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完美的形象,所以他讲究“君使臣当以礼”,非常注意维护官员体面。他曾经说:“朕于大臣官员务留颜面,若不然,则诸臣其何能堪耶?”[10]康熙三十年(1691年),他曾经专门下诏,阐述自己以“宽仁”治国的理念,表示要“期与中外臣民共适于宽大和平之治”[11],说他对大小诸臣“咸思恩礼下逮,曲全始终,即或因事放归,或罹咎罢斥,仍令各安田里,乐业遂生”[12]。有这个原则做基调,他的反腐只能是“适可而止”。

不彻底的吏治整顿,注定收效短暂。康熙皇帝不知道,清代文臣的群体性格已经与唐太宗的时代大大不同。在这次惩贪运动结束仅仅十年之后,康熙皇帝亲征噶尔丹,一路经过山西、陕西、宁夏等地,发现这些地方的百姓生活非常艰难,也听到了地方上关于官府横征暴敛、贪污受贿的大量传闻,这让他深为触动。他完全没想到,腐败现象在基层政府已经发展得如此普遍。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五月十六日,即征讨噶尔丹凯旋的第二天,他就发下谕旨说:“顷由大同历山西、陕西边境以至宁夏,观山陕民生甚是艰难,交纳钱粮,其火耗有每两加至二三钱不等者。……至于山西,特一小省,闻科派竟至百万,民何以堪!”[13]他说,究其原因,一是“大小官吏不能子爱小民,更恣横索遂”[14];二是各地官员以办理军需为名,“借端私征,重收火耗”[15];三是督抚、布政使等官“不仰体朝廷恤民至意,纠察贪污、禁革加派,反多瞻徇曲庇。……因而笔帖式及衙门人役无所忌惮,擅作奸弊”[16]。

看来贪腐确实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程度了。康熙下定决心,要以打噶尔丹战役的勇气来彻底整顿一次吏治。他说:“今噶尔丹已平,天下无事,惟以察吏安民为要务。……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此后澄清吏治,如图平噶尔丹,则善矣。”[17]

说到做到,康熙确实立刻开始了一场治吏“战争”。当月他就下令逮捕“服官污浊朘削小民”[18]以致激起蒲州民变的山西巡抚温保及布政使甘度,并下谕宣称“此等贪官不加诛戮,众不知警”[19]。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康熙又派刑部尚书傅腊塔、左都御史张鹏翮亲往陕西,审理因当地官员“侵蚀贫民”导致的财政亏空案。

但是,康熙掀起的第二次反腐风暴,雷声大雨点小,这两个大案的最终处理结果,都远较民众的期望为轻。虽然当初宣称要对贪官加以诛戮,但是最后康熙还是宣布山西官员温保、甘度已经革职,从宽免死;陕西的“侵蚀亏空案”,最后涉案总督吴赫、巡抚党爱等大员也仅被处以革职、降级处分。

运动之所以进行得虎头蛇尾,是因为掀起这次反腐运动的时候,康熙皇帝已经年过四十,已经过了创业期,进入守成期。人到中年,性格和观念往往更趋保守和宽容。康熙的统治思路由早年的积极进取,变成了“不生事”“不更革”,所以这次运动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时就基本停止了。在此之后,他再也没有大张旗鼓地整顿过吏治。

在康、雍、乾三帝当中,康熙皇帝的惩贪力度是最弱的。康熙晚年官场风气大坏与此直接相关。

康熙皇帝在反腐方面的第二个错误是默许“陋规”的存在。

清代的“陋规”体系,是在康熙一朝发展成熟的。

因为清代沿袭明代,采取低薪制,所以官员们的正式收入根本不足生活之用。当时的御使赵璟曾经上疏指出,朝廷发放的工资,仅够基本生活费用的六分之一:

查顺治四年所定官员经费银内,各官俸薪心红等项,比今俸银数倍之多,犹为不足,一旦裁减,至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20]

所以地方官就拼命搜括百姓,方式主要是私下多收“火耗”。

什么叫“火耗”呢?“耗”的本义是损耗。地方政府向朝廷运送税粮的路上,会有一些损耗,比如可能会被老鼠或者鸟类吃掉一部分,因此要和老百姓多收点粮作为弥补,叫作“鼠鸟耗”。从老百姓手中收来的散碎银子,要熔铸成整锭大银送交国库,熔铸过程中也会有损耗,就叫“火耗”。听起来地方官向老百姓征收“鼠鸟耗”和“火耗”,有其客观合理性,但是其合理比例大约应该是百分之一二。也就是说,收一百斤粮食,多收一两斤,以备补充自然损耗。然而,康熙年间,官员收的“火耗”,可不是区区这个数字。清代开国之后,“火耗”等就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其火耗有每两加至二三钱不等者”。也就是说,有的地方火耗率竟然达到百分之二三十。征了一百斤粮食,竟然有二三十斤被鸟和老鼠吃掉了,或者说,收了一百两银子,有二三十两银子在熔铸时消失了,这未免也太不合理。实际原因却是官员们的大量开支无处寻找来源,就只好以“火耗”“鼠鸟耗”等为借口,不断加收。

所以“火耗”实际上就是附加税。

清代规定,只有州县基层政府才有直接征收“钱粮”,也就是“农业税”的权力。不过清代同样规定“永不加赋”,就是永远不可以提高国家公布的正式税率。朝廷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官盘剥百姓。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严格的规定,对实际执行者来说都不是难题。国家不让多收税,他们可多收“费”,就是附加税。

收了“火耗”,不但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支出,甚至可以让自己过上相当奢侈的生活。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这么来的。当然,对于这笔巨大的好处,他们不能独吞,有一部分还要分润上级,需要层层送礼,这就形成了“陋规”。

康熙皇帝深知大清财政体制的弊端,也知道“陋规”因何而起。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没有“陋规”,官员根本无法生活。“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21]“身为大臣,寻常日用岂能一无所费?若必分毫取给于家中,势亦有所不能。但要操守廉洁,念念从爱百姓起见,便为良吏。”[22]

但是康熙没有勇气彻底改革财政制度,提高官员工资,所以他做了一个在历代皇帝中都常见的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官员们偷偷去搞灰色收入。所以康熙皇帝私下里对大臣们“交底”,认为“规礼”是官员们的“应得之物”,他对官员“一意从宽不察察于细故也”[23]。比如他在直隶总督赵弘燮关于“陋规”的密折里曾这样批到:“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24]

康熙晚年,浙江巡抚朱轼在密折中说工资根本满足不了生活需要,因此要求“浙税二道正项之外,余银八千余两。皇上如将此项赐臣以养家口,臣必尽职料理地方”[25],这实际上是自辟“养廉”。康熙皇帝不但一口同意,而且还加以鼓励。他批道:“似此等事,奏得最是。”[26]

[1]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4)》卷二五,康熙七年五月十六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1422页。

[2]彭孙贻、杨士聪:《客舍偶闻·玉堂荟记》,于德源校注,北京燕山出版社,2013,第41页。

[3]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灾祥》,来新夏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9页。

[4]转引自于善浦著,张玉洁编:《清东陵拾遗》,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第252页。

[5]章开沅主编:《清通鉴:顺治朝·康熙朝》(1),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岳麓书社,2000,第903页。

[6]章开沅主编:《清通鉴:顺治朝·康熙朝》(1),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岳麓书社,2000,第903页。

[7]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二,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1828页。

[8]章开沅主编:《清通鉴:顺治朝·康熙朝》(1),康熙五十年六月初五日,岳麓书社,2000,第1179页。

[9]《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

[10]《康熙起居注》(第八册),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162页。

[11]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初九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1971页。

[12]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初九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1971页。

[13]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第2054—2055页。

[14]《康熙起居注》(第五册),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485页。

[15]《康熙起居注》(第五册),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485页。

[16]《康熙起居注》(第五册),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485页。

[17]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056页。

[18]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初三日,第2054页。

[19]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初三日,第2054页。

[20]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4)》卷二六,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1444页。

[21]《康熙起居注》(第八册),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161页。

[22]《康熙起居注》(第四册),康熙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13页。

[23]《康熙起居注》(第八册),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徐尚定标点,东方出版社,2014,第161—162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七册),《直隶总督赵弘燮奏为病已稍愈拟送章文鐄回京供职折》(康熙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档案出版社,1985,第739页。

[25]《康熙起居注》(第八册),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46页。

[26]《康熙起居注》(第八册),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