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健康检查可以帮助家长及时发现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
(一)幼儿体检
1.入园健康检查
防止患有传染病幼儿或其他不宜入园幼儿入园,以保护在园幼儿的健康。
幼儿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地段保健科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承担幼儿入园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幼儿入园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保证幼儿园体检率达100%。
幼儿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幼儿入园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幼儿入园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可监测幼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幼儿体格和智力的异常发育。通过体检,可及时发现不利于幼儿生长发育的因素及疾病,如龋齿、沙眼、营养不良性疾病、视力不良、佝偻病、贫血、心脏疾患等。
承担幼儿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幼儿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4岁以上幼儿)、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3岁以上幼儿每年5~6月份进行1次大体检,11~12月份进行一次身高、体重、口腔检查的小体检。体检后幼儿园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每次体检的结果(表3-1)。对于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应及时进行指导、转诊、治疗,登记管理。
离园幼儿返园时检查要求:
①在园幼儿凡离园 3个月以上者, 返园时必须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入园体检检查;
②对特殊情况,如短期赴外埠、出境、有传染病接触史等按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疫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相应传染病的检疫,保健医进行询问并加强晨检,必要时进行检查与检疫;
③对患有传染病的幼儿,要求其在区(县)保健科开具痊愈复课证明后返园。
转园幼儿检查要求:
①转园幼儿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不需要重新体验;
②“儿童转园健康证明”自离园之日起未出本市且无传染病接触者,3个月内转园有效。
表3-1 幼儿体检结果班级反馈幼儿名单
3.日常健康管理
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健康观察是为了了解在园生活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异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园幼儿的健康。
检查工作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采取保健医检查、班上教师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日托园在幼儿入园时,午睡后对幼儿进行健康观察。全托园在晨检时、午睡后、晚间对幼儿进行健康观察。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由保健医负责巡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幼儿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应当对幼儿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幼儿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送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患病幼儿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对在园幼儿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由检查者负责登记,保健医登记在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登记册上。班上教师登记在交接班登记册上。(详见第三章第十节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记录)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为了幼儿健康,避免成人将疾病传染给幼儿,看护幼儿的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持证率达100%。
1.上岗前健康检查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食堂人员还要取得所在区县的“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
2.定期健康检查
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院]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方可上岗。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凡体检未通过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食堂人员还要参加两年一次的所在区(县)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3.工作人员检出疾病的管理
既往患有或现患有精神病者,应要求立即离岗,同时不签发工作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做好记录。
患有传染性疾病,治愈后,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方可返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