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前教育(1 / 1)

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也是新中国学前教育体系创建的重要时期。

一、幼儿园制度的建立

(一)新中国学制中的幼儿园地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照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作为政治的基础,将创建新民主主义教育,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12月,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总方针。会议确定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的有益经验,特别要学习借鉴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向工农开门,教育发展采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为新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51年10月,政务院公布施行《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出台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了新中国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级政治训练班五个部分,学前教育是学制体系的第一环(具体见图5-1)。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足岁到7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将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推广。从此,“幼儿园”的名称正式取代“幼稚园”,中国学前教育事业走上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道路。

图5-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制系统

(二)社会主义学前教育制度的确立

1952年3月,教育部向全国颁布实施《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以下简称《暂行纲要》)两部学前教育法规。这两部法规吸收了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经验,借鉴了苏联学前教育的经验,是在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戈林娜的指导下完成的。《暂行规程》的内容包括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入园、结业、组织、编制、会议制度、经费、设备、附则等,共计8章43条。《暂行纲要》的内容有: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共6科教育纲要。两部法规具体明确了新中国幼儿园的办学任务、培养目标、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招收对象与管理体制等。

1.幼儿园的双重任务

幼儿园的任务为: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活动、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并规定幼儿园应对幼儿开展全面发展的教养工作。

2.幼儿园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有四点:①培养幼儿基本的生活习惯,注意其营养,锻炼其体格,保证幼儿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②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以发展幼儿的智力。③培养幼儿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爱、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④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

3.幼儿园的教养原则

教养原则为六条:①使幼儿全面发展。②使教养内容和幼儿生活实际相结合。③使幼儿有独立活动完成简单任务的机会。④使幼儿习惯于集体生活。⑤使必修作业、选修作业以及户外活动配合进行。⑥使幼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密切配合。

4.幼儿园的教养活动项目

教养活动项目有体育(包括日常生活、卫生习惯、体操、游戏、舞蹈和律动等)、语言(包括谈话、讲述故事、歌谣、谜语)、认识环境(包括日常生活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图画手工(包括图画、纸工、泥工、其他材料作业等)、音乐(包括唱歌、表情唱歌、听音乐、乐器表演等)、计算(包括认识数目、心算、度量)六项。

5.幼儿园的招收对象与管理体制

招收对象为3足岁到7足岁的幼儿。管理上以整日制为原则,幼儿每日在园时间以8~12小时为准;根据需要可办寄宿制和季节性幼儿园,开学、放假比照小学学历,但为便利妇女工作,以不放寒暑假为原则;幼儿园园长应兼任教养员,教养员负责对幼儿的全面教养工作。由此,中国幼儿园教师更名为苏联式的“教养员”称呼。

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措施

(一)设立学前教育领导机构

1949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初等教育司下设学前教育处,这是中国首次建立专门管理学前教育的中央一级机构。张逸园为第一任处长。1953年,为了科学地领导学前教育事业,教育部在学前教育处附设了学前教育研究室。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将学前教育分为托儿所(0~3岁)、幼儿园(3~7岁)两段,托儿所事业划归卫生部领导,幼儿园事业划归教育部领导。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托儿所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学前教育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市、县所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群众所办幼儿园,分别由区、乡、镇、村、街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所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各该设立者报请上级核准,并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一系列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幼儿园管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改造旧有学前教育机构

据统计,1947年,旧中国有公立幼稚园824所、私立幼稚园477所,此外,还有外国人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于1949年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对中国人创办的私立学校将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根据这些方针,各地教育部门陆续接管了旧中国的公立幼稚园,并将一批私立幼稚园改为公立。如南京陈鹤琴的鼓楼幼稚园、重庆刘文兰的景德幼稚园等都是在当时由私立改为公立的。

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及《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翌年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这些文件要求各地必须收回外国人所办的学校。根据这些要求,从1951年起,外人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陆续由新中国接管。据统计,教育部门和妇联、内务部门共同协作,接收了帝国主义在华设立的孤独院、慈幼院、育婴堂等200多所。

(三)引进苏联学前教育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实施了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为此,新中国学前教育界采取了多种途径向苏联学习。

第一,积极引进和翻译苏联教育学著作。1950年,教育部指定苏联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以及苏联教育科学院凯洛夫撰写的《教育学》作为学前教育教师的学习参考书。之后,苏罗金娜的《学前教育学》、查包洛塞兹的《幼儿心理学》、沙巴耶娃的《教育史》、维特罗金娜的《幼儿园音乐教学法》和萨古林娜的《幼儿园绘画教学法》等书又被陆续翻译,成为中国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第二,聘请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来华。1950年9月,戈林娜来华,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任教。后又被聘为教育部的学前教育顾问。她在中国举办了一系列讲学活动,详细介绍了苏联的学前教育经验。还在北京的六一、北海、分司厅等幼儿园指导进行实验研究。其后,苏联学前教育专家马努依连科接踵来华。

第三,以凯洛夫教育学等苏联教育理论作为学前教育的指导。1950年12月,人民出版社翻译出版了苏联教育家凯洛夫的《教育学》(1948年版)。凯洛夫教育学依据马恩列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并称)有关教育的思想,强**育的阶级性和历史性,主张教育为政治服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的决定作用,以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凯洛夫教育学等对新中国学前教育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第四,设立实验园推动学习苏联学前教育的经验与理论。1950年至1951年,教育部先后指定北京六一、北海、分司厅幼儿园和中央军委托儿所、北师大二附小幼儿园为学习苏联的实验性幼儿园。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1954年10月,教育部学前教育处主持召开第一次学前教育经验交流会——“北京、天津两市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会上,有关教师介绍经验,包括幼儿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领导小、中、大各班创造性游戏,以及如何为幼儿制作玩具开展游戏;怎样培养幼儿讲述故事、复述故事等。苏联专家做相关报告。

(四)大力开办学前教育机构

1949年后,新中国依靠各种力量、采取多种途径创办了一批学前教育机构。在城镇,教育部门、工厂、机关、团体、部队和街道办为创建幼儿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这些部门或创办了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了幼儿园(班)。新办的著名幼儿园有:北京市北海幼儿园、上海市人民政府幼儿园、中国福利会幼儿园等。在农村,生产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形式有临时托儿组、亲邻相帮、换工看娃、个别寄托等。如1952年,陕西省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办起了农忙托儿所220个,抱娃组8827个,入托幼儿43971名。在多方力量的推动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学前教育迅速发展。

表5-1 1946—1956年全国幼儿园发展情况统计

据表5-1可知,截至1956年,全国有幼儿园18534所,比1946年增加了10倍多;入园幼儿约有108.1万人,比1946年增加近9倍。各类幼儿园中,民办幼儿园发展最快。1950年,民办幼儿园仅有594所,在园幼儿5.2万人。1956年,民办幼儿园11534所,增长近19倍,在校幼儿达到50.4万人,增长近19倍。同时,其他部门创办的幼儿园也增长较快。1952年,其他部门办的幼儿园开始出现,共有315所,在园幼儿2.7万人。1956年,其他部门创办的幼儿园2462所,增长近7倍,在园幼儿18.5万人,增长近8倍。相对来讲,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增长较慢。不过,这类幼儿园的办学质量较高,办学规模也不可小觑。1956年,教育部门办幼儿园4538所,占当年全国幼儿园总数的四分之一,在园幼儿39.2万人,占当年全国在园幼儿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

新中国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主要采取正规师范教育与短期训练两种途径展开。在正规师范教育方面,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专门培养幼儿园教师的机构称为幼儿师范学校,其他师范学校可以根据条件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训练班。《规程》还对幼儿师范学校的学制、招收对象做出详细的规定。1953年7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修订草案)》,规定了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安排。1955年,教育部又决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师范学校负责培养学前教育师资。由此,中级和初级幼儿师范学校陆续增设。1956年,全国已有幼儿师范学校21所,共342班,在校学生数15199人。

表5-2 1952—1956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办理情况统计

在短期师资培训方面,教育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在职教师的水平。1954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举办小学教师轮训班的指示》,规定:“小学教师轮训的主要任务是将实际文化程度在高小毕业以上,但又不及初级师范毕业程度的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养员)给以一定期限的训练,使在主要学科方面能够达到初级师范毕业的水平”。[1]1956年2月,《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将采取在职学习、轮训、夜校、函授、业务讲座、学前教育研究会及相互观摩等方式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养员。”

除以上两方面外,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还对培养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做出规定。文件指出:“高等师范学校设置的教育系得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专业课教师。”随即,教育部整合国内高校的有关专业。1952年,南京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已于1951年并入该校)、广东岭南大学、上海复旦大学的儿童福利组、托儿专修班与南京大学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国立上海幼稚教育专科学校已于1949年9月并入该校)合并,组成南京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北京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家政系与北京师范大学的学前教育专业合并,组成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翌年,华西大学保育系与西南师范学院保育系合并,组成西南师范学院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西北师范学院家政系改为甘肃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长春的东北师范大学和武汉的华中师范学院教育系增设学前教育专业。这些整合为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