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结论是:至善就是那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人类普遍追求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依赖于不同的内外条件,因民族和时代的不同而互异,因而我们不可能对至善给出一个详细的描述。我们所能做的,是观察人类各种理想的共同点,把其归到一个一般的公式或原则之下。这个公式或原则当然会是含混不清的,它仅仅是人类努力的大概方向。我们将它定义为根据客观条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从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保存和展开。凡是人类为实现至善而制定的、能引起道德感情的规范均可称为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旨在促进理想的实现。道德和法律一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但道德规范一般来说还须引起诸如义务、赞成和不赞成的感情。因此,道德事实是通过行动和动机对个体意识及他们的一般利益所发生的效果来表示其特征的。
我们现在已达到的知识将使我们能够考察和批判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我们现在能以一种较理智的方式评价一个民族的行为,能够辨别它是否实现着自己的目的和至善。我们也能判断实现理想应当采取什么行为类型,这一部分内容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
[1] 见本书第7章述及的著作家,特别是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冯特《伦理学》第493页起;许夫定《伦理学》;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75页起;齐格勒《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第2部分第7、8、9章。亦见我的论文《道德法律》,《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 《伦理学体系》,第2卷,第2章§5。
[3] 见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第1卷第3章(威尔顿译本):“这样,普通和粗俗的人们认为善就是快乐,因而赞成一种享受的生活。而实际上有三种重要的生活:感官的、政治的和思考的。”
[4] 下面一段话引自赫胥黎的《科学和教育》第86页,我们将从中看到作者把什么视为最高的善:“我想,这样一个人是具有广泛而不偏颇的教育的——他从幼年起就一直被训练着使他的身体成为他的意志的敏捷的仆人,能够带着轻松和快乐做一台机械装置所能做的一切;他的理智是一个清醒、冷静、逻辑的发动机,所有具有同等力量的部分都在一起平稳而有秩序地工作着,像一台蒸汽机一样升火待发,能够做任何种类的工作(从纺织心灵的纱到铸造心灵的锚);他的心灵贮有伟大的和基本的自然真理和行动法规;他没有任何强制的禁欲,充满着生命的活力和热情的火花,但又被训练得使自己的**匍匐在有力的意志的脚下,成为慈善的良心的仆人;他学习着热爱所有的美(自然的美和艺术的美),憎恨所有的丑,并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
[5] 《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205页。亦见许夫定的《伦理学》第103页起:“每一目的的达到只是另一新的目的的开始。所以幸福不是一种消极的状态,而是活动、工作和发展。”亦见冯特的《伦理学》;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编第2章§§7起。
[6] 有关与下面各节所举观点相似的各种观点,见下面这些人的伦理学著作:培根、昆布兰、沙甫慈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休谟、A.史密斯、穆勒、贝恩、达尔文、西季维克以及斯宾塞的《伦理学的材料》第11~14章;史蒂芬的《伦理的科学》,第6章;许夫定的《伦理学》第八章;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齐美尔的《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2章;威廉斯的《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2部分第5、6章;哈里斯的《道德的进步》;德拉蒙德的《人的发展》;萨泽兰的《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
[7] 见本书第4章第6节。
[8] 见斯宾塞《伦理学的材料》,第11章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
[9] 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2部分,第5、6章。
[10] 包尔生:《伦理学》,第385页。见巴特勒主教的《讲道录》,讲道一、讲道三的末尾和讲道五的开始。
[11] 见昆布兰和沙甫慈伯利的体系,第7章第9、10节。
[12] 《伦理学体系》,第383页。
[13] 见本书第7章第7节。昆布兰反对这个观点。见本书第7章第9节。
[14] 《蜜蜂寓言,或私恶即公利(Falbe of the Bees;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1714年,为反对沙甫慈伯利的体系而作。
[15] 霍尔肯伯格(Falckenberg):《现代哲学史》(History of Modern Philosophy),阿姆斯特朗译,第202、203页。
[16] 见他的《沉思录,或道德格言与警句》,1665年。
[17] 见他的《近百年的性格和风习》,1687年。
[18] 见本书第2章第6节(3)。
[19] 见佩利与边沁的观点,第6章叙述了他们的体系。哈特勒一派把利己的冲动看作首要的,把同情的冲动看作第二位或获得的,与此一致的有耶林的《法律的目的》第2卷。下面一些人则坚持利己心和同情心都是原始的:培根、昆布兰、沙甫慈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休谟、A.史密斯、穆勒、贝恩、达尔文、西季维克、斯宾塞、史蒂芬、包尔生、许夫定以及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现代心理学家。
[20] 詹姆斯:《心理学》,第1卷,第320页起。亦见休谟《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二,结尾:“同样,精神的感情是存在的,这些感情直接迫使我们去寻求特定的目标,如名声、权力、复仇等而无须涉及利益的考虑。当我们达到这些目标时,一种使人愉快的欢乐就作为我们耽迷的感情的结果随之而来。在我们从名声获得快乐之前,通过心灵内部的组织构造,自然必须给予我们对名声的一个原始癖好,或者是使我们从自爱的动机和一种要求幸福的欲望而追逐名声。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有一直接指向目标的感情,它构成我们的利益或幸福,而且也有后来产生的其他‘第二位’的感情,一旦它被我们的原始的感情促发,就成为我们幸福的一部分而被追求。假如没有任何一种先于自爱的欲望,癖好也就几乎不可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了。”等等。
[21] 见莱德《心理学》第586页:“在具体事实中,人们在思想和感觉中直接考虑到自我的情况远比通常所认为的要少。”
[22] 见达尔文的观点。
[23] 见《道德原理研究》第4节以及第5节第2部分注:“我们无须把我们的研究推进到这样远——探讨我们为什么会具有人性或对他人的同胞之情。我们说,我们经验到这样一条人类本性的原则,这就足够了。我们必须在我们探根溯源的路上停住。每门科学都有一些一般原则,我们不可能希望在这些原则后面发现更一般的原则。没有一个人对他人的幸福和不幸会是完全冷漠的。”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83页;达尔文《人类的由来》,第4章;齐美尔《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2章;里普斯《伦理学基础》,讲演一。
[24] 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一个人的同情心使他做出了威胁到集体的行为,而他的自私心对他倒有损害。但无论如何,只需他的行动倾向于损害集体,这些行动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
[25] 见关于“道德法律”的论文,《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6] 《当代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sent Age),§70。
[27] 见本书第5章第9节(b)。
[28] 见施蒂纳(Stirner)《唯一者及其所有物》(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以及尼采的著作。
[29] 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8章,第513页;亦见包尔生的《伦理学评论》第2编第6章§5。
[30] 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第391页起。
[31] 《道德原理研究》,第5节,第2部分。
[32] 见包尔生《伦理学》第2编第2章§7。
[33] 见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
[34] 见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
[35] 见亨利·梅因爵士《早期法律和惯例》。
[36] 见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卷,第228页起。
[37] 见闵斯特贝尔格《伦理之起源》四,第98页起。
[38] 从根本上说,外国人和敌人表示同样的意义,试想想这个词“Ksenos”和“hostis”。见保罗·李《良心的起源》第150页;赫恩《雅利安人的家庭》第19页;莱兰《原始的婚姻》第107页;以及保罗·李引用的其他作家。
[39] 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