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让我们考虑学习伦理学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学习伦理学?就像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其他科学一样,道德是一种客观事实,同样值得研究。人是一种思想的动物,他必然要去认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人热心于研究物理的现象,而他自己的行为当然也是十分重要和有趣的,理应受到他的重视。人类征服了自然力,因为他思考它们,对它们进行了批判的分析,同样,对道德力量的考察也可以期望得到丰硕的成果。一个道德标准的发现肯定会帮助我们解答一些使人苦恼的道德问题。我们并不总是知道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我们必须反省我们的行为,我们需要一个衡量行为的标准或理想。没有反省,在道德中不可能有大的进步。人们常常忽视正义,所以我们一定要使正义得到明确,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来建设它。人们也常常对道德感到怀疑,他们看到行为类型中分歧很大,很容易把道德看作一些没有真正约束力的任意规定的规则的总汇。对道德的深入研究则可以很容易地展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并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上建立道德的真理。
当然,我不希望把我的意思理解为这样——认为不思考道德,或没有一门伦理的科学,就不可能有道德。这就像说没有一门观察的科学就不能用眼睛看一样。在还没有光学的时候,人们就先有视力了,同样在还没有伦理学的时候,人们也就先有行动了。但是,正像光学大大地有助于我们看清事物一样,伦理学对我们的行动也是一种帮助。
可是,有些人认为,对道德事实的思考容易削弱一个人行动的力量,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于道德是危险的。退一步说,就算这是真的,那也不能阻止人们对行为原则理论化,何况,这个观点还是错误的。照我看来,那种在道德领域里认真而彻底的考察,将鼓舞我们对道德更加尊重,加强我们的向善心。当然,那些对道德事实的匆忙和肤浅的判断是和所有别的“半瓶醋真理”一样危险的。同它们斗争的最好方式是证明它们的错误。只有完全的真理,才总是治疗“半瓶醋真理”的最好药方。
[1] 西季维克(Sidgwick):《伦理学的方法》(The methods of Ethics),第1~24页,《伦理学史》(The History of Ethics),第1章;史蒂芬(Stephen):《伦理的科学》(The Science of Ethics),第1~40页;舒尔门(Schurman):《达尔文主义的伦理意义》(The Ethical Import of Darwinism),第1~37页;许夫定(H?ffding):《伦理学》(Ethik),第1~54页;闵斯特贝尔格(Münsterberg):《伦理之起源》(Der Ursprung der Sittlichkeit),第1~10页;冯特(Wundt):《伦理学》(Ethics)英译本,第1~20页;包尔生(Paulsen):《伦理学体系》(A System of Ethics),梯利译本,第1~29页;缪尔赫德(Muirhead):《伦理学纲要》(The Elements of Ethics),第1~39页;麦肯齐(Mackenzie):《伦理学手册》(A Manual of Ethics),第 1~31页,第324~328页;希斯勒普(Hyslop):《伦理学纲要》(The Elements of Ethics),第1~17页;J.赛瑟(J.Seth):《伦理学原理研究》(A study of Ethical Principles),第1~35页;马里恩(Marion):《伦理学教程》(Lecons de morale)第1章;朗茨(Runze):《伦理学》(Ethik),第1卷第1~16页;多尔内尔(Dorner):《人性论》(Das menschliche Handeln)引言;济格瓦尔特(Sigwart):《逻辑》(Logic),海伦·丹迪译,第2卷第529页起。初学者将发现包尔生、缪尔赫德、麦肯齐、希斯勒普的著作特别适合于本章的学习。(本书脚注均为著者所加,后不赘述。)
[2] 见缪尔赫德:《伦理学纲要》§8;希本(Hibben)《归纳逻辑》(Inductive Logic)第1章;克赖顿(Creighton):《逻辑》(Logic)§49,第59页起;济格瓦尔特(Sigwart):《逻辑》(Logic)第2卷第417页起。下面是从克赖顿的《逻辑》第285页引录的一段:“我们讲过判断构成一个知识体系,但这并不像把一块块石子加起来构成一堆那样——仅仅是把一个个事实相加的过程。不,判断是通过给每个事实以适当位置的方式,把新的事实与它所处理的已知事实结合起来。不同的事实不仅结合在一起,而且它们得到了安排,相互联系起来,组成一个系统。任何一个事实都不允许独自立足,而是必须作为一个较大的事实系统中的一员取得它的地位,必须从这种联系中获得它的价值。自然,仅仅一个判断不可能为大量事实建立这种联系,但每个判断都对这个目标有所贡献,都使某个新的事实与已知事实建立起联系。”
[3] 虽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也许是第一个在严格的术语意义上使用“伦理学(ethics)”一词的人,但色诺克内特(死于公元前313年),也许还有昔勒尼派也使用过“ethics”一词。参见塞克斯图·恩披里可(Sextus Empiricus):《反数学家论》(Ad.Mathematicos),第7卷第15页;朗茨(Runze):《伦理学》(Ethik),第1页;冯特:《伦理学》,第1编第1章。
[4] 见冯特:《伦理学》英译本,第26页:“‘道德’(moralis)一词(它产生了‘道德哲学’philosophia moralis的表示法)是从亚里士多德而来的一个直接译名。西塞罗在他介绍这个词的段落里,清楚地注意到他是从希腊语‘伦理’(ēathicǒs)一词类推而构成‘道德’这个词的,是‘为了丰富拉丁语’。”
[5] 试比较佩利(Paley)、斯图尔特(Stewart)、里德(Reid)、考尔德伍特(Calderwood)、波特尔(Porter)、贝恩(Bain)、边沁(Bentham)、惠威尔(Whewell)、普赖斯(Price)、休谟(Hume)等人的著作标题。
[6] 试比较洛采(Lotze):《实践的哲学》(Practische Philosophie)和霍季森(Hodgson):《实践的理论》(The Theory of Practice)。
[7] “伦理学”一语比较受欢迎,因为它的意义不易含混。“道德哲学”或“道德科学”,以前常在“精神科学”的意义上使用,表示对精神现象的研究,以区别于对物质现象的研究或自然哲学。“实践哲学”也易被误解。研究行为或实践原则的科学,正如物理学、生物学和化学一样,也可以说是理论的科学。伦理学同所有科学一样,既是推理的,又是实践的;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技术。就它分析、归类、解释它的现象,或寻求其原则、规律而言,它是推理的或理论的;就它采纳这些原则或规律,或把它们应用于实践而言,它是实践的。生理学和化学是理论,医学则是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所发现的真理或法则的应用或实践。仅仅因为伦理学与实践打交道就称它为实践哲学会带来混乱。参见本书本章第12节。
[8] 见许夫定(Hǒffding):《伦理学》(Ethik)Ⅲ及《伦理学的原则》(Ethische Principienlehre);闵斯特贝尔格(Münsterberg):《伦理之起源》(Der Ursprung der Sittlichkeit),第10页起。
[9] 见马提诺(Martineau)(1805—1900):《伦理学说类型》(Types of Ethical Theory),第2卷,第20页。
[10] 赛瑟:《伦理学原理研究》,第1章;斯宾塞(Spencer):《伦理学概论》(Data of Ethics),第1章;缪尔赫德(Muirhead):《伦理学手册》(A Manual of Ethics),第15~17页;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第1章。
[11] 见莱布尼茨(Leibniz):《单子论》(Monadology)§61:“每个人都受到世界上发生的每件事情的影响,所以一个看到每件事物的人,要从一个特殊对象了解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事情和已经发生与将要发生的一切,他立足现在,察知时空中遥远的事物。”参见包尔生(Paulsen):《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梯利译,第145页起。
[12] 参见莱德(Ladd)在他的《心理学,叙述和解释》(Psychology,Descriptive and Explanatory)里关于伦理情感的论述;萨利(Sully)在他的《人的心灵》(Human Mind)第2卷中关于伦理或道德情感的说明以及任何现代的心理学著作。
[13] 这与闵斯特贝尔格在《伦理之起源》、齐美尔(Simmel)在《伦理学概论》(Einleitung in die Moralwissenschaft)中提出的观点一致。萨利在《人的心灵》附录L中,麦肯齐在《伦理学手册》中,特别是附录B中,则反对这个概念。
[14] 见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第1编第2章;缪尔赫德:《伦理学纲要》,第34页起。
[15] 见本书本章第7节。
[16] 当然,不能否认,每门科学都做出了某些形而上学的假设,实际上都从某种普通的形而上学出发。
[17] 就此而言,我们可以称它为经验的,以区别于唯理的或形而上学的。
[18] 关于哲学与科学的联系,见包尔生《哲学导论》,第15页起;屈耳佩(Külpe)《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闵斯特贝尔格《伦理之起源》,第1页起。
[19] 萨利(Sully):《心理学教师手册》(Teacher’s Handbook of psychology),第1章。
[20] 德罗比施(Drobisch):《逻辑》(Logic),第165页。
[21] 与上述观点一致的,见本章开头提到的闵斯特贝尔格、齐美尔、包尔生及史蒂芬的观点,亦参见齐格勒(Iiegler)的《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Sittliches Sein und sittliches Werden)。很多作家跟随冯特(Wundt)(《伦理学》(Ethik)第1篇引言),把伦理学比作逻辑学,称它为规范的科学。根据他们的意见,逻辑学给了我们正确的思维规律,给了我们为达到真理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或规则,它依靠这些规范或规则来衡量我们的思维,适当地判定它的价值。伦理学则告诉我们为了合乎伦理或道德应当怎样行动,它制定规范或行为规则,行为者要保证他的行为有道德,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规则。参见希斯勒普(Hyslop)、缪尔赫德及麦肯齐的著作。无论如何,在我看来,在这个意义上,每门能应用于实践的科学都是规范的。试比较斯宾塞(Spencer):《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第4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