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释有误(1 / 1)

李斯为舍人(5)。(《秦始皇本纪》)

原注(5)舍人:战国时,贵族显宦之家所养门客之中,派有职事、与主人更为接近的职称,等于机要人员。

按:《史记集解》引文颖曰:“主廏内小吏官名。或云侍从宾客谓之舍人也。”《汉书·高帝纪》颜注:“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据《战国策》,“楚有祠者,赐其舍人卮酒。舍人相谓曰”(《齐策二》),“孟尝君有舍人而弗悦,欲逐之而终弗逐”(《齐策三》),“孟尝君择舍人以为武城吏,而遣之曰……皆对曰”(《赵策一》), “张仪之楚,贫。舍人怒而归。”(《楚策三》)“李园求事春申君为舍人。”(《楚策四》)等条,可知战国时无论贵族或游士,均养舍人(如楚有祠者和贫之张仪);所养舍人数量或多或少(多者如孟尝、春申,楚有祠者所养亦非一人);有特亲近之人(如《赵策一》之李兑舍人,能说李兑资苏秦厚用),亦有疏远之人(如孟尝君弗悦之者)。故战国舍人即门客,中自有亲疏之别,非特为职称。舍人掌机要,更在魏置中书通事舍人之后。

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13)。(《秦始皇本纪》)

原注(13)鬼薪:秦汉的一种徒刑,为宗庙打柴三年。

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鬼薪本义是“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史记集解》引应劭语),然作为秦徒刑之一,鬼薪(包括“坐择米使正白”的“白粲”)三年刑期的劳役内容大大超出打柴(及择米)之外,亦有修筑(“操土功”)之类。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11)。(《秦始皇本纪》)

原注(11)城旦:秦代劳役的一种,为期四年,夜筑长城,昼守边境。

按:《史记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幕筑长城。’城旦,四岁刑。”显然“夜筑长城,昼守边境”指的是“黥为城旦”者,而非所有的城旦。依上引秦律,城旦为四年徒刑,其劳役内容除了建造城墙,还包括建造及补缮公舍官府、看守官署等其他内容。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2)。(《秦始皇本纪》)

原注(2)德从所不胜:代周之德是周德所不能克胜的德,即水德。从,取代。

按:从,无“取代”义。且释文不类。此句实有省略,即“秦代周,(秦)德从(周)所不胜”,从,附从。周德为火德,其所不胜者为水德,秦德附从之,即水德。此句断句,中华书局版《史记》作“秦代周德,从所不胜”。

相攻击如仇雠(13)。(《秦始皇本纪》)

原注(13)仇雠(qiú chóu):相互敌对仇视。

按:仇,音qiú,匹配,对偶。雠,从言从二隹,《诗经·大雅·抑》:“无言不雠。”本义为对答,引申有“偶”、“对”之义。故“仇雠”皆有“对偶”之义,引申为仇敌。且“仇雠”作“如”字宾语,当解作名词。

乃使使告鲁为好会,会于夹谷(7)。(《秦始皇本纪》)

原注(7)夹谷:齐地名,今山东莱芜南夹谷峡。

按:山东地方名峡谷为“峪”。今莱芜南(一说东南,一说西南)有夹谷峪。

献酬之礼毕(15)。(《孔子世家》)

原注(15)献酬:会盟仪式中的一项程序。献:互赠礼品。酬:互相敬酒。

按:《礼记》有“献君,君举旅行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考工记》有“献以爵而酬以觯。一献而三酬”语,又见《仪礼·乡饮酒礼》相关记载。明献酬为宴享之饮酒礼。饮酒之仪,主人进宾之酒,谓之献;宾还主人之酒,谓之酢;主人先自饮,劝宾饮之酒,谓之酬。三者谓一献,天子飨诸侯,有九献、七献、五献;卿大夫行礼,有一献、三献之别。

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4)。(《孔子世家》)

原注(4)《韶》《武》:相传是古代分别颂扬舜、周武王的乐舞。

按:《韶》,传说为舜帝所作乐曲名。

而管氏亦有三归,位在陪臣(19),附于列国之君。(《货殖列传序》)

原注(19)陪臣:这里指管仲。

按:陪臣,古时诸侯大夫对天子自称陪臣。管仲为齐桓公大臣,较之诸侯,故言其“位在陪臣”。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4)。(《货殖列传序》)

原注(4)市:指弃市。古代对处以极刑的人暴尸于闹市叫弃市。

按:市,市场,闹市。《史记会注考证》引何焯曰:“不死市者,知荣辱耻犯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