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调查公司在商场开展调查工作,主要是对超市商品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完调查问卷就可以获得一个小礼品。调查问卷中包含消费者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包含了对超市商品需求情况的一些问题。调查公司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表内填入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领取到礼品。
调查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这种调查行为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如果消费者自愿,可以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公司在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来。调查公司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法律解析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作为普通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提高警惕,谨慎处理个人信息。
①在商场、超市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不随意填写调查问卷;
②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比如快递单、飞机票、火车票、住院单等,消除个人信息后再丢弃;
③不贪小便宜,不要为领小礼品而随意扫码,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
④不在朋友圈公开自己的健康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
⑤使用未知应用程序,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身份证件照片等。
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110报警,警方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了解和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违法使用后,及时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