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1 / 1)

小程新买了一辆车,才开了不到一个月就被撞变形了。小程对爱车心疼不已,除了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答应理赔的车损费,他还要求赔偿新车的贬值费8万元。发生事故后,车辆经过维修,虽然车恢复了原状,但是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小程认为新车才开了不到一个月就白白损失了8万元,这笔损失应该由对方赔偿。

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小程将对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为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虽然车辆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很难完全修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综合以上关键点考量,小程的新车贬值费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法律解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可以得知,对车辆贬值费原则上是不支持的,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小程的车辆贬值费获得了支持,很大的原因是小程的车辆是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虽然车辆外形得到了修复,但是新车发生事故,各方面的性能没有办法跟出厂时相比,经过鉴定,车辆贬值费也不低,所以理应得到支持。而实务中也有很多案例,车辆贬值费没有得到支持,所以大家应依据个案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