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着单位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别人造成了损失,那这个损失是由员工承担还是由单位承担?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吴先生是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的职员。2021年8月的某一天晚上,吴先生驾驶着公司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A市某条路上由西向东行驶,与在路边由西向东掉头的张先生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张先生车上还坐着他的妻子关女士。巨大的撞击造成关女士严重受伤。关女士被立即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该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关女士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面部肿胀、唇裂伤和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等损伤。其后,关女士共计住院23天。
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张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关女士无责任。
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认为,是吴先生开车造成关女士受伤,所以应当由吴先生赔偿;而吴先生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因为赔偿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关女士只能起诉到法院。关女士受伤很严重,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与张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关女士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先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内,且原告关女士及某保险公司均同意被告吴先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故应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负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赔偿。因为本案中交强险剩余限额能够足额赔偿原告关女士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故被告吴先生及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解析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员工不是在履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还需要替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发时是否在履行职务。
在本案中,吴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是在工作结束后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相关责任则应由员工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