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的规定(1 / 1)

珍珍和阿牛在2010年登记结婚,两人在婚后孕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已经11周岁了,女儿也8周岁了。没想到一场意外降临在原本幸福的一家人身上。阿牛在外出干活的时候不幸被砸伤了腿,落下了终身残疾,单位按法律规定给了工伤赔偿,也给阿牛安排了较为清闲的工作。但是阿牛内心愤愤不平,觉得老天对他不公,经常酗酒度日,喝完酒回到家就对老婆孩子破口大骂,有时还会大打出手。一开始珍珍为了两个孩子忍气吞声,觉得阿牛慢慢看开就好了,没想到事态不但没有好转,阿牛的脾气反而变得越来越暴躁,甚至会毫无缘由地指责两个孩子,孩子的性格慢慢变得内向,在学校也不擅长跟别人交流。珍珍发现这样的家庭环境不但对孩子一点好处也没有,而且影响到了孩子的精神状态和性格。于是她鼓起勇气向阿牛提出了离婚。别的她都不在意,只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珍珍的两个孩子,一个11周岁,一个8周岁。正常情况下,育有两个子女的父母离婚,会一人抚养一个。但是珍珍的两个儿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他们有自主选择权,而两个孩子都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想跟着母亲生活,所以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都归珍珍抚养,阿牛来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阿牛月收入5000元,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但考虑到阿牛是残疾人,所以法院酌定阿牛每月支付月收入的40%——也就是2000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两个孩子归珍珍抚养后,阿牛有探望的权利,但是如果阿牛见到孩子后还是不改往常的作风,对孩子破口大骂或者是大打出手,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那么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法律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按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来判。

哪些因素有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子女长期主要由一方照顾;

②子女长期由一方父母协助照顾;

③一方有协助抚养人;

④子女在一方居住地生活、上学;

⑤其中一方有住房(学区房),另一方没有;

⑥一方丧失生育能力。

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重视,考虑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母哪一方照看,这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孩子由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这一因素也是法院裁判需要考虑的。

哪些因素不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②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③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有生活恶习;

⑤一方出轨、家暴、酗酒;

⑥一方坐牢。

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或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两种情况基本上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想争夺孩子抚养权,可以提供哪些证据?

①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随母方生活。如果孩子满八周岁的话,还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户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孩子跟着自己一方生活。

②提交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需要提供书证,比如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等。

③提交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如上学的缴费单、学校的证明、孩子的学籍信息、幼儿园的证明、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

④提交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据。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则无子女的一方应该有权优先抚养子女。对方户籍信息不能获得的,可以找法院调取。

⑤提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有条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出庭做证,或者提供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⑥提交对方存在的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有其他子女,有生活恶习,比如出轨、家暴、酗酒、坐牢等。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1.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①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②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例如:在离婚后的第五年,孩子被检查出患有血癌,需要大量的钱来治病,原来的抚养费肯定不够,可要求另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③其他,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2.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条件

①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不依靠抚养费而抚养孩子。

例如,某家庭离婚后由孩子母亲刘某抚养孩子,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某日,赵某被车撞致使瘫痪,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孩子的母亲刘某每月薪水7000元,足够养活孩子,此时赵某可要求减少或免除自己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②坐牢、失去人身自由,无力给付的,可以适当减少。

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注意以上只是考虑的因素,如需减少,需要到法院起诉,以法院判决为准。

④抚养费给到孩子多大。

一般到孩子十八周岁。在实践中,有些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未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通常法院都会做父母的工作,进行调解结案,不进行判决。如果调解不了,一般会驳回子女一方的诉讼。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孩子先天或后天患有残疾,或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父母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