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曾有张三、李四两个人,因为房子问题产生了矛盾,到县衙门打官司。
张三拿了30两银子向县官行贿,请求判个胜诉,县官一口答应下来。后来李四也到衙门行贿,送了50两银子,求县官帮他打赢官司,县官也答应了。
开庭审判的时候,县官三言两语问过,就命差役把张三拉下去打屁股,张三忙伸出3个手指说:“老爷,我是有理(礼)的呀!”
“什么,你有理(礼)?”
县官马上伸出5个手指,对张三喝道:“他比你更有理(礼)!”
幽默的诡辩:“理”和“礼”是同音异字异义词,它们的区别只有写出来才能从字形上看清楚,听是听不出的。
这个贪官正是利用了“理”与“礼”的谐音,偷换了概念,亦即偷换了判断是非的标准,用“礼”偷换了“理”。
按照这个标准,判断输赢的依据不是道理和法律,而是是否送了礼以及送礼的多少。如果一个人送札,另一个人没送礼,则送礼者赢,没送礼者输;如果两个人都送了礼,则礼多者赢,礼少者输。
但是听起来,县官好像是以“理”和“法”作为断案准绳的清官,实际上却是一个贪赃枉法的昏官。
面对着这样腐败的官吏,难怪人们幽默地讽刺说:“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