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投资的合理负担与补偿(1 / 1)

教育经济学 刘志民 9576 字 1个月前

教育成本分担(Sharing Cost of Education,又称教育成本负担),是指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的问题,即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之间合理分摊并最终实现的问题。在任何社会条件下,教育投资最终都来源于国民收入,但是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相关主体应该承担多少教育经费决定着教育经费是否充足和有效的教育供给能否增加。在教育成本数量一定的情况下,教育成本的分担结构就成为教育成本问题研究的重点。

一、教育成本补偿理论的提出

1984年秋,时任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校长、后任纽约州立大学校长的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顿(D.Bruce Johnstone)在美国科罗拉多召开的“大学资助服务三十年:2000年议程”会议上首次使用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与转移”(Sharing & Shifting the Cost of Higher Education)这一概念。1986年,他又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10],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Theory of Sharing Cost),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此后,成本分担理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具体来讲,教育成本分担主要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对教育费用进行合理分担,而教育成本补偿则是由教育受益各方,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对教育费用进行补偿,有时把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统称为教育成本分担。约翰斯顿认为,教育活动的运行,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教育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便构成了一定的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学成本,诸如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设备、图书、行政活动等支出。二是研究支出,由于各校对于研究重视程度的不同,这项支出差异比较大。三是学生生活支出,诸如住房、饮食、服装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支出尽管与学校财政支出关系不大,但学生和家庭必须支出,这是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重要方面。四是放弃的收益,从理论上讲,它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组成,无论对于劳动力短缺的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学生个人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

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原则

理论界一般认为,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最主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能力支付原则,二是利益获得原则。两条原则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其中,利益获得原则是根本的,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1.利益获得原则

“利益获得原则”(The Benefit-received Principle),就是收益多的人应分担较多的成本,收益少的人分担较少的成本。为了合理地负担教育投资,使教育投资的负担合乎公平,教育投资的负担应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负担较多的投资,收益少的人负担较少的投资,无收益者不负担。因此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投资时应根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同时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投资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当然,在利益获得原则下,学费可能偏高,对于家境清贫的学生来说负担将显得过重。为使机会均等、人尽其才,以利社会发展,政府必须制定多种资助政策。贫穷的人其教育的机会成本较高,对他们而言资助政策应能让他们有足够的勇气放弃就业而选择入学。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应依据各自的收益大小来确定负担教育投资的多少。

2.能力支付原则

“能力支付原则”(The Ability to Pay Principle),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该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经费,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高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经费是公平的。而且一定的支付能力即对国民收入的占有也决定了有可能负担的教育成本。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高等教育供不应求情况下,把有限的教育机会通过公正、公平途径给予那些最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二是考虑支付能力,涉及教育投资回报时,也要注重教育投资能力,否则有失教育公平,但必须考虑一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承受力;三是个人在各类院校各种专业中接受教育后,其获得的利益不同,个人对此所支付的教育补偿也应是不同的,应确定个人合适的成本分担比例。

严格来讲,上述两项原则基于的是约翰斯顿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但是,就我国现实而言,除了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外,本书认为还应兼顾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利益外溢补偿原则。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指教育应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服务,政府在制定教育投资政策时要关注弱势群体,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平等的权利。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理想的途径与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教育已成为决定一个人未来收入水平高低,乃至成为决定一个人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对弱势群体来讲,若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则大多意味着继续贫困下去。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均等的教育机会,会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局面继续下去,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每个成员都享有教育的权利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之一,更是保障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个人的能力与努力(而非家庭财产)来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是社会保持正常运转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政府应把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看成公益性事业,发挥投资的主体作用,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手段,调节贫富差距,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因此,应在“利益获得原则”前提下,结合“能力支付原则”,考虑教育机会的公平性。由此可见,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质上是具有普适性的“能力支付原则”在个体方面的应用延伸或特殊应用。外溢补偿原则是指由某一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利益“溢到”没有付费的地区,这些利益接收区应为利益提供区提供经济补偿。义务教育是全民性教育,但因其分散性而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利益“外溢”特性,即由地方提供的义务教育的收益会“外溢”到其他地区,这是由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造成的。我国现阶段社会流动的一般特点为从“山里流向山外”“从农村流向城镇”“从小城市流向大城市”“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而逆向流动的可能性较小,即从经济发达城市流向山村和贫困地区的情况极少出现。农村和贫困地区也就成了为发达地区培养人才的训练场所,为他人做“嫁衣”。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来矫正利益“外溢”问题,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同时,那些发达城市和地区也应对贫困地区做一定的补偿。因此,教育的利益外溢补偿原则是利益获得原则在整个国家宏观层面的教育成本补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三、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主体与途径

从成本补偿理论来看,教育投资的主体和渠道都应当是多元的。就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而言,由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均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因此,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等对高等教育都应进行成本补偿。

1.个人家庭

由于高等教育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程度较高的“混合品属性”服务,这种服务不仅能给学生带来一定预期经济利益,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得到某些非经济利益,因此,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个人应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舒尔茨曾说,人力资本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家式的才能,这种才能在农业和非农业中,在家庭生产力中,以及在向较好职业和生活地点迁移中,都很有价值。从预期经济收益来看,可以说,个人收益与教育程度的高低成正比。这一点可用美国2014年不同学历人群年均收入比较的数据得到充分证明,如表5-3所示。受教育者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原则上至少应按教育的成本价格交纳部分学习费用,主要是交纳学费和杂费。高等教育学费水平的确定,一般要考虑教育成本与居民的支付能力。

表5-3 2014年美国25岁以上不同学历人群年均收入比较

续表

我国政府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受教育者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比例不能过高。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还有限,且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不高。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多数财政稳定的公立院校一般可从学生那里获得占总经常性支出15%~25%的收入,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受教育者的个人高等教育成本负担应在生均成本的20%~25%。当然,在此比例之下,有些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还是很难负担的。因此,需要同时建立、健全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制度,使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对低收入家庭补助和对受教育者本人补助,两者对教育消费的刺激结果有很大差异。如图5-5所示,低收入家庭得到补助后,预算线由AB 外延到A′B′,无差异曲线由I变为I′,个人用于教育消费和其他产品的消费同时增加,其中,其他产品的消费OF 增加到OF′,教育消费由OD 增加到OD′,均衡点又由E外移到E′。因此,对低收入家庭补助有明显的收入效应,但补助对象可将这种补助款用于购买其他产品,而难以保证家庭增加对教育的消费。若对受教育者本人直接补助(如发放免费入学卡),预算线由AB 外移到AA′B′,其中AA′部分为补助数额,由于AA′等于BB′,说明补助款全部用于教育消费,补助后无差异曲线由I变为I′,个人用于教育的消费OD 增加到OD′,而DD′等于BB′,而对其他产品的消费OF 不变,新的均衡点E′E,只增加了教育消费,如图5-6所示。因此,对受教育者直接补助的方式要优于对低收入家庭补助的方式。

图5-5 对家庭补助后个人教育消费的变化

图5-6 对受教育者直接补助后个人教育消费的变化

2.政府部门

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应是高等教育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今,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基本途径,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都离不开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作为高等教育外部高收益的代表,政府自然应承担其必要的成本。也就是说,虽然家庭和社会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如表5-4所示,但因其对社会的巨大外部效应使得各国政府在发展高等教育时都承担了主要责任。[11]

表5-4 2004年按地区估算的高等教育收益率

从支付能力来看,政府也始终充当了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主角”,政府对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财政拨款,一方面是直接对高校进行拨款,另一方面是国家财政对学生贷款的贴息。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大多数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国家,政府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中一般都承担了高等教育成本的50%~60%。如美国,其公立高等学校的年总经费中,三级政府财政拨款占了55.7%,其中州政府财政拨款占41.7%,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占10.3%,地方政府拨款占3.7%。[12]我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两个“逐步提高”和三个“增长”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的稳定增加。

另外,政府对教育的成本补偿能增加教育的消费。以私立学校教育为例,政府对私立高校补助后,能降低私立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标准,个人的预算线由AB 外移为AB′,与无差异曲线I相交于E′点,个人对教育的需求由OD 变成了OD′,教育消费净增DD′,如图5-7所示。当然,如果政府对教育成本补偿后,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不是降低学费,而是用来提高教师待遇或改善硬件条件等,个人的教育消费需求增量可能就不会非常明显。

图5-7 政府对私立学校补助后个人教育消费的变化

3.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作为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从利益获得原则出发,也应该参与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方式,主要是依法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和按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数给高校支付一定的培养费。对经济效益好的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设立各种助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或帮助使用的毕业生偿还其就学期间所借贷学金,或通过对教育提供各种资助和捐赠等办法和途径来进行补偿。据统计,美国20世纪初工程师和工人的比例为0.4∶100;60年代上升为2∶100;80年代则达到33∶100。[13]在高度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普通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及中等教育只能培养普通劳动力从事一般的生产劳动,而现代企业需要的从事高科技复杂劳动者只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

4.高等院校

高等学校通过教育活动、附属企业及医院向社会提供服务,还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优势、科研设施作为特殊商品,与企业进行交换,使教育更好地面对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教育改革、改变教育观念、提高人才素质,也为高校自我发展提供了充足经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主体是多元化的,高等学校往往很难通过以上三种补偿主体就能完全解决教育成本支出问题。高校也应该利用自身资源的优势,实行产、学、研一体化,积极开辟创收渠道,扩大社会捐助,以弥补办学成本补偿的不足。高校同企业结合,也可以给高校提供生产实践的园地,提供社会信息,提供用人岗位,而且可以锻炼和提高高校的科研队伍,促进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更重要的是,高校可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利用这些收入又可以购买先进的仪器和设备,高薪聘请著名教授,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这就直接支持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高校分担和补偿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5.社会人士

虽然社会人士从高等教育中没有直接获得收益,但是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因此社会人士从社会收益上讲,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且通过对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可以获得很高的声望,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因此,社会人士也间接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20世纪以来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看,对高等教育实施成本补偿,更多的是个体所应承担责任的象征意义上的经济补偿。从受益角度来分析,个体在接受高等教育后无论是在经济收益方面还是在社会收益方面都能获得较高的回报。各国在确定个体承担培养成本补偿额度时,总是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最重要的因素。

四、国外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模式

按照成本补偿与教学活动发生的时间关系,可把成本补偿的实现形式归纳为三种:实时收费制、预付学费制和延迟付费制。“实时收费制”(Real-time Charging System or Tuition Paid off System)是指学生在每学期或每学年初一次性缴纳学费。这是一种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较为流行的成本补偿形式。它的好处是确保了学校的经费来源,减少了成本补偿中的不确定因素,但是,不同学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同。“预付学费制”(Tuition Pre-Paid System,PPT)是指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就由家长按现行价格为孩子付清全部学费或者以储蓄形式为孩子预先储备学费。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消除了学费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负面影响,同时预先筹集的资金有利于缓解高等教育的财政危机,并形成高等教育经费的良性循环。缺点是对提前付出学费的受教育者而言风险太大,在实践上并不普遍,仍处于尝试阶段,缺乏成功的经验。“延迟付费制”(Tuition Delaying-paid System,or The Delayed Payment System)是指通过低息贷款、奖学金、贷学金等以学生未来的收入或服务形式支付现期的学费,尽可能地扩大和保证平行的入学机会,帮助学生上大学的制度,通常通过延迟付费计划来实施,主要形式有学生贷款、毕业生税、服务合同、奖学金等,主要通过贷款形式实现。从目前国外实践来看,各国都有自己的特点。

1.美国:成本补偿模式多元化

美国成本补偿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形式多样性与主体多元化。从形式上讲,其采用的成本补偿模式几乎囊括了前面提到的所有已知成本补偿形式(除毕业生税以外),而且即使从一种具体补偿模式来看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贷款就有五种之多。在美国,交纳学费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补偿分为预付学费制、延迟付费制及实时付费制,但为了确保学校经费来源,通常采用实时收费制。

美国的预付学费制通常通过PPT项目来实施,包括学费储蓄计划和州学费预付计划。学费储蓄计划又分为州储蓄、国家储蓄和商业储蓄计划等。州储蓄计划只限于州内实行,无法解决高中毕业生进入其他州的大学这个问题。国家储蓄计划使用全国通用的储蓄债券,避免了州储蓄计划的缺陷,但其回报率无法与学费的上涨同步。商业储蓄计划由大学储蓄银行进行业务操作,风险由投资者、银行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州学费预付计划则预先按照现行价格付清学杂费,以后无论学杂费上涨到何种水平都只按现行价格收费,既能解决高等学校的财政紧张问题,又能使居民家庭不必担心学杂费上涨得太离谱。美国的联邦家庭教育贷款方案是由教育部管理、受联邦政府资助、在美国学生资助体系中影响最大的方案,由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合作开展;担保机构则通过参与协议(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Agreement,OPA)由联邦教育部补偿其由担保学生贷款造成的损失;放贷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及信用联盟(Credit Union),主要形式有学生贷款、毕业生税、服务合同、奖学金等。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实行的众多高等教育法案,其中包括《高等教育机会法案》(The Hope and Opportunity for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97,HOPE法案),使联邦政府拨出大量经费,以设置奖学金、贷学金等方法,直接发给学生,支持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1993年,为了减少坏账风险,美国实施了《国家与社区服务信托法案》(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Trust Act of 1993),提出以从事公共服务为大学生申请联邦贷款的条件,如果学生毕业后的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可以做两年的社会服务工作(如维持社会治安、教学或为困难家庭服务)来抵偿贷款。这样,一方面使所有想上大学的青年不必顾虑日后偿还债务;另一方面也为社区提供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社会工作队伍。

2.澳大利亚:灵活的实时与延迟付费制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是当今国际高等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教育成本补偿主体主要是政府。2014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投入(政府拨款与向学生提供的贷款)占到高等教育机构经费收入的60.42%,如表5-5所示。几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可以获得国家的财政拨款,包含事业费拨款、研究项目费和专项投资费等。以2005年为例,联邦政府投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总经费高达88.06亿澳元,如表5-6(a)和5-6(b)所示。

表5-5 2007—2014年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收入构成

表5-6(a) 1983—200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高等教育部门的投入

表5-6(b) 2006—201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高等教育部门的投入

1988年澳大利亚颁布《高等教育拨款法案》(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Act 1988),1989年澳大利亚开始实行《高等教育贡献计划》(The Higher Education Contribution Scheme,HECS),学生按学科和学习负荷缴纳相当于成本20%的学费。这种制度是修改后的实时付费制与延迟付费制的学生贷款的结合,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受到了学术界的好评。其缴费方式有三种:一次性缴纳HECS规定所应承担的教育成本,给予25%的折扣;先缴纳500澳元或以上的教育成本,其余的延期支付,所缴纳的部分给予25%的折扣;全部所应承担的教育成本延期支付,无折扣。200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的《2003年高等教育支持法》规定,从2005年开始全面取代1988年《高等教育拨款法案》,提出了联邦拨款计划(Commonwealth Grant Scheme)、其他拨款(Other Grants)和联邦奖学金拨款(Grants for Commonwealth Scholarships)三种拨款形式。另外,澳大利亚还采取了以下几种成本补偿措施。

(1)学费专业差异。尽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会补助部分高等教育费用,但是学生依然需要缴纳部分学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学生专业的不同分为三档,政府规定各档学费区间,高校收费不能超过该学科所在学费档位的最大值,如表5-7所示。

(2)学费折扣。学生在开学时,如果一次性缴纳学费,将享受折扣。1989年实施的HECS计划,在学生选择一次性缴纳所应负担的高等教育成本后,给予15%的折扣,后来联邦政府为鼓励更多的学生选择一次性付费方式,将折扣增加到25%。

(3)收入挂钩的贷款偿还比例。HECS计划在1989年实施时每年的偿还比例是债务人工资收入的2%;1994年改为按工资高低将偿还比例分成四个等级,从2%到5%;90年代后期偿还比例分为七个等级,从3%到6%;2015年的偿还比例分为从4%到8%九个等级。偿还比例的提高有利于缩短还贷期限,使政府尽早地收回贷款。而偿还比例等级的增加自然是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如表5-8所示。

表5-7 2016年澳大利亚学费分类

表5-8 不同年份与收入挂钩的贷款偿还比例

3.日本:成本补偿辅助制度完善

在日本,高等教育收费与成本补偿有以下两大特点:一是私立学费差距悬殊,家庭负担比例大。日本国、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国、公立大学的日常经费主要来自中央、地方政府,私立大学的日常经费主要由学生的学费来解决。根据日本文部省的调查结果,日本国立大学的学费包括听课费、入学注册费和鉴定费三项。所有国立大学不分地区、学科专业实行相同的收费标准。私立大学的学费除包括与国立大学相同的以上三项费用外,还有设施、设备使用费,所以私立大学学费远远高于国立大学。随着日本国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国立、私立大学之间悬殊的学费差距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家庭负担的教育费过重。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就采取了“保持国、公立大学和高中的学费稳定,扩大公共教育费支出,减少以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各级公立学校教育费家庭负担”的政策。公共财政负担占总教育费的66%左右,私费负担约占34%。[14]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第一个“六年中期计划(2004—2009 年)”期间,其第一大财源——来自政府公共财政的运营费交付金逐年减少,而设施费补助金、大学自有资金及竞争性资金三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增加。[15]从总的趋势看,尽管日本政府采取积极鼓励私人办学和国家补助的政策,为振兴私立学校、减轻学生家庭负担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共财政负担的比率有逐年上升的势头,但实际上学生家长对教育费的负担仍然较重,每个家庭都将工资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用在子女教育上,这对工薪阶层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二是学生贷款及成本补偿相关辅助制度完善。从成本补偿形式来看,日本一般只采用延迟付费制中的学生贷款方式。具体实施方法有日本育英会奖学金制度。此奖学金实际上是一种贷学金,贷款形式以商业抵押贷款为主,需要学生毕业后定期定额偿还,具体分为无息、有息两种。该奖学金由国家财政补贴,还款期限长达20年。为了减轻学费对学生及其家庭带来的压力,日本政府还采用学费减免制度。学费减免制度只针对国立大学学生,私立大学学生无权享受此待遇。除以上两种配套政策以外,日本的勤工俭学制度也相当完善,大学生收入的1/5是本人的打工收入。

除了日本,韩国、菲律宾、巴西、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了这种模式。从成本补偿形式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只采用延迟付费制中的学生贷款方式,学生贷款通常由准官方机构负责发放与管理。

五、高等教育费用持续增长的理论诠释

OECD的最新研究报告《2014年教育概览》(Education at Glance 2014)显示,1995—2011年OECD成员国的高等教育支出占GDP的份额平均为1.5%(其中加拿大、智利、韩国和美国超过2.4%);成员国的大学生人均年度教育支出平均为9262美元,美国以超过19000美元居世界第一位,其次是瑞典、丹麦、瑞士等国;除澳大利亚、巴西、捷克、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多数成员国的大学生人均教育支出都呈上升趋势(5%~10%)。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体系,其教育费用为何会持续增长?维达(Vedder,2004)曾对美国的高等教育财政状况提出过批评,他认为“美国高校学费增长速率已经远远超过通货膨胀率,但高等教育的生产力却没有大幅度提高”。金布尔(Kimball,2014)指出,虽然美国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处理高等教育成本及学费的上涨问题,但很少有人能够真正理解和懂得如何控制这种持续增长现象。事实上,时至今日,经济学家对到底使用何种经济学模型和理论正确认识和解释高等教育费用持续增长现象还争论不休,本节对用于解释这一现象的一些理论进行讨论。[16]

1.班尼特假设:政府对高校学生的补助导致高校学费的增加

一些美国研究者发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措施是导致高校学费增长的主要原因,而这正是“班尼特假设”(Bennett Hypothesis)的核心内容。班尼特假设的由来是美国原教育部部长班尼特(Bennett,W.J.)1987年在美国《纽约时报》上发表的那篇著名社论《我们贪婪的院校》(Our Greedy Colleges),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且持久的争论,现在被简称为“班尼特假设”。在这篇社论中,班尼特宣称:“如果说近年来财政援助的增加能使高校轻率地提高其学费的话,相信联邦贷款补贴将更加促进学费的增长”。按照班尼特的说法,虽然从1978年开始政府就对高校提供补助金(Subsidies),这大大增加了高校的学生数量,但自1980年之后,高校学费增长的速度甚至超过了通货膨胀率的增长。此后,“财政资助的增加会使学费增加”就成了班尼特假说的代名词,这就招致了激烈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这个观点是荒谬的,因为大部分学校是公立或非营利性的,他们怎么可能贪婪地追求“利润”呢?但也有人认为,这个观点准确地描述了现实。

近年来,一些研究者对班尼特假设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使其再度引起学界关注。例如,2012年吉仑(Gillen)用经济学方法验证了班尼特假设的有效性。吉仑的检验表明,班尼特假设是具有有效性和说服力的。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对高校每增加1美元的经济补助,势必会导致高校增加1美元的收费。吉仑的研究结论是,政府每增加1美元的经济补助,导致高校学费的增长区间是0~1美元。2013年贝赞可(Besanko)研究指出,所谓的班尼特假设就是“政府增加对学生的资助(如佩尔助学金)具有违反人们直觉的提高学费的效应”,这是一个严肃的观点,有关验证也多是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的,具有混合性,应当谨慎。

2.鲍莫尔效应:造成高等教育费用持续增加的原因是“成本病”

一些研究者认为,高等教育行业具有“成本病”,这正是造成高等教育费用持续增加的原因。高等教育的“成本病理论”(Cost Disease Theory)源自鲍莫尔成本病理论(Baumol's Cost Disease Theory),也称“鲍莫尔效应”(Baumol's Effect),最初是由鲍莫尔(William J.Baumol)和鲍文(William G.Bowen)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经过长期的检验,被认为在高等教育行业中客观存在。按照成本病理论,对于一些行业(如生产制造业)来说,劳动力不是决定生产力的关键因素。例如,某工厂可以通过使用效率更高的机器来代替劳动者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所以,当员工要求增加工资时,只能增加这种类型行业的成本,并不能真正提高生产力。然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教育和表演艺术行业)来讲,劳动力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生产力大小的关键因素,而且这种行业不能轻易通过替换劳动力的方式来提高生产力。以大学为例,若某一个学校拥有一批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将会导致该学校相对具有较高的竞争优势。除了人才会影响学校“生产力”外,其他因素的影响力都很有限。因此,为了保持这种竞争优势,高校需要满足像教授这类技能型人才不断增长的工资需求,否则就有被其他学校“挖走”的可能。1995年,鲍莫尔与布莱克曼(S.B.Blackman)明确提出,高等教育成本病是导致高校成本不断上涨和学生支付给学校学费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高等教育成本病理论提出后,高教界普遍认为该理论对高等教育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并且也普遍接受了教育费用上涨的速度确实要比消费价格指数上涨速度快的现实。2012年,成本病理论的另一位提出者鲍文对高等教育成本病做了进一步的诠释。他指出,成本病具有普遍性,因为它存在于所有行业,但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表演艺术和教育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于这些行业来说,通过替代劳动力的方法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会比较难。在市场的影响下,经过一段时间后,所有具有相对较高资历的员工就会要求他们所在的行业增加他们的工资至一个与其他行业工资增长速度相同的水平。鲍文同时也承认,尽管成本病现象的产生给高校本身带来了教育费用增长的压力,但是并不是导致教育成本增加的唯一因素,其他导致高校面临费用上升压力的因素还包括:效率低下(如一些学校仍然使用过时的或者已无法满足高校需要的组织结构)、利益的驱动(高校始终将自身发展利益放在首位,一些相对财政状况较好的高校会花重金聘请具有较高名望的学者来校任教就会使这些学校增加学费以获得更多的收入)、学生毕业时间延长而占据教育资源引起的资源供给不足、学费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生均成本、贷款问题等。庄蓓拉(Trombella,2010)也持类似看法,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病理论就是指高等教育平均成本的增长速度相对其他行业快得多,因为高等教育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可以通过使用替代劳动力的方法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教育质量)。但是,也有学者对高等教育成本病理论提出了质疑。例如,马西(Massy,1996)认为,教师生产率的大小实际上与生师比有很大关系,因为教师的人工成本占高校总预算的50%~70%。

3.鲍文法则:无形的竞争导致高等教育费用和收费的持续增加

近年来,关于高等教育成本和学费持续增长原因的一种得到广泛认可的解释是高校之间产生的无形竞争,这种无形竞争导致高等教育费用和收费持续增加的显现被称作“鲍文法则”(Bowen's Law)。鲍文法则也称“收益成本理论”(Revenue Theory of Costs),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鲍文(H.R.Bowen)于1980年提出的,该理论用于解释高校费用为什么会持续增长。鲍文指出,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目标在于追求卓越的教育质量和良好的声誉与社会影响。然而,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高校支出大量的费用,例如保持较低的生师比,支付教职员工较高的工资,给学生提供先进的教学设施与设备等。克洛特费尔特(Clotfelter,1996)认为,由于高等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高校获取收入的手段比较单一,这就使得高校只能通过尽可能地增加对学生的收费以增加收入,再将收入全部用于自身发展,最终导致高校产生支出不断增加的“累积效应”(Accumulative Effect)。美国学界普遍认为,鲍文法则是具有说服力的。为了追求卓越的教育水平,高校间会出现无形的竞争,而这种竞争直接导致高校费用持续增加。鲍文(2012)强调,如果教育成本的持续增长不能够引起高校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减缓增长趋势的话,那么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将会失去民众的支持并产生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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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有时将纯私人产品简称为“私人产品”,将纯公共产品简称为“公共产品”,而将准公共产品和准私人产品统称为“准公共品”,这就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及认识上的矛盾——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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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与1984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一起,被认为构筑了20世纪80年代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制度变革的主线——笔者注。

[7] 1993年2月由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它全面分析了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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