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国际经验02(1 / 1)

鉴于研究型大学在知识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决策者们已经开始重视高等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很多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中国、韩国等,认识到大学对知识型社会的贡献后,也开始鼓励研究型大学的发展来加强本国在知识生产中的地位。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计划发展近30所大学为世界级研究型大学。这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日本是否应该发展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最后,日本颁布了21世纪卓越研究中心计划(COE21)。该计划明确了要建立世界一流的研究基地,而不是机构。这些基地主要是分布在各个大学的博士点。基地的选择是根据已有的成绩和潜在的研究能力,而不管所在机构是帝国大学、国立大学、地方公立还是私立大学。然而,2005年,21世纪卓越研究中心计划的结果显示,它们与传统的大学排名是一致的,还是以七所帝国大学为首,另加3所私立大学,分别是东京工业大学、早稻田大学和庆应义塾大学。这10所大学都是日本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

2.研究型大学建设促进科研创新

研究型大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研究生的培养和科研。科研成绩是否优秀往往用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来衡量。怎样才能促进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产量,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阿尔赫巴特指出了建设国际一流大学的若干必要条件,其中在追求科研优秀方面列出了以下条件:高素质的学者,大学的独立性,学术自由,研究基础设施和公共资金投入。[57]如果一所研究型大学在这五个方面上达到一定的水准,那也就被认为具有相当的知识创新能力。本节中提到的条件对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适用,只是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无法保证所有的大学在上述五个方面条件优秀。研究型大学优秀科研的必备条件如下。

(1)充足的公共资金投入

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维系必须要有长期的足够的资金投入,原因在于研究型大学自身的收益不足以抵消它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从研究型大学的开销来看,研究型大学教师的工资标准高于一般的大学,学生人均支出费用也相对较高;研究型大学的图书馆和实验室设备等基础设施是大学进入世界科学知识体系,进行高端研究的必要条件,代价也是非同一般;研究型大学主要是从事基础研究,而基础研究需要大量的经费。从研究型大学的收入来看,大学的资金筹集渠道尽管各国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学生学费、政府资金投入等。大学从事的基础研究在短期内无法获得可观的回报。因此,研究型大学主要是靠公共资金的支持,是以政府的投入为主的公共机构。全世界只有在日本、美国和智利有少量的研究型私立大学。另一个结果是研究型大学只能是少数。以前文提到的美国为例,研究型大学只约占大学总数的三分之一。日本和英国的研究型大学也只有20来所。总而言之,研究型大学是少数的、主要靠国家公共资金投入的研究机构。

为此我们看一下各国对研究型大学的政府投入。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危机令韩国政府转向知识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语境下,建立能在韩国经济发展中起作用的、具有国际水准的研究型大学成为韩国优先考虑的政策。2004年,教育部发放860万(8.6 million)美金用来支持高校的研发。在研发的款项里,31%给予那些有研究生项目的研究型大学,46%拨给四年制的教学型大学,其余的给予职业学院和学校。除了教育部,其他的政府机构也为大学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2003年,大约20亿(2 billion)美金用于大学的研发。这些来源中,76%来自政府,14%是私人捐赠,9%是大学自身供给。最有竞争力的大学得到的研发资金的支持最多。排名前10名的大学得到46%的资金,前20名的大学得到63%的资金,三分之二的经费为公立学校所用。[58]

在文化传统与韩国不同的美国,大学经费的来源似乎更为丰富。政府的资助在研究型大学的经费比例相对较小,但政府对研究型大学的支持力度却是相似的。在美国近3000所学术机构中,研究型大学只有150所,但它们却占政府研究资金投入的80%。美国旗舰公立研究型大学15%的基本经费来自政府,其余的来自学费、研究基金、知识产权的收入、辅助性服务、个人与基金会的捐助和捐赠基金。[59]

现在各国的研究型大学或多或少都面临资金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也不例外。除了政府经费的来源之外,研究型大学也在实际运营中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或是在一定程度上从基础研究转向应用研究,因为这些研究更容易筹集到资金,也更可能为大学营利(尽管这些做法目前还存在争议)。英国的萨里大学(University of Surrey)是非常有创业色彩的研究型大学,有很大一笔来自创业的收入、丰富的创业活动和强烈的创业认同感。在2000—2001年度,萨里大学在英国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中对公共资金的依赖性的排名中处于倒数第二,从资金委员会得到的拨款只占全部收入的25.3%,但大学从创业型活动中得到的收入是比较高的。创业型活动包括成立商业公司、杂项收入、咨询、社区服务,甚至是学术性活动,而大学在学术领域和非学术领域都有创业型的活动。举例来说,从2000年到2001年,大学从“另外运营收入”中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17%,具体来源包括住宿餐饮和会议、提供的其他服务、附属公司的捐助、系部的收入、大学设备使用和租用的收入、从延期非经常性补助金中获得的收入、增值税等。[60]应该看到的是萨里大学的创业性行为与它的研究能力、研究强项、大学所处的位置、大学的历史传统和公共资金的支持力度及英国对大学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是分不开的。萨里大学的例子只能说明创业自筹经费是解决研究型大学资金问题的一个途径。

公共资金的支持对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很重要,因为公共资金不仅事关大学是否有充足的资金致力于发展为世界一流的大学,而且对于保证大学优秀研究的其他因素,如学术自由、大学自主等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因素的性质。总而言之,公共资金对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大学的硬件或基本运营的稳定上,还体现在决定研究型大学本身的制度文化和软环境的性质上。可以说,公共资金的支持对于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是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2)研究基础设施

要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不仅要有足够的图书馆资源,也要配备全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最现代的实验室和科学研究设备。科学研究基础设施是科研的硬件基础。卓越的研究需要访问这些设施,但是研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投入。在日本,一些私立大学尽管在研究上很有竞争力,但国立大学在自然学科研究方面还是占有支配地位,因为购买和维护研究所需的重型实验室设备的成本很高。

除了公共资金对研究基础设施的支持外,还有一种是通过产学结合,利用企业的资金支持大学的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日美公司在赞助大学研究中心方面特别积极。一种办法是公司为了便于利用大学的学术资源,在大学附近建立设施。另外一种办法是公司和大学达成协议:公司通过在大学设立实验室,为大学研究提供资金,日后公司从大学获得知识产品作为回报。还有一种趋势,特别是在美国,公司对大学的研究设施提供赞助,大学进行与公司兴趣相关的研究,其中大多数是应用研究,研究目的主要是为公司研发能在市场销售的产品。通过产学结合的方式来解决研究型大学的基础设施问题有利有弊。一方面,这种方式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为大学的基础研究指出方向;另一方面,大学传统的学术价值因受到商业化的影响而被削弱。据了解,美国的一些名校,如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转让还是持审慎态度的。[61]

(3)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是对研究型大学的基本要求。各国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有所不同。作为一个崇尚个人主义、言论自由的国家,美国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相对宽泛,认为学者有权利在任何公共的论坛和著作中就专业领域内的某一主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有在非专业领域发表见解的自由。新加坡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相对严谨,认为学者享有对与本专业直接相关的问题发表见解的自由。德国关于学术自由的概念包括学生学习的自由和教师开展研究、教学以及在讲座中就研究发现进行讨论的自由,这意味着学者有决定研究方向、调查方式,并决定他们教学内容的自由。在这些问题上,国家不容干涉。[62]

学术自由作为研究型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对研究型大学科研文化的建设非常重要。只有保证学者在教室、实验室、出版、研究和学术上享有自由,才能发挥教师的科研活力和创造力,然而大学处在由政治、经济、文化组成的生态系统中,学术自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对21世纪学术自由的挑战不仅来自外在权威,也来自高等教育的商业化等。在美国,对学术自由最具威胁的是研究的商业化。大学出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加赢利的目的,与有关公司进行合作,结果通常是以应用研究代替基础研究。外界也因为科研成果保密的协议而无法了解进展。虽然大学达到盈利的目的,但商业化导向的研究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知识创新的自主能力,因此被认为是违反了学术自由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商业化对学术自由的挑战。与西方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学术自由传统相对比较薄弱,财力基础可能也并不雄厚,因此市场的力量很容易就能左右大学研究的方向、重点,大学因此失去学术自由和独立自主的能力。限制学术自由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对于政治和社会敏感话题的限制。这些话题往往与宗教和民族问题相关。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出版和评论都是被限制的。

当拥护学术自由的力量无法抵御反对学术自由的力量时,倡导学术自由的学者可能会面临从警告到解雇或监禁或放逐等轻重不一的惩罚。面对学术自由被侵犯的情况,大学已经有一些措施能保证学术自由的权利,尽管这些措施不足以彻底解决学术自由被侵害的问题,也并非在所有的国家都能被接受、贯彻和执行。在一些国家,学术自由被特定的学术规则、法律所保护,也被传统的规则和价值观所保护。一些国家的终身聘任制和另一些国家教授的公务员地位保证了教授不会有被解雇的危险,即使可能,也是不容易被解雇的。德国就是一个在保证学术自由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德国,学术自由不仅被宪法保护,还受到国家强有力的法规的保护。这些法规保护大学不受外界狭隘的利益的侵犯,并保证学术自由不被滥用。如前所述,德国的终身聘任制也有助于学术自由的发挥。除此之外,对学术自由的传统保护来自于教职员工参与学术治理。德国的教授在做出相关决定上有真正的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研究才有足够的生命力抵抗来自行政上的束缚。

(4)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指的是大学不受外界的干涉,决定自己的目标、研究计划、评估标准和升职程序等。大学自治对于研究型大学发展的意义在于:大学主要从事基础研究,而基础研究主要是源于研究人员自身的兴趣和关注点,因此必须给予研究型大学自主发展的能力。再者,学术团体本身是对项目是否成功的最佳判断者。然而由于大学和与其相互联系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所处的立场不同,双方之间存在的张力已经由来已久。大学自治空间的萎缩并不在于外在力量涉足大学的日常运转,而在于外在力量影响大学往符合其利益和逻辑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各方力量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对于研究型大学的发展是起关键作用的。

在英国,虽然大学自治的传统历史悠久,但在过去20年中,大学、系部、个人不得不为得到政府、外界的资金、合同、资助、学生和声望参与市场竞争。争取外来资金的压力左右了研究中心的形成和运作。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研究计划是由他人决定的。另外,在争取外来经费的时候,大学被要求对预期成效做出估计,而这些往往就成为大学的绩效指标,这损害了大学的学术自治。除了市场因素外,大学因为使用政府资金而接受的评估和控制也影响了大学的自治,因为大学失去了决定自身学术质量的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层被赋予过多的权力,他们为各部门做出战略性决策,设定预期的成果,而学术人员成为边缘,只负责达成这些目标。由此看出,行政权力侵蚀了学术职业团体的自治权力。在像英国这样以自由主义经济为主导的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中,大学自治受到政府、市场和大学内部的多方牵涉。同样,大学自治也成为在中等收入国家建立世界研究型大学的主要问题之一。以韩国为例,韩国国立大学作为研究型大学,是公共资源的主要接收者,为了得到足够的资金,不得不改变大学一贯的政策。另外,韩国独特的社会动力体系也影响了大学作为公共机构的独立性。韩国国立大学作为数一数二的大学,成为韩国学生的梦想大学。大学的政策,特别是招生录取的政策常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审查,韩国政府对录取政策加以限制,导致大学自主性的丧失。[63]日本大学内部中心和各单位的权力关系按照大学教师自治的原则实行了去中心化,但是因为日本国立大学几乎完全依靠公共资金,国家通过任命大学校长和同时在教育部供职的高级行政官员来参与大学管理。东京大学发布的两个报告(University of Tokyo,1999;2000)强调了加强大学校长权力的意义,包括下列建议:为大学校长设立助理的职位,增加副校长的职位,对大学校长的选取和行政人员的任命进行评审;对大学中心权力和部门(教师)的权力进行区分;厘清大学自治性和教师自治性之间的关系。大学校长日益增长的权力和教职员工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传统以来是大学权力的所在地——很复杂。东京大学对大学校长和教师的权力都加以强调,但大学在Entrepreneurialism in Japanese and UK Universities:Governance,Management,Leadership,and Funding中采取了与传统管理价值观较为接近的立场,批评加强大学校长权力的政策,剥夺教师的权力。[64]

从韩国、英国和日本的例子中,我们看出,资金来源对大学施加的压力往往是大学学术自治需要抗衡的力量,无论是公共资金还是私人资金,无论提供者是政府还是市场。此外,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平衡也是大学学术自治的前提。

(5)高素质学者

在世界上不少国家,职业晋升一般论资格而不是按照教学和研究的业绩。这种现象在学者被视作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最为普遍。公务员地位确保了终身职位的同时,也不再以业绩作为晋升的因素。然而,研究型大学是精英荟萃的地方,大学教师的评聘要达到较高的标准,晋升和工资结构也越来越以业绩为基础。

以德国为例。德国教授的门槛很高,晋升也很艰难。在2002年的改革后,虽然增加了初级教授的职位,但传统上对教师的科研能力的高要求影响并不大。另外,受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影响,一向以公共资金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德国也加强了对教师科研的要求,经过一番周折后,终于在以业绩为导向的工资收入上体现出来。在德国,走向教授之路传统上是漫长、并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过程。在获得博士学位后,还需要长达七到八年的时间才能获得比博士更高级的资格。这个资格的获取需要一篇在学术水平和学术领域方面都超过博士论文的研究论文。这个资格还只是获得教授职位的前提,并不能保证获得教授职位(获得教授职位还要看是否有职位的空缺)。但这个资格赋予在某一领域教学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德国大学任教的资格基本上是建立在研究能力的基础上的。德国高校的学术群体之间差异很大,主要分为具有决定权和享有工作自由的教授群体、前面提到的助教,还有初级学术人员。初级学术人员的晋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授的决定。近年来,政府重新调整职员的结构和初级职员的职位。2002年的德国联邦法律废除了前期成为教授必须具备需要七到八年才能获得的高级博士的资格,引进了初级教授的职位,有意取代原来耗时取得的高级博士资格。尽管如此,很多初级教授还是继续撰写高级博士阶段的论文,以使得未来的职业生涯成为可能。在德国,大学教授的聘任是看博士学位的质量、教学能力和学术成就。

德国另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是引入灵活的工资结构。德国在1998年曾提出把薪水与绩效挂钩,允许大学付给顶级教授相当于企业标准的工资。工资不再限于严格的级别,可与新来的教授自由协商薪水的高低。工资的增长与绩效相连,如主要出版物的数量、获得的外来资金、奖励、设置的考试和学生的评教结果等,但这些遭到了德国联合会将近17000名教授的反对。然而2002年的联邦法律使得引入与竞争和绩效为导向的工资结构成为可能。这些改革旨在加强大学体系的革新能力,并重新获得国际竞争力。尽管废除教授的公务员地位遭到反对,但最后都没能成功。作为公共服务法律的一部分,一项新的补偿计划被引入,从2005年以后录用的教师以功绩代替资历作为标准。由于这个条款废除了所有已经存在的合同,因此使得制定新的薪水方案的进程长达20年。[65]

美国研究型大学也很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美国大学争取优秀师资的办法主要体现在教师聘任条件的严格性以及教师评估和考核体系的完备性。美国大学在教师招聘上视野广阔,一般在全社会和全世界范围内招聘教师,以网罗各学科领域的佼佼者,但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竞争的激烈。刚从本校博士毕业的学生,不能应聘本校教师职位,这一举措增加了教师队伍的异质性,丰富了学缘结构,有助于活跃学术思想。研究型大学聘用教师的条件很严格。研究型大学聘任教师的标准主要是看已有的科研成果的质量。“研究成果要体现在国际公认的那些学术刊物和学术出版里,要有论文和学术著作在那里发表。除此之外,还要提供几份独立发表过的书评,没有发表过的书评不算数。”[66]在教师的考核方面,研究型大学主要把考核的权重放在科研上。“对科研工作的考核,其分解指标主要是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课题项目的影响和科研经费的多寡。对科研论文的质量则是通过对刊登论文的杂志种类及在学界影响力的界定。请同行专家做出考核评价。”[67]在晋升与考核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终身教职的评审和终身职后评审。美国大学有严格的终身教职的评审标准,有些大学的标准还在提高,如在“研究型的哥伦比亚大学,终身教授评选的标准从出版一本专著提高到两本”[68],教师中获得终身教职的人数可能会减少。在美国高校教师队伍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结构。例如,除了终身教职持有者,非终身教职持有的全职工作人员也逐渐出现在教师队伍中。他们没有终身教职体系的保护,但是会有阶段性的合同,除此之外,也有工作一段时间得不到续约的教职人员。终身职后评审是美国高校的另一个趋势。政府、社会和企业对大学的问责已经被转嫁到教师个人身上。获得终身教职的人同样要为科研的产量和质量负责。从前那种获得终身职位后毫无约束的职业自由已经被画上句号。“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校为了切实保证师资质量和活力,激励教师不断进取、不断创新,先后试行并建立了终身职后评审制度,伯克利大学是率先实行对终身教授评估考核制度的研究型大学。他们根据每位终身教职的获得者不同的考评结果,来确定其不同的工资等级,以此促进获得终身教职的教授改善工作绩效,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解雇。”[69]

以上论述了研究型大学如果要在科研上有所成就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充足的资金、有足够的研究所需的基础设施、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高素质的学者。这五个条件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独立的意义在于:任何一个条件对于研究型大学的建设都不可缺少。比如,充足的资金对于大学的研究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充足的资金这个条件可以代替学术自由、大学自治、高素质的学者等其他条件而取得研究型大学建设的成果。换句话说,每个条件都在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彼此联系的意义在于:各个条件之间不是孤立的。例如,充足的资金保证了大学研究所需的基础设施,确保支付给大学教授相当于本国中产阶级收入的工资,以使得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研究。充足的资金保证大学不必以牺牲研究兴趣、自己的研究计划等为代价去寻求外来支持,从而在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方面不得不做出妥协和退让。

上面论述的五个条件对于研究型大学进行科研、实现知识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实际上要求可能并不止于此。世界上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基本在西方,其他在非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大学往往处在边缘,它们需要和“中心”保持一致,如接受它们的学术标准。因此,对于这些非西方国家而言,大学的国际化就显得很重要,因为教师和学生与西方国家展开的交流能够帮助他们进入世界学术主流,成为国际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而美国学者似乎认为美国是国际学术体系的中心,因此国际化是多余的。这个例子可以部分说明,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虽然有一定的共性,但差异也很明显。除此之外,在非西方国家能建成怎样优秀的研究型大学,除了以科研成果来衡量之外,现阶段也很难有自身的定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正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日本的教育和社会发展相对成熟,但是又脱离不了亚洲背景,因此日本的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和亚洲高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70]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目前的走向也有所不同,虽然这些趋势尚未明朗,但也已经隐约可见。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研究型大学的未来走向有两种趋势:一是传统的研究型大学追求学科专业化,二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本学科的知识。而新的趋势却体现了对跨学科研究的重视。他们选择能够为之做出贡献的领域,攻克跨学科领域的问题。他们秉承的理念不仅是知识的创造而是开创未来,体现了大学在社会和经济创新中的作用。[71]

(三)技术创新及其转化方面

技术的创新和转化主要是通过产学结合的途径,然而产学结合并非单是出于高校和企业的意愿。除了复杂的产学联盟的内在机制之外,从外在因素来看,产学结合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以及技术转让机构的成立来促进技术创新和转化。

1.政策

英国对于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科技的研发和转化采取了相应的政策。从现有政策来看,主要的干预手段有设立促进产学结合的机构和给予资金支持。

本着革新能带来英国未来的经济繁荣,英国应该进行对知识基础加大投资,再把这些知识转化为商业和国内公共服务的革新的精神,英国实施的2004—2014年度英国科学和创新投资框架(UK Science and Innovation investment Framework for the period 2004-2014)把英国的全部研发投资从国内生产总值的1.9%提升到2014年的2.5%。总量已从第一期(2001—2003)的0.39亿英镑每年增长为第5期(2011—2014)的1.5亿英镑每年,[72]目的是促进在大学领域的有直接和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基金用来支持知识转化活动,因为这项活动不太可能为大学获得大量的净收入,因此大学不会对此具有投资倾向。

此外,英国贸易工业部(DTI)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创新的政策,它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是为研发提供资助,又被称为**ART项目。这个项目每年提供3000万英镑支持中小企业在走向商品化前的初期阶段的发展。第二个是知识转化体系。这个体系包含许多从前被称为法拉第合作伙伴的知识转化机构,主要是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商业和与他们专业领域相关的大学之间的联系。他们有丰富的关于技术发展的知识,主要是促进全国范围内的产学合作。第三个是建立在知识转化合作伙伴上的。这个项目价值2000万英镑,从前被称为公司教学方案。这个方案下面有1000多个项目在运作,方案主要是通过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实习培训,把私人企业和大学联系起来解决特殊的问题。还有一个机构是2006年成立的技术战略委员会(TSB),成员主要来自私人商业领域,包括风险资本领域,主要职责是通过贸易工业部的合作研发项目,在革新支出许可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一些领域进行投资。技术战略委员会在2006年大约投入每年25000万英镑,以后每年有所增长。它主要是通过招标资金鼓励最富市场可能性的技术研发。

一直秉着“科学技术立国”的日本政府在1996—2012年连续推出了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为了在技术革新中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体系,在2001年推出的第二个科技基本计划(2001—2005年)中批准了对知识集群计划(knowledge cluster initiative)的实施。知识集群是在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权的条件下,形成以自主创新为目标,大学、地方研究机构及区域内外企业广泛参与的科技人才网络和共同研发体制,为以下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总部,在大学内雇佣科技协调员,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公司开展共同研究,推出专利和发展研究结果,举办研究成果发布会和研讨会等。为了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在2001年开始实施产业聚集计划(industrial cluster initiative)。产业聚集计划是以世界市场为目标,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背景,根据技术转移链和区域产业链构筑产业集群的计划。计划为以下的项目提供政策支持:组成产官学体系,利用区域特征促进技术发展,加强孵化功能,与贸易公司合作进行营销,与支持产业集聚的财经论坛合作进行融资。从第二期的计划中,我们看出日本的科技政策重视通过产学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转化。

2.法律法规

为了让大学的发明发挥最大的价值,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激励措施,来唤醒“沉睡的大学发明”,使得它们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商业价值。在1998—2004年,日本出台了与美国专利法中的“贝尔-多赫修正案”非常相似的法律,发明权的归属从原来个人或政府所有的体系转变为大学拥有其所有员工的发明所有权。1998年颁布的促进大学技术转化的法律(The TLO Law)有助于知识产权从大学到企业的透明的、合同式的转移。

1999年,日本颁布了工业振兴法(Law of Special Measures to Revive Industry,也就是日本的贝尔-多赫法)。1980年在美国实施的贝尔-多赫法规定获得政府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移交给和政府签订研究合同的大学和企业,以促进发明的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也就是说,法律给予美国的大学、小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拥有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这条法律当时对国立大学并不适用,因为它们作为日本文部科学省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直到2004年日本颁布新的法律(The University Incorporation Law)赋予国立大学独立的法律地位时,它们开始对有商业价值的发明行使所有权。2000年颁布的加强企业技术的法律(The 2000 Law to Strengthen Industrial Technology)建立了大学研究人员获得咨询许可、成立和经营公司的程序。同时也精简了公司的委托研究和与大学共同研究的程序。

从科学技术开发和转化的角度来说,在立法之前,原先大学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快、成本低,研究经费的捐赠者付给发明者象征性的技术转让费,这种体系使得大公司能够同时在它们感兴趣的领域做很多并驾齐驱的研究。公司以大学的研究为基础发明了很多的产品,但是因为公司获得的发明一般是免费的,因此如果发明不是很卓越或者与它们的核心产业不相关,企业就不会有太大的动机来就原先的发明做进一步的发展。

除了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人事规定禁止教师公开为企业提供咨询,也不允许他们在企业中获得职位。在2000年前,也没有学者成立自己的公司。而咨询和新兴企业都是产学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必要形式。除此之外,在原先的体系中,大学在技术转让中的筹码很少,它们不能在新兴企业获得税金或产权,它们对研究资助和合同中规定的酬劳也只有非常有限的开销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技术开发和转让的能动性。[73]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2002年也颁发了类似的法律。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的法律在有些国家造成产学合作研究的滑坡和障碍,但在日本颁布法律后,专利、执照数目的上升令人瞩目,共同研究也增长很快,尽管对于共同研究的增长是否是新法律所为还有待探讨。

3.组织管理机构

大学教授参与知识和技术转化的管理在19世纪化学工业发展的时候就有了,但是由大学参与其中的制度化和机构化管理却是相对较晚的事情。就大学里的知识转让机构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成立的管理机构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产学合作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旧模式中依赖大学和企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来进行知识转换的模式已经不足以提供知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因此需要对知识转化的活动进行专业化、机构化和规范化的运作。在大学层面的知识转化的活动多种多样,如共同研究、知识产权、让产易股后独立经营的公司、校企之间人员的流动、为企业设立顾问等。还有一些是软性的活动,如会议、电子网络的创建。尽管知识和商业的交换很多样,但大学对知识转化的管理主要是对研究契约、知识产权和让产易股后独立经营的公司的管理。

改革主要是建立正式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了鼓励科学家对他们的研究结果进行商业化或者是支持他们经过这个过程,很多大学成立了知识转化办公室(KTO,Knowledge Transfer Office)。办公室虽然不总是有效,但在大学和大公司、国有企业合作进行的知识转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KTO的职责除了营销大学发明之外,还包括为大学和企业搭起桥梁,认清和收集各行业的需要。知识转让办公室对于那些尚未在大学和企业之间建立很好联系的领域的技术发明很关键。可以说,知识转让办公室一方面是管理知识转化的业务,另一方面是开拓新的产学合作的领域,为知识转化和转让提供平台。在知识转化办公室名下,有很多不同的机构,目标、组织和工作方式也各不相同。但各国在大学建立技术转化办公室(TTOs,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的趋势,主要是通过授予许可执照和创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让产易股后)来对知识产权加以利用。在日本,主要是技术许可办公室(TLOs,Technological Licensing Office)和大学里的知识产权(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总部。

但不可否认的是,成立一个能够在大学与商业和社会间进行知识和技术转让的机构难度很大,因为在过去30年,欧美试图发展正确的设施或组织来使得大学和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换更加容易的政策都失败了。知识无言的性质,科学家个人社会和资金网络的重要性,对知识进行估价的困难,都增加了管理机构的设计难度,如果这个结构能够让学术人员有高度的提高知识转让的积极性,而与此同时又不会对大学作为知识生产和高等教育的所在地的功能有所损害。[74]这也许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创新中有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4.产学合作形式

产学合作互动创新系统既包括实物的交流,如签订合同、共同研究,也包括人员的交流,还有促进企业、大学合作的各种平台。

据在美国获得的最新资料,美国产学合作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75]

第一,大学中独立的研究中心。这类研究中心尽管地处大学,但在体制上是独立的。在五千多所研究中心里,“MIT计算机科学实验室”最为著名。该中心的任务是对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类科学的理论和应用进行研究,在把许多计算机高新技术转让给企业后,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20世纪80年代研制成功的Nubus结构,就被TI(Texas Instruments,德州仪器)公司应用到了探测器中。

第二,企业资助大学的契约型研究。这种合作形式就是由大学和企业签订契约,由企业出资支持大学研究。美国的数字设备公司(DEC)就资助了100余所大学,240个项目。其核心技术、工艺、产品均出自大学的研究实验,这就保证了公司在计算机领域的领先地位。

第三,企业与大学签署专项研究协议。这种合作形式有着专门性的研究对象,研究时间较长,注重基础研究,不必立即出产品,当然对研究的质量要求也比较高,而且企业对研究出的新技术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合作研究协会。这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把某个专业领域内的主要企业和大学集中在一起,为它们提供资助,并创设良好的研究环境,从而推进产学合作。“美国化学研究委员会”就是为了推进化学与化工行业的基础研究而设的。

第五,合作研究中心。这类中心由相关领域的大学和企业合作投资建立。加盟该中心的成员公司可以从中心挑选优秀人才,优先获得研究报告,免费试用专利,等等。卡内基梅隆大学的“磁性技术研究中心”(MTC)就是该类研究中心的代表。

第六,科技推广中心。这类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把大学的研究成果推广到企业中去。马里兰大学的“技术推广服务中心”(TES)的服务项目就包括推广科技信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企业推荐大学的研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等等。总之,这类中心有些类似于企业和大学的中介机构。

第七,工业哺育工程。这种合作形式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促进大学自身的发展壮大;二是让“雏形”公司逐渐发展起来,最后脱离大学参与社会竞争;三是产生社会效益。该形式主要是让一些资金薄弱、人力匮乏、实力不足的公司建在大学内,为其提供租金低、质量高的服务,与此同时,让学生去公司当雇员进行实习,双方互惠互利。该形式以伦赛拉尔工程技术学院的“哺育工程”为代表。

第八,产品合作开发计划。该计划主要是把大学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政府的资金集中在一起,促进一些老旧企业的现代化。该计划主要资助一些能开发出新产品的项目,以及所需的培训项目和配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