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守则制订过程及有关背景简介
1.1 守则筹委会的设立和守则的制订
1.1.1 1982年,一个国际顾问团在《香港教育透视》报告书中建议成立一个“香港教师组织”,借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
1.1.2 教育统筹委员会第一号报告书(1984年10月)不赞成设立教师组织,但建议编纂一份教学专业的“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
1.1.3 教育署于1987年6月按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组成了“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守则筹委会”),以代替国际顾问团在检讨香港教育的报告书中提出设立“香港教师组织”的建议。
1.1.4 守则筹委会工作历时3年(由1987年6月至1990年6月),经过广泛的咨询,制订了《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90年10月公布(当时每位在职教师均获发给守则一份)。
1.1.5 守则筹委会基于以下目标而制订守则:
1.在教育专业人员中发扬专业认同感。
2.通过制定一套共同承认、共同努力的道德准则,提高教育专业人员的士气。
3.透过制定教育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他们提供自律指引。
4.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指引,以维持高水准的教育。
5.强**育专业对社会的责任,从而争取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
6.加强专业化,提高教育专业的自主权及社会地位。
7.促进教育政策制订的民主化。
8.促进社会民主。
1.1.6 守则筹委会认为,在拟定守则的同时,必须对守则的执行方法提出建议,并且建议立法成立“教师公会”,作为教师的专业组织,负责执行守则,维持专业纪律。
1.1.7 筹委会建议分三阶段开展教师公会的筹备工作,并在1991年邀请所有教育团体,选出工作小组,名为“香港教师公会筹备小组”;筹委会随即解散。
1.1.8 在1992年年初,筹委会与筹备小组向教育统筹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联合意见书,提出成立教师公会的大纲。
1.1.9 教育统筹委员会未有接纳守则筹委会的建议,改而在其第五号报告书(1992年6月)建议设立一个非法定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以下简称“操守议会”),负责就如何提高教育专业操守向政府提供意见;拟订应用准则,以界定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操守,以及透过咨询,使这套准则得到各个教育界别广泛接受;以及根据上述准则,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纠纷或指称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署署长提供意见。至于可否设立法定的专业管理组织问题,则留待数年后再作检讨。
1.2 操守议会的成立
1.2.1 教育署按教育统筹委员会的建议,于1994年4月组成了操守议会。操守议会研究了职权范围,也研究了1990年公布的守则,认为在缺乏具体案例作为基础的情况下,没有可能拟订应用准则,只能拟订一套原则性的条文。1990年公布的守则已是一套原则性条文的最佳蓝本,而且经过了广泛咨询,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接受,在付诸实践前,实难予以修改。因此,操守议会决定以1990年守则作为执行工作的基本依据。
1.2.2 自守则初次公布,至今已有五年,相信很多新入行的教师未必有机会阅览守则的全文。直到目前为止,这守则是教育人员专业操守的唯一准则,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均极其重要。有鉴于此,操守议会决定重新印行守则第二、三两章全文,以期现职教师均能人手一份,借以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操守。
第二章 守则
2.1 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都应该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应保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结,和衷共济。
4.应透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
5.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的公共关系。
6.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准,执行专业判断。
7.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8.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9.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展。
10.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以专业工作者的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与受益者的关系。
2.2 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7.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
8.应给予学生公平的学习机会。
9.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
10.任何时候都以公平、体谅的态度对待学生。
11.不应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政见、性别、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视学生。
12.应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价值,建立自尊。
13.与学生讨论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客观。
14.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作出理性的判断。
15.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
16.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
17.应致力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精神。
18.应培养学生民主精神,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19.应鼓励学生尊重老师,不作恶意批评。
20.应确保有关学生表现的报告具真实性和客观性。
21.非因专业或法律上的需要,不应泄露学生的资料。
22.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
23.不应将专业性的教学工作交付非专业人士执行,有需要时应寻求其他专业的协助。
24.在执行专业职务中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
2.3 对同事的义务
成功的教育,有赖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合作。因此,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视同事为专业工作者,不因地位、职能、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加以歧视。
2.应以学生利益为重,与同事精诚合作。
3.应支持同事执行专业责任,鼓励其发展潜能。
4.应与同事分享种种观点与资料,以利于专业发展。
5.应尊重学校行政当局的合法权利。
6.对于有违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应首先循专业内的途径提出异议。
7.作为行政人员,应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给同事以充分的机会对校政提出意见。
8.在作出决策时,应使有关同事有充分参与讨论的机会。
9.应致力建立同事间的融洽关系,减少误会;指导工作时,应客观而具建设性。
10.对某一同事作出报告时,应容许该同事知道报告内容。
11.对其他同事作推荐或证明时,应以公正、真实为原则。
12.不应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13.不应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14.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避免伤害其自尊。
15.应以公正原则处理对同事的投诉。匿名投诉应不受处理。
16.除非事前知会对方,不应对同事的专业活动作批评。
2.4 对雇主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遵守合约和承诺。
2.不应因私利而忽略正职。
3.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
4.应积极促进学校/服务机构政策的改善。
5.应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的学校政策和指示。
2.5 对家长/监护人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因此:
1.应尊重家长有询问、被咨询及获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友善合作的关系。
3.应与家长交流对学生成长有助的资料及心得。
4.应尊重家长对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5.应如实向家长反映其子女的学行表现。
6.应尊重每个学生家长背景上的特殊性及应对所获悉的家庭私隐保密。
7.应协助家长维护其子女在人身上,学业上的权利。
2.6 对公众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2.应与公众合作,共同了解学生目前及未来的教育需要。
3.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的义务。
4.应积极支持及推广公民教育。
5.应关注社区建设及参与社区活动。
6.应注意时事,关心社会问题,并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7.当公众意见分歧时,应教导学生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8.应把尊重人权的教育视为要务。
9.应致力培养学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识。
第三章 权利
3.1 一般权利
作为公民,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权。
3.2 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
作为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有权:
1.根据专业所建立、保持及执行的专业及道德准则,注册或领取执照。
2.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
3.在教育政策、教学工作、社区关系各方面,参与及影响涉及专业服务的决策。
4.对各种资料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
5.通过学习、进修、考察等,维持及提高专业水准。
6.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判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拒绝透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
8.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9.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10.当其专业职务受服务机构的措施影响时,要求出席有关会议及发言,并索阅会议文件。
11.在不损其专业职责的前提下,兼任公职并得为兼任公职而享有合理的公假。
12.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
3.3 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权:
1.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例的详尽书面通知。
4.享有充分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
5.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影响其受聘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在有任何措施将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解释。
9.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纠纷。
10.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资料的离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