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性”观念的价值内涵与中国语境(1 / 1)

(一)“主体性”观念与价值规范基础的重建

明确了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中“价值主体的优先性”原则,为理解“主体性”原则在中国当代哲学语境中的特殊内涵和意义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参照与坚实的思想出发点。“主体性”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界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而且其影响还从哲学辐射到人文社会科学各领域,一时成为整个中国人文学术界最为炙手可热的理论话语。但“主体性”观念及其与此相关的许多深层次的重要理论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深入反思与探究。随着不断翻新的新思潮、新概念和新学术人物的引进与更新,这些重大理论问题逐渐被耽搁并被繁复的话语所覆盖。剥除繁复话语的覆盖,面向问题本身,对“主体性”观念进行进一步的批判性反思和省察,将仍然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重大课题。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主体性”观念的凸显,究竟蕴含着什么根本性的理论诉求?

对此问题,人们更多从哲学“内部”的一般理论层面进行回答。最常见的理解模式是把“主体性”原则与“认识论”转向联系在一起,认为“主体性”原则的意义首要地体现在它推动中国当代哲学实现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长期以来,非反思的、直观的“自然本体论”哲学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它以一种独断的方式断言世界的存在,没有自觉到所谓“存在”实际上是处于与思维关系中的存在,离开与思维主体的关联,离开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自觉反思,对“存在”的断言将是无效的。因此,“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和奠定,意味着哲学反思层次的一次重大跃迁,意味着哲学从“前现代”提升到“现代”的水平。一言以蔽之,从传统哲学“客观主义”取向的本体论向以主观能动性为根据的认识论的转向,是“主体性”原则深层的理论意蕴和在哲学史上最为重大的理论贡献。与这种理解内在相关,“主体性”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思想原则,按照这种观点,以传统哲学教科书机械的“物质本体论”为中心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在“物质”一统天下的世界图景中,人的“主体性”被还原为无人身的“物质”,这种“唯物主义”只能从“客体”的方面、以直观的方式理解事物,而不能从主观的方面理解事物、现实和世界。要克服这种“旧唯物主义”,就必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对象、现实和感性[1]。在此意义上,“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定。

不可否定,这种哲学学科体制之内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在更深入的层次上阐明“主体性”原则所具有的思想底蕴,就不能完全局限于哲学学科体系内部。只有反思这一原则中蕴含的时代内涵,我们才能切实阐明“主体性”原则的丰富意蕴。

在我们看来,“主体性”原则中包含着比哲学体系内部的观念变革更为宏大的抱负和目标,它以一种哲学的方式表达着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体现着一种重建社会发展的价值规范基础的冲动和欲求,或者说,它包含着对社会历史方位的基本判断和对现实生活本质的批判性省视,并以此为前提为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确立价值坐标和价值规范基础的努力。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基本原则,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做出了这样的概括。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是思想中的时代,它的重大使命在于以思想的方式把握时代,而“对黑格尔而言,这个时代即是现代。黑格尔深信,不依赖现代的哲学概念,就根本无法得到哲学自身的概念”[2]。这即是说,哲学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现时代的把握。而在黑格尔看来,现时代的本质特征,最核心的就是“主体性”原则。黑格尔说道:“说到底,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也就是说,精神总体性中关键的方方面面都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而言,这种“主体性的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个人(个体)主义:在现代世界中,所有独特不群的个体都自命不凡;第二,批判的权力: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认可的东西,应表明它自身是合理的;第三,行为自由:在现代,我们才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第四,唯心主义哲学自身,哲学把握自我意识的理念乃是现代的事业。[3]

这即是说,“主体性”之所以构成“现代性”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它试图超越和取代传统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在传统社会,承担社会生活价值规范基础的是超个人主体的外在权威,在西方,这最集中体现为宗教,在中国,这最集中体现为至上的皇权。它们代表着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承认的至高价值,无论是个人的私人生活,还是社会的公共生活,都视之为基本的价值皈依,它们构成了个人生活的意义源泉,也构成为凝聚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生活统一性的“黏合剂”。然而,随着传统社会的瓦解及现代社会的萌生和发育,作为传统社会价值规范基础的价值权威失去了对人们生活的规范力量。随着宗教和皇权绝对权威的崩溃与终结,它们曾经对人们生活所具有的那种一体化的力量也走向了终结。现代社会需要为人们的生活确立一种新的价值规范基础,作为人们生活意义的阿基米德点,来充任科学、道德、艺术、国家和社会等的价值基石,为个人的行动、社会政治的合法性提供终极的根据。“主体性”原则所担负的正是这一使命,以“主体性”尺度,将为重估并重建一切价值奠定坚实的根基。

当20世纪80年代中国哲学和人文社科界把“主体性”奉为最重大的思想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时候,在最深处所体现的就是这种为中国现代性的建构奠定价值规范基础的意向和努力。它要求确立个人主体的“批判权力”:在经过虚幻理想和专横权力的拨弄之后,个人主体意识被唤醒,一切都要求经过理性的反思和审察,在主体的批判性眼光面前证明自己的存在合法性;它要求确证个人的“存在价值和权力”:个人被作为祭品奉献给他之上的神圣权威并战栗地匍匐在高高在上的抽象共同体之前,个人的人格遭到践踏,当这种历史已经充分显示其野蛮和荒谬时,个人主体的尊严和权力意识终于萌生,承认个人主体不可剥夺的、不可还原的独立地位,成为不可压制的声音;它要求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创造自身命运的自主和自由空间:在漫长的历史中,个人的生活和命运受制于抽象力量的支配和控制,摆脱这种抽象力量的支配和控制,让个人真正成为决定和创造自身生活的“主体”,成为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普遍性渴求;它要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存在与发展以人作为价值主体,而不是把人作为达成自己目的的手段:与个人之上更大的存在和目标相比,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他是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是中国文化最大的苦痛,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把人置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中心,认为无论是经济的增长、政治的合法性还是社会生活的善与正当都应该在人这一最高目的面前进行自我申辩,成为人们共同的呼唤。

所有这些,反映在哲学体系“内部”,便凝聚成“主体性”原则。因此,“主体性”虽然以哲学理念的方式在“哲学内部”产生,但它在深层所表达和体现的是对中国现代性建构的价值规范基础的寻求。这一点构成了“主体性”原则在中国语境中最为深层的底蕴。只有从此视野出发,我们才能超越围绕这一问题所产生的种种经院化的争论,倾听到这一哲学观点后面最深沉的呼声。

(二)理想的冲突:“主体性”观念在中国的复杂语境

“主体性”作为哲学原则,在“哲学内部”萌生并被学者们以一种颇为思辨的方式进行阐发和论证之后,在学术界内部激起了种种颇为不同的反应。赞成者有之,批判者有之,超越者有之。要理解这些不同反应的深层含义,同样不能停留于表层的理论话语,而必须深入到价值规范基础这一视域。只有从此出发,我们才能充分理解围绕着“主体性”问题所发生争论的深层意义和实质。

毫无疑问,那些“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所要表达的是以“主体性”为核心和基础,来建构中国现代性价值规范基础的强烈诉求和希望。这种诉求和希望是用一种极为曲折和隐晦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它或者借助于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批判与反思来凸显“主体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突出地位,或者借助于对基本观念的革新性理解来强调“主体性”原则对于阐发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或者借助于对西方哲学,尤其以笛卡尔、康德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哲学的阐释来论证“主体性”原则对于哲学发展所具有的变革性意义。所有这些,都是以非常学院化的方式,在“纯粹学术”的层面上进行的。但是,在这种表象后面,包含着双重的深层动机。第一,对中国前现代社会的价值重估和批判。按照这一理路所得出的基本判断,中国社会最为重大的价值缺失就在于人的“主体性”的遗忘,人的自由和尊严被人身依附关系所笼罩和掩盖,少数特权阶层垄断和独占了“做人”的权力和地位,这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最大苦痛。只有克服和超越人的存在这种状况,中国社会才能实现从前现代向现代的跃迁,才能实现真正的文明进步。第二,对中国现代社会的价值奠基。按照这一理路,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人的“主体性”的挺立,这是中国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社会生活的其他各个方面,都必须以人的“主体性”为价值基石,来确立其合理形态,都必须以人的“主体性”为尺度,来对其存在合法性进行申辩。在此意义上,“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秉持的是一种十分鲜明的“启蒙”立场,它要超越和改变传统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并推动和促进一种新的人的生存方式的生成。

与此相对,那些“主体性”原则的批评和反对者们,所要表达的则是对现代性价值取向的否定与反驳。在他们看来,“主体性”原则意味着对“神圣权威”的质疑和挑战,意味着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的威胁与离心力,它的隐而不宣的信念是:“主体性”即“主观性”,而“主观性”代表着“分离”与“任性”,这是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秩序的莫大损害。因此,必须拒斥“主体性”所代表的价值理念,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前提。与此相应的是,它把捍卫与“主体性”原则相对的“客观性”作为最为重要的哲学原则。这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本体论上,它强调世界总体一般的物质客观性;在认识论上,它强调人的认识对客观对象的反映和摹仿;在价值论上,它强调服从于外在于人的客观对象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性”和“必然趋势”。人们常从学院哲学的意义上理解“客观性”原则的思想内涵,似乎它们只是哲学家书房里不食人间烟火的抽象思辨。但把它们放到中国特定的理论与现实语境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客观性”原则不仅仅是纯粹的哲学话语,而是内在蕴含着其十分顽强的价值诉求,它代表着一种凌驾于人的主体性之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超验权威,以这种超验权威为基础,一切可能的“主观性”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离心力量都得到控制,整个社会在这种不容置疑和违抗的“神圣力量”的维系下将实现“内在的统一”。就此而言,对“主体性”原则的拒斥和对“客观性”原则的捍卫,在深层次上代表着对前现代的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现代性价值秩序的抗拒。

除了上述二者之外,还存在一种“主体性”原则的超越立场。这种立场援引西方当代哲学种种思潮,尤其“后现代主义”诸流派的思想资源,来论证“主体性”原则所存在的根本缺陷和困境。这种立场与前述“主体性”原则的批评与否定者并不完全相同,它并不主张与“主体性”原则相对的“客观性”原则,而是认为,无论是“主体性”还是“客体性”原则,都代表着一种独断的话语霸权,它们所试图确立的价值秩序都是以“同一性”为底色并因而是专制和排他的。“主体性”原则企图超越“客观性”原则并以之作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在深层的思维方式和思想逻辑上,二者分享着共同的前提和设定。因此,必须超越“主体性”原则及其所代表的价值秩序,取而代之一种没有核心理念、没有中轴原理的多元状态。只有在这种全新的状态中,人们的生活才能一劳永逸地摆脱强制和专断,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创造性。

通过如上简要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围绕着“主体性”原则所发生的争论,实质上所表现的是关于中国社会的价值定位与价值秩序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之间的尖锐冲突。这一冲突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否应该把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视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究竟是否应该以主体性原则为核心,来奠定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规范基础?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这种争论和冲突背后,包含着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基本判断和对中国社会价值坐标的设定。“主体性”原则的反对者们把前现代的中国社会理想化,认为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地位,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乃是更为重要的价值,只要能维持这种整体性和统一性,牺牲和窒息人的主体性也在所不惜。与此相反,“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认为社会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必须服从于人的主体性,以牺牲后者为代价的社会整体性和统一性是非法的与非理性的,因此,中国社会必须抛弃那种压制个人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机械团结”,这是它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经之路。“主体性”原则的超越者则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不能重复西方近代以来曾经走过的历程,不应该重蹈由于“主体性”原则及其实践所造成的负面效应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是应超越现代性的价值追求,寻求一种新的文明精神与价值理念。

毫无疑问,这种冲突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和“理想”的冲突。在中国的理论与现实语境中,它的特殊性在于,这三种在取向上有着根本差异的“价值”和“理想”在中国社会的同一个空间和时间中共存并相互争执着,而在西方,它们展现为一个历时性的不断更替的过程。这种特殊性体现了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历史发展阶梯上的落差。同一空间和时间的共存,与历时性的依次更替的最大区别于,它使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负担变得极为沉重,而且由此给社会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变得十分巨大。

由于这种特殊性,围绕“主体性”原则所进行的论争,不同的价值选择总是不可避免地裹挟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切。那些“主体性”原则的反对者们,当其努力捍卫共同体的价值并同时拒斥人的主体性价值时,在这种哲学话语背后自觉或不自觉地表达着共同体利益代表心声。与此相反,那些“主体性”原则的坚持者们,则在其哲学话语前后,表达着对共同体及其代表者利益的解构旨趣并努力捍卫人的不能还原为共同体的独立地位和尊严。“主体性”的超越立场如果被置于西方社会,其价值诉求及其所代表的利益是十分清晰可辨的,但在中国语境下却呈现出十分复杂的面貌,部分人试图超越中国的“狭隘视野”,从“全人类”和“全球性”的眼光来反思“主体性”及其负面效应,因而体现出一种较为“超然”和“超前”的态度,而另一部分人则在“超越主体性”的口号下,在一定条件下极易与“主体性”反对者们结成难分难解的利益合谋和亲和关系。

通过如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主体性”原则虽然表面上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但如果把它置于中国特定的复杂思想与现实语境中,它所包含的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认知判断,它在深层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利益争执,就得以清晰凸显出来。在此意义上,“主体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三)“价值排序”与“主体性”原则的落实

以上探讨告诉我们:如何对待“主体性”原则,实际上就是如何对待现代性及其价值规范基础。面对复杂语境中围绕“主体性”原则所展开的价值冲突,我们对“主体性”原则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是我们必须做出回应的一个重大挑战。

“反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和利益的代表者对现代性价值的拒斥,所体现的是一种颇为保守的、面向过去或维持现状的态度。它把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挺立视为威胁“客观性”秩序的“洪水猛兽”,把维护以“人的依赖状态”为特质的封闭社会作为其神圣使命。它对此没有自觉或者是根本不愿承认,那就是以“无人身的客观性”为纽带和基础而建立的社会生活统一性秩序只是一种“机械的团结”而非“有机的团结”,这种统一性秩序最为根本的缺陷在于:其一,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统一性。无视和抹杀人的主体性的所谓“客观统一性”,必然只能依靠某种强制性的力量来维持和巩固;其二,它是一种没有生机和活力的统一性。“机械团结”以牺牲个性和多样性为前提和代价,而个性和多样性恰恰是一个社会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条件;其三,它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统一性。由于它的机械性、强制性和僵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必须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活力和合法性根据。在此意义上,对“主体性”原则简单粗暴地拒斥和否定,所体现的是一种对传统封闭和落后的社会秩序的“卫道”。

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主体性”,就必须承认,“主体性”原则及其所代表的价值理念正是中国文化和社会自古以来最为缺乏的。无论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社会与文化生活中,人的主体性都没有作为独立的价值确立起来。按照前述哈贝马斯关于人的“主体性”所概括的“个人主义”、“批判的权力”、“行为自由”等基本规定,来对照中国文化与中国社会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中国人的成长来说,我们是多么急切地需要培育这些基本价值!在西方,人的主体性所代表的这些基本价值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西方现代文化形式,从而推动了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促成了西方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但这些价值决不仅仅属于“西方”,而是对于人的成长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急切需要生成认同和禀赋这些基本品格和价值的社会成员。

因此,在中国语境中,“主体性”原则并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落实”的问题。“如何落实”意味着,“主体性”在中国不仅是一个哲学的学院和书斋中进行探讨的纯学术课题,而应成为现实生活中予以贯彻和实现的现实力量。哲学家们在论坛上阐发“主体性”的哲学内涵及其理论意义,它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思想启蒙”的作用。“思想启蒙”的成果如何转化为中国社会进程中切实的推动力量,是“思想启蒙”之后所面临的更为重大和深层的任务。在近代西方文化和社会发展历程中,“主体性”原则最早由哲学思想家所论证和阐发,但它通过种种中间环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不断酝酿和发酵,最终落实为一种新的文明与社会形态。中国以市场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社会变革,正是在“思想启蒙”的推动下所取得的最为重大的成果,其根本旨趣即在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在此方面,“主体性”原则的哲学探讨从“批判的武器”成功地转化为“武器的批判”,变成一种现实的“实践力量”,毫无疑问,这是“主体性”原则的一次重要落实。然而,“主体性”原则在“经济生活”中的落实,只是其旨趣的一个方面和层面。与经济生活相比,在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等领域如何落实和贯彻“主体性”原则,乃是更为深层的课题。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进程,“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在上述领域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和贯彻,但是,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与不足。正是由于这种缺失和不足,使得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着复杂的、深层次的挑战,许多带有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难以突破与超越。在此意义上,当我们提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对这种状态的忧虑并反驳。然而,无论是“主体性”原则,还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如何真正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和更为深入的层面上得到切实的落实,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呼唤着我们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任务。

一方面是“主体性”原则亟待全面落实;另一方面却是“主体性”原则所具有的片面性和负面性逐渐显现。尤其在全球性的背景下,后者的效应在种种媒介的渲染下被不断放大。不可否认,“主体性”无论是作为哲学原则,还是其实践效果,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关于这一点,现当代西方哲学的许多思想家从不同视角出发,已经做出了十分充分的揭示和阐发。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主体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负面性影响,无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在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方面都均已有明显的表现,这即是所谓“现代性病症”。“现代性病症”在中国当代社会的存在和扩展,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面对“现代性病症”,无论是学术思想界,还是民间社会,萌生出所谓的“后主体性”、“后现代”的意识和诉求,这无疑是很正常的反应。

面对上述矛盾,我们应该如何做出选择?这是困扰我们的一个根本性的重大课题。在回应这一课题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和思维方式。第一种可以概括为“终极圆满”的态度和思维方式;第二种可以概括为“价值排序”的态度和思维方式。

“终极圆满”的态度和思维方式,所追求的是一种完美的、无矛盾的终极状态,它要求把一切矛盾都予以最终和彻底的克服,抵达一种能把所有的矛盾都统一起来的和谐结局。笔者曾用“形而上学的元意识”来概括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4],其基本特点可引用伯林的三个命题来进行概括。第一,所有的真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如果一个问题无法解答,它必定不是一个问题。第二,所有的答案都是可知的。第三,所有的答案必须是兼容的[5]。追求一种能“兼容”所有的“善”并摒弃所有的“恶”的“最终方案”,从而把所有的矛盾“一揽子”予以解决,构成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的核心。

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表现在对上述矛盾的处理上,就是试图寻求一种一劳永逸地克服“主体性”之弊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可容纳其优点和长处的完美方案。它的基本主张是超越“主体性”原则,在“后主体性”的视域中,探索克服“现代性病症”的“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按照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主体性”原则的泛滥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困境,因此,当务之急是扬弃“主体性”原则及其弊端,重建被其所破坏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开辟出一条区别于西方现代性的独特的中国社会发展道路。

与之相比,“价值排序”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在两个方面呈现出重大不同。第一,它认为社会历史发展不可能达到彻底调和一切矛盾的终极之境,它不相信社会历史会在“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6]。因此,矛盾与困境是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都不可彻底回避的现实,正确的态度是面对现实,抓住其中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做出价值的选择。第二,与第一点内在相关,既然不可能达到解决一切弊端的终极状态,既然人们只能解决其现实生活和历史发展阶段才能提出的问题,那么,在面临价值冲突时,人们就需要在诸价值中做出必要的抉择和取舍,而“抉择与取舍”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各种“好的价值”中做出“顺序性的选择”,以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辨别判断和对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旨趣的洞察为前提,针对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批判性地反省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方位和历史情境中何种价值理念的落实更具急迫性和根本性,从而确立一种引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性”价值。

在上述二者中,我们认为后者才是较为合理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前者所体现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一元化的思想倾向,对此进行深入的批判和反省,是现当代哲学的一个重大成果[7],尤其落实到中国社会中,极易与前现代的价值诉求形成一种难以分辨的合谋关系,对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事实上的阻滞作用。如果贯彻“价值排序”的思维态度,那么“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在当代中国的落实毫无疑问仍然在“价值排序”中拥有着优先的地位,正如前面已经分析过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从来没有真正确立过现代意义上的“主体性”价值,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主体性”观念及价值理念姗姗来迟之后,它也并没有在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得以完整切实的落实,正因为这种缺失,使得塑造真正自由、独立和负责的现代公民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在此情况下,宣告“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的终结,实际上是在宣告一个根本没有完全存在过的对象的消失。只有“主体性”及其价值成为现实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在中国社会谈论“后主体性”、“后现代性”等时,才会有一个真实的批判和反驳对象并因而获得其坚实的内涵和意义[8]。

换言之,中国特殊的语境为“价值主体”的培植和成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之所以必须在“价值排序”中把“价值主体”置于优先地位,是由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成长所必须克服的那些“反义词”所决定的。这些“反义词”决定了“自由”、“独立”、“自主”、“责任”等价值在我们社会仍然是迫切需要确立的重大价值。脱离中国社会的特殊语境,把西方哲学和文化中对“主体性”的激进批判不予反思地照搬过来,实质上是对这些“反义词”和中国社会特殊语境的无视,其结果必须导致种种“思想风险”的产生[9]。

[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2] [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3] 同上书,第20-21页。

[4] 参见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第二章的有关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 [英]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217页。

[7] 对此的专门探讨,参见贺来:《三大独断论的摒弃:当代哲学的重大进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32页。

[8] 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学术和理论上对“主体性”原则及其理念的深入反省,更不妨碍对现当代哲学中“后主体性”甚至“反主体性”思潮的研究。这里所提出的观点只是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排序”这一“现实课题”而言的。

[9] 参见贺来:《哲学的“中道”与思想风险的规避》,《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