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违约责任(1 / 1)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债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因而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对违约方当事人适用的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形式,而不适用于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形式。

二、违约的类型

(一)单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双方违约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履行。继续履行的主要要求如下:

(1)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可选择使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并用。

知识拓展

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上,有著名的“三金”制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例外。

首先看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这里应指出的是,第116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其次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原则上我们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是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并且是“就高不就低”。再看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般有三种情况:(1)合同非违约方放弃追究违约责任。(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就是约定的免责事由。(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