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1 / 1)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

公司要依法设立,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营利性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及公司的运作,基本上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分类

(一)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本国公司,反之,则为外国公司。

(二)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分类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以下五类:

(1)无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额为多少,均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都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组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主要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三)根据公司之间是否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分类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四)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两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的公司。

(五)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四、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变更、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法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二)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对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把公司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定了公司的财产制度和经营活动原则,规定公司必须健全其财务、会计制度,国家通过对公司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命脉”,而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者或其股份持有人,虽然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他们应该成为公司一切权力的来源。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股东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及资产受益等方面的权利并按其股份承担责任的义务,才能保证出资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得应有的利益,从而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转,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的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行法律为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