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权力(1 / 1)

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法律赋予了校长对学校进行管理的权力。《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所以,依法治校就是要求校长遵守法定的管理权限,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不能越权行事,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校长权力的来源及其性质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往往是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直接任命,校长的权力主要是基于其受政府委托管理学校而产生的公共权力和委托权力;同时,校长依法享有对学校的人、财、物等公共教育资源进行支配的权力,管理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权力等,因而,校长权力也是一种制度权力和职位权力。

一方面,校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校长受政府委托而管理学校,其权力来源于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体系,是一种公权力而非私权力;从权力行使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基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以及校长权力的公共性,这种权力是不可放弃的或自由选择的。

另一方面,校长权力也是基于其职位的一种职权,它是由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确认和赋予的。校长的权力与其职位密切相关,具有强制性,权大则力大。这种制度性权力只与职位相关而与校长个体无关,也就是说,必须要在其位,才可能有其权。当然,校长权力是一种学校的内部“管理权”,校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相关制裁,所以,其权力的实现是以师生的服从为条件的。

(二)校长依法行使其权力的基本原则

权力,通常被认为是通过影响他人行为以实现自己意图的能力。校长权力是基于职位的公权力,因此,校长权力行使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保障学校、教师及学生等权益的实现。我国实行校长负责制,就是为了让校长有职有权,从而保障行政命令通达、行政管理高效。目前,校长权力主要包括决策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经管理权以及协调公共关系权。决策权指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教学管理权涉及校长对课程的编制与实施、教学的开展与评估等所拥有的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包括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权;财经管理权是指校长在学校的财政预算、资产设备采购与维护等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力;协调公共关系权是校长在内部关系协调以及处理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等方面的权力。依法行使好每一种权力都是校长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科学民主管理的重要表现。然而,权力的扩张性是权力的本性,罗素说过:“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的想象。”[9]权力欲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根源,“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10]。因此,作为依法治校的校长,在行使其权力时一定要注意在法治权限内,不能越权行使,更不能违法行使。校长要做到依法行使权力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原则。

1.不违背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校长作为一所学校的领导者和法人代表,要负责制定学校发展的决策、方针和政策,并使之与党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校长要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协调学校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使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同时应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2.不违背教育教学规律

坚持依法治校,就是要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和规范学校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虽然,公立中小学的校长主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但并不是说他们就只能将上级的指示命令放在第一位。学校是育人的圣地,教书育人是学校的内在职责,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校长权力的行使不能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能阻碍人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

3.保障权力的公共性

校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主要特征。校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权力的公共性原则,面向全体儿童,保障每一个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校长权力的行使首先要做到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确保其高效使用,不能中饱私囊;其次,校长应确保平等对待所有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发展,不能将学校作为营利的工具;最后,校长应在学校中实行民主管理、信息公开,确保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有正常的参与渠道,并且接受他们的监督。

4.权责统一

世上不存在不担当责任的权力,校长被授予权力的同时,也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权责分离、有权无责的现象。一方面,校长权力极度扩张,校长几乎执掌了所有的关键性权力。“校长负责制”成为“校长专权制”的代名词,教师、学生、家长与社会组织难以真正参与学校管理。另一方面,校长行使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了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严重失衡。因此,校长的职责和职权必须协调一致,有多大的权就应负多大的责,做到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