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有助于理解中国人的人际行为(1 / 1)

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强调的是人际互动时,应先清楚与对方的“关系”及相对应的“理”,才能决定自己应该采取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关系”指的是彼此相对应的名分地位,“理”是因相互关系而有相对应的情谊与义务。对中国人而言,合理不只是做到公平即可,还要照顾到人情的义务,因此,中国人的人际交往还要暗地里遵守“合情合理”的法则。[4]虽然人们经常将“合情合理”这一口诀挂在嘴边,然而到底这一法则是什么以及在交往中如何运作,是一个时常令人难以把握的事情。人际关系有亲疏远近,与之对应的理也不等同,而是有差序的。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国文化试图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儒家主张的和谐社会秩序是有阶层性的,是“差序格局”的,维持这个“差序格局”的是“礼”。因此,虽然中国人的人际交往都讲求以和为贵,其外显的和谐化行为方式和表征都存有相似的一面,但在其内隐心理,其面对不同的人际亲疏关系以及牵涉的事件性质或利益关系等不同,个体做出和谐性行为的内在动机与和谐化方式也有所不同,既有实现价值观和谐的,也有工具性和谐的,或者说人际和谐中既有彼此亲密无间的“真和”,也有只为不撕破脸皮的“伪和”或“假和”。例如,黄囇莉指出,中国人的“和谐化方式”主要有四个层次,其中在“关系伦理的层次”,中国人和谐化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仁义并重、和合愉悦的人际关系,以情理为社会的基础,并为社会奠定基本的伦理秩序,包括“恪守名分的和谐化方式”“尊亲差序的和谐化方式”“义先于利的和谐化方式”三种具体方式;在“社会规范的层次”,中国人和谐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包括“正统权威的和谐化方式”“依法行事的和谐化方式”与“顺应天理的和谐化方式”三种具体方式;而在“功效思虑的层次”,中国人和谐化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个人或双方争取最大的利益或减至最小的损失,包括“实用理性的和谐化方式”“利害权衡的和谐化方式”与“权谋运用的和谐化方式”三种具体方式。[5]这说明,虽然中国人和谐化方式的内在所贯串的精神或终极目标是确定且一致的,即“追求和谐”,但是在面对不同情境时,所强调的要求或目标不同,每一个人所思虑的层次不同,中国人所强调的和谐化的具体方式也必然有所不同。

这在中国人的日常人际交往中可以得到印证。中国人一般将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或交往甚少的人视作陌生人。在与陌生人打交道时,中国人一般不依人情法则去待人行事,而多以“当场算清”和“依情境与心情而定交往方式”的法则对待与自己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为,陌生人一般只跟自己偶尔打一次“交道”,此后便会毫不相干,即“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于是,中国人在与陌生人交往时,若双方处理的是经济关系,一般遵循“当场算清”的法则;若双方进行的是正常的、非经济性的社会**往,一般遵循“依情境与心情而定交往方式”的法则。即若情境(如工作场所)需要自己“热情、礼貌”待人,或者自己当时心情非常不错,“人逢喜事精神爽”,这时,中国人也会“热情、礼貌”地对待陌生人,但对待陌生人的这种“热情、礼貌”往往只是情境性的,有时更像在演戏,与对待熟人时经常性地表现出来的“热情与礼貌”有天壤之别;与此相反,若情境不需要自己“热情、礼貌”待人,或者自己当时心情一般甚至心情非常不好,这时,中国人往往极易用“自私”“不讲礼貌”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方式对待陌生人,从而易给陌生人留下自私自利、举止粗俗、缺乏教养、冷冰冰之类的负面印象。因此,在中国社会中,实际上陌生人群之间的人际关系常常是疏远和冷漠的。但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现代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最大冲击,莫过于日常必须与陌生人频繁接触。路上的行人、上下班车上遇到的人,除了少数常相处的人外,也几乎为陌生人,大家都习以为常地以“冷漠疏离”的方式对待彼此。人们常说,与人友善,忍让为先。但是,在这种陌生人社会的城市生活中,人们却看到许多争先不让的情形,丝毫不具容忍和礼让的气氛。但中国人一旦遇到熟人,则会殷勤礼让,寒暄不已。这种和气与谦让,并非是与陌生人的交往之道,只在熟人中间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只有理清中国人人际之“和”的深层内涵与意蕴,才有利于深入理解中国人外显的人际交往的心理与行为,也才更有可能去预测、引导和改善个体、群体、社会的情感和行为,才能提高国民的心理素质,促进国民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从另一方面讲,并不能绝对地说中国文化只崇尚“和谐”而不讲“竞争”或“斗争”,西方文化只崇尚“竞争”或“斗争”而不讲“和谐”。因为,《国语·郑语》里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一语,实是宇宙的普遍规律,世界各民族在生产和生活实践里对此都有一定的认识,“和谐”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

以古希腊哲学为例,毕达哥拉斯是第一个提出“美是和谐”的思想家,他认为宇宙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和谐起于差异的对立,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柏拉图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命题,他将自己设计的理想国称作一首“和谐的交响曲”;被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的赫拉克利特提出了“对立和谐”观,认为自然“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对比古希腊哲人对“和谐”概念的理解和中国先秦时期人们对“和”的理解说明,中西辩证法在源头处有一些相似见解。[6]

尽管如此,在对比中西方平衡人我关系与群我关系的策略时,从一般意义上说,这句话应是符合事实的:假若说“平等协商”与“理性竞争”是当代西方人平衡人我关系与群我关系的基本手段,那么,尚“和”就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平衡人我关系与群我关系所一贯信守的根本准则。当代西方人通过“平等协商”与“理性竞争”来平衡人我关系与群我关系的做法,相比较而言,虽然中国也有“愿赌服输”一语,但事实上,一些中国人至今仍缺少这种“要公平竞争;竞争时要输得起,输得漂亮”的民主素质。中国人一旦在一些比赛或竞选活动中落选,不但往往无脸当着众人的面公开认输,而且对获胜对手怀恨在心;与此类似的是,获胜者往往也对原先的竞争者心怀愤恨,只要有机会,就会给竞争对手“穿小鞋”,甚至搞打击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乃至未来的中国人应通过相关的立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并辅之以相应的道德教育和自我心性修养,让中国人逐渐养成“要公平竞争;竞争时要输得起,输得漂亮”的民主素质,变一味尚和为尚和与竞争共存,变恶性竞争为良性竞争,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