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性质、交情程度与预期利益对和谐化行为倾向的影响
本研究通过情境故事法,检验了事件性质、交情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对个体做出和谐化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交往双方所涉及的事件性质会影响个体的和谐化行为倾向:当事件性质为违反原则时,个体更倾向于不做出和谐化行为;而当事件性质为不违反原则时,个体就倾向于做出和谐化行为。这也验证了研究假设1。在中国人的日常交往中,若非原则性问题,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规范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中国人大都会为了不伤彼此和气而愿意迁就或帮助熟人朋友,甚至陌生他人,乐做一个好好先生。中国人认为,这样做显示出一个人心胸的宽广与大度、为人热心与随和。反之,一个在任何时候都不愿迁就他人的人,或一个凡事多说“不”的人,容易被人看作是“自我中心过强”或“不随和”之类的人,此种人在与人交往时往往不受他人欢迎,甚至会遭人排斥。当事件涉及原则性问题时,甚至越过法律道德规范等的红线或底线,最后会给自己或社会带来烦恼和不利的后果时,个体就需要做出更多因素的思量与权衡了。因此,交往双方所涉事件性质是影响中国人人际和谐心理与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研究表明,交往双方对利益的预期会影响个体做出和谐化行为:当预期为有利时,个体更倾向于做出和谐化行为;而当预期为无利时,个体更倾向于不做出和谐化行为。这也验证了研究假设3。就这个意义而言,人际和谐具有社会交换的动机或目的。社会学家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任何人际关系,其本质上就是交换关系。只有人与人之间精神和物质的交换过程达到互惠平衡时,人际关系才能和谐,而且只有在互惠平衡的条件下,人际关系才能维持。这也说明,在熟人社会里,中国人的尚“和”心并不是单纯的“同情心”或“兼爱心”,其中夹杂有交换性质的资源利益在里面,其常常以物质为载体,或者通过给对方以方便,帮助对方扫除障碍等非物质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熟人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换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社会性的交换行为;二是经济性的交换行为。在社会性的交换中,人情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种中介。换言之,社会**换主要是靠人情来维持的。所以,在这种交换中,人情极其重要。这样,熟人与熟人交往,严格地说,也主要是在社会性的交换中才讲人情。在经济性的交换中,所交换的东西通常以钱物为中介,并且一般是可以计算的,通常也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相应地,在这种交换里,人的情感因素一般会被冻结,无人情味。[50]若将人情法则渗透进经济性的交换行为中,结果可能不但不能增进彼此的感情,反而使双方连朋友也做不下去。这也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绝非为了保持人际和谐而有求并有应,个体对“利”是会有一个理性衡量的。一方面,个体会计算做与不做和谐化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大小,比如,经济上的直接盈亏计算以及人情行为、原则、道德,甚至与法律相违背时,个人所要承受的损失与压力;另一方面,个体会预计对方回报的可能性及程度的大小。而这个回报与代价之间的差额亦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选择。可以说,中国人的人际和谐是要“看准对象”的。当个体与不同关系的他人交往时,他都会考量自己的付出和对方可能做出的利益“回报”,并计算交易的“后果”。因此,在人际交往中,熟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主要来自工具性资源的交往或交换的平衡。交往双方预期利益的有无,影响中国人的人际和谐心理与行为。
研究发现,交情程度因素的主效应不显著,表明交往双方交情程度不管是深还是浅,个体都倾向于做出和谐化的行为反应,这更证明了中国是一个“关系本位”或“关系中心”的社会。[51]“熟人的社会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在本研究的故事情境中,交往双方交情的深与浅都发生在熟人关系中,而在熟人关系中,个体往往都存有“以和为贵”的心理倾向。这与“中国人人际和谐心理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人人际和谐心理的内隐态度”研究结果相一致。即无论是对待什么样的人,中国人都是以维护人际和谐,至少是表面上的和谐以及尽力避免人际冲突的做法为主的。或者说,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尚“和”仍是其潜藏的最主要的待人方式与行为习惯。这一结果与假设2不一致,原因就在于本实验中所涉及的人际关系主要发生在一般的朋友或同事关系圈内,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情,因而都有可能引发个体的和谐化行为。在中国这种熟人社会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人,除了家人,便是同事、街坊或邻居,随着交往频率的增加、交往时间的延长、交往空间的拉近,心理距离在缩小,双方涉入的情感性成分也在不断增长。这样,在人际互动时,交往双方不但可以满足自己情感上的需要(即相互关照、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妥协和相互帮助等),而且可以像人情那样,通过交换能解决自己一个人一时无法做到的事情。从积极意义上说,情感性成分犹如润滑剂,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人与人尤其是熟人之间的情感,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维持;就消极意义看,情感性成分也容易给人物质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压力(如人情债),并为一些人通过人情网“拉关系”提供心理上的认同感,这又易使社会出现“帮人唯亲”的消极现象。因此,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个体人际和谐的动机更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更为繁多,这也可能是中国人为什么常说做人难做的原因之一。
(二)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和谐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本研究发现,事件性质与预期利益的交互作用显著。当事件性质不违反原则时,个体不管预期是有利还是无利都会做出和谐化行为,这当然符合中国人的人情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在日常交往中,一个稍知人情世故的中国人,都知道给对方以方便,为的是日后对方也给自己方便,这也是交往双方彼此认识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道理。但当事件性质违反原则时,个体对预期有利时做出和谐化行为,而对预期无利时则不做出和谐化行为。由此可以说,“交相利”是人际和谐的媒介,也是中国人“功利心”的展现,通过和谐化行为可以得到对方当前或将来带给的利益,或避免因失和而对当前或将来产生某种不利。当然个体在做出和谐化行为之前,对自身违反原则后的功利得失也得做出慎重考虑,尤其在可能会为自己带来损失或惩罚时,或者说对后果评估“值”与“不值”。因此,中国人的人际和谐行为是综合情境原则和利益预计等多因素的产物。
研究表明,交情程度与预期利益交互作用显著。在交情浅时,个体预期有利则和,预期无利则不和;而在双方交情深时,即使个体预期无利也会做出和谐化的行为。这也印证了中国社会是一个讲究“差序”的社会。中国人常常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和社会交易法则来对待和自己关系亲疏不同的人。对于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中国人则采用本真的方式交往,形成“真和”的状态;而对于熟人则采用权变的方式交往,形成“伪和”的状态。这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本研究中设计的主体双方处于熟人社会情境之中,双方类似于黄光国所说的“混合性关系”,即情感性与工具性的混合地带。这类人际关系的特点是,交往双方彼此认识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但其情感关系又不像原始团体那样深厚到可以随意表现出真诚行为。一般而言,这类关系可能包含一般性的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事、同乡等不同的角色关系。[52]这样的人际关系对于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由于关系网内的人彼此认识,从而混合性关系的另一项特点是它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性。在混合性关系中,人际关系的本质是特殊性和个人化的,交往双方事先预期将来他们可能再次进行情感性的交往,即通常所说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山不转水转”。在中国社会中,许多人便利用混合性人际关系的这种特性,运用种种方法来加强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尚和形象以影响对方,并获得自己想要的生活资源或建立一个以相互满足对方需求为目的的工具性“交换”系统。[53]混合性的关系既不像血缘关系那样不可分割,又不像工具性关系那样可以“合则来,不合则去”,假使个体不顾“人情法则”而得罪他人,则双方在心理上都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在混合性关系网内,交往双方平时必须讲究“礼尚往来”“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以维系彼此间的情感关系。一旦一方在生活上遭遇困难而开口向拥有资源支配权的另一方请求帮忙时,资源支配者往往会考虑对方可能做的各种回报,而给予特别的帮助。反过来说,如果资源支配者不讲人情、不愿意伸出援手,双方的和谐关系便可打破,甚至彼此“反目成仇”。正如黄光国所说,促使中国人对别人做出人情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他对别人回报的预期。[54]或如杨中芳和彭泗清所言:“在每一次人际交往的场合,不管是互依的还是维系的,都包含两个层面的往来:工具交换及情感交流。”[55]
虽然在很多中国人的理解中,“人际和谐”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上的交际,但是在心理实质上,中国人的人际和谐行为是结合了对具体情境事件的多方面考量的。对未来交往可能回报的预计,当然也会有对感情程度的权衡,从而做出“和谐化行为”。毕竟尚“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我认同感,同时也是在追求社会认同和他人认同以及更为现实的功利得失。杨中芳认为,由于中国文化特别强调道德及报偿道德行为,人们在公众场合皆争先恐后地表现“不自私”的、“为公”的“大我”。而当“小我”的意欲尚未被完全消灭时,人们就会面对一个冲突:一方面要遵循文化要求不自私的“礼”;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自己“小我”的需求。中国人解决这一冲突的最根本、最普遍的途径便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在这个模式中,交往双方以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的精神,各自在表层以关怀、满足对方私下的心愿为目的,里层则主要期待对方以完成自己的私下心愿为回报。这个模式下的双层人际交往系统所依靠的心理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应然的,情感表达的,是以道德修养而产生的“仁”为出发点的,对对方所引发的本性之情;后者则是实然的,是理性计算的,是以对方对自己来说的利用价值为出发点的。个人的道德修养是这两层次交往之间的桥梁。在个人修养达到“圣人”的境界时,两层次合而为一,以上层的“仁”为一切行事的准则;在个人道德修养尚未达到至善之时,前一系统之心理依凭很可能并不是由心底里引发的本性,而是一种“礼”的义务,或是要“济私”的“假公”。随着个人道德的发展,“大我”逐渐扩大,“小我”逐渐缩小,与其他人的交往才会越来越趋向表里合一的“礼让化”。[56]
综上所言,尚“和”虽然是中国人人际交往中普遍存有的一种社会心态,但中国人的这种讲求“以和为贵”也是有条件的,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原则”“人情”与“利益”是考虑最多的。尤其是在熟人社会里,彼此交往的次数与时间都是较多的,个人一时的“迁就”或“谦让”,往往能增强对方对自己的接纳程度。这样,建立的和谐人际关系往往能在今后的交往里得到回报或补偿。说得形象点,在中国,一个人经常做出各种和谐化行为,如随大溜、迁就、忍让等,犹如贷出的钱款,到时候可以连本带利一起收回。于是,在熟人社会里,中国人的人际和谐化行为就显得普遍了。换句话说,在中国的熟人社会里,人们“讲人情”“做面子”“拉关系”,最终目的都是与人建立良好的关系,而这种良好关系的实质就是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